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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探析
摘要: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业发展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市场的实际有效需求和潜在需求巨大,另一方面,无论作为一种行业或者职业,家政服务业都没有得到较好发展,存在着供求矛盾突出、运营模式未明、法律瓶颈突显、社会保障空白、管理主体缺位、行业管理失范等诸多问题。家政服务业之所以面临许多问题,其原因既有家政服务业定位不清的问题,更在于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本文就促进家政服务业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规范发展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家政服务业 管理体制 运行机制
  一、我国家政服务业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近年来,我国社会正在步入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生活现代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时代,市场对家政服务业需求呈现较高速度增长的态势。家政服务业既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崛起的一个行业,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迅速形成的新兴行业。发展家庭服务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二是有利于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三是有利于扩大内需,产业结构调整,四是有利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城镇化建设。
  家政服务既保持了传统的私人雇佣的特点,又由于社会背景的变化,赋予其家务劳动社会化、服务行业市场化、专业化的新特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家政服务主要细分为家庭清洁工、月子保姆、老人和病人护理、儿童照顾等几个主要工种。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社会提供形式多样、质量满意的家政服务。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从传统的保洁、理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到商品配送、电器维修、送餐上门、房屋维护等,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wwW.11665.coM据调查,上海600万家庭中有1/3存在显性或潜在的用工需求,按照1名家政员服务2个家庭的标准计算,目前上海家政服务员至少存在50万的缺口。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沈阳、青岛、长沙、成都四个城市1,600户居民的调查数据显示,需要提供家政服务的家庭占到40%,推及全国,家政服务提供的就业岗位至少在1,500万个以上。
  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指出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确定了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七项指导意见,提出了“解决就业、发展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期望,被坊间称为“家庭服务业新政”。此前,政府围绕家庭服务业发展已经出台了多项政策(参见下表),但这是第一次以家庭服务业为主题出台的中央政府文件。这意味着,在“十二五”期间,家庭服务业将成为解决社会稳定、经济转型等国家根本性问题的重要抓手之一,也意味着未来五年家庭服务业面临着加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家庭服务业也将改换门庭,真正担负起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重任。
  与此同时,由于家政服务的特殊性和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特殊性,使我国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家政服务人员的市场潜在需求巨大,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家政工却很少愿意从事这份工作、从业人数在减少。作为一个行业,无论从规模、质量还是结构、层次看,都没有达到一个产业所具备的特征,家政服务业始终没有得到应有发展。目前,我国现行家政服务业管理体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其一,供求矛盾加剧。从数量上看,家政服务员缺口不断扩大。随着社会渐渐进入老龄化,用户需求的不断增加与服务员供不应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受陈旧落后的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做家政低人一等的传统心理阻碍了一大批下岗、失业、失地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业,从而导致了“有人没事做,有事没人做”的供需缺位现象。从内涵上看,用户需求的不断提高与服务人员技能发展停滞的矛盾日益显现。目前,涉及传统意义上的家务劳动供给量较大,而涉及现代意义上的子女教育、病人老人护理、现代家用品的养护等,由于要求服务人员具备必需的服务技能、一定的思想文化素质和诚信敬业精神,目前供给不足。
  其二、法律法规缺失,各地规章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了各种法律隐患的出现。
  目前我国关于家政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对家政行业的引导、协调、宣传和扶持不够,存

着对家政服务业管理滞后的问题,在服务行为、服务规范、服务价格等方面无章可循。首先,由于立法不够健全,客户、家政企业与家政从业人员三者之间无书面合同,缺少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关系,三方的责权利不明确,供需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次,几乎所有的家政服务公司的经营模式都是中介制,而非员工制,公司、保姆、雇主三方均无书面合同,仅有保姆与雇主间的口头协议,所以,出现了保姆想走就走,偷盗现象时有发生;雇主对保姆想辞就辞,克扣工资的做法也屡见不鲜;中介公司收了中介费就了事,三方的权、责、利不明确。最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家政服务的内容,由于家政服务的非规范就业特征,多数家政公司没有和家政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在发生意外时,家政服务员通常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其三、主管部门缺失,行业建设滞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亟待加强。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社会和政府对家庭服务业重视不够。目前,政府介入家政服务业管理刚刚起步,在组织形式上采取部际联席会议的形式商讨相关政策,所涉及部门包括商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民政部等,虽然确立了牵头单位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但多个部门管理一个行业,势必因事权与财权分离导致各自职责或交叉重叠、或存有真空地带,避免不了多龙治水却不治水的前车之鉴。在实践中表现为有的地方家政服务公司在在工商部门注册,更多地区家政服务公司则挂靠到劳动保障、妇联、总工会等多个部门。多部门管理,不仅加大了管理难度,而且容易出现管理中的盲区。比如,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劳动保障、市场准入、信息共享、技能培训等这些难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家政中介机构和服务实体在执业资格、就业准入、劳动用工、收费标准等方面很不规范,存在着只顾眼前利益的违规操作和短期行为,损害雇主和保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政服务市场的声誉和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一方面各地积极制定标准,规范为市场及服务的标准提供了一定依据;另一方面由于家政服务本身的复杂性,涉及具体的二三十种服务门类,200多个服务项目,因此全面制定一套服务标准确实很难,尚需时日,而且各地风土人情,习俗有各不相同业很难达成一个标准,也为政策的制定增加难度。第四,员工来源匮乏,专业化程度低。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劳动价值缺乏正确的认识,容易忽视自己的权益,保护自我的能力相对不足,且大部分人在上岗前未受过家政培训,这使得部分家政服务质量较低,很多时候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服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使行业整体声誉受到影响,家政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引发的煤气中毒事故时有发生。目前家政服务业技术含量不高,产业化程度较低,服务的衡量评价标准和风险担保机制尚未健全,大部分家政服务员没有相应的人身劳动保障,员工在服务中如遇意外伤害得不到医疗保障,存在服务员超时、超量劳动的现象,甚至发生服务员受歧视、遭虐待的个别事件,使行业吸引就业的潜力大打折扣。
