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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海洋溢油事件政府信息发布制度之检讨
:在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由于缺乏国家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溢油事件应急预案而未启动相应的海上溢油应急机制,使得各级政府对于溢油事件的信息发布几乎集体失声。作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监管部门的国家海洋局,虽然启动了本部门不合乎规范的溢油应急预案,却也并未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有关溢油事件环境信息。在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不作为及慢作为,不仅影响公众有效参与溢油事件的处置活动,也使得因溢油污染而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公众,因缺乏及时的污染预警信息而致使财产损失扩大。
  关键词:溢油事件;环境信息;政府信息发布;信息通报
  中图分类号:d92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3003208
  一、问题的提起
  在备受争议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媒体与公众对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漏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都普遍地持批评态度,而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则一直为自己在此次漏油事件中的履行信息义务进行辩解,认为自己是符合中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的。同时,人们发现,作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监管主体的中国国家海洋局在整个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不仅很少发布有关溢油环境信息,并且还一直要求康菲石油向公众发布准确的溢油信息。因此,本文将以此次溢油事件环境信息披露为中心,主要探讨以下问题:第一,如果此次海上溢油事件作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为什么没有看到政府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信息发布机制?第二,即使政府没有启动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预案,那么,作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环境监管主体的国家海洋局是否有义务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发布溢油事件信息?二、政府溢油事件信息发布机制未启动
  的原因分析 2007年11月1日起,《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WWW.11665.cOM该法第53条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只有人民政府才拥有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权力。那么在此次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中,是否由有关人民政府启动溢油应急预案并统一、及时对外发布溢油处置等环境信息呢?
  (一)地方政府没有发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应急信息:以山东省为例
  由于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因此地方政府对于此次溢油事件的信息发布理所当然地选择山东省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我国的一个沿海大省,山东省很注意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专门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从《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包括山东省政府在内的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针对突发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应该履行三项义务:第一,编制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在内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在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第三,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1各级政府普遍缺乏专门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应急预案》。之所以要强调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因为:第一,明确应急管理相关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角色期待与分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第二,有助于识别潜在风险,避免或者防止突发事件扩大或者升级。第三,有助于将突发事件处置与响应的步骤与措施“格式化”,提高应对效率。因此,没有预案就没有应急处置行动的指南\[1\](p26)。从山东省各级政府网站披露的应急管理信息来看,山东省政府、烟台市政府等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应急预案》。当然,从《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来看,也确实没有要求制定《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应急预案》,而是制定相对综合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09年烟台市制定了《烟台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而山东省政府至今并未制定《山东省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甚至在山东省政府网站上的有关应急管理信息中都没有发现山东省制定《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朱 谦:突发海洋溢油事件政

信息发布制度之检讨——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为中心 2地方政府并未启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在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是与地方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融为一体的,也就是说,如果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山东省各级地方政府都没有启动海上溢油应急预案,那么也就不可能指望山东省各级地方政府会针对此次溢油事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当然,地方政府如果要启动应急预案,首先必须是要获知突发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从现有的资料可以看出,康菲石油公司在发生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的2011年6月4日就已经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报告了发生溢油事件的信息,这一点也得到了国家海洋局的确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康菲石油公司并未在第一时间同时向溢油事件发生地的山东省地方政府或者有关海洋监管机构报告,而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然,即便康菲石油没有及时向当地政府进行报告,由于它已经向国家海洋环境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获知该溢油事件信息的国家海洋局也应该立即通报山东省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海洋局在2011年7月5日首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表示,在此之前已经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了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山东、河北、辽宁、天津等地①。