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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基因解码的社会冲击——对人类基因组计划所引起的几个社会问题的分析
科学技术的发展,常常带动人类社会制度和伦理关系的变革,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在现代科学技术中,生命科学和基因工程的社会意义最为深远。今年6月26日,人类基因组计划(hgp)的国际组织与美国celera基因公司联合向全球公布人类基因的破译、排序研究工作已基本完成,构成基因组的全部31亿个dna子单元已基本定位,人类基因组工作框架图已经绘出。这个工作从1990年开始到2000年基本完成,可以说是世纪之交的具有最重大科学意义的事件,人们纷纷将它比作哥仑布发现新大陆,哥白尼发现太阳中心和达尔文发现生物进化和阿波罗登月计划的完成。美国人类基因组计划主任柯林斯(f. s. collins)说过:“将来的历史学者回顾这个计划,会说这是我们在世纪之交所做的最重要的科学工作,这比把人放上月球或分裂原子重要得多。”[1] 因此,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研究这项伟大科学成果的意义,不但需要研究它的科学意义,而且更要研究它的社会意义和社会效果。本文主要是对后一方面进行某些讨论。

一、从三个维度看科学的社会效应

在过去,人们往往不重视或不能够预见科学技术事件的社会效果。当30年代人们发现晶体管电路时,有谁会想到几十年后就有个人电脑呢?当1939年,爱因斯坦向罗斯福建议造原子弹时,他也只是估计,只能用船而不能用飞机将原子弹运到一个港口,可以将整个码头或整个港口炸毁,他绝对没有想到后来一个超级的氢弹可以炸死一亿人口,核大战将会毁灭全人类,它对世界和平具有如此重大威胁,以致于有许多科学家为制造出原子弹而后悔不已。WWW.11665.cOM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想法预测科学事件的未来后果,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后果,以便做好心理准备和社会准备,迎接一些十分棘手的社会问题。1996年英国出现了克隆羊,人们纷纷预测将来出现克隆人怎么办,我国报刊上也登出这种忧虑。不过立刻遭到一些将科学看作高于一切的人们的攻击,认为这是“新闻炒作”,“杞人忧天”,“克隆起哄”。[2]其实这种预测和担忧是必要的。1997年1月,19个欧洲国家签约声明复制人类违反人的尊严,是滥用科学的做法,签约国约定制订法律加以禁止。这是对科学的消极效果的一种预测和一种防范措施,而在这个声明中,英国和德国没有签字。而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者,诺贝尔奖金获得者f·克里克以及社会生物学创始人e·威尔逊则纠集了许多知名科学家联名反对禁止克隆人。1997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大会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又提到禁止克隆人类,又有加拿大等国拒绝签字。这说明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对新科技的社会后果进行研究、讨论和立法。对于这些事,我们有些科学至上主义者可能认为,这又是闹得很大的“克隆起哄”。

我想对科学事件的社会效果可以作三个维度的分析:第一个维度是事前的预测和事后的分析。工业化和原子弹试验在进行之前并没有对它的社会的或伦理的后果作出充分预测与分析,试验世界第一颗原子弹的美国陆军部甚至禁止科学家对这些问题进行三人以上的讨论,这是一个没有事前预测其社会效果的事件。不过,工业化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贫富不均却被哲学家们、科学家们和政治家们做了许多事后的分析和反思。一些环境主义者和后现代主义者一直到现在还反复论及这件事。而原子弹带来的危害也是现代所有的政治家和全世界人民所关切的事情。英国爱丁堡的罗斯林研究所(roslin institue)在复制了多莉(dolly)羊的时候并没有同时估计它会引起的社会效应。不过比罗斯林研究所大得多的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国际组织却同时下设一个伦理委员会,在hgp中包含一个子计划,称作elst,即探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伦理、法律和和社会含义(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mplication),约有3亿美元的研究经费,这就显得对科学研究计划的社会的和价值的含义的事前预测和事前研究的重视了。

