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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视阈下推己及人的现代的策略

曲蓉,博士,讲师,宁波大学法学院
    一
    在中国传统道德思想中,推己及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可称为忠恕之道(《论语》)或絜矩之道(《大学》)。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就从不同角度对推己及人的思想进行了深入探讨。《论语》中记录了孔子关于推己及人的许多论述。在回答弟子子贡什么是可以终身践行的行为准则时,孔子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大学》将推己及人解释为“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如果说不希望地位高的人如此待我,我也不应当如此对待地位低的人;如果不希望地位低的人如此对待我,我也不应当如此对待地位高的人。如果在各种伦理关系中都能够遵循这样的行为准则,那么,一个人的行为就能够符合规矩,一个社会就能长治久安。后世的儒者们逐渐将这一思想发扬光大成为处理伦理关系的重要原则。
    中国古代其他流派的思想,例如墨家的“兼爱”也包含了推己及人的意思。其实,世界几乎所有文化都有类似的思想。例如,《圣经·马太福音》记载了耶稣基督的箴言“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们怎样待你,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另外,犹太教的“爱邻如己”、伊斯兰教的“善待邻居”、佛教的“慈悲心”等也都传达了与推己及人意思相通的道德原则。
    推己及人的原则主要包括消极和积极两个层次的内容:消极的部分是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积极的部分是指“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WWw.11665.com它们分别从限制自己的行为和主动实施行为等两个方面确定了推己及人的路径。如果我不期望别人对我有某种行为,我也不会将这样的行为施加给别人;如果我期望别人对我有某种行为,我也应当为别人有这种行为。例如,我不期望别人欺骗我,我也不应当欺骗别人;如果我希望别人帮我脱离困境,那么,当别人有困难时,我也应当帮他们脱离困境。
    不能简单地将推己及人理解为由己及他的行为方式,它强调个体从道德需求出发类推他人的道德需求,并以此为基点引导自己的行为。就是说,推己及人中的“己欲”和“不欲”并不是个体的一般欲求或需要,而特指“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的道德需求。个体将自身对礼、敬、仁、爱的道德需求转化为当下的道德行为,善才由此而生。从这个角度看,推己及人实际上统帅了其他善德,引导它们转化为现实的道德行为。这样,推己及人也成为了传统社会下人际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以及评价个体行为是非善恶以及道德与不道德的根本标准。孔子在《论语》中言“吾道一以贯之”,曾子认为这个道就是“忠恕”,亦即推己及人。当然,推己及人的原则也有其适用的范围。由于建立在道德需求的同类类推基础上,推己及人中的“他人”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他人,而是指具有特定涵义的同类人,例如同族人、男人。因此,中国人对外国人、男人对女人并不总是能够做到推己及人。
    推己及人具有很强的内向性,体现出以个体自我价值为核心的形态,道德也成为了“为我之德”。所以,孔子强调“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从这一意义上说,推己及人反映了个体的道德自律。道德行为虽然受到客观社会环境的制约,但归根结底是个体的自我选择。人们是与尘世随波逐流还是从自身做起、有所作为,都依赖于主体的自我选择。个体对善、对幸福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实在性,将其作为出发点,限制自身的不良行为,激发促成他人幸福的行为是为己之德的重要含义。