但是,并不清楚的是,国家海洋局所说的“及时通报”是在什么时间。从媒体以及有关政府发布的信息可以看出,国家海洋局并未真正“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理由是:第一,在2011年7月3日,山东省蓬莱市委主要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当地政府并未接到通知。山东长岛县、蓬莱市当地渔监、海监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也未收到相关通知②。第二,2011年7月4日,山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烟台市政府提交《关于蓬莱193油田溢油有关情况的报告》。从该报告的时间和内容判断,山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也是在此次溢油事件发生后的1个月时间,才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通报得知③。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率先应急处置原则,作为溢油事件发生地的烟台市政府应该及时启动《烟台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果在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超出其处置能力时,可以请求由山东省政府启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遗憾的是,至今人们并没有看到山东省任何一级人民政府启动溢油事件应急预案来应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山东省烟台市政府是有相应溢油应急预案而没有启动,烟台市政府也没有对公众发布任何信息以说明为什么没有启动应该启动的溢油应急预案,而作为山东省政府在此次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则暴露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重问题,不仅未编制《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按照《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编制《山东省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④。由于没有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使得海上溢油事件应对处置缺乏最具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这也许是此次溢油事件在山东省各级政府未启动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环境信息各级政府皆未发布。在此次溢油事件发生地的山东省,由于各级政府都没有启动海上溢油应急机制,因此,人们自然也就看不到溢油事件发生地的政府依法发布任何溢油处置信息了。无论是烟台市政府,还是山东省政府对于此次溢油事件有关的信息都选择了沉默。这种环境信息发布的缺失,不仅是地方政府,也同样包括政府有关海洋环境监管机构,只是他们选择沉默的借口可能存在一定差异。首先,对于山东省涉事地方政府来说,他们很清楚政府的应急信息的发布是与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联接在一起的,如果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有启动溢油事件的应急机制,那么地方政府自然也就不可能履行统一、及时和准确发布有关溢油事件处置等环境信息了。其次,对于地方政府的海洋环境监管机构来说,尽管它们在溢油事件发生后,也会实施海洋溢油环境监测等监管措施,能够获知有关溢油事件的信息。例如,在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7月4日呈报给烟台市政府的溢油事件报告中,也涉及该局将要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获悉有关溢油信息⑤,但它们不可能向公众发布信息。因为它们知道,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权力在地方政府,它们只能将获知的溢油事件信

息及时报告给地方政府,只有在获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信息发布的授权,它们才能依授权发布环境信息。
  (二)中央政府层面的溢油事件信息发布未见声响:从应急预案角度的考察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就及时启动了国家溢油应急机制。那么,2011年6月4日发生在中国蓬莱的溢油事件,中国是否也启动了《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以下简称《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尽管溢油事件发生3个月后,康菲石油还没有彻底封堵油漏,但是,人们也并未看到由国家海洋局带头启动《全国溢油应急计划》。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没有启动呢?
  1神秘的《全国溢油应急计划》。2000年4月,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在该法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因此,制定《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是法律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媒体报道,2004年9月23日,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京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领导小组审定并原则通过了《全国溢油应急计划》⑥。那么,在2004年经过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并原则通过的《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是否已经正式对外发布,作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预案的国家部门应急预案呢?从现有的资料看,《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并没有正式制定并发布。理由有两点:第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类突发事件的政府预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事项。然而,在中国政府网上的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中,并没有看到《全国溢油应急计划》⑦。第二,《全国溢油应急计划》为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海洋环境管理部门为该预案的制订单位,也是负责实施该预案的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也应该在其网站上发布该预案。但是,在国家海洋局网站上的海洋应急预案中仅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由国家海洋局2004年11月制定)。笔者对该预案有诸多疑问。首先,它与《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是什么样的关系不得而知。其次,即使它实质上就是《全国溢油应急计划》,也应该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来制定或者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是2006年1月8日正式发布,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在2006年1月24日正式发布。也就是说,国家海洋局无论是制定《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或者制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都应该以《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依据。因此,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全国溢油应急计划》这个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并没有制定,而在国家海洋局网站上发布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则是一个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极不相容的陈旧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事实上,我国目前对于有关应急预案的修订条件和程序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对已经制定的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较为少见\[2\](p11)。