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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生态补偿的内涵浅析

  摘要:在我国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大量的土地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土地被征用,在征地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凸现出来,而在征地过程中进行生态补偿一直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本文着重对征地的生态补偿的范畴进行界定,并根据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基础对征地生态补偿进行拓展论述。
  关键词:生态补偿;征地生态补偿;生态资本
  一、征地生态补偿的范畴界定
  1.特定视角的生态补偿
  从视角来看,征地生态补偿是从土地被征用的特定视角下的生态补偿。征地的生态补偿具有生态补偿的一般共性,也具有其特定视角下的特殊性。
  其共性表现在: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这种补偿仍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而进行的补偿,并通过征收一定的费用或补偿性的措施对生态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进行补偿来实现。
  其特殊性则表现在:一般的生态补偿,受到损害的主体一般表现为一定的生态区域或一些群体,具有不确定性。而在征地的视角下的生态补偿,土地权利方在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其生态利益也直接受到了侵害,在征地生态补偿中,生态补偿的主体则应包括土地征用方、土地所有方以及相关的区域,在这种生态补偿中,主体明确了出来,使得生态补偿更具可操作性。
  2.特定类型土地的生态补偿
  一般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产生了破坏减损以及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进行的补偿,而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最高所有者是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国家享有受补偿的权利,国家以税收等形式获取补偿,再用到环境治理中去。www.11665.cOm
  在征地生态补偿中,被征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及草地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在享有土地的经营收益的同时,也享有土地经营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所者的生态效益受到了直接损害,应该得到补偿。因此,相对于一般意义的生态补偿,征地生态补偿是基于土地所有权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生态补偿,其受补偿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国家主体,更直接的涉及到了土地所有者这一主体。
  3.特定矛盾下的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的提出,就矛盾来说,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体现了资源的耗费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而生态补偿的功能就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自然资源的耗费进行抑制,以期达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盈,促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征地生态补偿的提出,更多的征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征用,在我国城市化大步推进的背景下,虽然土地是一个逐步征用的过程,但从长期来看,是一个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必然会导致征地地区生态环境的巨大反差。因此,征地生态补偿更具体的出的矛盾则是我国城市化与征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城市化中生态保护的欠缺与征地地区的生态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这种特定的矛盾是征地生态补偿的重要特征。
  二、征地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及启发
  1.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比对与补偿的欠缺
  征地生态补偿中,土地的利用由土地的普通生产向土地的其它开发利用转变。这种利用方式的转变,其产生的外部效应存在着差别。
  土地在普通生产的过程中,通过在土地上进行的种植、造林等生产,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对水土保持、空气等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土地上的普通生产行为是一种有益的无偿行为,对生态环境是有益的,对于生态环境而言,是一种正外部性。
  土地在被征用后,用于房产的开发及一些企业的建设,对生态环境必然会起来一定的破坏作用,对于生态环境而言是一种负外部性。根据外部性的基本理论,外部性的存在对经济活动是有害的,不利于资源的配置和合理使用,也就是说,正外部性应该得到补偿,负外部性应该承担外部不经济后果,以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土地在征用前后,是一个正外部性向负外部性转变的过程中,因此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方因其正外部效应则应得到补偿,而土地开发方因其负外部效应则应承担其外部成本。长期以来,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对那些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负外部效应的企业等进行管理,然而,对于那些在生产中对生态环境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土地所有者则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及相应补偿,从而导致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片面性和消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态保护的难度。

  2.公共产品理论与政府的干预功能
  生态环境是公众的生态利益的实际体现,生态环境在经济活动中是一种与经济活动息息相关而又相对独立的一种产品,一方面给人们带来生态效益,由全体民众所享有和使用,另一方面其受到损害后,得不到积极的补救,因此生态环境具备了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两大特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可将其归为一种公共产品。
  征地的生态补偿与一般性的生态补偿一样,被征土地所附带的生态产品也同样具备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两大特征。公共产品理论的出现就是为了国家干预而确定的,也就是说国家在此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发挥其行政干预的职能,避免政府在生态保护中的“无为”,而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一方往往是农民群体,在经济活动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保障自身的生态利益,这就要求国家在此过程中加以行政干预,切实保障被征地方的生态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3.生态资本理论与总体补偿方针
  生态资本即生态环境的资本化。生态环境作为一种资本,既体现在其本身的物质产出,又体现在虚化的服务价值,为公众提供生态效益。生态资本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具有一般资本的一般属性,表现为它在以盈利为目的,在市场中的运行要遵循市场规律的支配;同时,生态资本又因为其本身的生态属性,又要遵循相应的生态规律。
  生态资本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特征。一方面,生态资本具有强烈的结构特性,即生态资本内部结构的平衡是决定其盈利大小的主要因素,是最大的物质产出和生态效益的保障。另一方面,生态资本具有长期性的特性。即只要对生态资本合理的运用,依照适度的原则,生态资本可以凭借自身的自主性,不断的升值,而达到长期盈利的目的。再一方面,生态资本具有地域性的特性。即地域性决定了其盈利的局限性,这是生态资本的弱点,由于生态资本不具备一般资本可以转移的特点,使得生态资本在盈利上存在着局限性。
  生态资本的三大特征决定了生态补偿的方式应该在保障生态资本的最大盈利的基础上实施。即生态补偿的总体补偿方针应该是在保障生态环境总体结构平衡的原则上进行区域化的生态补偿,这个补偿的过程应该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通过保障生态环境的整体结构平衡,充分发挥生态资本的自主性,兼顾生态资本的区域局限性,以期达到生态资本的最大收益。
  根据以上几个经济理论,对于我国征地生态补偿制度,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发:以外部效应理论来对生态补偿的内涵加以界定,确定征地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各个主体;以公共产品理论确定政府在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强化政府的经济干预手段;以生态资本理论中生态资本的特性确定国家的对生态环境的统筹规划以及各种生态结构的调整措施,使生态资本的效益最大化,并采用多种的补偿安置措施对生态利益受损的群体加以补偿。
  综上所述,征地生态补偿是在生态补偿基础上,在征地这一特殊视角下的生态补偿的理论扩展。人类由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这一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强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中,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的要求。在我国,城市化的推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大量的征地行为,以及依附于土地的生态效益的补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因此,构建完善的征在生态补偿制度,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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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易惠明 [标签: 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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