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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伦理—生态”之维及现实回应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人文价值 伦理—经济生态 伦理—社会生态
  [论文摘要]在当前物质财富迅猛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人文精神衰微的时代困惑。新时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以人文价值的生态文化理念贯通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生互动、自我生长的过程,进行“伦理—经济生态”、“伦理—社会生态”的人文建构,使“义—利”相融、“德—得”相通,确立伦理—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有机人文精神系统。
   
  现代社会发展和繁荣的背后潜隐并伴随着“经济发展一元论”的价值陷阱(单纯追求经济高增长的指标,人居环境、精神文化生活等社会事业发展却相对滞后,“一条腿长,一条腿短”) 
  ,同时,也遇到了“小康难题”(虽然当前全面小康建设进程加快,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着农民增收困难、社会事业发展滞后、资源环境压力加重、区域差距拉大等难题)。为此,在新时期,应有效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理论研究中,经济、社会与伦理似乎是难以并存与同一的不同文化因子,是物质现实世界与精神超越世界的不同文化体现,然而,现代文明发展的基本趋势却是伦理、经济与社会共生互动并日益复归于其生态本性,这不仅是学术研究中的理论突破,同时也是现代文明困境的实践超越。“伦理”作为人类生命与生活的智慧结晶,是人文精神生态的内在依据和有机文化构成。“生态”不仅是“生物的居留场所”和“生命的存在状态”,更是一种“生存姿态”和“生活样态”,以“伦理—生态”的文化理念渗透贯通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共生互动、自我生长过程,应当进行“伦理—经济生态”、“伦理—社会生态”的人文建构,确立伦理—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有机人文生态系统,从而对有效抵制单纯重经济增长、科技进步,轻德性塑造、价值提升的现代文明的旧的发展模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wWW.11665.COM 
   
  一、社会和谐的人文价值底蕴 
   
  “冲突”与“和谐”的对立与角逐,自有人类历史以来便一直潜在或自在地存在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整部人类文明史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乃至人与自身相抗争的历史,同时也是消除“冲突”、追逐“和谐”的奋斗史。然而,无论如何,“和谐”,并且惟有“和谐”才是生态伦理精神或者生态社会的价值“基地”与价值“目标”。 
  “和谐社会”并非传统社会中原生自发的和谐有序,而是历经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后加以反思并内化的社会全面发展的和谐,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和谐,是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化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同进步所构建的伦理秩序,因而,社会和谐所衍生的应当是一种公平正义、互惠互利、安定有序的自得完满境界,从而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人格的尊重。 
  社会和谐内蕴着与生俱来的人文价值底蕴。“人文”是一种无限可能的意义世界生成,是对自我的不断创造、突破、超越与提升,是超越于“实然”以达“应然”的价值体系的无限赋予过程,人文价值的现实体现过程实际上是伦理的实行过程,“是通过伦理化对人的动物本性和世俗生活引导、提升的过程,也是人的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建构的过程。”[1]是对实体性自由的境界提升;“人文精神”则是伴随着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人文主义思潮而勃发的时代精神气质,狭义的人文精神主要是为挣脱宗教神学禁欲主义羁绊而崇仰人的主体价值能动性、凸现主体人性并追求自由幸福的实现的人文关照,而今天崇尚的人文精神则是广义层面上的价值理想和文化精神,以主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生幸福的实现为终极依托,在真、善、美的精神境界层面提升人性,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是个性的充分展现和潜在能力的充分发掘,在对现实物质世界超越与提升的基础上赋予人类以生存意义指向和生活价值旨归,是整体人类前途和命运的终极价值的理想关怀。 
  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人文价值发展后劲不足的态势,经济发展与人文价值的矛盾构成中国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地带,单纯的经济增长指标极有可能使整个社会流于“片面发展观”的缺陷而遭遇严峻的“发展”难题,所以,重建整个社会的价值生态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本上应当是人文价值理念指导下的“伦理—经济生态”、“伦理—社会生态”的合理价值建构模式,是在伦理—经济—社会系统整合的有机生态体系中理解、确证并建构的一种自我生长、共生互动、良性循环并具有旺盛生命力的社会合理持续存在状态。 
   
