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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3)
   二 明清人奢靡观念的演变

  近年来学者们经常论及明清奢靡现象的盛衰与扩展,注重分析其在时空方面的变化,但却忽略对奢靡观念这一问题发展变化的深层次考察。正因为从地方志来谈奢靡观念者绝少,故对这一观念变化的考察更为罕见(注:参见拙文《近二十年来有关明清“奢靡”之风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10期。)。这里,本文将就上述奢靡观念在明清时期的变化与某些非主流性的奢侈观念作一初步考察。为行文方便,简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超过某事项实用需要与原本不应有的消费活动以及稍许炫耀攀比等得到默认与肯定,甚至不再属于奢侈之列,同时认为所谓奢侈现象的出现正是经济发展及生活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而不是将消费者的心态作为成因与判断标准。

  明清时期福建的一些变化值得注意,例如万历《邵武府志》卷10《风俗》部分多次指出所属各州县所谓的奢侈状况,如泰宁县,“泰之产只苎布耳,苎布之外,一丝一絮,必易于外。而今之富民子弟,服必罗绮,色必红紫,长袖大带,自为得意。一人倡之,十人效之,浮侈已极”。然而到了清代,在与其相邻的延平府,雍正《永安县志》的观念则显著不同,认为某些方面的攀比求新,无伤大雅,“民皆务本力农,谨身节用,间有挟策出游吴越者,即炫其侈丽,不过衣服器用偶传新派,酒食宴饮颇示珍奇,土著之人罕有竞效之者,固无害于奢俭之大防也”(注:雍正《永安县志》卷3《风俗》,1940年铅印本。)。

  在其他地区,也出现以平实的语言记述此类现象,将其视为客观现实而未置褒贬之词。WWw.11665.coM如:“凡宴会,主人先期折柬,届日催邀,先献茶食,乃列席,宾主献酬毕,就坐,或八簋十簋毕陈, 更洁杯斝,陈果碟,或十六或二十,富家或张乐设优,姻亲初会,尤重常会,肴馔亦十簋或八簋(乡间多用九簋),近世不拘簋数,惟以肴馔之美、器皿之精为盛。”(注: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3《学校志·风俗》,1940年重印本。)有的认为对稍许的奢华无需制止,防微杜渐大可不必,“国初兵氛胥焰,士民之蓬葺绳框、缊)袍土簋犹多不给。今则室宇翚)飞,而衣裳蝣楚,婚丧亦多兢耀,然风气由朴始华,尚非太甚,可无奢而示俭之虞”(注:乾隆《清泉县志》卷2 《地理志·风俗》。)。更有甚者还为不逾制的奢侈行为辩护,如嘉庆《东台县志》说:“素封之家稍事奢侈,然不至逾制也。”(注:嘉庆《东台县志》卷15《风俗》引《中十场志》。)

