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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分析: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

摘要 分析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分析语言的意义。自70年代以来,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实在论和以达米特为代表的反实在论围绕意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者提出了以真理概念为基础的成真条件语义学理论,后者提出了以证实概念为基础的辨明条件语义学理论。本文分析了这场争论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及主要策略,并探讨了双方基本观点可能蕴涵的不同的形上学立场。以此为基础,本文还对争论双方作了批判性的评论,而且提出了一种探索语言意义问题的新思路。
   关键词 意义 真理 证实 实在论 反实在论

   abstract analytical philosophy aims mainly for analyzing themeanings of language. concerning this there has been a fierceargument between realism and antirealism since the 1970's. d.davidson who is the leading exponent of realism advanced thetruth-condition semantics based on "truth", and m. dummettrepresenting antirealism put forward  the  justification-condition semantics based upon "verification".in this paperthe author makes some critical comments on main questions,ideas, tactics and metaphysical implications showed inthe debate.the author also submits a new suggestion on  thequest for the meanings of language.

  一、争论的背景和焦点
(一)毫无疑问,分析哲学的出现是20世纪哲学的一个显著特点。Www.11665.cOM那么,什么是分析哲学呢?当代著名分析哲学家塞尔(j.r.searle)以简洁的表述作了这样的界定:“对分析哲学的最简单的表征是它主要致力于意义的分析。”〔1〕对意义的分析主要涉及语言、 思想和世界的关系。由于分析哲学家普遍地把对思想的探索化归为对语言的探索,所以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成了意义分析的核心问题。众多分析哲学家持有一种基本信念,即语言的基本特征显示了世界的基本特征,因而研究语言的基本特征是揭示世界的基本特征的有效途径。本文所论实在论者与反实在论者均持有这一基本信念。
(二)任何一种语言都由一些语词及由这些语词按特定句法所构成的语句组成。因此,对语言意义的分析涉及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分析哲学的先驱弗雷格(g.frege )提出的如下纲领性原则已为多数分析哲学家所接受:“决不孤立地寻问一个词的意义,而只在一个命题的语境中寻问一个词的意义。 ”〔2 〕分析哲学家通常称此原则为“语境原则”(the contextual principle)。本文所论实在论者和反实在论者均接受这一原则。
弗雷格按上述原则别出心裁地把一个语句看作一个复合名称。他认为,作为复合名称的任何语句必以真或假作为其所指。换言之,他主张在分析语言的意义时, 在逻辑上必须坚持排中律(the  law  ofexcluded middle):就命题逻辑而言,任一语句表达的命题p或真或假,没有第三种可能,即pv~p;就一阶谓词逻辑而言, 对于任何变项表达的个体x,要么具有性质q,要么不具有性质q,没有第三种可能, 即(@①x(q(x)v~q(x))。用另一等价的说法,弗雷格主张在分析语言的意义时, 在语义学上必须坚持二值原则(the  principle  ofbivalence)。本文所论实在论者接受弗雷格的这一主张, 而反实在论者拒斥这一主张。
弗雷格还主张一个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它据以指定为真的那些条件,因为语句作为复合名称,指的就是这些成真条件付诸实现的意思。卡尔纳普(r.camap)对这一主张作了更明确的表述:“了解一个语句的意 义就是了解这个语句在哪种可能的情形下是真的,在哪种可能的情形下是假的。”〔3〕本文所述实在论者遵循这一研究途径, 反实在论者则反对这一研究途径。
(三)戴维森对一个系统地分析语言意义的理论的恰当性条件作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一个恰当的意义理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4〕
a.赋义性条件:一个恰当的意义理论必须能为自然语言l 中的任何一个语句s提供意义的解释;
b.构成性条件:一个恰当的意义理论必须能说明s是怎样根据l的有限语词和规则组合而成的;
c.证明性条件:一个恰当的意义理论必须能证明可由有限的公理合乎逻辑地衍推出l中的无穷语句;
d.检验性条件:一个恰当的意义理论必须能得到经验的检验。
对这四个条件本身,本文所述实在论者和反实在论者没有太多争议,但对什么样的意义理论才能满足这些条件则各执一端。争论的焦点可以归结为三个问题:
q1:以真理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中心概念是不是合适的选择?或者说,成真条件语义学是否能够成立?
q2:恰当的意义理论是否必须承认客观事实的独立存在?或者说,真理符合论是否能够成立?
q3:恰当的意义理论是否必须承认语句真值的独立存在?或者说,排中律或二值原则是否普遍有效?
