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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尊严的基本属性
[论文关键词]人的尊严  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  道德属性
  [论文摘要]人的尊严具有社会、自然和道德三种基本属性。社会属性是指尊严所具有的以各种社会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社会特性,是尊严应然性与现实性之间的联系纽带,构成了尊严的基本要素和主要表现形式。自然属性是尊严基于人自身天然本性所具有的生物性特质,包含着生理需求和精神渴望两方面的内容,是其他尊严属性的基础和前提。道德属性是指尊严具有的基于人的理性精神而产生的、以社会价值观念为表现形式的道德特性,是人得以摆脱纯自然的生物性尊严,显示人性特征的基本要素,其构成了尊严的本质属性。
  人的尊严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概念,在不同的研究领域或适用范围内有着不同的指涉和含义。总的来说,它包括了广义与狭义、个别与普遍、现象与本质等范畴下的多重含义,这是一个应该进行细化、分类研究的概念。①
  具体而言,人的尊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含义:第一,人的尊严与人本身固有的价值紧密联系,强调人内在的本性与价值,意指人性尊严;第二,人的尊严与人权思想相联系,强调人的尊严的权利属性和主体的普遍性,意指人权的基础;第三,人的尊严与人的思想品行、行为节操等相联系。认为有尊严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美德,强调人的精神价值和行为规范,意指有差别的个人道德修养,如仪表尊严等;第四,人的尊严与人的出身、地位、身份、权势、财富等因素相联系,注重人的自然特性和外在的社会价值,强调尊严的等级秩序性。可见,尊严的含义丰富而复杂,是自尊与他尊、主观与客观、具体与抽象的辩证统一。WwW.11665.cOm概括地讲,尊严不仅意味着伦理的规则、人的价值,还代表着道德的尺度、社会的秩序。
  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必须确保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过上人之为人的生活,确保每一个人的尊严都能够得到尊重和维护。但由于人们对人的尊严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使得尊严的形式和内容在现实社会中多种多样,不能得到全面而有效的尊重和维护。揭示人的尊严所具有的统一性和普遍性,为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尝试从法理学的角度,搁置人的尊严不同含义之间的差异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性,对人的尊严进行概括性的研究,诠释其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一、人的尊严的社会属性
  人的社会性以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人的尊严具有社会属性。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认为,人是一种不能孤独生活并且必须和同类一起在社会中生活的实体。无论在哪一种社会现象之中,人都不能离开社会,人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人们之间存在着一种连带的社会关系。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个人和社会紧密相联,决定了个人尊严的实现需要一个相互理解、互惠与分享的社会。因此,个人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人的尊严亦从来未被解释为完全独立的个人主义尊严具有社会属性如同人具有社会属性一样,并不是一种行为规则或思想观念,而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事实。具体地讲,尊严的社会属性就是指人的尊严所具有的以各种社会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社会特性,它能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形成和变化。具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人的尊严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社会关系构成了尊严得以体现的社会基础和基本因素。方面,尊严的社会属性促进和确认着人的尊严的形成;另一方面,尊严的确立体现和验证着人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这样,“人的尊严价值完全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性环境或条件,尊严成为人社会性的直接产物或标准。”