科学事件社会效果的第二个分析维度是近程社会效应的分析和远程社会效应的分析。科学事件的社会效果,表现为一条因果链,或者更精确的说,表现为一个因果的网络。所谓近程社会效果或社会效应的分析指的是该科学事件或该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的直接的社会效果。例如人类基因组的解读,如何对生物学的探索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使人体的奥秘进一步被揭开;它如何使医疗事业产生大幅度的改变,不但提高了医疗的效率,而且使重点转移到疾病的预防;它如何大幅度地增加了生物研究和医疗的专利,创立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产业医药公司,它又如何为企业家带来了投资的商机,为工人和知识分子创造就业机会,它又如何使农业发生根本性变化,为人类创造更多的更富营养的食物,它如何引起了基因资源的争夺,造成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竞争与冲突,它又如何冲击着社会保险事业,冲击着个人的隐私,甚至如何使克林顿不得不在莱辛斯基女士的裙前承认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后果都是比较直接的,可以较明确地预料的社会效果。所谓远程的社会效应或社会后果,就是要求我们想象在因果链中远离要考虑其效果的事件一端的后果,即事件的后果的后果,后果的后果之后果等等。对这些后果的分析,更小确定性,更多带盖然性,它能使人想象出一些不可想象的事情。例如基因工程如何改变人类的进化方向,改变人性,使人性不知改变到哪里去了;基因工程的研究与开发,将来还可能彻底地消灭了家庭,使社会结构产生巨大的改变。当然人类的智力是有限的,离因果链越远,就越不确定,越具多变性。把对它的预测看作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必然结果,将它的实现确定为唯一的奋斗目标,甚至组织政党为此进行决战,就会闹出很多问题来。不过社会科学也必须对各种可能的世界做一番分析研究,提出各种可能性的假说。这就是所谓远程社会效果的分析。本文的目的就是分析人类基因组织解读的几个近程的社会效应和一两个远程的社会效应。当然科学事件社会后果分析还可以有第三个维度的分析,就是分析它们正面的积极的效应和负面的消极的效应。科学乐观主义者只看到科学的正面社会效应,而科学的悲观主义者只看到科学的负面社会效应。我不是乐观主义者也不是悲观主义者而是忧虑主义者,所以二者兼而有之。不过本文所特别注意的是科学社会效应的负面分析,因为危言耸听有时比歌功颂德要好一些,它有助于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基因专利大论争

人类基因组解码的过程,对研究机关、公司和国家政府的首先的冲击就是基因专利问题。人类基因组及其认识是否有专利?如何确定专利的范围?这些确定会有什么积极的和消极的社会效应?这就是问题。

许多科学家认为“人类基因组,人皆有之,与生俱来。基因与心肺、胳膊等器官、肢体一样,是人体的组成部分”,都不应该有专利,也不应该有专利之争的。[3]

还可以补充说,在给定的技术下,对人类基因的解码,对它的描述与认识只是一种科学事实和科学规律的发现,并没有发明什么,正像发现人体各个器官的位置、结构与功能及其运行数据一样,也不应该有专利的。

所以,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9届大会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第1条和第4条规定“人类基因组意味着人类家庭所有成员在根本上的统一以及对其尊严和多样性的承认。象征性地说,它是人类的遗产”。“自然状态的人类基因组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该宣言的解释性说明文件对此解释道“不应单凭认识自然状态的人类基因或基因的部分序列而获取经济利益”。这些规定意味着,将人类基因组中某一段基因及其解码列入专利范围,有损人类尊严,有碍促进科学知识发展。著名人类遗传学家volel还补充说“基因专利简直是人类的一场噩梦。”[4]

由美国政府出资30亿美元起步的人类基因组计划本来就是一项号召国际参与,成果共享的“公益计划”,它的初衷本来就旨在为人类造福,并无谋取商业利益之意,因此参加成员自然也没有将基因解码与专利联系起来,大家都签订协议,所有数据都在24小时内公布。其实所谓hgp(人类基因组计划)精神就是国际合作、成果共享、科学无国界、科学无专利的精神,它是由r·默顿于1942年总结出来的科学的世界主义的、共有主义、无私利的和怀疑主义的精神气质在当代的具体表现与具体拓广。