本文所论实在论者对三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而反实在论者则相反。
    二、实在论:真理—意义分析
(一)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实在论者在分析语言的意义时,采取了三大策略。第一个是:在阐明语言的意义时,把内涵表达方式逻辑地转换成外延表达方式。按奎因(w.v.o.quine)的说法, 这是一种“语义上升法”(semantic ascent)。
戴维森认为,根据语境原则,对任一语词w 意义的分析都必须以对由w和别的语词合适地组成的语句s意义的分析作为先决条件。恰当的意义理论凭借所论语言l中特定的形成规则,能够说明由w和别的语词构成s的合适性。由此,构成性条件便能得到满足。进而言之,用语句s取代构成s的语词w,用语句p取代表达w意义的任意语词m,便可将“w意谓着m”之类的表达形式转换成下述语句类型:
(1)s意谓着p(s means that p)。从结构方面看,s是表征一个语句合适形式的描述句,而p是s 所描述的分句,that便是其标记。从意义方面看,p是对s的意义的表达。但是,戴维森认为这里的“意谓着”一词不能恰当地表征“语句意义”这一概念,因为它是一个语义模糊、多义的内涵的表达式。为了把它变成一个语义清晰、单义的外延表达式,戴维森主张代之以“是f 当且仅当”这一表达式,其中f是任何形式的谓词。这样, ⑴就转换成了如下双蕴涵形式的外延表达式:
(2)s是f当且仅当p(s is f if and only if p)。
至此,所谓语义上升已经完成。由于戴维森对q1作了肯定回答,所以他认为根据自然语言l中任意谓词“是f”和初始谓词“是真的”在塔斯基(a.tarski)规约t的限制下,对l中任何语句都满足相同的条件,可以断定二者具有相同的外延。因此,⑵可以逻辑等值地转换成塔斯基的规约t:
(3)s是真的当且仅当p(s is true if and only if p)。
在戴维森看来,根据(3),赋义性条件能够得到满足,因为只要 陈述一个语句的成真条件,就等于解释了这个语句的意义。此外,因为任何语句均可化归为(3)式语句,亦即说(3)具有公理性质,所以证明性条件也可得到满足。
(二)反用和扩展塔斯基的真理论是戴维森的第二个策略。所谓“反用”是说,塔斯基把真理概念作为须用“满足”来定义的概念,而戴维森认为真理是一个可用于定义“意义”的初始概念。“满足”表征一个对象序列与一个语句函项的关系。例如,3和2构成一个对象序列3>2 , 若x=3,y=2,则该对象序列满足语句函项x>y。由此,便可得到一个(3)式的语句:“‘3>2’是真的当且仅当3>2”。它是规约t“‘x>y ’是真的当且仅当x>y”的一个实例。 戴维森在批评塔斯基时指出:“满足概念与谓词的指称概念极为相似——实际上,我们可能会将一个谓词的所指定义为满足这个谓词的那类实体。困难在于一种绝对的真理理论没有真正说明满足关系。例如,当这种理论最终表征‘x 飞翔’这个谓词的特征时,它仅仅告诉我们说,有一个实体满足‘x飞翔’当且仅 当那个实体飞翔。”〔5〕戴维森认为真理概念是一个初始概念, 它不必依赖指称或满足概念来定义,倒是后两个概念必须依赖真理概念才能得到解释。因此,他实际上认为塔斯基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由此出发,戴维森力主在解释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时要取消指称或满足概念的作用。〔6〕
所谓维森对塔斯基理论的“扩展”是说,塔斯基把规约t 的运用范围限制戴于形式语言系统,而戴维森将它扩展到自然语言系统。塔斯基反对扩展的理由在于他认为有两大困难:第一,自然语言在语义方面的封闭性容易造成悖论(例如著名的“说谎者悖论”);第二,自然语言在语义方面的模糊性容易导致语言形式的不可规定性(例如著名的“索引性难题”)。对第一个问题,戴维森的回答是:悖论主要产生于自然语言中量词的辖域过宽。例如,一个克利特岛的人宣称:“所有克利特岛的人都在说谎话。”如果其中“所有克利特岛的人”宽松到包括宣称者本人,那么就会造成悖论。戴维森认为,首先,这一事实并未表明不能提出一个关于自然语言中语句为真的明确界定,比如限定量词辖域就是一条有效途径;其次,我们至少可以先把注意力集中于那些不易产生悖论的部分,然后扩展到整个自然语言系统。实际上,戴维森的回答是:意义理论的目的不是要改造自然语言,而是要阐明其意义。至于自然语言的语义模糊性,他认为借助上述语义上升法即可得到消除。例如,对于自然语言牵涉使用者(u)和时间(t)的“索引性”(     indexicality)问题,可作这样的处理:把真理界定为话语(utterance)的谓语, 而不是语句(sentence)的谓词。于是,(3)便可被扩展成