  二、“义—利”相融的“伦理—经济生态”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伦理冲动力与经济冲动力之间的紧张与游移态势,而伦理与经济的关系在伦理视域中主要体现为义、利关系。利益需要必然导致谋利的冲动,然而,和谐社会的经济建设决不是谋利本能的纯粹释放,谋利的努力应当具有价值理性的合理因子,使经济冲动成为造福社会的力量,实现义利互动。归依于社会生活秩序与个体生命秩序中的社会主体,在物质欲望冲突与矛盾过程中彰显社会“应然”的价值理念,是“义”的社会诉求。然而,经济发展最深层的根源是趋“利”的行为倾向,“义”的可贵之处恰恰在于对“利”的超越与提升,从而高扬人的生命价值与尊严。所以,义利关系的调节是伦理与经济关系调整的反映,伦理既是对人的生物本能的超越以及对过度的自然物质欲望的扬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人的生命价值尊严与生活目的意义的肯定与提升,伦理—经济的生态基础恰恰存在于人的自然本性与超越本性的和谐中,是人对自身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的价值追求。“如果没有欲望及其冲突,伦理、道德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根源;如果没有伦理道德的超越,没有在道德的运作中对人的自然欲望的超越,经济也就失去了其人文意义。‘义’来源于‘利’又与‘利’相对立,二者的紧张与和谐构成伦理精神的内在矛盾运动。”[2]所以,伦理—经济关系的生态整合点是“义—利”相融,伦理与经济的辩证互动构筑起了一种合理的伦理精神生态,即“伦理—经济生态”。 
  (一)“利”的突显与传统家族血缘伦理模式转换 
  美国著名学者弗兰西斯•福山在其《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指出,中国绝大多数企业之所以不能快速发展,原因在于中国的私人企业难以摆脱家族主义的阴影,华人企业是“两头大,中间小”的马鞍型组织,国有企业和传统的家族企业作为主要的实力框架占据两头,民营企业占据中间地带,后者缘于中国传统的家族血缘伦理不轻易相信外人的倾向而力量薄弱,“在传统中国社会里,信任家庭以外的人或赋予其责任无疑是一种弱点,这在自给自足的农家里尤其明显。”[3]104从而不能将管理制度化,并且遗产的均分继承制影响财产的相对集中,制约企业的发展规模。中国社会普遍存在这种传统的家族血缘伦理情结,家国一体、由家及国是中华民族走向文明的特殊道路,“血缘”作为家的灵魂,是由家及国的出发点,更是中国人独特的“人化”起点以及安身立命的基地,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最深层的社会根基,既是个体生命活动的归依,又是道德人格塑造的母体,根深蒂固的家族血缘伦理情结最终跨越了基本的人际关系界限,逐渐包容涵括并渗透影响一切社会伦理关系、政治关系以及经济关系。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存在“马鞍型”现象,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成绩的取得与改革开放30年来所构筑起来的乡镇企业模型、民营企业模型以及外向型经济模型密不可分,特别是最为普遍的家族企业模型,然而,家族血缘伦理情结使得传统家族企业发展缺乏创造力和发展魄力,企业发展固守着传统的家族观念,信任只存在于家族内部,对一切“外人”始终保持着极度的警惕和高度的戒备心,由此,企业的运作便囿于自我狭窄的小圈子,难以形成制度性的人才和技术创新体系,难以吸纳社会精英管理创新人才,难以构筑赶超型的企业内部竞争推动机制,也缺乏舆论大众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此外,家族企业财产的均分继承制使得企业资产难以积累和积聚,极大地制约了家族企业的规模效应,难以形成国际市场竞争力。因而,“马鞍型”企业模式下的经济运作因传统家族血缘伦理的渗透因子而存在规模弱小和竞争力匮乏的弊端。新时期超越“经济发展”难题和“小康难题”,唯有实现传统家族血缘伦理的转换,诉诸社会信用和公民社会的竞争推动机制,从而推动国内企业组织模型的机制转换,形成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中国企业品牌,实现新世纪又一个跨越式发展。 
  (二)“义”的回归与社会资本积聚 
  弗兰西斯•福山认为:“未来两、三代间中国大陆的平均国民所得达到目前台湾和香港的水准时,最大的问题才会冒出来。”[3]358这个充满警醒意味的“最大的问题”便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资本的严重匮乏。“福山预言”在分析英、美、法、德、意以及亚洲各国文化传统及经济特色的前提下,在总结发达国家现代化道路上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明确提出后发国家若以经济的单一片面增长作为现代化的唯一指数势必抛开对社会资本的倚重,而后者却往往是现代化成功的生死攸关的因素。 
  在福山那里,“社会资本”被界定为一个社会的成员相互信任、以组织形式进行合作的能力。美国、德国和日本以超越家族关系的“社会资本”为主,陌生人能够在共同的组织模型中彼此信任、相互协作,因而能够建立起大规模的现代化企业模式。相反,像法国、意大利、中国台湾和香港,其“社会资本”仍旧囿于传统的家族血缘,信任限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根深蒂固的血缘纽带造就的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单个家族的小规模的企业模式。“社会资本”的获取要求社会成员普遍具有诚信可靠、踏实忠诚的美德,而纵观中国传统家族企业经济的发展,因局限于传统家族血缘伦理,当面向社会市场时就会存在社会资本脆弱甚至贬值的趋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经济信用危机,而这无形当中又降低了企业组织效率并提高了企业经营成本。“社会资本”是建构在普遍道德责任意识基础上的“人文精神”,社会资本的匮乏必定带来企业与社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社会资源成本、社会风气成本和经济监督成本的无谓增加,实际上,这是一种人文价值和伦理精神的匮乏,所以,社会资本的积聚与“义”的回归成为弥补经济发展弊端的有效途径。 