  万历年间,松江一带迎神赛会,后被禁止,“各镇赁马二三百匹,演剧者皆穿鲜明蟒衣靴革,而幞头纱帽,满缀金珠翠花,如扮状元游街,用珠鞭三条,价值百金有余,又增妓女三四十人,扮为寡妇征西、昭君出塞,色名华丽尤甚,其他彩亭旗鼓兵器,种种精奇,不能悉述,街道桥梁,皆用布幔,以防阴雨,郡中士庶,争挈家往观,游船马船,拥塞河道,正所谓举国若狂也……壬辰(1592),按院甘公严革,识者快之”(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第511页。)。苏州府也对演戏报赛加以禁止,“四五月间二麦登场时,醵人金钱,即通衢设高台集优人演剧,曰扮台戏。其害,男女纷杂,方三四里内,多淫奔,又盗窃乘间,且醵时苛敛,伤及农本,乡镇尤横,近二三年以禁暂息”(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 676《苏州府风俗考》,第13859页。)。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志对春祈秋报之中的演戏娱乐予以正面记述,在宣化府,“春秋祈报,里社则长者敛赀,少者趋事,备牲礼祀神,召优人作戏剧娱之……其会中人竣事,则依辈行序坐,飨神馂余,鼓吹喧阗,醉饱歌舞而罢”,而且官方也参与其中的娱乐活动,“附郭三卫轮年递办于定安门官厅,卫官督委旗甲,整备车辆及各色器物,选集优人小妓,装饰如西施采莲、昭君出塞之类,种种变态,竞巧争妍,教习数日,谓之演春。届期都司长贰率属往迎,前列优妓,殿以春牛,士女纵观,填塞街市……谓之送春”(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55《宣化府风俗考》,第9145页。)。不过这种演戏酬谢在制度上还没有得到官方的明确肯定。到雍正时期这一情况发生变化,雍正皇帝认为对于演戏娱庆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他说:“查州县村堡之间,豪强地棍借演戏为名敛钱肥己,招呼匪类,开设赌场,男女混淆,斗殴生事,种种不法,扰害乡愚。此则地方有司所当严禁者。至于有力之家祀神酬愿欢庆之会,歌咏太平,在民间有必不容已之情,在国法无一概禁止之理”,批评“但称违例演戏,而未分晰其原由,则是凡属演戏者皆为犯法”的做法。另外根据江南总督赵弘恩乾隆元年的上奏,他在雍正年间曾对地方上的聚众演戏等严加禁止,“是以地方凡有随会烧香、团聚演戏,流而为酗酒乱淫、结党积匪,大有关于世道人心,密访严拿”,但对去年冬天江南的演戏报谢之举却有另一番解释与处置,“缘去冬江南之民因蠲免皇恩,间有演戏报谢之举……且时值冬末春开,麦穗未生,无从蹂躏,虽亦当惩禁,然缘其欢欣鼓舞,出自中诚,和气冲融,天心致顺。是以臣曾面谕诸属,留心劝禁,勿相夸耀”,认为民间演戏报谢等是属于乾隆所说的“天理之宜、人情之顺”之事,因此演戏未必“违例”应禁,而需要具体分析其原因(注:乾隆元年四月十八日江南总督赵弘恩奏,《历史档案》2001年第1期,第29页。)。


  另外,一些地方志的作者将当地消费水平的高低与经济盛衰相联系,由对奢侈的主观批判转向寻求、解释其背后的客观原因,为奢靡的存在寻找依据。嘉靖《太平县志》记载,明初“法尚严密,百姓或奢侈逾度,犯科条,辄籍没其家”,人们衣着住居朴素,合乎规定。“正统间,稍稍盛此,法网亦渐疏阔”。成化弘治间,“生理滋殖,田或亩十金,屋有厅事,高广倍常,率仿效品官第宅,丈夫衣文绣,袭以青绢青绸,谓之衬衣,履丝策肥,女子服五采,衣金珠”。正德中年以来因经济衰退,“虽日挞而责其奢靡佚游,不可得已”(注:嘉靖《太平县志》卷2《地舆志下》。)。虽然也提及法律疏严与奢侈风气之间的关系,但将经济的盛衰作为最核心的原因,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太湖县地方资料认为,当地明末时“日流侈靡,乐嬉游,相习浮竞,亦渐积使然。今又颇向勤俭,或亦势穷则返之理耶”(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78《安庆府风俗考》,第14711页。)。康熙《龙游县志》也持同样观点:“邑中室庐,往称朴素,万(历)中叶,渐以雕琢相尚,近日物力不瞻,始稍稍从旧。”(注:康熙《龙游县志》卷8《风俗志》。)更有的县志回避等级伦理,由对所谓奢侈的指责与否定变为一定的肯定与赞许。康熙《石埭县志》载:“《旧志》,灯节有四十八大姓,轮放花灯,照天烛地,笙歌达旦,为鱼龙曼衍之戏。此虽耗费,然亦见升平日久,风景繁华。今则闾阎告匮,亦无前此之侈靡矣”,将所谓的侈靡视为社会升平、经济文化繁荣的表现(注:康熙《石埭县志》卷2《风土志·风俗》,1935年铅印本。)。另外就同一地区而言, 认为奢俭之别是由于贫富不同造成的,乾隆《安溪县志》指出:“贫富不一,奢俭顿殊,城邑乡村,习尚不无各别”(注:乾隆《安溪县志》卷4《礼制》。)。道光《广宁县志》说:“康熙雍正间,墙宇质朴。 迩来山田广辟,特产之利数倍于前,附城富室,陶砖砌石,丹楹刻桷,一屋动费多金,乡村富户大略类是。其次多用土砖,略加粉饰,贫民则茅茨竹篱,仍前俭朴”(注:道光《广宁县志》卷12《风俗》,1933年铅印本。)。