    作为道德原则,推己及人并不是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存在的,而是道德进化的产物。在整个道德体系的演进过程中,推己及人的行为准则居于较高的层次。在人类童年,人们最初遵循的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原始氏族部落之间的血亲复仇的行为方式。如果甲部落的利益包括部落成员的生命遭到乙部落的侵害,甲部落必定将同样的行为施加于乙部落,而乙部落反过来再报复甲部落,结果必然导致氏族部落之间无止境的杀戮。这样看来,报复原则是一种利益双输的策略;相比之下,推己及人却能实现人际交往双方利益的双赢。因此,随着社会发展,推己及人逐渐淘汰了报复原则成为普遍被认同的道德原则。由报复原则向推己及人的进化是人类摆脱蒙昧时代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但推己及人与报复原则一样都强调基于公平正义之上、人际关系或行为的对等交换性质。就此而言,推己及人只是一种有限的道德原则,要低于“爱的法则”①,后者超越了正义,是一种追求神圣的道德原则。
    二
    在现代社会,推己及人更应被视为一种道德思维。作为道德思维的推己及人不同于作为道德原则的推己及人,它本身不再被看作是衡量行为是非、善恶与否的标准,而是一种使道德生活更为简单通畅的思考或决策方式。从社会心理角度看,推己及人的方式又叫“换位思维”,是思考者将自身与被思考的对象置为一体,设身处地,将心比心,由己及他的一种思维方式。
    推己及人的道德推理依据是“如心”。即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替别人着想。如心是一种认识他者的重要方法,从自己的愿望和需求出发,揣测他者的愿望和需求,对他者有所认识,从而有所为有所不为。这要求个体首先要体验和了解什么是自己的愿望和需求。在这一过程中,个体本身也同样被置于客体的地位接受审查。这样来看,如心是一个较为客观的推理过程。但如心也有一定的界限,它的目标在于实现行为对等性或一致性。也就是说,我的利益不应当受到他人的侵害,我也应当以同样方式对待他人;我期望他人能够帮我脱离困境,我也应当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而个体的其他利益、愿望不应当奢求能够通过将心比心的方式实现。例如,一个人想成为集体的核心,这样的愿望就不能够进行推及。
    进一步地,可以把推己及人的前提归结为“人己同类”的思想。所谓同类包括两个意思,一是相似,二是属于相同或相似事物的综合。只有相同或相似,己与人之间才可以进行类推。人心同此心,出于心的相似性,通过我心类比忖度他人之心就是没有问题的。正是基于“人”、“己”同类的思想意识,可以无障碍地做到相互替换,仁爱才能够从天下血缘亲情推广到天下,达到“泛爱众”。并且,人类与世间万物都是自然界的一份子,同类意识也可以延伸至世间万物,达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推己及人强调从身边、从熟悉的方面入手。子曰:“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朱熹对“能近取譬”的注释是“近取诸身,以己所欲譬之他人,知其所欲亦犹是也。然后推其所欲以及于人,则恕之事而仁之术也。于此勉焉,则有以胜其人欲之私,而全其天理之公矣。”②“己身”是与自己最切近的,从己身推及他人,也就能够知道他人所欲所求是什么,也就可以从切近处推及到疏离处。“所谓‘能近取譬’,就是能以我对待与己最亲近的人的情感和行为为譬,施于疏者、远者,就能达到仁。”③
    推己及人的方式在个体的道德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己及人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生活变得简单,应用于实践时也能够有效地减少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增加善意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采用“推己及人”的方式,那么在与他人交往中除非他人要求,个体不可能采取什么道德行动,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才是善的,哪些才是对他人好的行为,道德就成为了单纯地对他人需求的回应,这就取消了道德主体的主动性。而且,对于那些不可能提出道德要求的人(胚胎、婴儿、垂死的人等)或生物,也不可能存在任何道德行为。这样,道德适用领域和场所将大大萎缩。
    推己及人诉诸相似性,它的一个前提假定就是平等。推己及人的思想本身包含了将道德对象置于与主体同等的地位,将其看作是与自己有同样需求、利益的存在,而不将个体自我看作是道德关系中的特例而享有特权。另外,推己及人还蕴含了善意的思想,个体并不是道德的奴隶,相反是道德的主体,可以积极表达对他人的主动关切,这也包含了个体善意共存的思想。
