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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全面推行竞技体育社会化的改革构想
论文关键词:中国;竞技体育;社会化;管理主体;多元管理主体
  论文摘要:从观念更新、体制创新、赛制改革、社会力量培养等方面,对我国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及其全面走向社会化问题进行了前期研究。认为建立和形成以协会管理为主体、多种管理主体并存、业余与职业相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体制,是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论线索。
    纵观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演进历程,可以说经历了一个“引进、消化、改革、发展”的过程。自1952年我国成立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来的半个多世纪发展过程中,我国在引进苏联高度集中型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后,根据自身的国情,进行了系列调整与改革,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国家体育行政管理体系,不同训练层次建有不同训练组织,构成了目标统一、层层衔接、体系完整的竞技体育管理系统,并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发挥了积极的组织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方式和经济利益等都在发生根本性的历史变革,从而对竞技体育产生了全方位、多层面的影响,原有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计划经济基础逐渐消失,数十年一贯制的政府官办竞技体育的体制与思维方式已难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逼迫”着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必须从这场深刻的历史变革中去主动地寻找自己的最佳依附方式和稳定的着力点,促使其全面走向社会化。
    本文重点从观念更新、体制创新、赛制改革、社会力量培养等方面,对我国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及其全面走向社会化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WWW.11665.COm
  1、以更新观念为前提,树立竞技体育管理主体多元化的系统发展观
    任何改革都要以观念的转变为先导。纵观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推行的种种体育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效与失败的教训,一个十分重要的规律,即凡是成功的改革均是建立在以确立正确的观念和摒弃旧有观念为先导之基础上的改革,如体育产业从无到有的建立与发展、体育市场的培育与开发、体育功能从单一走向多元等等;举凡初始轰轰烈烈、最后却流于形式的改革,往往与注重表层和形式上的改革而忽视深层次思想观念改革有着密切关系,如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单项协会实体化的改革、竞赛体制的改革等等。不难想见,新世纪中国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如果仍然在旧有观念意识基础上推行新的一轮体制改革,则“改革的命运只能是旧体制的复归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丧失”,尤其在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处于一种“根本性变革与新渐进式变革”的艰难选择的关键时期,确立正确的观念和彻底转变旧有观念变显得尤为重要。
    从一般意义上讲,观念的变革内涵十分广泛,包括人才观、法治观、科技观、效益观等,但从本课题研究的领域及其任务看,我们认为当前最为重要的则是必须树立以下三种发展观念:
  1.1真正树立“竞技体育走向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观”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由建国初期的“以群众自治、发展群众体育”为价值取向的“体育总会”设置,到“以政府管理为主体、攀登世界竞技高峰”为理念的“体育运动委员会”,乃至今天的“逐步将竞技体育推向社会、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格局”为方向的“体育局”等。从形式上看,中国已经认识到改革现行的竞技体育体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明确了中国竞技体育体制必须走向社会化,从而提出“鼓励其他系统、行业等利益集团兴办竞技体育,建立竞技体育队伍管理主体多元化竞争机制”等战略构想。然而,改革方向上的把握并不等于观念认识上的到位,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层面依旧停留在形式的变更上,并没有涉及到自身的根本利益—权利与地位,即政府行政管理竞技体育的职能没有变,原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机制基本没有变,竞技体育领域中强调单一利益主体的做法基本没有变;竞技体育的社会化以及社会办体育成了行政管理分配办体育,即将办竞技体育的社会责任分配到各个行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共同承担起发展竞技体育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真正改变具体“办竞技体育”的社会角色。因此,要真正实现中国竞技体育社会化目标,就必须首先从观念认识上人手,在全面总结和深刻剖析我国竞技体育改革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基础上,展开一场“体制变革”的大讨论,为后续体制改革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1.2确立“推进竞技体育主体多元化改革的渐进式发展观”
    进人21世纪的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发展水平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中国当前面临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目标的巨大压力,长期推行举国体制所导致的社会还难以独立承担发展竞技体育的现实条件,刚性强、惯性大、基础牢且推行了数十年的旧有体制,国民希望看到中国竞技体育不断快速发展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等,均决定了我国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必然走渐进式改革之路。
  1.3树立“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系统发展观”
