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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公共信息的利用
论文关键词:社会公共信息 私有信息 知识产权
  论文摘要:基于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提出了社会公共信息的概念,并将其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信息进行区分,还对社会公共信息的来源及类型作了详细的阐述。作者认为,只有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公共信息,才能在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化地促进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
  1 私有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界定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信息和知识产品,其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们一生产出来就应该进人公共领域,不受限制地为可能利用的人打开方便之门,供人们自由获取和利用。此外,它们作为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智力创造活动的产物,对于知识的传播、社会的进步乃至人类文明的延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然而,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信息、知识的流动与应用之问必然存在着矛盾。因此,各国制定的知识产权法无不体现着双重的目的:既保护信息和知识生产者的利益,鼓励其再创造;又对知识产权进行权利限制,以保护广大社会公众对信息和知识产品的利用,并最终促进整个社会文学、艺术、科技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
  换句话说,知识产权法本身就是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节器,它通过赋予信息和知识生产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一定的专有权,来保护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并由此形成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私人信息领域,公众想要使用权利人私人信息领域中的私有信息,必须要征得权利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方可。反之,知识产权法为了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权利限制,为社会公众保留了一定的社会公共信息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们可以自由地利用一些信息和知识,笔者姑且统称这些信息和知识为社会公共信息,因为它们是社会公共财产,属于全人类所有。wwW.11665.cOm即社会上的信息资源除享有知识产权且权利人明确指明要收费的外,还有许多不受知识产权保护或即使受保护也不用付费就可以为社会公众所使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就构成了社会公共信息。显然,社会公共信息是相对于受知识产权保护且需要支付报酬方可使用的私有信息而言的。
  2 社会公共信息的来源和分类
  前面已经说过,社会公共信息来源于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指对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内容和行使加以限制,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地域和智力产品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例如,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明文规定了一些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象,这些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同时这些法律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和保护地域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还通过设立“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等等。这些权利限制都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除知识产权法自身进行权利限制外,社会公德和其他法律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作用。如在数字化网络时代,学术期刊价格的大幅上涨阻碍了学术交流和信息传播,但网络的普及又使学术交流跨越了时空障碍,促进了网络出版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再加上使用学术期刊的用户大多是科研人员和在校师生,在这种环境下,社会就呼吁权利人放弃对其作品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版权,以达到科学信息无障碍流动的理想目标。令大家感到高兴的是,此呼吁一出,许多作者出于公德心主动地放弃了部分版权,供公众在网络上自由地传播,利用其成果,由此形成的可供大家自由利用的信息资源被称为开放存取式信息资源。对此,我也在这里代表广大学生对这些作者们表示感谢。除这类信息资源外,根据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公众也可以自由利用政府公开的信息资源,显然,这些信息资源也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的范畴。现将上述这几类社会公共信息归纳如下。
  2.1在12种“合理使用”情况下可以使用的信息和知识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在制定的时候会协调和兼顾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过度保护,协调手段中最为常用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等12种情况均为合理使用,公众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如果用户出于非营利的目的就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仅限于适当使用或少量引用,前提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作者的专有著作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赋予了公众一定范围的社会公共信息领域,在这一领域中,用户对信息和知识产品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推动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与共享,促进科学与文化的发展。
  2.2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公式、各种标准等;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属于这两种范围内的信息资源都是社会公共信息,可以为公众所自由利用。

  2.3专利文献
  专利权的取得是以专利公开为交换条件的,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专利权的限制。发明人在获得专利权的同时,必须公开自己的技术信息,由此形成了大量的专利文献,具体有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和专利年度索引等。这些专利文献都是公开的信息资源,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的范畴,而且它们对专利技术的说明介绍也非常的详细,通过对专利文献的开发、利用,可以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服务。
  2.4过了保护期限的信息资源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是指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并不是一项永久的权利,而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届满后,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财产。如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死后5o年、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是1o年等,一旦保护期限结束,这些信息资源都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公共信息。
  2.5超出地域制约的信息资源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由某个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有效。也就是说,对信息和知识产品的产权保护只在本国和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缔约国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得到权利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即超越地域制约的信息资源也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的范畴的。
  2.6权利人自愿放弃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
  如前所说的开放存取式信息资源。开放存取式信息资源是指这样的一类文献:在因特网上可以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散布、打印、检索、链接其全文,将其编进索引、作为软件数据或用于任何合法目的“网络免费文献”。同合理使用制度一样,使用开放存取式信息资源的唯一要求是保证作者有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并在使用时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出处。开放存取式信息资源也是一种社会公共信息,它的存在对促进学术交流、传播及信息资源共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由于技术更新过快,专利权人会因其专利产品逐渐丧失市场价值及不愿支付逐年递增的年费,而自愿放弃其专利权。一旦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这些资源就成为社会公共财产,成为可以为公众所自由利用的社会公共信息。
  2.7政府和企业的公开信息资源
  政府本身就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据统计,目前政府部门大约汇集了全社会信息总量的80%,这些信息不仅量大,而且比一般的信息资源更有价值,如政府机构掌握着成千上万个企业的经营信息、财务状况等。正是由于政府信息的丰富性和价值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也是社会民主化的要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公开那些除需保密之外的信息,公众也有权查询和获取政府的公开信息。所以,具有数量大、质量高特点的政府公开信息也是社会公共信息的一种,亦可以作为信息资源共享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来源。另外,企业信息也不是完全封闭的,企业为了方便用户购买自己的产品,会将一些可以公开的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供大家交流利用。这部分企业公开信息也是社会公共信息的典型代表。
  3 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公共信息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公众在利用信息和知识产品时要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他人的权利,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然而,在信息时代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信息和知识产品的价格呈指数曲线的形式大幅上涨,而个人或单位组织用于购买它们的资金却没有随之同步增加。许多人因此不得不放弃这些信息资源,这使得信息和知识的交流与传播受到了阻碍。此外,在信息及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都在扩张,社会公共信息领域不断受到挤压,这使得公众在利用知识产品时经常面临“遍地都是知识产权地雷阵,到处都是知识产权高压线,一迈步就触雷,一举手就触电”的惶恐局面,这对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交流及资源共享之间是互为矛盾,为了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也为了缓和这种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充分挖掘和利用以上所讲的这几种社会公共信息,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取和利用最多的信息资源的目的,从而做到既保护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又最大化地促进了信息和知识的交流传播及整个社会文学、艺术、科技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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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娜 [标签: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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