  上述所谓奢侈现象的出现正是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这一认识在部分私人文集中也有反映。陈祖范曾对此评述道:“闻诸故老,享宾或二品四品而已,今以陈馈八簋为常供,器加大,味加珍;衣服多布葛,冬寒绝少裘者,今出必重裘以为观美,余时非罗绮不御矣;往时屦袜之属出女红,今率买诸市肆矣;往时茶坊酒肆无多家,贩脂胃脯者,恒虑不售,今则遍满街巷,旦旦陈列,暮辄罄尽矣;往时非贵显不乘轩,今则肩舆塞路矣;歌酒之画舫日益增,倡优之技日益众,婚娶摄盛之仪日益泰,为土稚桂魄诸哗器之物日益巧,隙地皆构屋,官河为阳沟,而琴川故迹益湮,凡此者岂非人民富庶之效哉?”即认为明清时期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如此消费是生活水平提高、百姓富庶的具体体现(注:陈祖范:《司业文集》卷2《昭文县志未刻诸小序·风俗》,浙江图书馆藏乾隆二十九年刊本,此据影印本。)。

  (二)对奢侈的评价出现变化,重点强调其在当时社会的经济功能。认识到“奢靡”对个人与社会所带来的后果不同,区分了个人奢侈与社会增加消费的不同功用,肯定部分人奢侈消费对繁荣经济、扩大就业、增加他人收入等方面的作用。

  在上述有关明清时期的正统观念中,“奢靡”是被当作消极的社会现象与生活方式来对待的,认为对其应全盘否定、严加批判、及时纠正。而且就经济层面而言,一般也强调其负面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奢侈势必导致家庭败落,嘉靖《江阴县志》记载当地的风俗变化说到:“国初时,民居尚俭朴,三间五架制甚狭小,服布素……成化以后,富者之居,僭侔公室,丽裙丰膳,日以过求,既其衰也,维家之索,非前日比矣”(注:嘉靖《江阴县志》卷3 《风俗记第三》,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是家庭由富转贫的原因。建宁县“俗奢”,当地谚语有“千金之家,三遭婚娶而空,百金之家,十遭宴宾而亡”(注:嘉靖《建宁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嘉靖《邵武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富有的家庭也会因此穷困败落。正如云霄县志所说:“奢靡,家之蠹也”(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引《府志》。)。总之认为奢侈消费对家庭不利。



  也有认为奢侈是导致部分人贫困的原因之一。嘉靖《通许县志》说:“成化以前,人心古朴,酒乃家酿,肴核土产,是后,崇尚侈僭,食菜至二三十豆,酒必南商粥(鬻)者,民之贫乏,未必专此,然此亦致贫之一端也”(注:嘉靖《通许县志》卷上《人物·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如皋县“俗尚侈靡,人家多以贫乏;男女衍期,甚者鬻产贷金,以致贻累”(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60《扬州府风俗考》如皋县,第14560页。)。 明人何塘亦说:“官吏剥削,差科繁重,风俗奢僭,生齿蕃多,此四者,在民之财,所以空虚而不足也”,“则奢僭一事,实生众弊,盖耗民财之根本也”(注:何塘:《民财空虚之弊议》,《明经世文编》,第1437、1440页。)。强调奢侈消费是这些人“致贫”的主因。

  更有认为奢侈将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衰退,正德《松江府志》载:“成化以来,渐侈靡,近岁益甚,然其殷盛非前日比矣”(注:正德《松江府志》卷4《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甚至说奢侈必将引起上天的惩罚,应引以为戒,康熙《巢县志》曰:“至万历末及天启、崇祯初,人争以宫室高大,衣服华丽、酒食丰美为荣,燕会海味错陈者数十种,器用务求精巧,至担夫妇女,亦着彩帛,田农佃户亦设丰席,虽借贷亦为之,非是则以为耻”,“皇清受命,渐返朴素,然积流既久,余俗犹存,不知靡费天物,必有天殃,与其奢丽以召灾,岂若俭勤而好义”(注:康熙《巢县志》卷7《风俗》。)。