  第五,家政服务业非正规就业特征明显,职业化水平低。
  家政服务员多数采取流动就业形式,劳动关系不规范,劳动时间、工作岗位不固定,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是非正规就业的典型特征,也是人们不愿进入这一行业的重要原因。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企业的劳动关系较为松散、不稳定,基本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时可能中止。同时,家政服务员社会保险缺失。家政服务人员有其特殊的属性,一方面他们直接为业主工作,但是又受雇于家政企业,在现阶段存在的三种形式的家政服务形式中,家政企业、服务人员与家庭业主之间没有明确受法律保护的雇佣关系,工作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从业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以上海为例。2002年9月1日上海实施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但却将从事家政服务者剔除在外。虽然在政府创主导下,2004年由平安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了由雇主买单、专门针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保险,但是从保险性质、保障范围和受益程度看,都无法与进城务工人员的综合保险相比;而且在推行过程中很难被众多雇主所接受,普及率仅为20%。即使修改

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覆盖群体和保障范围,但由于家政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等要件无法明确合理界定,使这支队伍庞大而又身居弱势的家政服务员群体依然游离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总之,家政服务行业需要在“供求矛盾、模式之争、法律瓶颈、社保空白、管理缺位”五大困境中出招突围。
  家政服务业发展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1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围绕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提交了多份提案,内容涉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带动就业、加快家政服务业立法进程实现家政服务业规范、可持续发展等议题(参见下表)。
  二、促进家政服务业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
  切实解决家政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的原则。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促进就业提高家政行业整体素质为目标,真正地使家政行业成为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一)明确家政服务业的法律地位,推进家政服务业法制建设
  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家政服务要迈入良性发展轨道,必须有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和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发展家政服务业是提高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家政服务体系健康运行是目前的当务之急。首先,建议国务院出台《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突出家政服务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家庭等各方在推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其次,家政服务需要有统一的标准来保证服务的质量,通过制定统一家政服务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家政服务业的服务标准,以及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把家政服务业纳入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应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契机,抓紧家政服务立法,明确家政服务员的法律地位,明确经营者、从业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规范家政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家政服务员持证上岗和家政服务矛盾纠纷仲裁制度、起诉制度,从而建立经营者、从业者、消费者之间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培育稳定的职业劳动者队伍。
  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十二五”规划,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好地发挥其再就业覆盖面广、容量大的功能,逐步形成政府重视支持、行业协会具体运作、各家庭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家庭服务体系。
  (二)政府加大扶持,理顺家政服务业管理体制
  家政服务业是一个朝阳产业,蕴含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应该转变思想,转变过去那种认为家政服务本小利微、上缴利税小,对gdp贡献少、管不管无所谓的思想。同时,家庭服务是一个社会问题,家庭服务业是兼具公益性的行业,解决家政服务问题涉及财政、社会保险、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仅凭家庭服务企业自身难以实现大的发展,也难以较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因此需要政策扶持。政府应把家政服务当成一个朝阳行业进行领导和规范化管理,适时介入行业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社会应重新评价家政服务工作,树立好舆论导向,改变人们的择业观念。
  首先,注重培育家政服务职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政府应将发展家政行业列入政府规划,将家政服务作为一个产业来培育,制定行业准入制度和资质标准,规范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从强化管理入手,通过协会和工商等部门设立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对各企业的规范经营进行督导。同时要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配合,建立省市县家政服务指导中心,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技能鉴定等。
  其次,大力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政服务业是中介制、员工制、会员制等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局面。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在运营中采取的模式是招聘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员为其员工,并对其进行相关技能的培训,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合格的家政服务员派遣到客户家中进行家政服务。在工资支付上,客户支付的费用要先交给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再发给家政服务员。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是近十年才出现的,目前还相对较少,是未来家政服务企业组织的发展方向。政府应积极选择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予以资金扶持,推广员工制家政企业管理模式。员工制管理的优势在于,其