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启动。当然,即便《全国溢油应急计划》还没有编制,对于这类重大海上溢油事件也可以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理由是:第一,《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就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第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包括: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或者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在山东省管辖海域,但是它的应急处置很显然超出山东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同时,该溢油事件带来的海洋环境影响涉及山东、河北、辽宁以及天津,属于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第三,此次溢油事件属于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凡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

,截至2011年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已经造成累计5 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事实上,我国的海产品已经受到了污染,并出现了大量死亡现象。养殖户们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超过10亿元⑧。既然属于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环保总局;(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从国家海洋局的两次新闻发布会内容来看,国家海洋局只是启动了并不很规范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通报了溢油事件信息,但是并不清楚其是否向国务院提出请求,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同时,人们也自始至终也未看到有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任何活动⑨。因为,根据此次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由国家海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立蓬莱193溢油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当然,由国家海洋局来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能在实践中出现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的问题。事实上,同级部门协调那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3\](p4-5)。 家海洋局启动的应急预案仅仅是其内部预案,难以积极发布溢油事件信息。2011年8月2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视频通报会,告知在此次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机关相关业务司、中国海监总队、北海分局、环渤海“三省一市”海洋与渔业厅局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应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预案启动了三级应急响应,国家海洋局相应进入二级响应预警⑩。从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信息可以看出,国家海洋局启动的所谓三级应急响应该是依据该局制定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然而,从该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内容来看,它与《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应该涵盖的内容相去很远,其应急响应执行程序实施的主体并未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而仅仅是国家海洋局相关业务司以及国家海洋局直属事业单位。因此,人们就不难看到,为什么整个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只有国家海洋局的身影,而并没有看到作为国家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的任何行动。也正是只有国家海洋局孤家寡人似地处理溢油事件,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情形是,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环境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和完整发布。即便康菲石油将有关溢油信息报告给了国家海洋局,而且国家海洋局也通过自身的监管行为获取了大量溢油环境信息,国家海洋局也不会积极发布溢油事件信息的。因为,在国家海洋局《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中只对“信息报告”作了规范要求,至于向公众发布信息并没有加以规定。而在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中,对于信息发布则有规定,即“海洋局配合新闻办提出信息发布意见,研究拟定事故应急的对外口径,组织对外新闻发布并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和有关地区、部门通报。同时关注对外舆论,必要时组织对外辟谣工作”。此处所指的“新闻办”应该指的就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按照该预案之规定,其主要“负责提出应急事故的宣传报道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编制对外口径,向我有关使领馆和有关地区、部门通报,组织应急事故新闻发布;密切跟踪对外舆情,必要时组织对外辟谣,正确引导舆论;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及现场记者管理,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引导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从该预案关于信息发布之规定来看,国家海洋局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也不是溢油事件应急信息发布机构,它们都是负责提出信息发布方案,经审批后进行具体实施,但究竟由谁批准发布信息,整个预案中并未明确界定。如果综合其他相关信息来判断,这里的信息发布审批主体应该是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也就是所谓的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或者说是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但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则应该分别是依据《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开展活动的。于是就出现很奇怪现象,即有

权力审批溢油事件应急信息发布的主体还不存在,而国家海洋局又认为自己是无权发布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
  三、监管机构溢油事件信息发布实态
  及其消极影响 2011年8月30日,北京一律师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获取溢油处置信息。申请要求为:“现申请对渤海湾溢(漏)油事故的溢(漏)油总量、污染状况(具体影响范围及区域,污染程度、面积及具体区域,海水水质,污染物的危害)、预警信息、应对措施、应对情况等及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将人们的视线理性地聚焦于国家海洋局。那么,国家海洋局是否有溢油事件处置信息发布的义务呢?在整个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它发布了哪些信息呢?