但是在现代,纯科学精神与企业精神,纯科学家精神与企业家精神发生了激烈的矛盾。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过程充分体现了这种矛盾,在这个计划完成之后,这两种精神、两种价值取向更加会发生激烈的矛盾。事情的经过是:到了90年代中期,一些大企业认识到基因信息对于制造药物的巨大潜力,他们等不及人类基因组公布基因序列的数据,便自己动手弄清某些基因的核苷酸序列,为此而耗费了大量的投资。例如克隆一个疾病基因,平均需要1亿美元,而一个肥胖基因的转让费高达1.4亿美元。尽管我们可以骂他们“唯利是图”者,但是投资总要有回报,企业总是要赚钱。这是市场经济的竞争铁则,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是如此。这样这些企业和企业家就宣布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这些基因信息,而去申请专利以寻求对他们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这种压力下,美国专利局便批准了所谓“功能明确”的基因的专利申请。第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是amgen遗传学学院获得以用以发明促红细胞生成素的血红基因dna序列的专利。由此开辟了基因专利的时代。紧接着,杜克大学拥有艾兹默氏症基因专利,约翰普金斯大学拥有结肠癌基因专利。基容公司拥有细胞不老基因专利。根据美国专利局的计算,直至1999年初,已颁布1,800项基因专利,另有7,000件正在申请中。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95年占40%)是政府的或其他公共的研究所申请的。而在2000年,仅仅数个月之内就注册了一万件dna序列的专利申请。[5] 现在生米煮成了熟饭,企业家精神压倒了科学家精神,许多科学家,特别是欧洲的科学家们反对也没有用,倒不如赶快去申请专利,以免后续的研究工作无法进行。因为从基因的dna序列的发现到制成药品出售之间有一个很长的过程。如果开头那一段被人占去了专利,就等于以后的研究工作被人们卡住了脖子。生物伦理学家凯普兰说,不要多久,“整个基因组都会注册了专利。遗传学从大学移植到工业界去。孟山都药厂之类的地方会拥有愈来愈多的动物与植物基因。各个生物科技与制药公司分别拥有人类基因,就是这样。我们会看到蓬勃兴旺的企业界,靠着基因专利与授权,销售各种各样遗传工程产品,赚进上兆的银子”,“遗传学一定会日趋商业化、私有化”。[6]

关于“功能明确的基因”或“功能已知的基因”,或“有某种已知功能的基因”是否应该获得专利的问题,在实际上已经没有争论了。因为许多国家已经立法了,法律将人类某种基因及其功能的科学发现推向了技术发明这一端而发给其专利保护。正如美国高等法院判决提出:“分离出的或纯化的基因核酸序列与天然状态下存在的基因是不同的,……它是发明。”[7] 因为你要发现人类某种基因的排序,必须把它分离出来,加以纯化。“发现”就是这样变成为“发明”了。又因为你要制造一种治疗基因疾病的药品,或治疗该疾病的方法,必须搞清其基因的dna序列,这样了解了其某些功能的基因就成了“技术”,“科学”就这样转化为“技术”的了。这样一种观点在理论上是否成立?因而dna序列的发现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专利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否应该获得专利呢?已知功能的基因应该得到专利在理论上是否已经成立?我觉得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撇开基因专利的具体判据问题不谈(这些问题需要专文进行讨论),至少还有下列一些原则问题需要讨论:

⑴ 从伦理学上说,每一个人都有人类的基因,我们的一切生命表现都根源于它。如果对这些我们所发现的最重要的生命物质可以一部分、一部分地拿去申请专利,就像把我们身上的肉一块一块地割去申请专利、进行买卖一样,这是否有损人类尊严呢?

⑵ 从社会学上说,科学与技术有着根本区别。科学的目的是寻求真理,发现自然界(包括我们的生命在内)的事实与规律,它必须无阻碍地求得全世界科学工作者的积极参与才能达到目的,所以科学无专利。技术的目的是寻求应用,创造人工自然,求得经济效益,所以需要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与创新,才能在竞争中推动技术的发展。解码基因,弄清它的结构与功能,这明明是一种科学的工作,是科学的发现。尽管它通过干预自然的方法(如提纯、分离等)来发现生命的奥秘,尽管它对人类医疗的服务和医药的生产有着极大的经济价值,也不能改变它本身是一种科学发现这样的性质。给它以专利,就等于限制其他科学家投入进一步的研究之中,妨碍信息的自由交流,并使药物成本增加,与传统的科学精神气质和传统的科学社会规范相违背。大家知道,在20世纪即物理科学世纪开始的时候,爱因斯坦、密立根、居里夫人这些科学家都曾坚决拒绝给自己的研究成果以专利,明确地指出,这些成果是属于全人类的,他自己无权私有它们。怎么生命科学家们在21世纪即生命科学世纪一开始就与专利紧密结合在一起呢?这不是违背传统的科学精神吗?

