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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其启示

在中国历史上,水资源大体归国家所有.并没有完整的水权制度。因为完整的水权制度不仅应该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还应包括水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但是,一些闪光的历史文献,却吸引我们对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进行研究,并获得了有益的启示。

 

一、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

 

在我国历史上,水资源所有权一直归国家所有。www.11665.Com历代中央集权国家,创设了较为系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施提供了渠道,起到了保障作用。

 

相传,早在舜的时候,就令伯禹作司空,专门负责水利。《周礼》对先秦的水利官川衡和泽虞的设置及其职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管子·度地篇》详细记载了当时水官的具体职责,施工组织形式和分工等等.、从我国历史的开篇,对水资源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思想就非常明确。在这一时期,春秋末期楚国修建的“芍陂”水利工程,规模非常大;吴国开凿的邗沟,是我国最早的人工运河。秦、汉是我国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和巩固的时期,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当时强化中央集权的一个方面。秦汉中央国家机构均设有都水长丞,“掌诸池沼,后政为使者”。汉武帝曾经非常重视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中央政府专门配备了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到了东汉的时候,都水长丞被改为河堤谒者,并设、“司空,公一人,掌水土事。”从两晋十六国到南北朝,都基本上沿用了这种官制的设置,只是名称略有变动。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秦汉集权性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表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当时著名的秦渠、汉渠、灵渠、白渠的修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灵渠,沟通了长江和珠江水系,对航运及灌溉均发生着很大的作用。

 

隋唐以后,我国中央集权国家进一步发展、壮大。隋统一全国,考察了前代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沿革,创新隋制。隋初在中央国家机构中设水部侍郎,属土部领导。隋炀帝执政后,改水部侍郎为水部郎,属工部领导。唐从隋制,自此至清,基本上沿用隋制,较少变动。

 

可见,在我国历史上,通过中央国家机构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实现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有利于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全局观念,有利于对水资源实行全国统一、有序的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人力和物力,修建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我国历史上水权制度的主要特点,便是水资源管理大体停留在表达国家所有权这个层面,而且,水资源国家所有之路,一直延伸到了今天。新《水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实行单一国家所有制,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确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原则。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也是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水资源为公共所有,把水资源产权界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控制。目前,我们完善水权制度、发展水权市场,其前提仍然是确立水资源国家所有,让公有权力对水权进行初始分jiz,然后才退出水资源分配活动。也就是说,水权的分配,总是要先进行水权的初始分配,然后才进入初始分配之后的再分配。并且,人们总是强烈希望拥有公共水权(如航运),由于这部分水权无法在市场上竞争,公共部门在初始水权的分配中,或者购买这部分水权,或者直接保留下来。因此,以水资源国家所有为基础的初始配置还是必须的。

 

但是,仅仅确立国家水资源所有权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单一的国家水行政管理模式,使人们为争夺水源而酿成的水纠纷愈演愈烈。明清时期,河西许多县志中特设《水案》一章,记载县域间、上下游间争水的纠纷。乾隆《镇番县志》曰:“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正讼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毒打”,甚至往往致伤人命,其激烈的程度即令官府严判也无法根本遏止。完整的现代水权制度,需要将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初始水权分配的基础上,让使用权进入水市场交易,从而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开发利用,以满足社会对水的需要。

 

完整的水权制度,还需要明确水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其中,关于水权是否应包括使用权和支配权的问题,现在已经少有争议。问题是,能否允许水权的“占有”或水权的闲置呢?笔者认为,在水权的初始配置完成之后,为了真正激活二级市场的水权流转,“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应该被废除。如果水权不使用的时候就由政府收回,实际上是对市场机制缺乏信任的表现。事实上,这种不信任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水资源只是被固定在“占有”这一层面,有违人们争取水权的初衷,通过支付获得所需资源才是其真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水紧张、水短缺的背景下,市场机制本身不会允许有闲置的水权,不论是水权流转市场的哪一方,人们都强烈希望从水权的“占有”中得到收益,水权制度的实质就是要让市场配置水资源,市场总会有解决自身问题的办法。在美国,“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曾用来禁止水权闲置,现在已经摈弃不用了。国内学者在希望水权人凭借财产权进入市场的时候,也坚持水权的“占有”是必须的。

