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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丹与知识社会学
   论文摘要:劳丹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实质上是批判的科学知识社会学。他在对已有知识社会学批判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知识社会学思想。劳丹的知识社会学思想的主要内容是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和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批判、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划分以及对科学知识社会学内容确定等。
  论文关键词:劳丹;认知;科学知识会社学;不合理性假定
  作为哲学家,劳丹在研究认识论的时候,进入知识问题的研究。知识论的研究不可避免地同知识社会学的论题胶合在一起…。这时,就不能不反省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劳丹知识社会学的思想就是从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批评为发端的。在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批判的基础上,劳丹提出了认知知识社会学和非认知知识社会学,认知知识社会学强调对信念的研究,而不合理假定则是非认知知识社会学主要研究范围。
  1劳丹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批判
  劳丹认为知识社会学包括古典的知识社会学即舍勒和曼哈姆的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而且把科学知识社会学看作是知识社会学的~部分。劳丹的知识社会学思想首先是从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批判开始的。劳丹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批判,集中了经验理性主义的主要论点:是否任何知识都有曼海姆式的社会存在约束。
  劳丹认为有些知识是不包含关于世界的信念。但是曼海姆把信念看作是社会历史的经验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这样的推论:信念必须用信仰者的社会存在约束来解释。然而数学知识和物理知识是否是信念还值得怀疑,即便是一种信念,也无法论证它受到社会历史存在的约束。WWw.11665.cOm这样问题就成为:什么类型的信念或知识可以作为知识社会学的经验问题来看待。
  针对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劳丹认为要找到知识的分类标准在理论上是很困难的:“如果所有的信念都不是合理考虑或摆脱偏见的评价的结果,而是由信仰者的社会状况决定,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整个认知社会学的事业都将是自我起诉的,因为如果所有的信念都是由社会因素引起的,而不是具有合理的基础,那么认知社会学家本人的信念就没有任何正当的合理性而言,因而也就没有任何特殊权断言是可以接受的。”劳丹认为曼海姆花了自己的大半生后才找到了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既是说曼海姆在经历了大半生后最终找到了知识社会学的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他坚持认为,社会学表明了实际上所有信念体系,包括社会学本身的社会根源:‘我们一旦熟悉如下想法:我们的对手的思想观念归根到底是随他们的社会地位而变的,那么不可避免的结论是,我们自己的思想也是随着社会地位而变的。’另一方面,曼海姆逐渐认识到,这种观点将使社会学失去客观的合法性(并且也许在a.韦伯的论据压力下),他开始认为(像他这样的)思想家常常不受社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对来说不依赖于社会的知识阶层’的概念,但是,如果知识阶层能够超越社会决定,并且如果思想史主要讨论知识阶层的问题,那么知识社会学(即使是由于曼海姆的缘故)还有什么可研究的呢?”¨
  劳丹把曼海姆非内在的思想看作是知识社会学研究对象的思想即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对象称作为“不合理性假定”。劳丹指出:追随k.曼海姆的许多知识社会学家将思想区分为“内在的”和“非内在的”(或由存在决定的)。内在的思想(或者概念、命题、信念一大多数作者将它看作是一回事)就是那些能够被表明与信仰者所信仰的其他思想自然而合理的相连的思想。非内在思想(由存在决定的思想)并不具有理性凭证。人们可以接受它们,但它们与人们已经接受的许多其他可供选择的思想相比,并不在本质上更合理。曼海姆知识社会学对象即劳丹所谓的不合理性假定随着知识社会学的发展成为大多数知识社会学家赞同的看法。因此应当区别哪些知识类型属于知识社会学的经验分析范围。劳丹建议把知识分为合理性论述和非合理性论述。合理性论述指与一个信仰者所信奉的基本思想合理性的相联系的思想,其典型是欧几里得几何原理:“一旦人们接受了这些公理,就不得不逻辑地合理地接受由这些公理所导出的公理。”如果某一思想不是由内在固有的公理(合理性地)推导出来的,就是非合理性的,知识社会学只对这种知识有效。虽然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不合理性假定广泛地为知识社会学家所接受,但是劳丹认为却有很少的人论证过它的说服力。劳丹为了说明知识社会学的对象和范围,从个人主义的立场论证了知识社会学的不合理性假定的必要性。
