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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有上市公司担保内部控制体系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在担保中的种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德隆系、鸿仪系等几大“系公司”的崩塌导致以前年度隐瞒不报的诸多违规担保集中暴露,引发了严重的诚信危机。这些担保圈和担保链的相继断裂,加大了国家的金融风险,破坏了诚信体系,究其原因,有立法上的,有信息披露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有上市公司担保内部控制比较薄弱。本文首先分析产生担保失控的原因,而后重点阐述担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

  
  一、国有上市公司担保失控的成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
  现行关于担保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2000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称“61号通知”);2003年证监会、国资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称“56号文”)。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只是对董事和经理的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缺点是:第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规范。第二,没有对董事和经理对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第三,没有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之外机关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鉴于此,证监会61号通知应运而生,通知指出: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且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其担保信息。较之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有三点重要变化。www.11665.Com第一,担保禁止对象由原来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扩大到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第二,将仅对董事和经理担保行为的规范扩展到对董事、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担保行为的规范;第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担保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处于外部监督之下,企业担保行为开始由“地下”走向“透明化”、“公开化”。
  虽然61号通知较之原《公司法》有较大进步,但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和对非股东以外的法人组织的担保没有进行规范,致使违规担保行为开始转向为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超能力提供担保,从而出现诸如担保规模巨大,担保链、担保圈等新的担保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了56号文,指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56号文对公司的担保能力和担保对象有了进一步的规范,有效地遏制了相互担保行为以及担保圈和担保链的蔓延。但对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然后再以控股地位占用子公司的资金的行为仍存盲区。
  2.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企业一旦提供担保业务,则会形成企业的一笔或有负债,按照《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企业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只有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才会在会计报表主表中披露担保信息,而是否满足确认条件主要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随意性较大,这就为企业粉饰会计报表以可趁之机,企业很可能以不满足确认条件为由,不确认或少确认或有负债,从而避免在会计报表主表中披露担保信息,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附注信息往往被报表使用人所忽视,隐瞒企业的担保风险。
  3.国有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够通畅,过度依赖银行筹集资金。
  由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存在比较苛刻的条件,因而在目前仍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的首选,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为了降低风险,要求国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在利益的驱使下便会产生大量的违规担保。
  
  (二)内部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形成第二种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造成股东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难以实现,董事会处于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之下,中小股东的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引起经营决策高度集权化,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利益无人代表,实际上形成了第二种委托代理关系,即中小股东委托大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由于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成本较高,而且监督成本与其收益不对等,致使中小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缺乏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当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只得“用脚投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股东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担保风险,置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大肆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和“圈钱”机器。
  2.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资委再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国有上市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者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真正的所有者无权或无法对其监督,造成董事长或总经理权力监督的真空,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说了算,担保业务的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无法得到保障。
  3.国有上市公司的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
  虽然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但其只是一个框架方案,关于企业如何建立担保内部控制程序,控制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及如何实施控制该文件并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担保内部控制体系构建
  
  (一)建立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
  

  1.担保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担保业务部门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资料;2.担保业务部门收到担保申请资料,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测算担保风险的大小;3.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把担保项目风险评估资料提交给担保业务受理部门;4.担保业务受理部门收到风险评估资料连同被担保企业提交的资料提交给总经理决策;5.总经理再提交由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决定是否向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业务;6.董事会把审批决策意见交由担保业务部门办理;7.担保业务部门根据董事会的审批意见,会同法律部门给予被担保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门对担保业务做好充分的会计记录;8.担保业务办理后,担保业务部门要对被担保企业实行定期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降低企业的担保风险;9.为了降低担保风险,还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内部控制的内容
  1.担保业务申请阶段控制的内容。主要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比如被担保企业贷款资金的项目是否真实。
  2.担保受理阶段控制的内容。首先,由担保企业的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价。主要从被担保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长期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已获利息倍数)、盈利能力(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管理能力(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可持续发展能力状况(市场竞争力、产品市场占有率、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三年资产周转率)五个方面加以评价。其次,由担保企业的内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再次,对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品质、被担保企业过去的偿债记录进行调查。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品质恶劣,被担保企业过去的偿债记录曾有不良记录,则担保风险较大。反之,则担保风险较低。第四,查看被担保企业是否向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若提供反担保,则风险相对降低。第五,将担保金额与担保企业设定的最大担保限额进行比较,若超过担保限额,则风险较大,反之,在担保限额范围内,担保金额占担保企业净资产比重越低,则风险越低。

     3.担保审批阶段控制的主要内容。评估部门在受理阶段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将担保文件和评估资料一并提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由其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审批。该阶段控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担保业务集体决策审批制度,严禁个人审批担保业务,保障决策程序的公正性、决策方法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未经董事会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必要时向有关专家咨询意见。
  4.担保合同签订阶段控制的主要内容。担保业务经过董事会的集体决策通过后,再由担保业务部门与担保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在合同签订时,首先,业务员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担保业务。其次,业务员要会同法律部门或咨询法律专家以保证担保合同条款完整、准确无误,比如,合同文本页码需连续编号,并加盖骑缝章;担保的金额和期限应大写;严格杜绝在空白担保书上签字、盖章,以避免事后产生合同纠纷。最后,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业务部门要及时把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担保资料传递给财务部门进行充分及时的记录。
  5.担保合同签订至合同终止期间的控制。在此期间,担保企业可以建立担保风险预警机制(见图2)实施控制。
  
  图2风险预警流程图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指令担保业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委托评估部门或机构评估被担保企业的行业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评估部门或机构把评估报告提交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再转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使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资料信息,当被担保企业的风险值达到担保企业的警戒线时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如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一旦担保企业未来发生损失,可以用担保风险准备金来弥补损失,不会由于履行连带偿债责任导致大量的现金流出,形成债务危机,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或对担保业务投商业保险,一旦发生担保损失可得到一笔保险赔偿降低损失。行业风险评估主要分析被担保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成长性。财务风险评估可以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系统评估。经营风险评估主要评估被担保企业的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的履行情况等。
  
  6.担保企业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时的控制,该阶段的控制程序见图-3。
  图3当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由于担保企业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担保受益企业要求担保企业偿还债务;担保业务部门把担保受益企业的求偿要求提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再把索赔通知和担保合同提交给董事会进行决策;董事会把经过集体决策的意见传达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将董事会决策意见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再会同法律部门和担保业务部门向担保受益企业支付款项。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控制和防范企业对外担保风险的}措施[j].江苏商论.2004;5
  [2]舒芸芸.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j].佳木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0
  [3]李先琴.试论中国上市公司担保风险的控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4]方小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缺陷与发展对策[j].当代财经,2004;9
  [5]李建伟.论完善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j].会计之友,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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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竹林 [标签: 建国 上市公司 担保 内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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