  不过与上述逻辑不同,有的地方志已认识到风俗奢俭实与物产丰啬有密切关系,“物产之难易丰啬,实与风俗之勤惰奢俭相为表里”(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 实际上早在明代中期,有的地方志已对建立在经济繁盛之上的所谓奢侈的否定意见提出质疑,正德《姑苏志》说:“吴下号为繁盛,四郊无旷土,其俗多奢少俭,有陆海之饶,商贾并凑,精饮馔,鲜衣服,丽栋宇,婚丧嫁娶,下至燕集,务以华缛相高,女工织作,雕镂涂添,心殚精巧,信鬼神,好淫祀,此其所谓轻心者乎?”崇祯《吴县志》对此观点予以继承(注:正德《姑苏志》卷13《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又,崇祯《吴县志》卷10《风俗》,文字稍异。)。明清时期有些地方对奢侈现象已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风俗奢僭……官府习于见闻,通无禁约,间有一二贤明之官,欲行禁约,议者多谓奢僭之人,自费其财,无害于治,反讥禁者不达人情”(注:何塘:《民财空虚之弊议》,《明经世文编》,第1440页。)。在浙江,“灯市绮靡,甲于天下,人情习为固然。当官者不闻禁止,且有悦其侈丽,以炫耳目之观,纵宴游之乐者”(注:张翰:《松窗梦语》卷4《百工纪》,第79页。)。赵翼在广州的做法也属此类,“广州珠江蜑)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为生计,猝难禁也。蜑)户本海边捕鱼为业,能入海挺枪杀巨鱼,其人例不陆处。脂粉为生者,亦以船为家,故冒其名,实非真蜑)也……余守广州时,制府尝命余禁之,余曰:‘此风由来已久。每船十余人恃以衣食,一旦绝其生计,令此七、八万人何处得食?且缠头皆出富人,亦裒多益寡之一道也。’事遂绝”(注:赵翼:《檐曝杂记》卷4《广东蜑)民》,中华书局,1982年,第62页。)。

  这种新的奢靡观在明清私人文集中得到集中体现,明代松江人陆楫就明确提倡部分人“崇奢”,认为奢俭乃客观形势使然,“余每博观天下之势,大抵其地奢则其民必易为生,其地俭则其民不易为生者也。何者?势使然也。今天下之财赋在吴、越,吴俗之奢,莫盛于苏、杭之民,有不耕寸土而口食膏粱,不操一杼而身衣文绣者,不知其几”,“若今宁、绍、金、衢之俗最号为俭。俭则宜其民之富也;而彼诸郡之民,至不能自给,半游食于四方。凡以其俗俭而民不能以相济也”。肯定部分富有者奢侈消费对扩大就业、增加他人收入方面的作用,“只以苏杭之湖山言之,其居人按时而游,游必画舫肩舆,珍羞良酿,歌舞而行,可谓奢矣。而不知舆夫、舟子、歌童、舞妓,仰湖山而待爨者不知其几。故曰,彼有所损,此有所益。若使倾财而委之沟壑,则奢可禁。不知所谓奢者,不过富商大贾豪家巨族,自侈其宫室、车马、饮食、衣服之奉而已。彼以粱肉奢,则耕者、庖者分其利;彼以纨绮奢,则鬻者、织者分其利”。他认为奢俭与贫富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其中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就截然不同,“论治者类欲禁奢,以为财节则民可与富也。噫!先正有言,天地生财,正有此数,彼有所损,则此有所益。吾未见奢之足以贫天下也。自一人言之,一人俭则一人或可免于贫;自一家言之,一家俭则一家或可免于贫。至于统计天下之势则不然”。为了达到天下富庶这一目的,应采取因俗而治,不可笼统禁奢,“治天下者,欲使一家一人富乎,抑将欲均天下而富之乎?……吴越之易为生者,其大要在俗奢,市易之利,特因而济之耳,固不专恃乎此也。长民者因俗以为治,则上不劳而下不扰,欲禁奢可乎?”(注:陆楫:《蒹葭堂杂著摘抄》,见《纪录汇编》卷204。这一点,明人李豫亨、清人法式善有相同的观点,法式善引李豫亨《推篷寤语》:“今之论治者,率欲禁奢崇俭,以为富民之术,殊不知天地生财,止有此数,彼亏此盈,彼益则此损。富商大贾、豪家巨室,自侈其宫室车马饮食衣服之奉,正使以力食人者,得以分其利,得以均其不平。孟子所谓通功易事是也。上之人从而禁之,则富者益富,贫者愈贫也。吴俗尚奢,而苏、杭细民,多易为生。越俗尚俭,而宁、绍、金、衢诸郡小民,恒不能自给,半游食于四方,此可见矣。则知崇俭长久,此特一身一家之计,非长民者因俗为治之道也。予闻诸长者云。”(《陶庐杂录》卷5,中华书局,1959年,第161页))魏世傚也为奢侈行为辩护,区分了奢侈对个人家庭与社会的不同功用,否定一味地惜财节俭行为,肯定部分人提高消费对繁荣经济的作用,他说:“奢者之靡其财也,害在身;吝者之积其财也,害在财。害在身者无损于天下之财,害在财,则财尽而民穷矣。今夫奢者割文绣以衣壁柱,琢珠玉而饰其用器,倡优饮酒,日费百万,然必有得之者,其财未始不流于民间也。而暴殄天物,僭礼逾法,害身而丧家。或则其子孙受之,饥寒流离,以至于死。故曰:害在身。今夫吝者,菲衣恶食,吊庆之节,不修于亲戚;杯酌干糇之欢,不接于邻里。惟以积财为务,有入而无出。甚则坎土穴墙以藏埋之。是故一人小积则受其贫者百家,一人大积则受其贫者万家……夫天下之财,不之此,即之彼,周而复者,势使然也。”(注:魏世傚:《奢吝说》,《清经世文编》卷53《户政二八》,中华书局,1992年,第1340页。)