    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特点。高水平竞技体育队伍管理主体多元的改革与发展也是如此,它直接关系到如何推进单项协会实体化、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如何改革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如何改革现行竞赛体制、如何改革专业队体制、如何加快培养各种社会力量、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何真正发挥国家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作用等等;在上述各种改革问题上,相互间的关系是什么、制约条件有哪些、改革序列上如何确定等,也直接关系到改革与发展成败,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改革的复杂程度和运筹难度。因此,面对如此繁纷复杂的改革局面,只有在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系统发展观指导下,在众多矛盾中寻找主要矛盾,选准改革与发展突破口,方能事半功倍、驾驭全局。
  2、以体制创新为核心,全面推行“立体分化式”体制改革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竞技体育体制,虽然历经数十年的改革,其内核仍旧保持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难以融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之中。显然,这是一个必须加以改革的体制,而不论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需求为理由,还是以避免中国竞技体育发展大动荡等为辩辞,中国竞技体育真正走向社会化乃至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等都急待这一体制的变革,则是不争的事实。为此,我们根据社会学“社会分化”的科学理论,提出“立体分化”的体育改革理念,即在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中,既要有体制的“垂直分化”式纵向改革,又要有“水平分化”式横向改革,由此形成一个立体性的整体改革态势,加快体育社会化、产业化发展进程。
  2.1准确定位政府职能
    在垂直分化式纵向体制改革方面,首先必须彻底转变政府包办一切竞技体育事业,“包销一切竞技体育产品”的行为,将政府在体育运动包括竞技体育管理中的职能,定位于政策制定、法规建设、提供基本的财政支持和加强体育场馆等公益性设施建设上,而将其他诸多具体体育事务交由各社会体育实体去完成,建立起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调控有力的“小政府、大体育”的行政管理组织体系。而实现这一改革目标的关键则在于总局能否下决心调整机构和转变职能。
  2.2科学“定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性质
    目前,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中,扮演着既是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单位、行使着“管”竞技体育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又是单项运动协会常设机构,行使着“办”竞技体育的双重社会角色。国家体育总局放权给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心则向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因此,国家办竞技体育的权力并没有放,而是将行政权力带进了市场;同时,在实际运行中,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特别是“项群式管理中心”内所设置的单项运动协会,对项目的管理仍然是一种名义性质的,真正实施项目管理的则是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所属的业务部(处室)。因此,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性质,不仅在理论上含混,在实践中也是模糊的,由此必然带来行动上的盲目。所以,尽快结束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过渡”角色,切实加快协会实体化进程,则成了当前中国竞技体育能否真正实现多元管理主体的关键。

  2. 3加决单项协会实体化进程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科学“定性”问题的连锁反应。我国体育杜团,包括各单项协会多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且组织的建立都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这种“政府化”和“逆向化”倾向使之从成立之日起就“先天不足”,独立性相当脆弱。再加上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如国家奥委会、全国体总与全国性单项协会之间,各地体总、地方性单项协会及其与全国相应社团之间,还有各类体育俱乐部、行业体协与单项协会、体总之间等,呈现出一种“说不清、道不明”、“斩不断、理还乱”的矛盾现象。因此,须转变当前“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自然发展观或“等待观”,尽快明确各类体育组织的社会角色、理顺相互间的关系,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有效改变体育社会团体对体育行政部门实际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逐步将有条件的体育社会团体与行政部门进行机构分离,实现其组织实体化,从根本上区分二者在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不同职能,逐步建立起在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下,在实体化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各单项运动协会作为各个运动项目的组织主体的纵横交错的协会制管理体系。

  2.4彻底改造和改革专业队体制
    独具我国特色的“专业竞技体育”体制,是以执行国家和政府赋予的特定任务,体现国家意志为基本特征的竞技体育体制。由于该体制的行政主体化管理准军事化,以及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管理模式,使其成为权力高度集中,利益主体单一,缺乏自我调节机制和活力的层层分隔的封闭体。客观地讲,该体制在完成其初期的历史重任后,已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同时,正如以前所述,这一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产物,在为我国竞技体育迅速崛起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对当前新形势下推行竞技体育社会化、实现竞技体育管理主体多元化产生着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一传统的专业竞技体育体制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即按照渐进式改革思路,加速职业化进程,建立以协会管理主体、国家管与社会办相结合、业余与职业相衔接的运动训练组织体系。