  (一)国家海洋局负有发布溢油事件环境信息的义务
  从前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此次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完全是由国家海洋局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的,国家海洋局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就属于此次溢油事件的领导机构。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国家海洋局在实施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它可以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国务院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但是,国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发生后,并未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请求。与此同时,溢油事件的处置进展并不顺利,特别是由国家海洋局独家实施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未给康菲石油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得康菲石油“所采取的措施仍然限于降低地层压力、建造并安装集油罩等,仍然是临时性的、补救性的措施,并不能彻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风险”。为此,国家海洋局只得牵头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虽然,联合调查组的成立以及开展的一些调查活动,对于康菲石油处理溢油事件增加了压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个联合调查组的主体身份不明确,它既不属于溢油事件处置后的调查,也不能说是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应急协调机构。因此,国家海洋局自然就应该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的义务。当然,在整个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也从未表明它没有发布溢油事件环境信息的义务。
  (二)国家海洋局没有及时发布溢油事件环境信息及其消极影响
  2011年6月4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2011年7月5日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次向社会公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关信息。2011年8月26日召开了溢油事件信息第二次发布会,并通过视频发布。
  其实,在国家海洋局第一次召开溢油事件通报会后,就有公众质疑国家海洋局溢油事件的信息发布,但这种质疑淹没在人们对于康菲石油信息披露的谴责之中。对于国家海洋局来说,本应该在获知溢油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公众发布溢油信息,并且要在国家海洋局官方网站上专门设置“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收集到的各类溢油应急信息,适时不间断地向公众发布。但从国家海洋局的信息发布情况看,缺乏及时性的信息发布带来的消极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1可能受溢油事件污染海洋环境而导致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没有及时获取溢油污染海洋环境信息,从而难以及时采取一些规避或者减轻环境污染对其财产带来损失的行为。溢油进入海面以后,会在风、浪、流等作用下进行漂移和扩散,因此准确获得海面油膜的动态信息对溢油污染预警起着关键性作用\[4\](p78)。事实上,海洋溢油事件影响最大的往往就是海上各类环境敏感区,而这些环境敏感区资料国家海洋局应该是完全掌握的。国家海洋局应该利用gis技术制作的中国近海环境敏感资源图,分类定义和管理敏感资源的范围、敏感等级、优先保护次序和溢油模型动态快速耦合,在溢油应急过程中,能够根据溢油漂移轨迹和扩散范围预测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敏感资源作出污染预警,同时给出相应的应急方案\[4\](p80)。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局负责。从国家海洋局两次信息发布的总体情况看,国家海洋局确实也动用了各种监视、监测等手段,获取了大量的溢油事件的环境信息。然而,人们

并没有看到国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溢油预警信息。此次溢油事件对于沿海很多的环境敏感区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比如海上养殖区的养殖户就遭受了重大损失。 由于信息发布的迟滞和不足,公众没有充分地参与到溢油事件应对之中去。公众只有获得全面而准确的环境信息,了解了突发事件本身的情况,同时也很清楚政府正在采取的和即将采取的紧急措施,才能做出正确的反应,知道如何行动来配合政府的应对措施。事实上,得到良好信息沟通的公众可能以一种更有见识的方式有效地参与到所有的民主过程中。它还可以打破专家和普通公众之间的沟通屏障,将政府官员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对有争议的问题实现真正的政治参与\[5\](p92)。政府公开环境信息能在政府和公众之间、专家与公众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并交换各种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专家和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减少或避免由于认识冲突而引起可能的社会冲突,避免由于公众不了解真实原因与实情而发表一些偏激的看法与言论,或由于对造成的损失不满而发泄对政府或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不满。
  3国家海洋局溢油信息的发布对于作为溢油事件责任方的康菲石油履行法律义务是否起到基础作用?这种基础作用本应该使得康菲石油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加及时地获取溢油事件产生影响的最新信息,使其进一步有针对性地采取封堵漏点、围栏溢油、清除油污等。但是,由于国家海洋局并没有及时发布有关溢油环境信息,也使得康菲石油并不能真正判断溢油事件产生的真实影响,从而导致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被国家海洋局以及公众认为消极应对。另外,康菲石油、中海油都是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它们通常要依据有关证券法律对溢油事件向公司的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披露信息,然而,康菲石油、中海油对于溢油事件的信息知悉并不全面,特别是对于溢油事件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是需要建立在溢油事件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因此,它们也不能依据国家海洋局全面、权威、及时信息的发布,在此基础上编制和披露有关信息。
  (三)国家海洋局试图转移政府溢油信息公开义务
  在此次溢油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虽然自身并没有积极主动及时地发布有关环境信息,但是,人们却看到,国家海洋局一直在要求康菲石油向公众发布溢油事件的环境信息。
