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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张謇的公司法思想
珂(1981-),女,湖北天门人,法学硕士,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讲师,长沙,410205。
  摘要:张謇是清末民初著名的状元实业家,有着丰富而又朴素的公司法思想。他宣扬“保育主义”,力推股份制,继承和改革官利制度,创设保息制度,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上述种种,对于今天的公司法制建设,亦是不无借鉴意义。
  关键词:张謇;公司法;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4-7387(2012)02-0164-05
  
  
  
  
  张謇是清末民初著名的状元实业家。他在中国东部沿海创办的大生资本集团,势力雄厚,一度成为全国最大的经济实体。除了经商办厂之外,张謇还担任过晚清政府商部头等顾问官、南京临时政府实业总长、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等要职,可谓“商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商”。
  张謇重视公司形式的近代企业。他说:“公司者,庄子所谓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也。西人凡公司之业,虽邻敌战争不能夺,甚愿天下凡有大业者,皆以公司为之。” [1]他呼吁清廷讲求商务与工艺,鼓励设立公司,并嘉奖能够集中巨资设立大公司的企业家。
  张謇也重视公司立法。他认为“现在世界以大企业立国”,“无公司法,则无以集厚资,而巨业为之不举。无破产法,则无以维信用,而私权于以重丧”[2] 。1904年,在张謇的推动下,清廷颁布了《公司律》。1913年,张謇出任中华民国农商总长,要求国会重新修订公司法和制定破产法。wWw.11665.cOm为了加快修订效率,张謇建议以前清来不及颁布的1911年《公司律草案》为基础重新加以修改完善。在张謇的亲自主持下,北洋政府新定公司法——《公司条例》于1914年1月13日被正式颁行全国。这部《公司条例》共有251条,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比较成熟的公司法,它明确规定以商行为业而设立之团体称为公司,凡公司均认为法人,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将公司分为无限、两合、股份有限、股份两合四种,并具体制定公司组织的有关公司股份、董事、监察人、计算、公司债、变更、破产、清算、罚款等方面的条文。此外,张謇还主持制定了《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公司保息条例》、《公司注册条例》等配套的法律法规。
  状元实业家张謇有着丰富、朴素乃至独到的公司法思想。
  
  一、倡导“保育主义”的公司法指导思想
  
  张謇倡导“保育主义”,并以此作为公司法的指导思想。
  张謇认为法律有两种基本的作用。一种是“监督限制”作用,这是消极的;另一种是“保护奖励”作用,这是积极的。这两种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法律的消极作用加强了,其积极的作用必然受到抑制。而就公司法而言,任意性规范居于核心地位,赋权性规范的比重较大,公司自治优先于国家强制。毕竟,“公司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公司与股东自治,公司系私法主体,天然需要弘扬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精神”[3]。 张謇推崇公司自治,并视其为公司效率的泉源。
  张謇不仅要求国家弱化对公司内部经营事务的管制,还权于公司,还权于股东,而且结合近代中国的经济贫弱、公司稚弱的现实,进一步推出“保育主义”。出任北洋政府的农商总长以后,张謇系统地提出“乞灵于法律”与“致力于奖励”,借助公司立法,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导民兴业”,培育和保护公司形式的近代企业,促其迅速成长和壮大。张謇把这种“保育主义”思想形象地表述为是对幼稚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扶植之防维之涵濡之而发育之” [4],认为这是当时中国“扩张民业”的不二法门。
  为了贯彻“保育主义”,张謇于1915年2月17日向各省区发出咨文,一是明确核办工商行政事务和缴纳费用的办法,不得故意延搁和另加勒索。“公司禀请注册,应禀由县知事于五日内详转核办”。“县知事署注册所需办公费,即由应缴册费内扣留五元”[5]。二是工商行政事务的办理应力求高效便捷。他指出“工商行政注册事项以迅速简易为主”,“意在使商人就地禀请,不致有烦难之虑”[6]。三是大力保护民族工商业,要求各级政府“诚以现在工商各业,正形凋敝,自应曲意保护,以恤商艰” [7]。四是对执政违法者严加惩处,凡“勒索分文者”,“一经查实,尽法惩办,藉警官邪,而维商政” [8]。五是凡设公司者以法律维护

合法权益。如有被勒索者,得“向上级该管地方官厅或本部禀诉”。[9]。
  张謇力行“保育主义”的最大创举,就是新设公司保息制度。
  由于民间集股公司初创三年内一般不能获利,而银行、钱庄利息较高,因此民众对投资缺少兴趣,公司在社会上集股困难重重。张謇认为,如不对公司企业采取“保育主义”措施,那么就会无法摆脱“群相观望,企业者无所藉手”的局面, [10]政府应有必要对部分公司企业实行保息。
  张謇在其北洋政府农商总长任内,主持制定了《公司保息条例》,该条例共有十八条。《公司保息条例》规定:政府出资拨存公债两千万元,为保息基金,每年以其利息,借给新设的六类公司,“以为其资本之息”,支持这些公司的发展。公司保息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棉纺业、毛纺业、制铁业,保息利率为6厘;乙类公司为制丝业、制茶业、制糖业,保息利率为5厘。保息期限为3年。被保息的公司,自第一次领到保息金后,从第6年起每年按照所领保息金额的1/24摊还农商部。被保息的公司如没有盈余,不得于保息定率外分派官利。公司解散和破产时,农商部拥有优先索取所欠保息金的特权。张謇认为,创设保息制度的好处在于“需费无多,而收效甚大”,“民间因有保息之利,而营业资本易于筹集,因营业资本之易筹集,而生产额日见增加,则于国民经济上,为以百二十万博取一万万,其利何可胜计” [11]。
  “保育主义”的宣示与推行,在近代中国公司发展史上掀开了新的一页。它适应了中国民族工商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工商业者的要求,为公司形式的近代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中华实业界》杂志评论“民国政府厉行保护奖励之策,公布商业注册条例、公司注册条例,凡公司、商店、工厂之注册者,均妥为保护,许各专利。一时工商界踊跃欢快,咸谓振兴实业在此一举,不几年而大公司、大工厂接踵而起”[12]。张謇的“保育主义”思想,在工商界和社会公众中获致了广泛的认同。
  