    在“水平分化式”横向体制改革方面,重点是要有效强化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特别是切实加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及其下属单项运动协会、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使之真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明确的职责、权力与利益,且彼此关系平等,开展公平竞争,并尽力减少他们的功能交叉,避免互相扯皮现象,以此真正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管理的多元化、社会化。
  3、以赛制改革为“龙头”,弱化“全运效应”直至全面改革全运会赛制
    赛制是竞技体育的“指挥棒”,全运会则是指挥各省区市竞技体育发展导向的“总杠杆”,以赛制改革为龙头的改革突破口则首推全运会。
    毋庸置疑,全运会在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史上,无论是建国初期启动和发展我国竟技体育、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竞技体育积极性,还是选拔高层次竞技体育人才、加速城市现代化建设、促进体育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作用巨大、贡献卓越。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产物的全运会,则已到了不得不改、且须大改的历史关头。首先,全运会是独具我国特色的“专业竞技体育体制”得以生存甚至不断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全运会,这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人、阻碍竞技体育社会化进程的“专业竞技体育体制”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其次,以行政区划分单位参加的全运会是各种社会力量难以真正进人竞技体育领域的藩篱,同时也是“领地割据、人才封闭”、体教难以结合的关键因素;第三,作为评价各省区市体育工作好坏的全运会,则是政府难以真正转变职能的最大的障碍,导致了政府围着竞技转、体育局围着体工队转、体工队围着运动员转、运动员围着金牌转的价值取向,所谓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第四,全运会是维持甚至强化具有计划经济特征运行机制的竞技体育体制的强大基础。

    然而,对于已存在数十年且全国上下均已建立起一整套与之相协调和配套体制的全运会,改革的难度和复杂性则可想而知。因此,对其实施“手术”,除了观念的转变外,还应根据渐进式改革要求,成立专班进行深人研究,拟定改革实施方案,采取“弱化与筹建”同步的方式进行改革:即通过系列措施不断弱化全运会的影响力,如大力发展和健全俱乐部赛制、普通高校赛制、单项赛制的同时,允许多种主体参与全运会来弱化省区市排名效应,逐步取消仅靠集中即能在世界大赛中争金夺银的项目等;同时,筹建以国家奥委会主办、以各单项协会为主体参加的奥林匹克(选拔)运动会替代全运会,配套改革其他全国性运动会,使长期困扰我国竞技体育真正走向社会化的这一问题得到完满解决。
  4、以培养社会力量为基础,实现竞技体育队伍管理主体多元化
    所谓竞技体育队伍管理主体多元化,实质上是从事竟技体育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从理论上看,竞技体育利益分布,是指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资源在从事竞技体育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和配置的方式与状态。而资源配置的方式与状态的变化,则形成从事竞技体育成员之间的利益分化,并最终导致不同的竞技体育利益群体的出现。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技体育利益主体必然具有多元性特征,国家、行业、院校、社会团体、企业乃至个人均可成为竞技体育发展的利益主体。而整个社会的竞技体育也就是在这些利益主体的生成、发育所产生的动力下,推动其不断向前运行和发展。同时,按照竞技体育社会化的要求,竞技体育运行的动力源主要来自于社会团体、院校、行业、企业甚至个人,其次才是国家。每个利益主体的目标都是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益犹如一个指挥棒,引导各类利益主体的行为。这样,竞技体育发展过程出现的不同独立追求、执行不同功能的利益主体则形成新的利益结构、形成新的竞争格局来推动竞技体育的运行。
    实现高水平竞技体育队伍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改革构想,其前提是存在着足以支撑全国竞技体育发展大任的不同利益主体,否则,则会出现传统的专业竞技体育队伍退出竞技舞台、却无承担全国竞技体育发展的社会力量的“主体真空”。然而,我国当前面临的却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与完善,虽然竞技体育逐渐进人市场和逐渐社会化,但不同类型的竞技体育利益主体与强大的行政主体管理的竞技体育队伍相比毕竟势小、力弱,仍处在一个艰难的发育过程。因此,着力培养和壮大各类竞技体育社会力量,也就成了实现竞技体育队伍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基础工程。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出发,除了在思想观念上树立加快社会力量培养的未雨绸缪思想、积极推进单项协会实体化进程外,还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将“优秀运动队院校化”作为我国高水平竞技体育队伍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为高等院校办高水平运动队从招生、训练到文化学习、后勤管理提供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在训练和竞赛体制方面进行配套改革,使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水平真正“高”起来,真正成为我国高水平竞技体育队伍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军,甚至是中坚力量、主力部队。
    与此同时,继续强化体育俱乐部体制。俄罗斯学者认为,职业化是竞技体育发展的规律性趋势,“职业化”也并非简单地解决“钱”的问题,它还涉及到许多社会学内容。因此,首要问题是从法律上为“职业化”建立依据和提供保障。所以在俄罗斯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尽管竞技体育职业化问题极其复杂,难度相当大,但他们想方设法加强“职业化”的立法。目前俄罗斯竞技体育的职业化已获得正式的法律承认,他们将从事主要项目的运动员视为职业运动员;运动员可以通过比赛挣钱,获取补偿,同时也可以从各公司中获得社会和医疗保障;获得法律承认的职业运动员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自愿加人职业联盟等。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有力的立法措施和政策支持,激发各类社会主体组建各种类型的体育俱乐部,积极推进有条件的高水平运动队向企业性职业体育俱乐部转制。通过上述多种措施,迅速壮大我国竞技体育的社会力量,从而保证我国竞技体育真正走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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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高雪峰 [标签: 社会化 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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