j5%现实社会中,个体的人正是通过各种社会关系不断地使自己的存在变成社会性的存在,人在认识自己存在的社会性时,也就认识到了自己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位置,认识到了自我价值;认识到了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认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资格正是来源于社会本身;认识到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的个体性之中,而且存在于他所从属的集体之中,并通过集体而存在。”‘所有这些认识,都说明人固有的尊严并非生来就能够实际享有,而是必须通过各种社会关系予以确认或体现。事实上,每个人生来就置身于异常丰富而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这些社会关系为他们提供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并赋予他们的生命以意义,确立他们的尊严。也就是说,个人正是由于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才具有了人的意义和尊严,尊严也正是由于具有了社会属性才成为人之为人的标志。从这一点上讲,尊严的社会性正是对尊严超验性的否定。范伯格也曾对尊严的超验性提出这样的质疑:“一些人则将整个经验世界置之不顾而寻求超验的属性,即认为所有人都具有一种作为‘自在目的’的内在尊严”,l6j1弛并认为这是一个不能令人信服的观点。总之,个人就是处于自己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精神环境下的社会人,作为单独个人的尊严实质上就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正如杰克·唐奈利指出的:“人的尊严的真实价值应包括社会的成员资格,人能够成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是因为人有尊严。”
  第二,人的尊严受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尊严的社会属性基于社会事实而产生,受制于社会发展的客观状况。这说明尊严的现实性最终由社会的客观现实所决定,并由此确立意想的尊严与现实的尊严的辨别标准。这个标准并不仅基于价值判断而是一种道德标准,更重要的是基于事实判断而应该成为一种法律标准。辨别标准的确立实质上就是对尊严自由状态的一种限制或约束,明确哪些现象或事实是人的一种尊严状态,哪些不是人的一种尊严状态。很明显,正确的标准能够保障人的尊严,错误的标准可以侵害人的尊严。认识到这一点,对一个社会、国家、政府乃至民族尤为重要。国家、政府认可个人的决定自由,尊重个人的尊严观念,保护个人的自主人格,尊严的社会属性就服务于、成就于人的尊严;否则,尊严的社会属性就限制、约束人的尊严的生成与确立。尊严的社会属性同时还强调了人积极参与社会交流的价值,决定了个人的自尊观念还应当受到社会责任和人类理性的普遍约束。这就要求人们凭借感知能力和理性自律控制自己在社会中的交往行为或情感体验,认识到自己之所以作为一个有意识的个体的人存在,正是由于自己是社会的一员,参与了社会的经验与活动过程,并因此应该受到社会的控制。马克思对此问题也指出:“人也只有在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能是人格的现实的理念。”
  总之,人的社会关系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构成了尊严的基本属性,正是这一属性赋予尊严以现实性,并成为尊严应然性与现实性之间的联系纽带。尊严的社会属性是人的尊严不可化简的构成要素,它对塑造人的个性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意义不仅是针对传统社会中的人,对于生活在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结构中的现代人也同样具有。这不仅是因为人实现自主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社会决定的,还因为人自我的独特属性也被看作是由社会要素构成的。在现代社会中,人的组织性、秩序化不仅使人的一些独特属性逐渐融入社会之中,还使得这些独特属性成为人的社会性的主要标志之一。这样,通过确认尊严的社会属性,便可以解决“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人”的尊严与“自足的个人”的尊严之问的对立关系,将尊严的社会属性与人的独特属性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人的尊严的自然属性
  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首先是自然的产物,其次才是社会性的存在。人的自然属性在其群体生活中的延伸与发展不仅造就了人的社会属性,也为人性的产生与确立奠定了基础。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作为一种有生命的高级动物所具有的诸多天然本性,主要包括生物学上的肉体特征和生物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自然属性是社会属性的基础,人的自然属性渗透着社会属性,社会化的自然属性才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自然属性。正是这种社会化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的尊严具有自然属性。尊严的自然属性就是人基于自身天然本性所具有的生物性尊严的特性,包含着生理需求和精神渴望两方面的尊严内容。