  如何弥补经济信用的缺憾,及时在“小康”目标实现的过程中积聚“社会资本”,实现伦理与经济的辩证互动,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首先,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并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抵制欺诈失信的市场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制度环境氛围,引导市场行为主体明礼诚信、懂法守法、有序竞争;其次,由于传统家族血缘伦理的渗透,“社会资本”的积累和积聚面临“中空”地带,一端是强大的政府组织,另一端是原子化的个体与众多单个的家庭,中间层面空场缺位,缺乏相互信任的组织社群,无形中缩小了社会人文资本产生的空间,如此,就需要建立形式多样的沟通、协调型的社区、社团以及工会组织,培养团结、协作意识,形成互信的社会氛围,逐步克服传统狭隘的家族血缘伦理局限,积聚“社会资本”;再次,通过加强社会道德教育的形式,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重塑个体、集体及相互之间的诚信、公正、平等、合作、创新的德性精神,培养普遍的社会公德,超越家族意识,克服当前社会资本闲置、分散、封闭的局限。 
   
  三、“德—得”相通的“伦理—社会生态” 
   
  人文价值理念作为文化存在形态,在中国区域经济目标实施过程中不仅体现为伦理与经济达至的有机生态,同时还表现为社会伦理实体存在形态的精神价值模塑,即“伦理—社会生态”。在社会共同体的具体运作中,存在“德”与“得”的矛盾,即世俗世界与意义世界、“德”的世界与“得”的世界的冲突与对立,正确处理“得”与“德”的关系,实现“德—得”相通,不仅是伦理—社会关系的生态互动点,同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永恒主题。“德”不仅是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内在的道德自我建构过程,即潜在形态的“德性”,同时也是社会的道德文化品质与个体的道德行为品质,即自在形态的“品德”,内在的“德性”与“品德”的外推,必定彰显为个体与社会的道德行为,即自为形态的“德行”。“德”内在于“得”,“得”为“德”存在的内在依据,“德”的使命是透过价值的努力扬弃“得”的矛盾,从而提升“得”、升华“得”,以“德”获“得”,在“德”与“得”的辩证互动中,构建“伦理—社会生态”。 
   