⑶ 从经济学上来说。像有关基因编码及其功能这样的知识产品本身,它显然是一种科学研究成果,就像公共道路、公共广场和公共路灯一样是所谓非竞争性产品,并且很难使它具有排他性。这样产品大多数应列入公共产品。而且,从这些知识的获得到作为药品和治疗方法的终端的商业产品和服务,有一条很长的路要走,中间需要吸引很多人的参与研究与开展,为此需要免费提供他们以信息,所以原则上是不应该广泛地确立它们的私有产权的。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绝不应推卸责任,而应大量予以投资、予以资助这些作为公共产品的研究。这样的制度可能比科学私有化有更大的效率优势,否则大公司便可能造成一种垄断研究,这岂不是反而降低科学生产的效率吗?

⑷ 从文化背景上看,古代希腊与近现代欧洲的科学精神,是比较注重基础科学的研究和科学成果的共享的,他们尽量避免将商业精神引进科学研究中。而美国的科学精神虽也注意基础科学的研究,但更重视将科学应用于实业,具有不可阻挡的实用主义趋势。在基因专利问题上我们为什么比较倾向于美国精神而不倾向于欧洲精神呢?

人类基因组计划实施过程中,这个世界性的合作组织虽然并没有质疑“已知其功能的”基因专利,并没有一律反对这种专利。并对从基因信息中导出的有用利益(useful benefits)的专利持肯定态度。但他们对于私人公司提出的基因表达序列(est, 即expressed sequence tag)专利则做出强烈的反映,坚决加以反对,尽管1996年美国专利局准予est专利申请。他们还与坚持将一部分基因序列申请专利的私人公司在人类基因组计划方面进行激烈的竞争。在这方面又表现出默顿的科学气质占着主导地位,并由此取得成功,与私人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了双赢的地位。今年6月26日人体全部基因破译基本完成的振奋人心的消息是由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的。而克林顿宣布人类基因组计划国际组织和美国私人基因公司celera完成了第一张全部人类基因组的实测图,并在几个月后“同时公布他们的基因组资料”,这应该说是科学精神与企业精神同时胜利。不过这两种精神、两种文化在今后基因研究的道路上将会有更加激烈的斗争。这正如剑桥大学基因系研究员彼得罗·利奥指出的,“毫无疑问,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会与人权捍卫者,尤其是国际公共机构之间发生冲突,对此我们现在还难以做出预测。这就是基因工程学所面临的真正根本性的问题。”[8]科学的商业化是极有效率的同时又极为可怕的,全球基因资源的大争夺,不过是其中的一幕。

三、基因资源大争夺

在21世纪,人类基因的研究,一开始就在激烈的竞争(科学竞争与商业竞争)中进行,首当其冲的是上节所说的专利竞争,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基因资源的争夺。人类的一切疾病都在一定意义上是基因病。它或者是由单基因引起,如血友病、镰刀形细胞贫血症、亨廷顿舞蹈病等,叫单基因病;或者是由多基因引起,有其中一种基因就可以决定有这种病或“易感”这种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老年痴呆症等,有些癌症也是多基因病;或者是外源性基因病,它由外界细菌与病毒感染引起,人体如何与这些病原体进行斗争也与人体基因有关。对疾病或基因疾病的研究需要基因资源,所谓基因资源就为对某一疾病及其治疗方法的研究所需要的基因资料,包括患病的家族系,患病的群体和患病个人的遗传材料。有了这些天然资料和人工的纪录,就可找出同病相连者的共同基因缺陷,发病者与健康者之间的基因区别,从而认清某种基因,基因中某个序列的功能或其表达型。尤其是那些与外界相对隔离开来的发病人群的血样,是最为宝贵的基因资源。于是政府的、大学的或医药公司的研究机关,为了基因的研究与开发,也为了专利,必然要争夺这个基因资源。由此而引起公司之间,政府与公司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基因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引起许多不发达国家人民的恐慌。例如毛利人就坚决反对与人类基因组计划(hgp)平行实行的hgdp(人类基因组多样性研究计划),他们控诉说:“你们掠夺了我们的黄金,我们的钻石,现在又来掠夺我们的基因了。”[9]冰岛国会通过决议,允许某些国际医药公司,使用本岛居民的基因档案,来研究该岛居民某些常见多发疾病,其条件是提供免费治疗之类的回报。这个决议引起该岛居民的激烈反对,称这些医疗公司,包括其中日本的公司为“生物海盗”。