  生物性尊严是绝大部分灵长目物种所具有的尊严。这种尊严在人类社会中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人的自然生存秩序和伦理秩序,这些秩序又通过一系列的等级规范体系得以维持和发展。其中,人的自然生存秩序是形成尊严自然属性的生理基础,它主要基于人的基本的生理需求和生物本能,基于人的生命形式,在人与人之间确立一种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尊严关系,这种尊严关系是产生人的生存尊严的前提条件。人正是通过这种自然的生存秩序确立了原始的等级尊严观念,人固有的尊严也正是源于尊严的这种自然属性。人的伦理秩序是形成尊严自然属性的精神基础,它主要基于人的心性情义和爱欲本能,在人与人之间确立一种尊卑有序、长幼有别、男女相分的尊严关系,这种尊严关系是产生人性尊严的前提条件。人通过这种伦理秩序逐渐确立了社会的道德尊严观念,正是在这种道德尊严观念的基础上才演变和发展出真正具有社会属性的普遍尊严观念。
  尊严的自然属性是基于人的生物性所固有的,具有不可消除、不可剥夺、不可转移的性质,这种性质决定了人永远不可能摆脱生物性尊严的羁绊,决定了人类社会永远不可能消除伦理秩序尊严的约束,即使克隆人出现,也只是在约束的程度上多与少的改变,而非有与无的区别。因此,尊严的自然属性构成了尊严其他一切属性的基础,离开了自然属性,其他属性就会丧失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尊严的社会属性制约着尊严的自然属性,并在其中打上了社会的烙印,从而使尊严的自然属性成为社会化的自然属性。所以,尊严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构成了人的尊严的现实性。人一旦成为人之后,由一般动物那里带来的自然性都打上了明显的社会烙印,即使看似纯粹的生理活动也已“社会化”了。而且这种社会化的趋势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它甚至在逐渐改变着人的生理机能和活动。
  总之,尊严的自然属性实质上解决的是人的尊严的起源问题。一方面,尊严的自然属性说明“给人以尊严的那些东西必须是人本身所具有的东西,而不是由另外一个本体的慈悲与垂顾所赐给他的”;另一方面,人基于生存与伦理的需要而自然具有的认同一定组织或群体的归属观念,确认了人在社会群体生活中的生物性尊严的存在。
  三、尊严的道德属性
  尊严的道德属性也可以称为尊严的精神属性,本质上属于社会属性的范畴,但由于它与人的尊严的联系极为密切,更能突出和彰显尊严的价值性意义,故将其作为尊严的一种独立属性加以理解和研究。
  尊严的道德属性是指尊严具有的基于人的理性精神而产生的以社会价值观念为表现形式的道德特性。正是因为人具有道德,才使得人的尊严得以摆脱纯自然的生物性尊严,升华出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具有道德性的尊严。正如康德所言:“在人性容许的范围内,唯有道德具有尊严。也正是因为人的道德力量对自然本能的控制与支配,人才具有了精神自由,而精神自由在社会现象中的表现就叫尊严。所以,尊严的道德属性构成了尊严的本质属性。尊严的道德属性既包含着针对自己的道德要求,就是要自尊、自重、自爱、自律、自主;也包含着针对他人的道德要求,就是要尊重他人、平等待人,不蔑视人、不奴役人、不伤害人。当然,也有人对尊严的道德属性提出质疑,认为尊严与道德只不过是人类自己的臆想罢了。例如,叔本华认为:“人的道德基于人的尊严,而人的尊严又基于人的道德。除了这种循环论调以外,我觉得,尊严这个观念,只能在一种讽刺意义下,用在一种像人类这种具有罪恶意志、有限智力而体质柔弱的东西身上。若人的观念是一种罪行,人的诞生是惩罚,人的生命是劳苦而人的死亡是必然现象的话,人有什么地方值得骄傲呢!面对叔本华的感叹,我们不得不对尊严与道德的关系作出慎重的思考。总的说来,尊严的道德属性具有丰富的含义,可做多种理解。下面仅就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从狭义层面上理解,只有具有普遍性的尊严才具有道德属性。从尊严的起源上看,法国学者爱弥尔·涂尔干认为只有源于人性的尊严,才是具有道德性的尊严。他说:“毫无疑问,如果个人的尊严源于他自己的个人性,源于那些使个人与他人区分开来的专门特性,那么他恐怕就会被封闭在一种道德的利己主义中,这种利己主义会使社会的任何凝聚力没有可能。
  但事实上,个人从更高的、他与所有人共享的源泉中获得这种尊严。如果他有权获得这种宗教意义上的尊敬,那是因为他身上具有某种人性的因素。人性是神圣的、值得尊敬的。”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尊严状态都是可以称颂的,只有那些基于人性要求,超越人的个体性因素,超越利己主义思想而确立的尊严,才是具有真正道德价值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尊严。
  进一步讲,这意味着只有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和要求的尊严状态,才是值得宣扬和推崇的尊严。很明显,这种道德属性的定位仅是积极意义下的道德,强调尊严的这种道德属性,对社会现实具有重大意义:可以消除尊严上的强权主义和偶像崇拜,既包括国家、政府的,也包括个人的;可以抵制和对抗尊严上的等级差别和秩序体制;可运用尊严观念的普遍性,弥补道德文化多元化下的各种歧视观念;可以确立人格尊严的普遍性,将其设定为法律上的权利。