  1国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发布溢油事件信息。据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介绍,国家海洋局在2011年6月16日约见康菲石油负责人时,向他们提出过“是否已对公众披露”问题。当康菲石油说并没有披露信息时,国家海洋局告诉康菲石油应该向公众公布污染中国海洋的信息。但是直到2011年7月5日,康菲石油也并未就此事件出示任何相关声明,其公司网站也未披露相关信息。7月13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石油在溢油源未切断、溢油风险未消除前,不得恢复作业。同时要求康菲石油将有关溢油事故信息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向社会公布。2011年7月29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石油进一步下达了《关于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 彻底封堵溢油源的通知》,责成其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并提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应将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阶段性进展及时向社会公布。2011年8月16日,鉴于蓬莱193油田的溢油已漂至渤海沿岸,对海洋生态环境直接构成影响和威胁,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再次约谈康菲公司主要负责人,敦促康菲公司要尽快将相关信息告知公众,包括将来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2011年8月19日,联合调查组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康菲公司必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溢油事故的相关信息,特别是溢油事故的全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同时,联合调查组要求中海油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进一步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关切的相关问题,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自溢油事件发生以来,康菲石油由于溢油事件信息披露问题,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普遍质疑和抨击,这与国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有关。那么,国家海洋局为什么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中究竟是否有义务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国家海洋局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并非是真正重视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维护,而是将公众强烈要求获知溢油事件环境信息的视线引到康

石油身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转移公众对于国家海洋局溢油事件信息发布的关注,使之成为国家海洋局逃避及时、准确和完整发布溢油事件信息的挡箭牌。事实上,突发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常规状态下的海洋环境监管差异性是非常大的。正常状态下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行为的监管,通常是以被监管主体履行环境法上的义务为中心的,监管部门主要起到督促和核查作用;但在突发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尽管责任单位康菲石油有义务采取各种应急措施,但是整个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随着国家海洋局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启动,就不再是以责任单位康菲石油为中心了,而是以国家海洋局应急处置机制的全面运行为中心。责任单位康菲石油的一切应急措施的开展只是国际海洋局应急机制运行中的一个部分,而且它的行为将完全纳入到政府应急机制的统一规范之中,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从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来看,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件时,作为作业方的康菲石油应该是向政府通报溢油信息的法定义务主体,并且在环境法下不再承担向公众披露溢油信息之义务\[6\]p(13-19)。
  四、结 语
  在突发海上重大溢油事件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的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然而,在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溢油事件过程中表现得都不是非常积极主动,使得溢油事件处置效率不高,威信不足。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并未对海上突发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制度化准备。由于缺乏《全国溢油应急计划》而未启动相应的海上溢油应急机制,使得各级政府对于溢油事件的信息发布几乎集体失声。同时,作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监管部门的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本部门不合乎规范的溢油应急预案,本应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发布的义务,但是,在长达几个月的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却并未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有关溢油事件环境信息。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国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不作为行为,不仅影响公众有效参与溢油事件的处置活动,也使得因溢油污染而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公众因缺乏及时的污染预警信息而导致财产损失扩大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对本项目提供了资助,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1] 王宏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张红.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缺陷及其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8,(3).
  \[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我国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思路\[j\].中国发展观察,2008,(3).
  \[4\] 安伟,王永刚,等.中国近海海上溢油预测与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发\[j\].海洋科学,2010,(11).
  \[5\] \[美\]海伦?英格兰姆.新公共政策——民主制度下的公共政策\[m\]. 钟振明,朱涛,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6\] 朱谦.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说起\[j\].法学,2011,(6).
