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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私营企业用工问题及对策分析
  私营经济已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私营企业发达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又是一个利弊相伴的过程,企业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难以取得较大程度的一致,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对劳动者福利政策的增多、私营企业自身用工存在的问题、劳动者对工作的要求变高等各方面因素,用工问题对私营企业来说是个难题,浙江私营企业大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用工荒”的问题,尤其今年,最为严重,作为私营企业的用工问题已经关系到私营企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浙江私营企业用工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许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究其原因,多为私营企业业主为了逃避责任,以此减少企业开支。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合同内容也欠缺某些必备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很多也是不能按照法律设想的来实施。
  (二)劳动者不清楚其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由于当前浙江私营企业大多是科技含量低、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自身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普遍对自己享有的基本权益内容不能完全了解,只有取得劳动报酬一项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劳动者对自己除依据自己的劳动收受工资的这一项的劳动报酬之后,对于其它的权利就不清楚,更加不清楚万一自己的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措施以及途径,不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者缺乏相应的劳动保护。许多私营企业在市场利益驱动下,较少考虑劳动保护问题,即使在生产逐渐稳定下来的情况下,也不愿将资金投在劳保设施上,小企业如此,大企业也是这样。wwW.11665.cOm在浙江的私营企业中,有些大企业即使有非常漂亮的厂房,有比较先进的生产线,但是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考虑的不多。劳动者住房条件也非常的差,企业的用工荒,很多时候,并不是有工作强度而造成的,而是让劳动者难以忍受的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过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得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现实中,许多经营企业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修假时间,但是尤其是员工应享有的探亲假、年休假,对大部分人来说也是一种奢望。
  (五)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保险保险缺失。许多企业拖欠工资,以各种名义故意克扣工人工资或低于当初承诺的标准支付工资。现在程度不一的无故拖欠工资在私营企业相当普遍。每年因欠薪引发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常常见诸报端,充分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
  (六)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劳资冲突增多。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劳动纠纷中,以拖欠工资、加班费的案件居多。在合法的劳动争议解决手段未被应用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劳动者往往以过激的方式来表现情感,劳资冲突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浙江私营企业用工问题的成因
  (一)浙江私营企业主思想观念的障碍。一是业主价值观念的扭曲。许多私营企业主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私营企业又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规模较小,资金不足,竞争又相当激烈,许多私营企业把低工资、低福利等作为企业生存的手段。二是业主对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认识模糊。许多私营企业主认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关系,没有认识到劳动者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三是法制观念的淡薄。许多私营企业认为企业所有权是自己的,由此片面认为劳资关系确立、调整也是企业自主权,不应受到法规等外界因素的制约,因此在经营过程中为所欲为。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的不完善,劳动者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需要的最简单易行的处理方式,现实中的处理方法可能会让他们止步于维权之路,《劳动劳动法》第83条规定的“一裁两审制”不仅对双方当事人都过于耗时、耗力,而且对劳动者更为不利,因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履行仲裁职责时,劳动者就无法行使起诉权,而法律却没有规定如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施监督。另外在走法律程序的时候,劳动者还要承担起

多事实的举证责任,这种要求对于大部分的劳动者都是过高的。
  (三)劳资集体协商机制尚未健全。关于工会的建立以及工会的权利行使,有很多人都认为根本没听说过,大多数的人人表示不清楚的状态,工会在浙江的私营企业中组建率很低,即便有工会也没实际履行其权利。对工会和集体谈判的宣传也没有做到位,导致不仅企业认为没必要,劳动者也认为不需要工会的状况,企业内部缺乏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机构,导致劳动关系双方沟通不畅,劳动关系不和谐。
  (四)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是自我维权意识的缺乏。许多人根本不知道劳动者有哪些基本权益,不知道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哪些合法权益,更不知道采取何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许多私营企业正是利用了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够的弱点,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五)劳动监察力度不够。浙江私营企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劳动执法不严,致使政府干预的有效性不强。
  三、浙江私营企业用工对策分析
  (一)加强培训教育,引导私营企业主转变思想观念。各地区政府部门有计划地组织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学习交流,转变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督促其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政府部门应该注重培养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推广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督促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只有依法经营的企业,才可处于优势地位。第一,依法办企业,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就能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第二,能够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员工得到企业的温暖,才会爱厂如家,努力工作,多作贡献;第三,使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纳入法律化的轨道,避免无休止无意义的纠纷,把精力集中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上;第四,企业依法行事,为企业打造良好的形象,其意义深远,让企业经营者了解这些,可使他们在私企员工权益的保护中起到积极作用,从根本上杜绝了侵害私企员工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优化劳动者维权程序。运用自身登记管理职能,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企业和员工没有用合同形式明确劳资关系的,一律不予核准,未经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视作不规范合同。每年年检时,要求私企在上报材料中提供本企业当年劳动用工合同变化材料,平时明察暗访发现有违法之情形应立即依法处罚。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调解、仲裁、诉讼,即“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争议处理机制。可是逐年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年年都有很多积压的案件说明,应该逐步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该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建立注重预防和和解、突出仲裁优势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而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威与效率。应该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尽量用和解和仲裁解决劳动关系争议,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双方的时间和成本。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变革:第一,仲裁作为讼诉的前置程序,无疑都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所以认为当事人应该可以选择仲裁或者选择诉讼,当然仲裁的选择,应该是双方达成一致的选择。第二,当事人如不能达成仲裁协议,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应积极探索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审判庭,明确其受案范围和相关权责,制定专门的审理程序,并组织一批具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知识素质的法官,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第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朝着相对独立的方向完善,并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及时、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增强其依法维权的实效性。第四,要缩短解决劳动争议的周期。
  (三)健全劳资集体协商机制,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浙江私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合同大都是企业主单方面意志的体现,即企业主单方面拟定合同条款后,由工人认可并签订上班,否则不予录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大多是针对工人的,合同对厂方的权利规定无限大,对工人的权利规定简而又少,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据此,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势在必行。谈判要遵循国家政策法律,兼顾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劳动者的权益,对关系员工个人切身利益的诸多问题,要作出明确规(下转第151页)(上接第149页)定,报上级劳动部门监督,送上级工会备案,以保证合

同的全面性、规范性、严肃性。
  鉴于当前私营企业员工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现象的普遍性和问题严重程度,应尽快建立员工自己的组织。工会组织的普遍建立,为私营企业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密切了私营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二是推行私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三是即时调解劳资纠纷。面对纠纷,工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及时提出处理办法,大部分都能较快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比较棘手或较大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一般向上级工会联合会请求支持或直接向地方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协助地方政府尽快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雇工自我保护意识。一要重点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宣传,让职工知法、懂法,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二要拓宽宣传方式和手段,在常规宣传咨询方式的基础上,宣传教育工作要深人基层,向社区和企业延伸,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宣传影响,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三要强化企业对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劳动监察,保证劳动法规的有效实施。目前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基本由劳动部门处理,但劳动监察力量薄弱,手段匮乏。今后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方面的力量,建立由被动接案变为主动出击的长效监督工作机制。劳动监察部门自身也必须依法办事,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关注程度。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私营企业。不断完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机制,使劳动者遵纪守法,经营者依法办理,尽量减少一些企业因劳动管理混乱而引发矛盾纠纷的状况。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体系,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矛盾凸显的情况下,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必须调整和解决好,这样才能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样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王焕培.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思考[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9月.
  [2]张雅红.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区分、解除与履行[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3]李亚雄.劳动争议视角下私营企业劳动体制特性考察[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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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浙江 私营企业 浙江 牛肉 问题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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