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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尼各马可伦理学 与 道德原则研究 伦理思想的几点比较
    论文关键词亚里士多德 休漠 经验主义 理性 道德 情感 法
    论文摘要《尼各马可伦理学》和《道德原则研究》是关于伦理学的两个经验性读本。但是,与休漠哲学相比,亚里士多德哲学有着浓厚的形而上学特质,这使得两人讨论伦理学问题的方法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之处,从而最终导致两人在许多具体问题的看法上,有着诸多可比较之处。本文在分析这两本著作的基本方法的异同之处的基础上,试图对两人关于以下两个问题的看法作些比较性的分析:一、关于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和道德评价的最终依据;二、对一般“法”与具体案例的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尼各马可伦理学》与《道德原则研究》的经验主义立场与方法比较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以下简称《尼各马可》)和休漠的《道德原则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是历史上关于伦理学的两部名著。从传承的角度看,有许多可加以比较之处。在《尼各马可》中讨论德性问题时大体上采用了经验主义的立场和方法。一方面,他在分析某一品质的定义和内容时,并不试图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展开论述,他总是先尽可能列举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这些品质的定义和内容的流行观点和看法,然后对之加以逻辑地考察和分析,最终抛弃那些经受不住这种检查的观点和看法,保留那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见解。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准确领会和把握德性目标时,也不能靠形而上学的分析,而是应诉诸于经验和实践。wwW.11665.CoM在他看来,我们只有在具体的经验性的情景中,才能确立中道,使行为符合德性要求。因此,亚里士多德在文本中处处强调“实践智慧”(也就是“明智”)的重要性。
    然而,在《尼各马可》中除了这种经验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外,贯彻全书的、还有另一条线索:亚里士多德对灵魂及其结构的形而上学处理。
    我们可以直接从作者对幸福的界定中看出这一点。在《尼各马可》第一卷中,亚里士多德展开了如下论述:伦理学的最高目标是至善,至善就是幸福,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广义的“德胜”指的就是事物“好”的或“善”的(good)形式,而万物运动的过程就是把这种“好”的或“善”的形式作为目的,向着它发展,最终把这一目的由潜能变为现实。所以,灵魂的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就是把自身被先天规定为善的属性(即是“德性”或“自然德行,’)作为目的,向着这一目的(即是“合乎德性”)运动和发展。所以,我们要想达到幸福这一至高目标,就必须先搞清楚我们的灵魂中的那些作为先天存在的善的属性。
    亚里士多德在考察灵魂时首先将灵魂划分为“无逻各斯”的部分和“有逻各斯”的部分(具体情况,在下文需要之处再详加分析),我们需要使这些作为潜能的属性各按其善,在实现活动中变成现实,达乎完满,即是幸福,这也是伦理学的最高目标。因此,在讨论各种德性时,亚里士多德虽然强调具体实践中的经验性因素的作用,但又总是以“合乎逻各斯”、合乎“高尚(高贵)”作为下定义的潜在前提。例如,人该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追求肉体需要的满足,在何种程度上追求理性沉思的乐趣,这都取决于“灵魂”的诸要素在其中的结构。而灵魂的诸要素在其中的结构,又是由自然先天地赋予我们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在这种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最终又从经验主义的出发点回到了形而上学的立场上来了。
    与亚里士多德相比,休漠在《研究》中的经验主义立场就较为彻底。在《研究》的第一章中,休漠一开始提出自己要讨论的主要伦理学问题时,就直截了当地宣称了他的解答方法,即“我们只能期望通过采用实验的方法和通过从特定事例的比较中推演出一般的准则来获得成功。 “我们将分析形成日常生活中我们称之为‘个人价值’(personal merit)东西的各种心理品质的那种复合……并将考虑那如果被归于任何个人则意味着对他不是称赞便是谴责、并可能影响对他性格和作风的任何颂扬或讽刺的每一种习惯、情感、或能力。如果说引文中的“分析日常生活”揭示了休漠与亚里士多德研究问题的相同出发点的话,那么,这里休漠要寻找的道德的最终评判标准则揭示了他与亚里士多德的差别所在:休漠在此明确说明,规定人们进行评价的依据是“习惯、情感、或能力”,而不是合乎逻各斯的灵魂的善的“德性”。而休漠的这种“习惯、情感、或能力”,在他自己看来,无非是某种经验性的感觉。
    所以,在探讨道德问题的方法上,休漠的经验主义立场与亚里士多德相比更为彻底。这种区别导致两人在讨论以下两个具体问题时往往得出既相似又不同的结论。
    二、关于“理性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道德评价的最终依据”问题的解答比较