  (一)“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德—得”逻辑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意志自由的理念赋予人的精神自由生长的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三者分别位居于抽象自由、主观自由以及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相统一的辩证复归的生长层面,只有达到伦理阶段才是客观精神的生态境界,而伦理主要落实为三种社会伦理实体,即:自然社会(家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国家)。新时期中国要实现经济、文化发展基础上的社会跨越式发展,有必要探寻三种伦理实体的“德—得”逻辑。
  黑格尔在辩证法中分析认为,家庭是自然的伦理实体,是“直接的和自然的伦理精神”,是“神圣性和义务的渊源”,“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4]175“爱”的本质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4]175。因此,家庭是以爱和感觉为基础的自我与他人相统一的伦理精神,是“直接的和自然的”和谐再现,我在他人身上找到自己,得到他人承认,反之亦如此,这便是家庭的主观性方面;但同时,家庭以财产等外在的定在确证自己的存在,这是家庭存在的客观方面,于是,家庭由主观的爱与客观的经济归属确证其伦理的存在,其中,“爱”是家庭维系的根基和纽带,而客观的财产契约关系并非家庭的本质确证。因此,在自然的伦理实体“家庭”内部,伦理精神是自然统一的。 
  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被界定为“差别的阶段”,是“结合在家庭的统一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从概念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实在性”[4]195,通过社会教育的环节,家庭中的子女长大并逐渐脱离家庭融入社会,在社会中依靠社会契约建立组织关系,逐渐具备自身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自由的定在。随着家庭的解体,便出现众多个别性的人和多样性的个别需要,市民社会由不同的需要构成的需要的体系来建构,从而成为个人利益的战场,即面“得”而居。这种状态极易剥去温情脉脉的面纱而再现一种自然本能的状态,于是,市场经济运作下的社会实体成为硬性契约中的枢纽,利益至上的理念引导又容易造成对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忽视乃至道德的缺位,所以需要法律、警察、同业公会与私法的约束。实际上,市民社会中特殊性与普遍性是并行不悖的,个人要获取自身利益实现自身目的,必须以其他人或整体的存在为生存与发展的依托,在“普遍”中获得真实,“我在促进我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普遍物,而普遍物反过来又促进了我的目的”[4]199,个体与整体的共生发展构成市民社会存在的前提。所以,“得”的满足不仅应当透过他人和共同体的中介,而且要透过“德”的努力,努力建构“德—得”相通的逻辑进路。 
  家庭和市民社会在伦理阶段继续向前提升,便到了国家阶段,“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4]261国家作为最高的伦理实体,融特殊与普遍、权利与义务为一体,个体作为社会公民在为社会尽义务的同时,他自身的人身、财产、福利以及作为实体性的本质得到了保护和满足,在为国家伦理实体尽义务的过程中再现了自身的生命和生活的价值,在融入实体中体会到归依的幸福,从而达到个体至高境界的自由,实现“德”与“得”的辩证为一。因此,作为价值理想,“德—得”相通的价值原理及其价值合理性历经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伦理实体的自然演进,最后必须透过政治的努力,在政治社会(国家)中才能够获得现实性,彰显伦理—社会关系的生态合理性。 
   
  (二)“德—得”相通的伦理精神与实践落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整个社会在发展经济、开拓市场的理念指导下形成了注重自然科学知识的教育模式,从而导致了自然科学兴盛、人文主义德性教育备受冷落,整体社会陷入经济发展“一元论”的泥沼。因此,实现“德—得”相通与生态互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德—得”相通的伦理精神在逻辑演化的理路中具有深厚的结构性内涵。首先,“得”必须“德”,“德”是“得”的价值前提和原则规范,以“德”谋“得”是基础性的理论前提;其次,“德”必然“得”,坚定的道德价值信念应当成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实践依据,从而正相契合了中国传统思想的“善恶因果律”;再次,“德”就是“得”,“得”就是“德”,这种德得观,与“利在义中”、“义中有利”的价值取向实现了内在的统一与一致。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对接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管理—实践”的生态链条,实现“德”与“得”的生态互动与价值整合。道德理论教育必须与道德管理相结合,这是内在自律意识与外在他律约束共生互动理念的体现。道德管理的滞后性势必削弱道德教育的成效,要科学合理地落实道德教育的成果,形成守信、团结、文明的社会氛围,就应当重视道德约束管理的环节,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制约规避。同时,道德教育与道德管理的合理运作,最终要透过思想的熏陶渗透落实于普通大众的道德实践,实现道德的“教育—管理—实践”的生态链条的合理对接。 
   
  [参考文献] 
   
  [1]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现代建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295. 
  [2]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42\|243. 
  [3]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李宛蓉,译.远方出版社,1998.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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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牛庆燕 [标签: 建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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