 

二、水权有一定的法律体系作保障

 

我国水法大体始于西周,《伐崇令》中明令禁止填水井,违令者斩。意在凭借国家力量,保护居民饮用水资源。

 

秦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对水资源保护利用的法规,集中在(田律)之中。西汉有《水令》行世,其条文内容现已不详,但它在历史上首次制定了灌溉用水制度,规定对水资源合理分配使用。此后,据《汉书·召信臣传》载,召信臣在南阳“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纷争”。汉代在水的所有、分配、使用、管理与水事纠纷裁决方面,有了较为全面的记载。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建没的鼎盛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水法规,在《唐律疏议》、《唐六典》中,有调整各种水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水部式》,它由唐代中央政府正式颁布。是我国古代比较系统的水行政管理的专门法典,也是现存见于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一部水事专门法典。唐代的法律有律、令、格、式几种类型,《水部式》是单项法律、法规的一种。《水部式》敦煌残卷共29个自然段2600多字,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农田水利管理、水碾设置及用水量的规定,水事纠纷的协调和奖惩,运河、船闸、桥梁的管理和维护等。在中国历史上,就某项特定的资源进行立法并不多见,《水部式》的出现,表明我国历史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达到了一定水平。

 

到了宋代,水事法规进一步发展,宋代基本法典《宋刑统》中,规定了水利管理的相关内容。在王安石变法前熙宁二年(公元1069)颁行的《农田水利约束》,也是一个全国性的法规。元朝基本法典《大元通制》,有不少关于堤渠桥道等方面的水事法律。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清代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在总结历代水法基础上,着重对盗决河防、失时不修堤防、侵占街道、修理桥梁道路等进行了立法,都与水权及水利用相关。

 

纵观历代水法,(1)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居多,体现出法律维护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强化官府权利,忽视保护民事权利。受到我国历史传统的影响,新《水法》中对政府管理机制的改革仍显欠缺,政府在对水资源进行经营时,应该更好地引入市场机制。(2)依据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长期做出了水权主体单一化的安排,在这样的安排下,我国一直难以形成水市场。现代水法应注重保护多种水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入水市场,这是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水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让市场自身来调节水资源的流向,优化水资源的配置。(3)对水权基本制度进行了规定。从汉代“为民作均水约束”开始,均水制度在许多法规中都有体现。同时,水法中依据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规定划定供水总量和用水户水权份额,我们还能够找到对这些份额优先权顺序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水权制度主要有四种:自由占用制度、均水制度、许可证制度、水量统一调度制度,基本上是与历史上的水权制度相承接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水权制度基本上不存在水权交易问题,水法的完善要注意创设水权的排他性和让与性。新《水法》对水权制度的设计应该更加完善。

 

三、有明确的水权基本制度

 

1.均水制度

 

在《汉书·召信臣传》中,就有均水制度的记载。汉元帝时,南阳太守召信臣对这一时期水利有特殊贡献。在他领导下,几年之内,建设引水渠数十处,灌溉面积约合今二百多万亩,成绩十分可观。召信臣不仅注意新建工程,而且也重视灌溉管理。为了合理地调配用水,他制定了“均水约束”,也就是今天的灌溉用水制度。

 

唐代《水部式》记载了各级渠道的溉田次第、造堰、斗门节水的分量、斗门的开闭时期、渠道和斗门的修缮以及相应各级官员的职责等法令。其中规定“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仍然体现出“均水约束”的思想。当时规定“诸灌溉,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斗门的有无及其尺寸大小,直接关乎分用的河水数量,因而须经州、县一级官府亲予审批方可安置,以使各个地块均匀收益,不可偏废。灌区管理由官府派官主持,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对灌区农田的水量分配,并把官吏的实际成绩作为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

 