    两部著作关于理性(推理、思考、考虑)在道德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有着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即在道德实践中,人们往往是事先确立一个行动的目标,然后依靠理性帮助在实践中准确地命中目标,使行为得以合乎目标。所以,理性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仅是确立手段,而不是制定目的。
    所以,两人均认为,一个完全符合道德标准的实践活动应包含两个因素:好的(价值上好的、善的)目的和好的(适于达到目的)手段。但两个文本展开论述时的具体角度略有不同,亚里士多德强调在道德实践中我们应如何运用理性,而休漠又强调了在对行为做道德评价之先,我们如何运用理性分析行为中的事实和关系。
    在这里,保证好的手段,需要的是理性的推理和思考。可好的目的从何而来呢?亚里士多德解答这个问题时仍求诸于他的关于灵魂的理论,而休漠则直接诉诸于情感。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灵魂的有逻各斯部分里,有“智慧”、“理解”等均为“好的”品质,而无逻各斯部分则有着“勇敢”、“节制”等或好或坏的品质以及各种欲望,而好的品质就被称为德性,但还不是真正的现实的德性,它们只是人生而具有的“自然德性”。就是这种天赋的自然德性成为我们道德实践中的“好的目的”的来源,行为若以这些自然德性为目的,假之理性(明智)成功地策划(考虑),使得行为能准确地命中目标,那么自然的德性就在这种实现活动中变成真正的德性了。
    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此求助于自己的灵魂结构理论,把道德价值最终归于灵魂的先天要素,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显示了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哲学气质。但就像其实体学说存在着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矛盾对立一样,亚里士多德对“好的目的”的理论解释也显出了其伦理学体系的矛盾,即什么是好的品质呢?既然亚里士多德为了解释道德价值的根基而假设了一整套的关于灵魂的先天原理,那么道德的根基、好的品质,看来似乎就必须从其先天原理那里获得规定了。但事实恰好相反,道德价值的根基在于先天原理,而先天原理的根基却在于后天经验,即好的品质、德性,就是受称赞的品质,是值得称赞的品质。在此,《尼各马可》又留给了我们一个不彻底的解答。当我们追问,某一品质值得称赞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就无法在《尼各马可》里得到满意的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休漠在《研究》中给予了回答。当然,他是从自己的立场上回答的。休漠认为,“理性或判断力要么判断事实,要么判断关系,它单独不足以产生任何道德的谴责或赞许。因此,他“将德性界定为凡是给予旁观者以快乐的赞许情感的心理活动或品质。“道德性是有情感所规定的”。理性的作用是“给我们指明品质和行动的有害的或有用的趋向”,而对这些行动和趋向进行谴责或赞许的,是一种情感即人类普遍拥有的“同情心”,那么,若问人们的情感基于什么原则去赞许或谴责一种品质呢?对此,亚里十多德没有给予合理的解答,而休漠的回答是:基于品质和行为的有用性或有害性(完全经验主义的立场)。“个人价值完全在于拥有一些对自己或他人有用的或令自己或他人愉快的心理品质。……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对人类的行为举止作出任何颂扬或讽刺、赞许或责难时,这些原则仍然被我们委婉地坚持着。
    三、对一般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例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的解决方法的比较
    在《尼各马可》与《研究》两本著作中,在讨论“公正”(正义)德性的问题时,两位哲学家对法律均有所论述。他们都认识到了如下问题:普通的法律条文,作为一般性的陈述,在处理具体案例时,有时会产生某种尴尬现象。比如我们可能会发现,在某些时候如果人们严格坚持法律条文来对具体案例做判决的话,会显得不合情理,甚至有违公正。那么,这时我们具体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会看到,针对这种现象,亚里士多德和休漠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两种不同思路。
    在《尼各马可》中,亚里士多德对经验世界尤其是人事的纷繁复杂性是有深刻体会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尽管由于法律陈述公正,所以守公正之法就是公正的,而且,守法的公正甚至就是德性的整体;但是,由于法律仅是“一般陈述”,而“人的行为的内容是无法精确地说明的。”所以,“法律制定一条规则,就会有一种例外。“在处理这些例外时,若严格依照法律,就会出错,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时,我们就要以“公正”本身而不是陈述公正的“法律条文”作为标准,来处理具体案件。而如此做,就叫“公道”。公道虽然偏离了法律,但却更为严格地j咯守了最终目标:公正。所以,公道本身就是公正,是一种较好的公正(相比法律的公正或守法的公正来说)。
    但休漠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完全不同的思路。这种差异源于两人对“公正”德性(《研究》中,曾晓平译为“正义”)的不同界定。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而且是针对于他人的品质。休漠当然也认为正义是社会性的(即亚里士多德所谓的“针对于他人”的)德性。但,休漠远不认为正义就是社会性的德性的总体,他认为正义德性只是社会性的德性的一部分。而且,这一部分与其他社会性的德性不但存在着差异,甚至有时会发生冲突。在论述正义德性与同样作为社会性德性的仁爱德性之间的差异时,休漠做了如下对比。