(4)(u)(t)s是真的当且仅当p。据此,只要结合说话者u及他说出某一语句的时间t进行语境分析,他所说出的话的意义就能按规约t得到解释。 依戴维森看来,这使上述检验性条件能得到满足。
(三)戴维森的第三个策略是“宽容原则”(the priciple ofcharity)。一般说来, 那些说话者对于独立于语言的客观事实会取得一致的意见。戴维森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实际上以对q2和q3的肯定回答作为先决条件。在他的一系列论证中,有三点值得注意:首先,他多次重申奎因认识论的整体论观点:从根本上说,语言所表达的信念是作为整体与经验世界发生关系的。因此,“一切充当一个信念的证据或对该信念作出辨明的东西都必须来自该信念所从属的同一个信念整体”〔7〕。其次,戴维森既反对传统对照式的真理符合论,又反对传统割断语言与世界纽带的纯粹融贯论。他试图在二者之间辟出一条重建真理符合论的新路,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两个口号:“无对照的符合”及“融贯导致符合”〔8〕。他明确宣称:“我极力主张,对一个人的言语、 信念、欲望、意义以及其他命题态度的正确理解导致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必定是真的,因而可以作出一个合理的推论,即只要一个人的任何一个信念与其余的大多数信念是相融贯的,它就是真的。”〔9〕最后,戴维森反对在语言与世界之间插入感觉、印象、所与之类的中介,主张摈弃图式—实在二元论。他认为,“给定图式和实在的二元论这个教条,我们就有概念相对性以及相对于一个图式的真理。没有这个教条,这种相对性就会荡然无存。当然,语句的真理性仍然是相对于语言的,但它是尽可能客观的。在抛弃图式和世界的二元论时,我们并未抛弃世界,而是重建了我们与熟悉的对象的无中介的接触”〔10〕。
  三、反实在论:证实—意义分析
(一)“反实在论”(antirealism )的命名方式表明它是针对“实在论”(realism)而提出的相反观点。因此, 反实在论的建树必定会通过对实在论的批判显示出来。
对于q2,达米特(m.dummett)认为, 正确理解和使用语言所需要的事实不是独立自在的,而必须是能够被人发现、接近、研究和证实的。他认为任何形式的真理符合论都立足于如下原则:“如果一个陈述是真的,那么就必须具有使其为真的根据。”〔11〕尽管乍看起来这是无可争议的,但实在论者宣称独立自在的“客观事实”是语句真理性的根据却是武断的。只要看看他们怎样运用上述原则就可见其荒唐所在了:他们首先选择不同语句类的真理概念,然后由此反推实在的性质;换言之,所谓“客观事实”的性质原来是真理概念的衍生物。况且,我们知道有这样的情形:人们并不认为反事实语句(counter-    factualsentences)为真有什么“客观事实”作根据, 却又往往接受它们为真。虚拟语句和描述无限域中对象的语句也有类似情形。正是基于这些分析,达米特对q2作了否定回答。
关于q3,达米特指出:自然语言中存在大量无真值而有意义的语句(比如宣布、允诺、命令等语句),所以排中律或二值原则不是绝对普遍有效的。为了在理论上揭示排中律或二值原则的局限性,达米特的策略是把数学直觉主义创始人布劳威尔(l.e.j.brouwer )对数学的看法推广到自然语言。布劳威尔对数学提出了三点原则性的看法:⒈不存在实际的无穷总体(实无穷),无穷只是一种变化和生成着的东西(潜无穷);⒉排中律只适用于有穷集,而不适用于无穷集;⒊只有具体给出一种构造某一数学对象的方法(证明),该对象才有存在的理由。在达米特看来,自然语言涉及的无限域中的对象也是潜在的,其存在的理由也在于具体给出构造它们的方法(证实),二值原则在此丧失了有效性。注意,这里的“证实”(verification)类似于布劳威尔的“证明”(proof)或“构造”(construction), 其要旨是强调语句真假的实际可断定性,而反对语句真值独立自在的主张。
现在,根据对q2和q3的否定性回答,达米特便可对q1作出否定回答了:既然不能根据独立自在的“客观事实”来判定独立自在的语句真值,当然戴维森派主张的成真条件语义学就难以成立了。依达米特看来,合乎逻辑的结论是:成真条件语义学不能满足戴维森本人提出的意理论的四个恰当性条件。
(二)达米特认为,成真条件语义学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它预设了一个享有时间特免权的神目观察者和判定者,提出了一种超越的真理观,忽视了人们的语言实践。他强调,我们只有置于时间之中,从人们对语言表达式的实际可判定性(effective decidability)入手,才有可能提出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