均水制度的理想是合理分配水资源,避免水事纠纷的出现或扩大化。它的基本特点是,以行政命令为基础,政府把供水份额分配到各个地区,由用水户自由使用,这在丰水地区并无不妥。但是,在水资源不足的地方,取水份额不足却极易引起人们对行政命令的怨恨,年羹尧不得不凭借军事压力消除甘肃内部水事纠纷。而且,依照这种制度产生的分配用水方法,无论计算和分配都很不准确,因用户远近不同,渠道高低不等,不同时间流量的大小不一,用户所得灌水量很不均匀,有的地方实际分配到的水量很少,甚至几乎分配不到。所以,有些地区盗水现象非常严重,以至于“人皆犯法,动触刑宪”。历史告诉我们,随着水短缺、水危机现象的加剧,即使政府不计较水行政管理负载的过高成本,恐怕也无法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矛盾。水资源的配置必须选择由市场来进行,竞争性水权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斯定理的提出,也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范围大大扩展,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都有可能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

 

2.水权分配模式与水权优先顺序

 

在我国历史上,往往根据农田面积或农业人口划定用水地区或用水户水权份额。唐朝李泌主持开凿并由白居易修复的杭州六井,除供应田地的灌溉用水外,还可确保城内生活用水。白居易在任期间经常到灌区进行实地观察,他在《钱塘湖石记》中制定了相关的管水措施:“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与本所由佃户据顷亩、定时日、量尺寸,节限而放之。”水权分配是依据农户“顷亩”及“尺寸”,也就是按面积决定的。

 

在《长安志图》中,泾渠灌溉用水以水渠所能灌田的多少为总数,分配到每年维修渠道的丁夫户田。按水例规定,“渠下可浇五县之田九千余顷,以今屯利人夫一千八百名计之绝多补少,每夫一名为四五顷”这是根据人口计算各县所应分配的水量之后,由管理官吏按数开闸放水,以六十日为一周期。按渠道每日输送多少“缴”水量为计算标准,确定每县放水时间长短,各县再按此方法分配到用户。“凭验使人知某日为某村之水,某时为某家使水之期”。

 

按照优先用水原则进行水权分配,规定水权份额的优先顺序,内含了对水资源的垄断性,内含了水权的排他性,为枯水季节水资源的分配提供了依据,可以弥补水行政管理的不足,是现代水权排他性和让与性的基础,是我国水权制度历史上的一个亮点。

 

唐代《水部式》对于用水的规定是,“每年八月三十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其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斗门下著锁封印,仍去却石,先尽百姓灌溉。”关于航运用水,如果航运与灌溉不能兼顾时,优先满足通航要求。

 

这则史料,至少说明我国历史上对水权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存在的,说明历史上家庭用水和农业用水是优先于其他用水的。当今世界各国进行水权配置,首先也是考虑人的基本的生活需求的水量,其次是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然后是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用水等。同时,以历史的观点来看,水权的优先顺序应当是可以变化的。过去水权优先顺序的排列中不包括生态环境用水,现在由于人们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用水位列其中。

 

3.获得水权需要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费用

 

水费最早以劳动力支付形式出现,劳动力的摊派实质上是一种原始的水费形式,因为水费是供水价值的体现,服役直接以劳动价值去表现供水价值。《管子·度地》载,“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痼疾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即治河队伍要从老百姓中抽调,秋末按人数、土地多少组织队伍。分别男女大小,丧失劳动能力的免其服役,有病不工作的算病假。不能出全工的,可出半工。被征派治河的,可以代替服兵役,并造册上报官府。我国古代一些水利工程的维修,都由农户轮流服役完成。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改变单纯以力役为主的徭役制度势在必行,元代吉当普大修都江堰时,规定“不役者,日三缗”“三缗”是当时一个劳动力一个工作日的劳动价值,劳动价值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并引入水费之中。

 

历史上的水费内涵,与现代水费概念有很大差别,但水费的征收。使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在历史上有了明确的体现。我们从价值论的角度看,水权制度的重要支撑,是水资源被认为有其经济价值,无价的水资源是不需要水权制度的。新<水法》的重大突破还在于,采用了取水权的概念,确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使水资源的价值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得到体现。

 

四、结论

 

通过分析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笔者认为,初始水权的界定是有历史基础的,特别是历史上关于水权基本制度的规定,为初始水权的配置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内容。但是,我国历史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已经屡见弊端,随着现代社会水紧张、水危机现象的异常普遍,水资源身价倍增,我们急需进一步探讨水资源产权界定问题,建立和健全水权交易市场。形成对水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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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才惠莲 [标签: 中国 制度 的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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