   休漠说,“人道和仁爱这两种社会性的德性发挥作用是通过一种直接的趋向或本能,这种趋向或本能主要着眼于打动感情这一简单的对象,而不理会任何体制和体系,亦不理会他人的协力,模仿或榜样所产生的后果。”人道和仁爱常常“使他们无暇去考虑其余的人类在类似情况下的情感或行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社会性的激情都是着眼于某一单个的个别对象,仅仅追求所爱和所敬重的那个人的安全和幸福。”但是,与人道和仁爱德性的要求相反,正义德性必须考虑的唯一对象或其唯一的目标是公共的效用。它的益处因此不是着眼于“单个人的每一个单个行动的后果”,而是“社会整体或其大部分一致赞同的整个体制或体系。
    下面,休漠就在此基础上明确地指出他针对一般“法”与具体案例产生冲突时的看法。从字面上看,这种看法与亚里士多德似乎是一致的。他说,“一切规范所有权的自然法以及一切民法都是一般性的。”而“不考虑有关个人的性格、境况和关系,不考虑……特定的后果。”但联系上下文仔细体会,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论述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之间的重大差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不考虑具体境况,指的是法作为一般陈述,不可能完全照顾到具体细节(属于无奈之举);而在休漠看来,法本不必考虑具体的特定的情况。因为正义本身就是着眼于公共的效用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如若考虑细节,那么,细节与整体利益之间常常会产生冲突,反而更不利于法对整体利益的保障。所以,在面临法与特定情况的冲突时,亚里士多德选择的是:由于这种冲突是无奈之举,所以就要尽力克服,以公道(这一更优越的公正)来纠正法律的缺陷,以达到更完满的善。而休漠却主张,为了确保公共的利益,确保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范的权威性,我们只能牺牲具体的利益,容忍“正义”所产生的恶,休漠说,“如果由此在大体上善多于恶,那就足够了。
    针对亚里士多德与休漠的这种差异,我们也可以从两人的基本哲学观点的差异之处找到原因。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从思辨的形而上学的立场出发,在实践中,致力于对“善”(《尼各马可》以“善”为首发章)和完满幸福(《尼各马可》以幸福为结局章)的追求,因此,他强调要尽可能地克服所有的恶,以达到思辨体系的绝对完满。而休漠则从彻底的经验主义立场出发,认为经验的世界不是完满的世界,也不是整齐划一的世界,即使承认世界是由上帝所创,这个世界也同样有着各种缺陷和冲突。“甚至宇宙的一般的法则,尽管是由无限的智慧所计划的,也不能排除其每一次特定的运行中的所有灾难或不便。所以,休漠认为,为了整体利益,我们在特定案例中必须严格遵从法律的判决,而不能对这种判决有所更动。在牺牲个体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尽可能地维系社会整体的或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是一个经验主义者的眼光。
    本文觉得,两位哲学家各自的解答其实均有各自合理的、恰当的理由,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待和反思。更何况,如果仔细地阅读《研究》,我们会发现,休漠之所以如此解答,是因为他有着更深远的考虑和祈望。那就是,“如果我们承认(这其实是自明的),一个特定的正义行为的特定后果可能既有害于公众也有害于单个人,那么结果就是,人人在接受正义这一德性时必定着眼于整体的计划或体系,必定期望他们的同胞以同样的行为和举止相呼应。这是一种向所有人发出的呼吁。休漠说,这些其他的社会性的德性,尤其是人道或仁爱“不理会任何体制和体系,亦不理会他人的协力,模仿或榜样所产生的后果”。休漠因此认为,为社会整体利益计,在这些社会性的德行与正义相冲突时,人们应该支持正义。因此,休漠在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符合某些社会性的德性的实践行为,虽然对该行为的特定的对象是有利的、是善的,但如果对社会整体会产生某种坏的影响,或者即使作为单个的实践行为,它们对社会并无坏的影响,但如果其他人也如此行事时会对社会产生某种不良后果,我们就应该对之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
    于是,休漠在此发出一种呼吁:人们的实践行为必须考虑到社会整体的体制和体系,必须考虑其他人也如此行为时该行为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人人在接受正义这一德性时必定着眼于整体的计划或体系,必定期望他们的同胞以同样的行为和举止相呼应。”这就是休漠的最终期待。
    总的说来,虽然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和休漠的《道德原则研究》都是经验性文本。但亚里斯多德本人的形而上学气质,使得他对其探讨伦理学问题时所用的经验性方法的贯彻并没有休漠那么彻底。而这也就是两本著作面对相同的问题时,却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的一个颇为重要的原因。但无论如何,他们的解决思路对我们当今思考相关问题都是有着不可忽视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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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袁涛 刘水静 [标签: 尼各马可伦理学 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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