、对于客户(消费者)而言,由于有企业做后盾,员工制提供的服务更有信誉保障,客户用人安心、放心、省心。其二、对家政服务员而言,同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家政员工作稳定、安全、合法利益也更容易得到保证。其三、对家政公司而言,家政企业为了长期发展,为相应家庭量身定做服务,建立完美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使他们的员工具有竞争力,会加速这一行业的优胜劣汰,有利于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第三,健全机制。应尽快明确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长效的领导机制、管理机制和宣传机制。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探索规范市场竞争法则;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共同培育和提升家政服务市场;重点宣传家政服务的社会价值,为营造尊重家政行业、尊重家政服务员的社会风气提供组织保障。因此,建议首先成立类似家政工作委员会的协调机构,由其全权领导家政服务方面的各项工作。家政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家政服务的发展规划,制订行业准入制度,强化管理,通过协会和工商等部门设立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对各企业的规范经营进行督导。同时要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配合,促进家政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有效提升家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如:关于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化,产业化的政策;建立省市县家政服务指导中心;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技能鉴定等。
  第四,行业提升。行业协会应积极倡导行业自律,不断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加快推进龙头企业规范运营的同时,引导整个行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走品牌建设之路。针对当前家政市场小、分布散、水平低、行业整体态势弱的情况,有关部门应该制定行业准入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改变当前以中小型中介机构为主的局面,对家政服务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核,剔除一批规模小信誉差的企业,营造一批有品牌有信誉的大型企业,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体系。同时,家政企业应该走企业化道路,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家政行业。无论对于员工制、会员制还是中介制家政服务机构,关键是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规范家政服务业用工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争取尽快实现“员工愿干、企业敢办、顾客敢用”的家政服务业良好发展局面。此外,通过专题培训、交流学习等途径,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拓宽思路、总结经验、提升能力等创造条件,推进整个行业管理队伍综合素质的提升,增强行业提升的内在动力。
  第五,收费合理。建议物价部门为家政公司和中介公司的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指导价和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指导价,以保障家政服务员和用户的双方权益。具体管理体制框架如下图。
  (三)加快家政服务业人才的培训机制创新
  加大对城乡劳动力的培训力度,持续开展初级、中级和高级家政服务员的核心能力、职业意识以及主要岗位技能培训。第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劳务培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制度。第二,鼓励社会和企业发展教育培训事业。进一步开放职业培训市场,鼓励和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投资,大力开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应用性专业培训。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重点抓好家政服务的专业培训,努力提升初级劳务人才队伍,壮大中级劳务人才队伍,发展高级劳务人才队伍,优化劳务人才结构。第三,鼓励高校进行家政服务业教研,培养家政服务业人才。鼓励已开设家政服务专业的大中专院校与家政服务企业施行“校企合作”,建立家政服务培训、见习基地,开展家政服务订单培训、提升培训,对家政服务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高校、企业由政府给予表彰。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创新人才培养特殊需要,今年教育部开展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修订。在修订方案中,家政学(030305m)首次增设为社会学门类中的一级学科,同时增设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自设特殊专业名录中的专业(030303w)。这意味着家政服务正规人才的培养纳入国民高等教育体系中来,将有更多高素质、具备综合能力的家政服务人才进入这一行业中,这将会有效提升家政服务业未来的发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拓展该行业的发展领域和发展空间。
  (四)完善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是家庭服务人员实现就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应针对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大多工资水平偏低、流动性强、经济条件有限、个人状况多样化的特点,按照“低

收费、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原则参加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政策、险种、费率、保障水平、管理手段等方面作出适应低收入群体参保的制度安排。首先,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劳动用工关系,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将家政工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明确三方即从业者、家政企业、雇主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既保障家政人员的合法权益,又维护雇主的合法要求。可借鉴上海市2004年7月1日出台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规定,各地区也可以建立自己的体系,同时建议国家出台统一规定,家政服务人员的保险体系有法可依。
  其次,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家政工分层次、分项目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险体系,切实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和利益。鉴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身份复杂(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大学生等多种人员)且就业方式相对灵活的实际情况,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建议不应照搬现有国企、民营、事业等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的政策,要区别对待,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根据不同的公司形式,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可对员工制企业采取雇主与个人共同缴费型(费用分担),对会员制和中介制公司则采取个人自愿缴费。在缴费方式上,基于家政服务就业的灵活性,不以年为缴费年限单位,而以月为单位,灵活缴纳,累计计算。采取政府、企业、个人或家庭、企业、个人三方分担的方式缴纳;对家庭服务机构和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均给予适当补贴或以奖代补。同时,在现有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给予大幅优惠,让企业缴得起,让家政服务员真正受益。
  家政服务业作为一项朝阳产业,正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倘若家政服务业能够健康、规范发展,家政服务业在为社会提供就业新渠道的同时,家政服务工作也提高了家庭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质量,直接提高人民的家庭幸福指数。
  责任编辑: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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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运行 机制 机制 服务业 机制 编程 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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