    推己及人的方式也并非无懈可击,相反,它在应用时也会面临困境。如果个体是利己主义者,他遵循“推己及人”,认为其他人也是利己的,因而“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这就极可能取消道德存在的合理性。同样,如果个体本身是邪恶的、心术不正的,以“推己及人”的思维,他认为每个人都是邪恶的,世界就是尔虞我诈、弱肉强食。④如此的推己及人很有可能会引导个体朝着与善相反的方向发展。

    三
    无论作为道德原则还是道德思维,推己及人在日常化的道德生活中还是通常有效的:在大工业时代来临之前,推己及人是全世界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在现代社会,推己及人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采纳的道德思维方式。但在公民道德建设的背景下,推己及人能否引导公民进行角色转换、塑造公民道德,这需要深入的理论探讨。
    推己及人强调“能近取譬”、“由近及远”,这种方法在实际应用中会呈现差序格局。按照与己关系的亲密度,推己及人的应用程度是不同的:亲密度越高,就越能在所有的事情上践行此方法;亲密度越低,践行的范围就逐渐缩小。但当发生伦理冲突的时候,这种差序格局往往偏向于实现关系较近者的利益,而侵害关系较远者的利益。因为相对于关系较远者,个体更容易感知关系较近者的利益。在当代公民社会中,这种方法往往导致以强势群体的利益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例如,当公民利益和环境利益发生冲突,仁民爱物的思想将偏向公民利益;代际冲突时,推己及人偏向当代人的利益;堕胎问题中,推己及人通常否定胚胎的生存权。在这些道德困境中,弱势群体缺乏话语权,因此,他们的利益往往容易受到忽视或侵害。推己及人思维的目标是促成道德行为的现实化,但实际操作中却造成了相反的境地。
    另外,随着人己亲密度逐渐降低,超过个体的感知界限的话,推己及人就很难适用了。因此,推己及人的应用范围是有界限的。在传统社会,推己及人主要适用于五伦关系或扩大的亲缘关系。而超越五伦关系之外,推己及人就需要主体具有更强的道德意识。孔子本人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强调推及到一般公众是很难的。“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子曰:‘赐也,非尔所及也。’”(《论语·公冶长》)孔子认为特别不容易在如下两个方面践行推己及人,一是“出门”,二是“使民”。“出门”在外,人们互相不认识,也没有必要花很多心思。下级出于迎合或恐惧的原因,会花比较多的心思猜测上级的心思,但是,地位较高的人往往就不会花什么力气对下面的人推己及人。所以,孔子提出要“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论语·颜渊》),内外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才能达到内外无怨。
    相比之下,当代公民社会的伦理关系非常复杂,远远超出了传统社会的五伦关系,这使得推己及人的思维面临挑战。根据主体不同,公民社会的伦理关系可以大致分为四大类,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以及公民(群体)与自然等。公民之间的交往是一般大众的交往,属于孔子所言的难以推己及人的情形。推己及人诉诸主体之间的相似性,但不同公民之间存在诸多冲突和显著的差异,尤其随着社会多样性日益发展,“人”和“己”之间的差异性远远超过了其一致性。不同个体之间无论在利益、立场、成长经历以及生活环境等方面都彼此不同,在道德需求方面更是如此,又如何拿有限的相似性去推及无限的差异性呢?不仅如此,人们的利益和立场还可能是相反、相对立的,这就使推己及人几乎不太可能。譬如,中国人有尊老爱幼的传统,坐公车的时候都会给老年人让座。但如果碰到一个日本老人或美国老人的话,后者可能认为给自己让座是暗示自己太老了,是一种歧视。以己心推及人心未必总是有效的,因为人心与我心常常存在巨大的差别。
    当触及到公民社会其他伦理关系时,推己及人就更难实现,例如公民与群体的关系。群体是由个体成员构成的,可以看作是人群的集合。但除此而外,大多数群体还包括目标、结构和价值观等要素。尤其是价值观,它使得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能够区分开来。像国家、政府、同性恋团体、女权组织等群体同是人群的集合,但由于彼此价值观不同,这些群体也成为了超越个体、人群集合的不同存在。这样,在公民与群体的交往中,个体很难从自身的利益、需要推及其所在群体的利益、需要,更不消说其他群体的利益、需要。即使在认知上能够了解群体的利益、需要,但在实践上,尊重或实现群体的利益、需要就更难了。尤其当道德主体本身为群体时,推己及人的方式也不太适用。另外,公民社会的伦理关系还涉及其他深层的问题,包括如何对待环境、胚胎、克隆等问题。在这类道德问题中,更缺乏推及的基础。