  劳丹的问题意识是,想澄清对科学知识而言的知识社会学是否有效,这在基本设问上与曼海姆的问题相对应。曼海姆所关心的问题是社会知识特别是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知识社会学的职份在于平衡‘主义’之争,让各种社会集团产生相互依赖的意识,意识到自己的主义论述特定的社会时空位置及其限制。”很显然,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知识的知识社会学而非科学知识社会学,“曼海姆基本上未料理自然科学知识的社会学问题,而是讨论社会思想中知识的存在约束。”
  劳丹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批判还表现在他对曼海姆历史一社会假定的批判。劳丹认为知识社会学所引起混乱的一个主要根源是混淆“历史的’和“社会的”这两个词的区别。曼海姆指出,我们在历史上所发现的信念有截然不同的两类:一类信念的形成和先决条件显然可以追溯到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另一类信念则丝毫不表现出自己的历史根源或社会根源。劳丹认为这种说法就是说明有些命题的身上带有历史痕迹,另一类命题则给不出关于自身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在什么情况下被首次提出的任何线索。劳丹把带有历史痕迹的信念称之为背景性信念,因为它可以给出有关自身在其中产生的文化背景的重大线索;另一类信念则称作为非背景性信念。劳丹认为对这种区分并不是十分重要,而关键是知识社会学家如何对待它。曼海姆把背景性信念看作是“历史和社会决定的信念”。劳丹认为曼海姆的这种说法等于实际上什么也没有说,“从‘决定’一词不怎么严格的意义上来讲,这种观点无疑是无懈可击的,而且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劳丹还把曼海姆所认为的社会学分析的信念进行了批判。曼海姆认为,任何背景性信念——即使能够在历史上明确起位置的任何信念——均可接受社会学的分析。如果我们能把一个信念钉在“某一历史环境”之上,那么据曼海姆所说,我们就有了“研究者的‘社会地位掺入进’他的研究成果之中”。劳丹认为这一论证完全是似是而非的,因为在进行论证时,曼海姆以及他后来的追随者混淆了“历史的”和“社会的”这两个词的意义。所以劳丹指出:曼海姆的论点初看起来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在他经常说到“历史和社会决定的信念”这句话时总是将“历史的”和“社会的”这两个词相提并论。曼海姆费大力正确地证实了某些信念是历史性的,然后只应用修辞手法他就自称他从而表明这些信念在性质上同时是社会性的。同时劳丹还指出:除了曼海姆和迪儿凯姆,还有许多知识社会学家也相信一个信念如果出现在某一历史背景之中,那么这个信念完全有理由接受社会学的说踢。劳丹认为:某些思想出现在特定的智力环境之中,而它们即决定于该时期所认识到的经验问题,又决定于该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研究传统的特征。所以“在一个预先确立起来的智力背景或智力框架之中,思想的这种同化过程并不包含有社会或社会学的因素。”
  2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的范围
  劳丹认为知识社会学应该有自己的范围和性质,不确定知识社会学的范围和性质是不利于知识社会学的发展的。
  (1)劳丹知识社会学的分类
  劳丹认为“我们首先应做出某些初步的区分,因为此领域中的许多混乱都是由于没能记住某些基本差异所致”。劳丹首先把知识社会学划分为两类即认知知识社会学与非认知知识社会学。“因此,更一般上说,可以有知识的非认知社会学和知识的认识社会学。”
  第一种知识社会学可以看作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它主要研究某些社会结构对某个特定理论及概念形成过程的影响。依据劳丹的解释,如果社会学企图依据外部的社会或经济因素来说明为什么某一理论被发现及发现后被接受还是被拒斥,企图依据外部社会或经济因素预先决定科学家对理论的态度是赞同还是抵制,企图说明某些社会结构对某个特定理论及概念的形成产生影响,那么,这种努力就属于认知科学社会学的解释范围。科学知识社会学一反默顿传统,公然要对长期以来享有免予社会学研究的科学知识特权提出挑战,将科学知识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
  第二种知识社会学应看作是科学社会学(默顿的科学社会学),主要研究科学共同体的组织形式与内部结构,劳丹把这种研究看作是非认知知识社会学。如果社会学家的研究宗旨不是去解释科学家对物理世界的信念体系,不涉及科学活动的认知过程,而是去研究科学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内部社会结构及其功能,那么,这种努力就属于非认知科学社会学的解释范围。劳丹对非认知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解释范围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认知知识社会学即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某些领域是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是作为科学知识核心内容的科学家关于物理世界的信念体系及解释的原则。劳丹认为某些信念是由理性牢固确立起来的不是由社会所决定的。劳丹认为与第一种知识社会学相对照,社会学家会试图根据社会或经济原因来说明为什么某一理论被发现(或在发现后态度是赞同还是敌视)。另外,他会力求表踢某些社会结构对一个理论中诸概念的形成的影响。这类努力属于劳丹称之为科学的认识社会学的范围。显然,认识性的和非认识性的这两种探讨方式可应用于任何思想学科,从具体的科学到神学、形而上学以至社会学本身。