  王士性也提到增加消费对扩大就业的作用:“游观虽非朴俗,然西湖业已为游地,则细民所藉为利,日不止千金,有司时禁之,固以易俗,但渔者、舟者、戏者、市者、酤者咸失其本业,反不便于此辈也。”(注:王士性:《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1年,第69页。)至魏源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俭奢崇黜应区别对待,帝王与贫民应崇俭,而富民则应崇奢,“俭,美德也;禁奢崇俭,美政也。然可以励上,不可以建下;可以训贫,不可以规富。《周礼》保富,保之使任恤其乡,非保之使吝啬于一已也。车马之驰驱,衣裳之曳娄,酒食鼓瑟之愉乐,皆巨室与贫民所以通工易事,泽及三族”,认识到尚奢只能局限于“富民”,这样会刺激生产与服务行业(注: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四》,《魏源集》上册,第73页。)。

  (三)对积极从事工商业、追求财富利益的肯定,认为其与奢侈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
  上文指出,在明清人的传统观念中,奢俭之别常常考虑到、甚至包含有人们的择业方向,对是否过多地从事工商业及对财利的热衷与追求持批评态度。但是从明代中期以来,民间追求财利成为不可遏制的时代潮流,“迩年以来,婚娶论财,丧葬奢靡……求妇聘女之徒,但问富家,其门第清白渐不论也,人情轻贤而重利若此”(注:嘉靖《翼城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经商之盛在一些地区十分突出, 甚至弃儒而就贾,士人、官僚经商在一些地区也比较显著,泾县在成化之前,“鲜事商贾,尤贱工作”。然而至嘉靖年间,“商贾亦远出他境”。乾隆时期,“操奇赢,走四方者多矣。且韦带之士,往往名登庠序而躬竞锥刀。良由井疆如故,户口日繁,人满为虞,则谋生是亟,固其所也”(注:嘉庆《泾县志》卷1《沿革·风俗》引成化、嘉靖与乾隆(钱)志。)。万历《冠县志》卷一也说“冠盖之家公然为商贾之行”。云霄县志说当地“有理学之儒、有气节之儒、有文学事功之儒,最下名利之儒极矣”(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 通过种植经济作物以增加收入,在一些地区已成时尚,南靖县“山居之民,种苎麻、竹、蔗,高下瘠地皆宜,取值颇多,俗尤尚之”(注:乾隆《南靖县(姚)志》卷2《风土志》,乾隆八年刊。)。在此形势下出现对从商言利的肯定,认为工商也是本业,明人赵南星说:“农之服田,工之饬材,商贾之牵车牛而四方,其本业然也。”(注:赵南星:《赵忠毅公文集》卷4《贺李汝立应科举序》,崇祯十一年刊本。)王阳明认为:“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国之所及者而业焉。”(注:王阳明:《阳明全书》卷25《节庵方公墓表》,四库备要本。)士农工商并无质的差别,商人地位得到提高(注:余英时指出:尽管我们在明代以前找到商人活跃的事实,甚至清代中叶以后仍有轻商的言论,然而新四民论即商人地位的上升在16世纪开始显现。有关从私人文集资料来说明明清士商关系的变化,请参余著《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内在超越之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354—373页)。)。