  从广义层面上理解,则一切形式的尊严都具有道德属性。这种理解不但扩大了尊严的形式与内容,也将道德扩展为积极道德与消极道德。在这个层面论述尊严的道德属性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尊严自身的多样性与道德的多样性会交叉组合出多种变数形式,很难界定一个统一、明确的论域,从而无法确切地论证尊严具有怎样一种道德属性。因此,为了避免文义的混乱与歧义,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从道德的人性基础出发,不论道德的多样性给不同的道德观念带来多大的差异和区别,也不论其中蕴涵的价值观念如何不同,所有的道德都是基于人性产生的一种精神理性。这就是说,凡是蕴涵着精神理性的尊严都具有道德属性,而不论尊严的状态与形式是怎样的。这种道德属性将人的价值取向与善恶观念置于次要地位,抛开了不同道德在内容、形式以及观念上的差别,单纯强调道德的本质属性,强调人与其他生物间的区别。在这种意义上理解尊严的道德属性,意味着人只要具有尊严就具备了道德性,不论道德的优劣,也不论尊严的高低;意味着道德本身成为一种能够判断尊严与否的标准,不具有道德属性的状态不可称为尊严。
  第二,从最狭义的道德含义出发,即只有良好、崇高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就是美德,只有具有这种美德的尊严才可称之为尊严,尊严的道德属性就是尊严的美德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
  其一,人拥有了美德就具有了尊严。美德因为包含着尊严的内容而成为人美好的品质,代表了人的高尚情操。这种观点历史久远,可追溯到人类文明的源头。荷马认为,美德是一种使个人能够履行其社会角色的品质;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是一种使个人能够朝实现人所特有的目的而运动的品质,无论这目的是自然的抑或超自然的;而富兰克林则认为美德是一种有利于获得尘世或天国的成功的品质;亚当·斯密认为美德就是人对所有感情的合宜性控制和支配,它不是以自己的私人幸福为直接目标,就是以他人的幸福为直接目标。美德存在于谨慎追求幸福之中,或者存在于仁慈之中不论如何定义美德,人们都认为美德构成了人良好的和值得赞扬的品质和性情,它是人的精神性尊严的理性基础,根植于人类本性之中。由此可见,正由于美德对人具有极高的精神性价值,它成为彰显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基本形式,成为尊严的代名词。但是,在一定的社会和历史阶段,这种认识走向了极端,由尊严的属性演变为尊严本身,通过异化尊严的形式而遮蔽了其本体的价值,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和理论缺陷,只是贵族社会或身份社会中的一种特权和等级思想观念。
  这会将一部分人排除在道德生活之外。例如,在过去的宫廷社会中,贵族们认为具有美德就意味着“文明化、有教养”,常用这些概念来表明他们自身行为的特殊性,并通过这些概念来表明他们高度的社会教养及其行为规范,以示与其他普通的、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在教养方面的差别究其实质,这不仅是因为美德具有极大的主观价值性,还因为美德与尊严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社会事物。
  其二,保有尊严就是一种美德。人拥有了尊严就具有了一种美德,这也意味着只有具有尊严的道德才可以称之为美德,尊严升华造就了道德的崇高价值性。这种观点将道德尊严化,一方面,提高了道德的价值性,缩小了道德的普遍性;另一方面,降低了尊严的价值性,扩大了非道德领域的范围。其实质是将尊严的道德属性确认为一种美德,并将美德作为是否能够拥有尊严的评价标准,使得尊严沦落为道德范畴内的一个子内容。这样,人只有生活在道德领域特别是美好道德领域之内,才可以拥有尊严,这无疑会将一部分人排除在人的尊严之外,拥有尊严便成为一种道德特权。这种道德特权会很普遍地分散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领域,通过人的身份、言行、服饰、财富、权势等形式体现出来,而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却由于道德的这种普遍性或分散性的程度不同有了高低贵贱之分,由此,人所拥有的尊严也处在一种等级差别之中。最终,人的道德优劣决定了人的尊严大小甚至是有无,致使尊严丧失了其原有的本性。
  总之,尊严的道德属性应该是指尊严的精神价值性,而不应该是道德本身,更不能以道德或道德的优劣来替代或涵括尊严本身。道德只是用来表征尊严的,而非尊严本身。同时,尊严也不能以道德为存在或评价、划分标准。尊严超越于道德之上,尊严的有无与人的道德品行的关系是复杂的,人的普遍性尊严不取决于人的道德优劣,人的非普遍性尊严与人的道德有联系。具体的尊严状态与具体的道德观念之间的联系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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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韩德强 [标签: 论人 的尊严 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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