  我认为劳丹对知识社会学的划分是含混不清的:“显然,劳丹是依据社会学家的研究目标及研究方法来给科学社会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两种‘范式’进行划界的,若不顾及冒过分简单化的风险,劳丹的划界标准本质上就是认知标准。在劳丹看来,只要社会学家在科学之社会研究中不触及科学活动的认知层面,那么,这种科学社会学就是非认知科学社会学,亦即默顿科学社会学,反之,则为认知科学社会学。亦即当代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按照劳丹看来,他的认知的知识社会学和非认知的知识社会学的划分不是对知识社会学的划分而是对科学社会学的划分,劳丹在对知识社会学划分的时候就明确指出对知识社会学的研究首先应该对知识社会学进行划分,但是他的划分却是对科学社会学的,“极为重要的是区分两种截然不同的科学社会学。”那么这种说法说明尽管劳丹对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进行了批评并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知识社会学的观点,但是劳丹的社会学严格意义上讲不能是知识社会学而是科学社会学。尽管劳丹表面上说科学知识社会学是知识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事实上劳丹还是把科学知识社会学看作是科学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照劳丹看来,科学社会学包括研究科学共同体和科学建制的不涉及科学知识的社会学,劳丹对这部分的研究范围和对象是没有意见或异议的,同时科学社会学还包括科学知识社会学既是劳丹所说的知识的非认知社会学。我是不同意劳丹对知识社会学的这种划分,所以认为劳丹的这种划分是含混不清的,因为我把知识社会学看作这样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研究社会知识的传统(古典)知识社会学,研究科学共同体的科学社会学和研究科学知识的科学知识社会学。而劳丹则把后两个范式看作是同一个范式。综观劳丹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可以看出。劳丹的知识社会学同曼海姆知识社会学(以曼海姆为代表的传统知识社会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2)科学知识社会学范围
  “知识的认知社会学家在这里通常引用的(或暗含地使用的)方法论原则有三条,我称之为不合理性假定(irra—tionalityassumption)、历史一社会假定和多学科假定。”劳丹把不合理性假定看作是他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范围。
  第一,不舍理性假定
  劳丹把传统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称为不合理性假定,即“当且仅当信念不能用它们的合理性来说明时,知识社会学才可以插手对信念的说明。”劳丹强调指出:不合理性假定只是知识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它并不断言“每当一个信念有充足的理由寓以说明时,它就不可能有社会原因。”它所提出的是一个更弱的纲领性的建议:“每当一个信念有充足的理由予以说明时,就没有必要再去寻求社会方面的说明,而且社会方面的说明未必会更好。”劳丹所提出的不合理性假定是同他的合理性理论相对应的。不合理性假定是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那么合理性理论就不是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所以劳丹认为要想确定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就必须知道知识社会学所不能研究的范围。

  当然照劳丹看来,合理性理论不是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因此“任何合适的知识的认知社会学首先要做的一点就是选择一个合理性理论。”
  第二,合理性理论
  合理性理论的基本目的。劳丹提出合理性理论和分析合理性与知识的认知社会学的依赖关系的目的就是:一提醒社会学家注意,要特别慎重地对特殊事例的合理性做出判断;二强调社会学若要应用于历史事例必须等到思想史的方法应用这些事例成功之后。劳丹指出知识社会学家在确定哪些事例适宜于他们进行社会学分析的时候必须求助于思想史家的提示。在一个事例的理性史被写出之前,知识社会学家只能是无所事事,否则就得废除作为当代思想核心的不合理性假定。
  合理性理论的主要功能。劳丹认为合理性理论的范围越大,那么社会学研究的范围也就越小;相反如果我们接受对合理信念范围横加限制的朴素的合理性理论,那么不合理信念的范围——因而也是社会学的范围——就会变得很大。如果我们接受一个更为丰富的合理性理论,那么许多信念就成“内在的”了,因此不容许做社会学的分析。劳丹指出:知识社会学之所以没有得到更大的发展主要原因是因为社会学家不懂得合理性理论和认识不到与不会选择各种各样的合理性理论。“许多著名社会学家著作中的错误和混乱就是不懂得各种各样的合理信念理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科学知识社会学家受到科学哲学的不良影响,由于社会学家把他们从科学哲学家那里继承过来的“课本式的、归纳主义的”合理性理论看成是神圣的不可更改的,因此他们易于把许多在其他合理性理论看来是完全合理性的思想史事例看成不合理的,因此是社会学的。这就导致了社会学的无意义的工作即是说社会学家对于完全能用内在主义的术语说明的过程寻求社会原因。