  在不少地方志中,虽对从商言利有所贬斥,却未将其归之于奢侈。如山西汾阳县“民遂率逐于末作,走利如鹜,而又无富之实,有富之名”(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引知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略》。)。龙溪县“邑地瘠卤,恒仰食于他郡,火耕水耨之夫,终岁勤劬,犹苦贫,惟种蔗及烟草,其获利倍,故多夺五谷之地以与之,田渐少而粟弥匮乏,几何其不枵腹耶。邑工号最朴,近则纱绒之利不胫而走,机杼轧轧之声相闻,非尽出于女手也;木工圬者竞为雕梁朱甍,以负妍斗巧,细至垆镌缝纫之属,亦争能角技,厚取值焉。大商巨贾,握算持筹,以外洋为膻壑,危樯高舰出没驶风激浪中,脂腻所归,无所畏苦,而酒削卖浆者流,来自外郡,刀锥之末,亦足自豪。末富则病农,此之谓矣”(注:乾隆《龙溪县志》卷10《风俗》,光绪五年增补重刻本。)。有的地方志将工商之众视为合理现象,如弘治《句容县志》说,“因地窄人稠,于勤农之外,商贾工艺尤众,家多富饶,而文物颇盛,人皆以京畿首县称之”,并未对从事工商业予以谴责(注:弘治《句容县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更值得注意的是, 与传统的视工商为末业、工商业者导致奢侈之风不同,有的地方志认为不仅士农工商均是客观存在的行业,而且商人群体并不见得一家炫耀奢侈,“农贾工作之徒,皆著本业,不以奢侈华丽为事”(注:康熙《会稽县志》卷7《风俗志》。)。绍兴府“有陂池灌溉之利,丝布鱼盐之饶,其商贾工作,皆习简朴,不华丽”(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90《绍兴府风俗考》,第16566页。)。嘉庆《涉县志》,“西人善贾,涉民慕之,远出逐什一之利,苏杭关东无不至”,然当地“虽富室无华构”,“今俗尚虽浮靡,而此乡愿朴如故”(注:嘉庆《涉县志》卷1《疆域志·风土》。)。



  (四)虽然奢靡观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某些传统观念仍继续保持。“奢靡”观念的相对变化体现出该时期的社会经济变迁及其有限性。