  二、探索公司财产的法律制度
  
  公司财产亦即公司资产,既包括股东出资、公司运营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公司负债所形成的财产。而公司资本则是构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常常体现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财产总额,具有恒定性。如果说公司资本构成公司运行的基础,那么股东出资则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张謇力推股份制,并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作了大胆的探索,充分发挥股份制的资本集中功能。
  张謇的企业活动是从创办大生纱厂开始的,大生纱厂实行的是股份制,可以说是张謇“仿泰西集资之法”在探索建立民营股份公司企业的实践中迈出第一步。大生纱厂的资金来源,有以官方机器相抵的投资25万元,占总资金的56%,民间资本则占44%。从表面上看,官股处于控股的地位,但早在组建工厂时,张謇已与当局约定官股只收取官利和红利而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该官股实质上与贷款无异。大生纱厂是张謇成功创办的民营股份制企业。
公司集团
  
  以大生纱厂和通海垦牧公司为骨干,从1903年起,张謇又依靠股份制向社会广泛集资,相继创办了同仁泰盐业公司、天生港大达轮步公司、上海大达轮步公司、大达内河轮船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蚕桑染织公司、崇明大生分厂、广生榨油股份有限公司、通州资生冶厂股份有限公司、资生铁厂、大生纸厂、南通大聪电话公司、通明电气公司、通燧火柴公司、淮海实业银行等40多家公司企业。这些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法人企业,各自独立核算,产权关系相当明晰,但相互关系也十分密切,在人才使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支持、传递信息、接洽业务等方面协调行动,共同组成了大生资本系统的公司集团。
   以大生纱厂为核心的大生公司集团的建构,完全是企业行为,清政府并没有发挥指导作用或主导作用。张謇建构大生公司集团,走的是由纺织部门向棉花种植业扩张这样一条主要路径,其目标并不在于积极参与市场流通,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及发展新兴产业,而是仅限于自产自用、自给自足和巩固传统部门的地位。不过,张謇在建构大生公司集团的过程中,还是比较积极促进公司集团与金融机构的联合,尤其是在公司集团内设财务公司。1918年2月,张謇兄弟与盐商周扶九等筹集资金3.4万元,在南通城南设立大同钱庄,辅助大生各厂的资金调剂。1907年成立大生上海事务

所,承担大生公司集团的外汇银行的职能。1920年更是成立南通淮海实业银行,作为大生公司集团的中央银行,甚至还一度试发地区性的货币。
   大生公司集团是紧密型的公司集团,资金和人事是主要的联结纽带。在大生公司集团内部,包括董事连锁在内的人事连锁式不受限制的。应该承认,采行公司集团组织形式,一度促进了相关产业链的形成,享有规模经济的好处,发挥了公司集团的便于开拓新的经营领域、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成员单位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等积极作用。只是到了后来,大生公司集团急剧扩张,不少投资项目失误,以至规模不经济,企业效益下降,加之决策层随意调度资金,在公司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提供和关联担保方面缺乏章法,集团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公司集团负债经营,不堪重负。1925年7月,由上海方面的中国、交通、金城、上海四行和永丰、永聚钱庄组成债权人团,全部接办了大生各厂,大生公司集团走到了尽头。
   作为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张謇的公司法思想在当时的中国的确先进,甚至独到。但由于受时代、阶级及专业局限,缺憾之处亦是不少。平实而论,不管是创办大生纱厂,还是创建大生公司集团,张謇还是运用了不少特权。如大生纱厂成立之初,便获准有在通州、海门一带专办十年的特权,大兴面厂获得五年免税权,华成盐垦公司在阜宁一带低价获取盐场的大量土地,等等。这些运用特权的行为,有违公司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
  参考文献:
  
  [1]曹从坡、杨桐:《张謇全集》第3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页。
  [2][4][5][6][7][8][9][10][11]沈家五:《张謇农商总长任期经济资料选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17、73-74、73-74、73-74、73-74、73-74、16、274页。
  [3]赵旭东主编:《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12]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6页。
  [13][14]朱荫贵:《引进与改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
  [15]周见:《近代中日两国企业家比较研究——张謇与涩泽荣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页。
  [16]张季直先生事业史编纂处:《大生纺织公司年鉴(1895-1947)》,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7-109页。
  [17]赵志钢:《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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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张謇 公司法 张謇 张謇 公司法 张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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