然而,必须注意,证实论语义学并不承诺这样的观点:每一个可理解的语句必定是实际地加以判定的。 达米特的追随者格雷林(a. c.grayling)指出:“根据证实论观点, 理解一个陈述在于能够识别什么是对它的证实,也就是说,在于能够识别什么最终确定它为真。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必须具有判定陈述真值的方法;它只是意味着一旦碰巧具有确定一个陈述真理性的方法时,我们必须能够识别出来。 ”〔 12 〕在达米特看来, 实际的判定( decision )或证实(verification )与可判定性(  decidability )或可证实性(verifiability )分别表征了理解语言的两个要求:前者有助于解释人们是怎样获得语言的(获得性要求),后者除此之外还有助于解释语言使用者关于所用语言的隐含知识是怎样的(显示性要求)。
(三)达米特从语句真值的可判定性来看真理概念,有时把真理解说为一种“辨明”(justification)。 从实在论者逐步转变成反实在论者的帕特南(h.  putnam )则干脆径直把真理定义为“理想的辨明”(ideal justification)。用他的话来说, “真的东西就是在最佳条件下能得到辩明的东西,而最佳条件通过许多错综复杂的方式随特定的论断、语境和兴趣为转移”〔13〕。
经过如此修正,真理概念势必在意义理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达米特仍然主张保留真理概念的理由。具体说来,他认为真理概念对恰当的意义理论有两点重要作用:第一,它有助于间接证实所需演绎推理保真性的解释;第二,它有助于解释语句的含义(sense)、 语力(force)和寓意(point)的区分,从而说明人们对语言中断定性话语意义的理解。〔14〕这里所谓“含义”主要是指语句的成真条件,“语力”指该语句的特定使用(如断定、命令、疑问等),而“寓意”指此语句使用者的意向或目的。
鉴于上述情况,格雷林认为达米特对成真条件语义学的否定是不彻底的。他认为“真理”不是一个直截了当的证实论概念,因而主张代之以“正当理由”(warrant)概念。简言之,格雷林认为, 对于恰当的意义理论,“真理”是一个多余的概念。“为了说明为何如此,让我们对正当理由作一个最低限度的表征:它是某种依赖于说话者在特定场合有根据地断定(或者说依赖语力来使用)一个语句时对该语句的使用的东西,而说话者作出断定的根据产生于一种赋予他的语句含义的证实程序。”〔15〕由此,间接证实概念便可无需“真理”而归结如下:对某个陈述的间接证实仅仅通过证实其他陈述而满足其证实条件。如果陈述之间有一种推断关系,  那么便可成功地获得“保值的”(value-preserving)的演绎推理。这里用“保值”而不用“保真”, 表明正当理由及其否定不同于真及假。实际上,正当理由及其否定相当于直觉主义逻辑中的可证性及其否定。同样,还可无需“真理”地对含义、语义和寓意作出区分:了解一个语句的含义就是了解在什么条件下有正当理由使用它,了解语力就是了解在特定场合是否有正当理由保证断定、命令、疑问等用法有效,了解寓意就是了解在什么正当理由下说话者恰当地说出的语句恰好能实现他的意图。根据这些分析,格雷林认为,证实的目的是要获得正当理由,而不是得到真理;以真理概念为基础的成真条件语义学不是恰当的意义理论,只有以证实或正当理由概念为基础的辨明条件语义学才是恰当的意义理论。
简略地说,反实在论者认为,实在论的成真条件语义学由于预设了超越真理的存在,所以它宣称能满足意义理论的四个恰当性条件是空洞的,只有用可证实或可辨明的真理或正当理由概念取代超越的真理概念,才能建构起真正能满足四个恰当性条件的意义理论。至于反实在论者对实在论者成真条件语义学不能满足意义理论四个恰当性条件的逐条批判,皆可由对超越真理观的批判加以描述。限于篇幅,此不详述。
    四、评论与建议
(一)本文所论两派的争论至少反映了分析哲学发展的三点主要新动向:
第一,早期分析哲学家大多认为自然语言本身的语义模糊和句法粗糙使它难以有效地准确表达思想,因而试图凭借数理逻辑构造严密的“理想语言”,并以此对自然语言加以改造。罗素(b.russell )和卡尔纳普就是典型代表。但是,至少从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尤其以他后期哲学为代表——开始,越来越多的分析哲学家认为自然语言本身是完善有序的,哲学中的混乱不是来自自然语言本身,而是来自哲学家们对自然语言的误用。因此,意义分析的目的不是改造自然语言,而是描述自然语言。如果说戴维森还多少带有试图改造自然语言的痕迹,那么达米特就更明确地表示他的目的只是合理地描述人们对自然语言的使用了。简言之,本文所述争论加强了分析哲学家从注重人工语言研究向注重自然语言研究的转向。