  首先,对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继续肯定。在明清人奢靡观念的变化中,提倡或放任奢侈是有条件的。如陆楫说:“先富而后奢,先贫而后俭,奢俭之风,起于俗之贫富”,也就是“因俗而治”。魏源也说“禁奢崇俭”,“可以训贫,不可以规富”。这些人包括地方志的作者均强调奢侈与生活水平提高、物产丰盈、经济发达以及个人经济状况优越这一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但关于奢侈对个人、家庭的危害也有明确的认识。如魏世傚说,“奢者之靡其财也,害在身”,“而暴殄天物,僭礼逾法,害身而丧家。或则其子孙受之,饥寒流离,以至于死,故曰:害在身”(注:以上资料出处参前揭文。)。顾公燮说:“况此种暴殄之徒,率皆骄盈矜夸,不知稼穑艰难,使必定以限制不得逾越,势必归于嫖赌一途,是外虽不奢华,而其实比奢华尤甚”(注:顾公燮:《清夏闲记摘钞》卷上《苏俗奢靡》,上海涵芬楼秘笈本。关于此,可参林丽月《陆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学》(台北)第5卷第1期)。)。从相对的意义上讲,存在着“崇奢黜俭”;而从普遍的意义而言,则是“崇奢”未必“黜俭”,与前述乾隆《清泉县志》对稍许奢华“可无奢而示俭之虞”形成鲜明对比。浦城县志主张对于民间普遍的过多消费保持警惕,“婚嫁竞华侈,庆唁颇逾礼,生女多不育,疾病缓于延医,急于巫祝,居丧作佛事,所费不赀,信堪舆家言,停柩或十数年不葬。示俭示礼,是在主持风教者”(注:嘉庆《浦城县志》卷6《风俗》,引顺治县志。)。主张对于家庭而言,个人收入与消费必须相适应,否定不顾个人收入的一味消费。

  其次,对片面追求财利予以否定,“重利”而不“轻义”,重视工商而并不轻视士农。在地方志中,对于重利忘义行为予以谴责:“按今时婚嫁皆以为重事,然古之重重在承先,今之重重在夸俗,故以多仪为尚,岂知极盛难继,而偶缺又易召嫌,以致婚媾仇仇,骨肉参商,皆言利实始之”(注:乾隆《诸暨县志》卷9《风俗》,乾隆三十八年刊本。)。乾隆《蒲州府志》说:“所为俭者,贫富之隔,秦越视其亲戚者有焉,锱铢之较,财贿重于性命者有焉,乃至千金之子,躬田耜而不休,封君之家,同后门以自觳,作劳不顾其迫,处己莫知其余”(注:乾隆《蒲州府志》卷3《风俗》,乾隆十九年刊本。 该志对人们过多从事工商业有一定的否定看法,“郡俗以勤俭闻者久矣。然其所为勤者,或逐刀锥于末富,而力不尽乎田蚕,计不知乎树畜。幸岁一获,则妇子饱食而嬉,丈夫负柱而息”。)。明人中后期以来,工商业得到肯定,但不管是赵南星所说的工商与农业一样也是本业,还是王阳明所说“四民异业而同道”,均是肯定工商业(者)的地位与重要性,没有将其凌驾于士农之上,重视工商并不是要全部放弃治学入仕与经营农业。而且即使就工商业者地位变化的认同而言也有一定限度,姚世锡记载严我斯在一次聚会中的行为就颇为典型,“严存庵(即严我斯)先生,康熙甲辰首胪,官至少宗伯……公居乡极严肃,人绵敬惮,县父母诞辰,乡士大夫制锦称觞,一市侩援例入成均,厕名其中,窃附宾馆末座,公齿爵俱尊,居首座,与者皆旧识,惟末座垂首无一语,公谛视之,大声问姓名,其人举以对,公毅然曰,此间非足下坐处,其人踉跄而去。”(注: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笔记小说大观》第9册,第337页。)可见即使是援例入国子监,也因曾做过商业买卖,不仅自己有自卑心态,也为官宦所不齿。

  第三,尽管礼乐之制稍有变化,但伦理纲常、等级秩序依然作为判断奢侈的关键性标准。明清时期人们并不拘泥“六礼”等规定,而是有所变通,抛弃了一些繁文缛节与消费事项。有的地方志作者认为,风俗原本因地而异,不可能整齐划一,“夫五方异习,千里殊风,民生俗尚大都勿类焉。尔君子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以一道德同风俗转移化导之机,诚在上而不在下也”(注:嘉靖《建阳县志》卷3《风俗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对迂儒拘泥《朱子家礼》,稍有不合大加底毁提出批评:“王者监于前代,斟酌损益,各成一朝之令典,或有偏州下邑,习俗所沿,要皆总其大纲,禁其太甚,使不悖于道耳。拘儒不通礼意,动引据《家礼》一书,稍有未合,则以为非,虚文诋饰,欲以移风易俗,盖亦疏矣”(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在私人文集中,据《推篷寤语》:“舆图各有所产,物性各有所宜,如橘过淮则为枳,貉逾汶则死是矣。君子之为治也亦若是。齐其教不易其宜,同其政不易其俗,要使不过其则可也,若概以吾法一切整齐之,把持之,则徒驱民思乱而已。”(注:法式善:《陶庐杂录》卷5引《推篷寤语》,第161页。)