我国人口众多,民族多样,疾病繁广,又加上现代化过程较晚,人口流动较少,因而有许多在遗传学上相对隔离的人群,是世界上基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而在遗传学的研究与开发方面无论在资金上与研究人员水平上都大大落后于英、美、德、日等先进国家,因此我们对于基因资源的争夺与开发也有强烈的反应。例如,今年5月18日“南方周末”就以“抢滩基因新大陆”为题报道了我国基因资源流失的情况。该报说:

“今年1月,美国塞莱拉(celera)公司(即上面说到的与人类基因组国际组织同时宣布完成人类基因组测序的那间公司)开始了大规模攫取我国基因资源的行动。在台湾,该公司得到了政界和商界的协力支持,计划投资1亿美元,建立台湾的生物基因资源序列资料库。在上海,该公司收购了genecore公司95%的股份,并公然声称:获得中国富甲天下的植物、动物与人类遗传资源多样性,对塞莱拉攫取遗传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1997年,美国《科学》杂志报道说,美国西夸纳公司获取了浙江某山村中哮喘病家族的致病基因,随后又大肆宣扬该基因的价值如何如何,以达到其商业目的。遗憾的是,西夸纳公司是如何从这个山村中盗走基因的,我们至今不明不白。

同样在1997年,哈佛大学推出了一个所谓的‘群体遗传学计划’,在中国研究包括糖尿病、高血压、肥胖症在内的各种‘富贵病’。哈佛大学打着与国内某机构合作研究的幌子,‘有机会、有权利、有途径’使用中国这一巨大遗传资源库。难以预料的是,今后我们究竟要为此付出多少专利转让费。

1997年7月,中国遗传学泰斗谈家祯教授致函国家领导人:‘我国人类基因资源流失情况已十分严重,如再不采取有力措施,我国基因资源将被掠夺殆尽,很快变成外国公司的专利。’”[10]

发达国家的研究单位和商业公司,在对不发达国家人类基因资源的发现、研究和利用上,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程度上可以叫做“掠夺”、“攫取”、“盗走”或“抢劫”不发达国家资源呢?我们认为对国外的或跨国的医药公司、大学和研究单位科学家和企业家在这方面的行为评价上应划清掠夺资源和竞争性合作研究与开发的界限。我们认为,一个行为称得上掠夺不发达国家人类基因资源行为,则它的行为特征至少具备下列两个标志之一:

⒈侵犯不发达国家有关人员(包括被研究对象与参与研究单位的人员)的人权。一个人的基因,是它身体的组成部分,正像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具有自我所有权一样有权支配它。因此要对某一个人和某一遗传群体的基因进行研究与开发,必须事先得到这个个人或这个群体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9)第5条明确规定:“在各种情况下,均应得到有关人员的事先、自愿和明确同意”,“才能进行某个人的基因组的研究,治疗或诊断”。而人类基因组计划研究组织(hugo)的伦理委员会《关于基因研究的原则性行为的报告》(1996)则补充说“同意是在知情的基础上获得”。这就是说,被研究者具有知情同意权,你要取我的基因样品做试验,不但要得到我的同意,而且要告诉我有关真情。以欺骗的手段取我的血样,即使我同意了,而我不知情也是对我的人权的侵犯。1998年3月有国外机构资助,以“高龄老人健康长寿监测”为名,企图取我国万名老人的血样,事实上就是企图获得我国老人的“长寿基因”,这是一种掠夺基因资源的行为,因为他侵犯了受测老人的人权--知情同意权。

⒉违反被研究对象所在国家的法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不是经济资源的天然物会成为极为重要的资源。在内燃机发明之前,石油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天然物,而工业革命后,它就是工业社会的头号自然资源。同样铀矿在原子能发现以前是根本无用的天然物,而原子时代它就成为最重要的资源。20世纪40年代,德国因为缺乏这种东西,他们的原子弹研究与开发大大落后于美国。现在生命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使原来被认为没有什么价值的某遗传群体的血样,甚至其遗弃了的细胞,都会成为极有价值的人类基因资源。它的边际效用将极大地提高促使它们所属的国家对此进行严格的保护,就像石油的输出国保护自己的石油资源,富有铀矿国家保护铀资源一样。不发达国家由于自己缺乏足够的投资和人才未能开发自己国家的基因资源,就必然要通过一些法律保护这些资源。例如印度,尽管在医药发明的专利保护是世界最少的(它对非药物化合物、药物化合物、药物组合物都不作专利保护),但对于本国基因资源和基因多样性却做出严格保护。如果没有印度“国家生物多样性委员会”的批准,将与基因资源有关的标本、数据输出国外,要判监5年和罚款3万美元。所以如果违反所在国的法律,采取贿赂或欺骗等不法手段与所在国家有关单位签订使用基因资源的经济合同,或者直接将这些基因资源偷运出境就构成了掠夺所在国家基因资源的罪名。