第二,早期分析哲学家偏向于从语形学和语义学角度探讨语言的意义,也即说,他们主要从语言内部结构和语言表达式与所表达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进行探讨,而对语言使用者这一因素有所忽视。至少从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language-game)概念及奥斯汀(j.l.austin)提出“言语行为”(speech-act)概念开始, 越来越多的分析哲学家认为意义分析必须考虑人对语言的使用情况,开辟了语用学的研究思路。实际上,这是对弗雷格语境原则的扩展。戴维森强调“真理”是话语的谓词,达米特强调含义、语力和寓意的区分,都是这一趋势的具体表现。
第三,早期分析哲学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极力拒斥形上学。至少从奎因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判开始,越来越多的分析哲学家认识到形上学对意义分析的重要性。本文显示,q2、q3成为争论焦点表明所述争论双方具有不同的形上学立场。就实在论而言,如普拉茨(m.platts)所说,“实在论体现了一幅关于独立存在的、可用我们的语言加以描述的、有些难以对付的世界的图景,而我们是以一些(至少)超越我们目前确定那些描述是否为真的能力的方式来描述世界的”〔16〕。这里揭示了实在论的两个形上学观点:其一,意义理论必须预设独立自在的“客观事实”或世界;其二,意义理论必须预设独立自在的语句真值或超越的真理概念。可以看出,这些正是对q2和q3的肯定性回答。反实在论恰恰是从批驳这两个要点入手反对实在论的(参考上文)。那么,反实在论蕴涵的形上学立场是什么呢?达米特有时似乎倾向于接受相对主义的观点,〔17〕而格雷林则力主观念论。〔18〕应该注意,这里的相对主义强调可理解的世界不是独立于语言描述者的,观念论则强调了可理解的世界不是独立于经验主体的。 正因如此, 反实在论者才倾向于对q2和q3作出否定性的回答。
(二)戴维森在论证成真条件语义学时,表现出两点严重的缺陷: 1.他的立足点是反用和扩展塔斯基的真理论来解释意义概念,更准确地说,他是用真理概念吸纳意义概念。关键在于他断定:在自然语言l中, 根据初始谓词“是真的”对任意谓词“是f”的逻辑等值代换, 便可衍推出l中无穷多的语句。 这里的基本预设是:排中律或二值原则对可数语句有穷集和无穷集是普适的。由此,指涉有穷语句集的存在式@②x(f(x)∧~g(x))与指涉无穷语句集的全称式@①x~(f(x)∧~g(x))互为矛盾式,而且下述两个逻辑蕴涵式同时成立:
(a)~@②~x(f(x)∧~g(x))→@①x~(f(x)∧~g(x))
(b)~@①~x~(f(x)∧~g(x))→@②x(f(x)∧~g(x))如果xf(x)指涉一个可数有穷语句集, 那么依次考察其中所有语句在原则上是可能的,因而(a)、(b)均成立。但是,如果xf(x )指涉一个可数无穷语句集,那么(b)难以成立,因为对其中的一个语句, 我们可能无法识别证明它为真或假的能行方法。可是,戴维森完全未考虑这种情况。在此问题上,达米特对他的批评是合理的。2.戴维森宣称塔斯基真理论支持了他那无对照式的真理符合论或意义实在论。可是,塔斯基本人却说:“我们可以接受真理的语义学概念,而不必放弃我们可能已经持有的任何一种认识论态度;我们依然可以是朴素的实在论者、批判的实在论者、观念论者、经验论者或玄学家,也就是说,我们仍然可以坚持我们以前所持有的任何一种哲学立场。”〔19〕因此,塔斯基真理概念的中立性使戴维森的宣称失去了根基。
以达米特为代表的反实在论者在论述过程中也有两点不足:1.他们批判实在论时无视戴维森关于真理是话语的谓词这一见解。公正地说,戴维森也像达米特一样,试图结合语言使用者的因素来分析语言的意义,只是二者的哲学立场不同罢了。2. 雷林主张消去真理概念,而代之以正当理由概念来分析语言的意义,似乎无助于揭示真理与意义的关系。
(三)依我看,意义分析必须考虑四个相关因素:语言使用者(u )借助语言(l)来表达思想(t)和描述世界(w)。 对语言意义的分析和判定应该具有客观的标准。由此出发,我提出如下建议性的思路:
首先,u可以用l来表达他的主观意愿,当这意愿能被辨明时,它就是l的一种意义。例如,在婚礼上, 当主持者问新郎是否愿娶新娘为妻时,新郎答道:“我愿意”。新郎用这话语有效地完成了一种言语行为,其具有意义的判别性标准是“恰当性”。
其次,u可以用l来表述一种客观思想(t), 当这思想能被辨明时,它就是l的另一种意义。 我们用一个陈述语句来刻画一条科学定律,便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意义的判别性标准是“真理性”。