  有的地方志认为不必一概遵从六经之礼,如泰兴县志尽管抱怨冠服“贵贱亡等”,但也认为“婚姻……大都男婚女嫁,视家有无,概从俗宜,不必户执六经之礼,从滋承筐刲羊之诮也”(注:康熙《泰兴县志》卷1《风俗第六》,据抄本。)。 而有的对删节相关礼仪予以肯定,于是某些礼制的具体内容已与古礼规定有所不同,“马介愍准紫阳《家礼》而节略之,著《四礼辑宜》,人多遵之,渐复古礼焉”(注:康熙《灵寿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其问名、请期、奠雁,虽大户概从节省”(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 实际上《朱子家礼》也与古礼不同,明清时期民间对此也予以确认,“婚礼,古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朱文公酌量通俗,省去问名,合纳采,省去纳吉,合纳币,以从简便”。(康熙《开封府志》卷12《典礼》风俗附,同治二年刊本)“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也。《家礼》以问名并入纳采,以纳吉请期并入纳币,以备六礼之数,其实止纳采、纳币、亲迎三礼而已。”(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卷60《风俗志》引《雍正志》,嘉庆十五年刊本))。人们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与某事项的实际需要,举行仪式,进行消费,婚“娶之日,不亲迎,而有谓之亲迎者,婿至妇家,成合卺礼,偕妇返,无踏藁、牵红诸仪节。贫家偶行之,意在惜费,非欲复古也”(注:嘉庆《山阴县志》卷11《人民志·户口风俗》,嘉庆十一年刊本。)。“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先遣姓氏通书,次遣使及媒氏行六礼”,“庶人止用纳采纳征亲迎而简省其仪”(注:康熙《衢州府志》卷25《风俗》,光绪八年刊本。)。“古有六礼,今止纳采、纳币、请期,俗便之”(注:道光《太平县志》卷3《坊里志·风俗》。)。 “六礼等仪犹多废缺,冠礼不知三加”(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等等。

  在地方志中,虽认为某些方面的攀比求新无伤大雅,但同时认为对贱妨贵、少凌长需严加惩戒,是整顿风俗的最重要、最紧迫的问题,“惟治丧一节,鲜遵《家礼》,其最失者,亲方死而盛服艳饰,以临殡殓……而一二凶狠顽民,贱至于妨贵,少至于凌长,小至于加大。抑思儒绅巨族固不可以欺罔小民,而小民又可以肆其横逆、蔑视尊贵乎……锄其梗而使之不敢肆,拔其莠而使之有所惩,庶几化行俗美之首务也哉”(注:雍正《永安县志》卷3《风俗》,1940年铅印本。)。 这实际是讲风气习俗要控制在“礼”所规定的适度的范围之内。诚如封丘县志所赞扬的,“其丧婚以礼,约不至陋,丰不及靡……贫富不相耀,强弱不相侵,灾患相恤”(注:康熙《封丘县(孟)续志》卷3《风俗》, 康熙三十六年刊本。)。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明清时期的奢侈观念及其演变,即便是这些“小儒”与庶民百姓之间,以及其他不同阶层之间、观念与行为之间及不同的语境情况下也存在一定差异,如明代民间已出现“蔑少长之节,以势利相凌轹”等现象(注:嘉靖《邓州志》卷8《舆地志·风俗》。)。“崇华黜素,虽名家右族亦以侈靡争雄长,往往逾越其分而恬然安之”(注:弘治《上海志》卷1《疆域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文只是立足于地方志来考察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并将人们经常讨论的“大儒”的奢靡观透过“小儒”的言论加以考察分析。我们说明清时期社会经济变迁明显,奢靡的时空范围也有不少变化,这在地方志中非常明显,但方志作者奢靡观念的变化相对较少,特别是质的、关键性的变化并未出现,一些变化也还只能算作非主流观点,这也许有助于理解明清时期中国的社会经济变迁及其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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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钞晓鸿 [标签: 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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