  注释:
  ① 参见马光远:《渤海湾漏油瞒报是恶劣的“合谋”》,《京华时报》,20110708。
  ② 参见李攻、徐沛宇:《中海油多地油田项目出现漏油现象 从未完整披露》,《第一财经日报》,20110704。
  ③ 关于该报告之内容参见山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蓬莱193油田溢油有关情况的报告》,http://xxgk.yantai.gov.cn/index_show.jsp?sid=0122042011120006&dept_code=hyj&columncode=hyjxxgkmlshgy,20111124。
  ④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演练工作的通知》鲁政应办字〔2008〕8号文件的规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开;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由其制定部门负责公开。”在山东省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应急预案只有《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的网站上只有《

山东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件)应急预案》。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上的“事故应急”栏目下则没有任何有关海洋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⑤ 参见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给烟台市政府的报告《关于蓬莱193油田溢油有关情况的报告》, http://xxgk.yantai.gov.cn/index_show.jsp?sid=0122042011120006&dept_code=hyj&columncode=hyjxxgkmlshgy,20111124。
  ⑥ 详细内容参见戴路:《加强协作建立高效应急组织——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中国海洋报》,20040924。
  ⑦ 在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发生后,笔者曾经专门电话联络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机构询问:《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是否制定?为什么在国家海洋局的政府网站上没有发布该项信息?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机构回答说:这不属于他们咨询的问题,并告知笔者向国家海洋局新闻办公室咨询。对于笔者提到的两个问题,国家海洋局新闻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他也不清楚,说是等问问情况后再告知。虽然笔者留下了联络方式,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国家海洋局另外的答复。
  ⑧ 参见《渤海湾溢油事件致养殖户经济损失或超10亿》,http://finance.people.com.cn/nc/gb/15534408.html,20111130。
  ⑨ 有趣的是,在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10个国家政府部门中,有国家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却没有环境保护部,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却设在环境保护部。
  ⑩ 参见《王飞副局长在溢油事故处置视频通报会上的讲话》,《中国海洋报》,20110826。
  有关《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国家海洋局网站,http://www.soa.gov.cn/soa/governmentaffairs/yingjiguanli/hyyjya/webinfo/2008/05/1270102488822623.htm,20111129。
  根据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通报的工作情况看,在环境监视检测方面,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预案启动了三级应急响应,国家海洋局相应进入二级响应预警,并部署了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海天船舶监测及现场执法等手段对溢油实施全天候立体监视监测;先后调集了8艘海监船舶,航行3万余海里,海监飞机2架,飞行29架次、112小时,航程约24 800公里,共检阅卫星遥感监测资料73卷,陆岸巡视14万公里,开展应急监测102次,完成93个溢油样品的油指纹鉴定。参见《王飞副局长在溢油事故处置视频通报会上的讲话》,《中国海洋报》,20110826。
  参见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2.2.2以及3.4之条款。
  参见庄庆鸿:《北京一律师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渤海漏油信息公开》,《中国青年报》,20110830。
  参见晏扬:《漏油污染海洋 延报“污染”政府公信力》,《每日经济新闻》,20110707。
  参见《国家海洋局再次约谈康菲公司》,http://www.soa.gov.cn/soa/news/importantnews/webinfo/2011/08/131329888
  3170722.htm,20111130。
  参见《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分别听取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总公司关于溢油事故情况汇报》http://www.soa.gov.cn/soa/news/importantnews/webinfo/2011/08/13132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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