最后,u可以用l来描述世界(w)的状况, 当这种描述状况能被辨明时,它就是l的又一种意义。比如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常常向别人讲述一件事情。此时,意义的判别性标准是“指实性”。
不用说,这里的恰当性、真理性和指实性是关键。对它们的解释需要占有大量的篇幅,本文只是为了大致勾画出我的思路,在此不打算详加论述了。可以说明一句:我的新建议能有效地克服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不足,同时又吸收它们的一些合理观点。
           

注:
〔1〕j.r.searle,《美国当代哲学》, 载单天伦主编《当代美国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
〔2〕g.frege,the basic laws of arithmetic:exposition of thesyste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5,p.x.
〔3〕r.carnap,meaning and necessity:a study in semantics andmodal logic.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p.10.
〔4〕参见a.c.grayling,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logic.sussex:the harvester press limited,1982,p.222;张志林:《语言与实在》,载《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年第5期。
〔5〕〔10〕d.davidson,inquir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217.
〔6〕参见张志林:《语言与实在》。
〔7〕〔8〕〔9〕d.davidson,a coherence theory of truth andknowledge.d.henrich (ed.),kant oder hegel?  stuttgart: klett-cotta,1983.
〔11〕m.dummett,what is a theory of meaning? (ⅱ).g.evans andj.mcdowell(eds.),truth and meaning.oxford,1976.
〔12〕〔15〕同〔4〕,  p.245,p.289.
〔13〕h. putnam, realism and reason. 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83,p.280.
〔14〕参见m.dummett,what does the appeal to use do for thetheory of meaning? a.margalit(ed.),meaning and use.reidel,1979, pp.125~128.
〔16〕m.platts,ways of meaning.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ltd.,1979,p.237.
〔17〕m.dummett,truth and other enigmas.massachusetts: 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78,p.373f.
〔18〕同〔4〕,  p.280f.
〔19〕a.tarski,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h.feigl and w.sellars(eds.),readings in philosophical analysis. new york,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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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志林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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