  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的关系。劳丹认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的不合理性假定与知识社会学不能研究的合理性理论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这种关系才能使科学知识社会学得到发展,才能真正找出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劳丹指出:在对合理性说明和社会说明做出区分时,并不是说合理性中无社会因素而言,社会结构中无合理性而言。恰恰相反,合理的选择形式和信念形式的多样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社会结构和社会规范。比如在一个学术自由横遭干涉的社会里,合理的理性选择将是不可能的。同样,大多数社会运行是以该制度的代表人物做出的决定多半是以合理的决定为前提的。因此在对信念的说明中合理的说明和社会的说明同时存在。但是在同时存在的这两种说明中,劳丹推崇或强调合理的说明先于社会的说明。同时劳丹也指出:不能因为合理的因素和社会的因素不断的相互掺透而不要不合理性假定。也就是说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是确定的,在对思想或知识的说明方面不可能没有社会学的地盘。
  在这里劳丹明确指出:科学知识社会学只能限定“在不合理性假定的框架之内工作”才有“广阔的天地”。劳丹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范围的界定是绝对的因而也是不合理的,“劳丹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范围的界定未免有些绝对,但是,他的确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科学知识社会学固有的局限性。”
  3科学知识社会学解释的条件
    劳丹认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把科学家关于物理世界的信念体系看作它的经验问题。它依赖于这样的假定:科学家所持的信念是由他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劳丹认为这就否定了某些信念是由理念牢固确立起来的这一事实。如果按照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解释即一切知识都是由社会环境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理性牢固树立起来的,那么社会学家包括科学知识社会学家的思想或信念也就没有什么理性可言,所以也就没有什么理由要求人们去接受这种信念。因此,劳丹为科学知识社会学家提供了一个不使自己理论自相矛盾的药方:某些信念是由理性牢固确立起来的,不是由社会所决定。
  劳丹在他的合理性理论和不合理性假定的关系中划定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认为如果接受他的不合理性假定的说法,或者说认可了不合理性假定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那么知识社会学的解释必须满足这样几个条件:
  (1)当且仅当科学家对信念的态度、对理论的评价与可资参照的理性标准不一致时.科学知识才可以接受社会学的解释。劳丹这样表述:“仅当历史人物对信念的接受或对问题重要性的估价与合理评价所表明的不一致时,这些信念才能接受社会学的分析。”
  (2)对于科学知识社会学所要解释的案例.社会学家必须说明这些案例不能用理性的思想史来解释即它是属于不合理性假定的范围。也就是说不能用思想史来解释的案例才可以用社会学来解释。“知识社会学家必须能够表明,(为了确定哪些事例可能是社会学的)他所接受的合理性理论是最有用的一个。”
  (3)社会学家所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必须首先要证明这一研究是属于不合理性假定,也就是说这一研究是不能用合理性理论来说明的。“对于他所要说明的任何给定的事例,知识的历史社会学家必须表明,这一事例不能用理性的思想的历史来说明。”
   劳丹认为,以科学概念和科学理性为解释对象的社会学其发展前景是有限的,它的失败是因为科学信念本质上是不受社会因素影响或决定的,所有科学知识并不接受社会学的解释。关于科学信念的起因,只要我们能够发展出与我们现在具有的理论相比更为精确,那么原则上是没有理由说不合理性的科学信念不能做社会学的解释。
  从劳丹所给出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来看非理性的科学知识是其研究对象,理性的科学知识则是思想史所研究的对象。真的知识、成功的知识、理性的知识是由理性思想史所解释的对象;伪的知识、失败的知识、非理性的知识则是由科学知识社会学所研究的内容。他认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解释范围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知识都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解释范围,社会学只能解释那些伪的、失败的和非理性的知识和信念,这些知识和信念才是社会因素掺人而导致的。社会学的天职就是研究这些由社会因素而导致的伪的、失败的和非理性的知识和信念,其研究目的就是在科学知识的产生过程中如何清除导致科学知识失败、变伪和成为非理性知识的社会因素。同样道理,那些真的成功的和理性的知识与信念是由理性牢固确立的,在其形成过程中并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并不接受社会学的解释。照劳丹看来,尽管经过了几十年的研究工作,当代知识社会学的解释还是“过于粗糙,远远达不到起码的确切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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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郭强 [标签: 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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