    从表面上看,推己及人是主体将自己的道德需求升华为自身的道德准则。例如,我认为撒谎是恶的,不希望别人对我撒谎,因此,我首先不会说谎;我认为守约是好的,不希望别人违背约定,因此,我首先守约。但这一准则还包含了一个潜在的前提,即希望将自己的道德原则变成他人的道德原则。我不说谎,也要求他人不说谎;我守约,也要求他人守约。在当前的公民社会中,能否将自己的道德原则加诸他人是个问题。现代公民社会建立的过程中,多元道德并存,传统道德对社会生活仍然具有约束力,新兴道德正在确立自己的地位,西方道德体系带来了巨大影响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在类似的状况下可能会有非常不同的行为选择,而期待他人能够遵循自己的道德原则是非常困难的。况且,无人有权将自身看作是绝对的道德权威,将自己的道德原则强加给他人,这缺乏合理性依据,还有可能沦为道德上的法西斯主义。因此,由于推己及人暗含的前提是很难实现的,也使推己及人面临不可避免的困境。
    除此而外,公民社会的其他伦理关系也很难实现行为的平等交换。例如,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服从国家利益,但反过来,公民不能要求国家服从公民的个人利益,相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战争),即使国家违反了公民的正当利益也要求后者能够以国家利益为准绳。当推及的对象是无生命存在时,推己及人不可能使伦理关系的对象有对等的回报。如果说得不到对等性质的行为回应,推己及人的根基就会动摇。
    道德需要调整人与异于己的事物的关系,推己及人式的内于己的道德思维显然是有局限的,因而,需要主体的道德反思。人具有“沉重的肉身”,这种存在为人设置了限制。人无法摆脱自我中心的影响,个体的知情意都受到自身的局限而存在盲点,个体的欲望、处境、命运也制约他的行为。总而言之,人无法摆脱自身存在的影响,他的所有道德行为同样也受到了存在本身的限制和影响。⑤因此,为了消除内己道德思维的局限性,特别需要主体进行道德反思。个体通过他人的视角审查自身,他人成为主体,自我则被置于客体的地位,自我的需求、意识和行为等等统统被加以审视。通过这种审查,那些“唯我”的东西能够被剔除出去,自我逐渐获得了客观性。从而,或多或少地消除了推己及人思维的主观性。⑥
    在现代公共生活和公共交往中,人们要与许多不确定的人打交道,不熟悉、不确定性都会影响推己及人思维的有效实现。通过公共生活中的“对话”或“商谈”,个体自身和他人的道德需求都将被作为公共讨论的对象,这有助于引导个体认识和了解他人的道德需求及其与自我道德需求之间的差距。对话和商谈有助于克服主体的自我性,超越“己”的道德封闭的障碍,而赋予其更多的公共性。这样,推己及人不再是自我的呓语。当然,“推己及人”本身所具有的道德性质以及个体的道德心,才能使对话成为可能。
    注释:
    ①[美]h·t·d·罗斯特.黄金法则[m].赵稀方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12.
    ②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济南:齐鲁书社,1992:60.
    ③焦国成.中国古代人我关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61.
    ④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欺骗之所以得逞的基础就是他人的信任,它不能由“推己及人”的道德思维得出。
    ⑤因此,西方基督教的原罪说强调仅仅人的存在就构成了罪责,因为他的存在占据了他人的空间。有学者进一步解释说,原罪说能够使人认清现实,又必然限制人们带着无罪的心理为恶或放弃为善。而之所以许多人不能领会这一点,在于没有人能摆脱以自我为中心的世界观。(参见:罗伯特·施佩曼.道德的基本概念[m].沈国琴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73-74.)
    ⑥还要认识到,道德反思的有效性和程度与主体的认知、善意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不必然消除其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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