用以上两条标准来分析外国公司的行为,genecore公司对冰岛人常见病的基因研究与开发就不是掠夺基因资源的海盗行为,因为它得到国会的批准和同意,给出双方同意的回报。这是科学上和经济上的竞争性的国际合作关系。是的,作为不发达国家,我们必须保护自己的资源,包括基因资源使其不会白白的流失,但是我们也不能闭关锁国,一律不搞开放,一律不吸取外资。而在吸取外资来开发我们的基因资源时,不发达国家由于资金与科技力量的缺乏又不可避免要用资源来换取国外投资,用资源来换取国外的高科技。我们不可避免地在某些项目上做出痛苦的选择,与某些国外公司签订带有“本项工作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属甲方”的经济合同。

很显然,在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之后,世界将兴起一场争夺人类基因资源的大竞争。这是全球高科技竞争的组成部分,用我们喜欢用的语言来说:它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对于不发达国家来说,问题不仅是如何通过立法,将本国基因资源作为“科技秘密”保护起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加强基因科学和基因工程的投资,使自己的经济,逐渐向高科技转轨,否则世界必然分裂成“头脑”国家和“身体”国家,掌握越来越高科技的国家和给他们提供资源的国家。基因工程和基因科学的进步是否加速了这种分化呢?它是否会使这个世界加深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鸿沟,使富者越富,贫者越贫,并使无产者一无所有而且连自己的基因也丢失了呢?当我们看到美国加州大学政治学教授r.rosecrance在《虚拟国家的兴起》一文中写道:“中国将是21世纪‘身体’国家的模式”这句话时,真是令人不寒而栗。[11]

四、改变人性,重新设计新人类

如果我们沿着当代生命科学和基因工程发展的趋势,其发展的可能的因果链,一环一环的走下去,考察其远程的社会效应,我们就会发现,未来的生命科学和基因工程将会利用不断发展的基因重组技术,改变人的体能、智能和行为品质,改变人的自然进化方向,重新设计新人类。就产生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谁来控制,谁有权控制人类自身的改造及其改造进行方向?如果改造失控,将会造成什么社会后果?美国未来学家a·托夫勒在《未来的震动》一书中写道:“我们是否将触发一场人类毫无准备的灾难?世界上许多第一流的科学家的观点是:时钟滴答作响,我们正在向‘生物学的广岛’靠拢。”[12]

有一种观点认为,特别是许多宗教人士认为,我们只应将遗传工程应用于基因诊断和基因的防治,例如治疗糖尿病、肥胖症、先天心脏病、小儿麻痹症、老年痴呆症等等,而不可用于基因改良。可是基因治疗与基因改良有界限吗?一旦基因工程在治疗疾病表现得相当成熟的时候,原来不认为是疾病的一些东西像秃头、个子矮小、大耳朵以及相貌不美等等也被看作“残疾”,需要运用基因手段来加以改良,就像现代外科手段用于美容,如修鼻、拉皮、丰颊、隆胸等等一样。

于是,总有一天,孩子们的形状与特征,是设计出来的,即通过基因的设计有意识地创造出来。这时家长们在生小孩之前可以在电脑的屏幕上选择他(她)们的肤色、性别、成年时期的身高与体重、外观、容貌、智商、某种性格与品行,并去掉那些易犯“酗酒”、“犯罪”、“攻击性”、“游手好闲”等基因。于是人性在某一些方面也就被有计划地改变了或被有计划地设计出来了。于是在世界上便出现了有超常视觉的,有超常听觉的人,有超常体能的人(适合做超级运动员)和有鳃的人(适合在水中生活)。就像从野猪到家猪的过程,通过基因突变的人工选择,人们已大大改变了猪的野性,并创造出各种各样的新的猪种一样。这是不是基因决定论呢?不是。因为这里我们并不是将人的行为还原为基因决定这个唯一因素。而只认为在决定人的品性与行为中,基因是一个非常重要因素,所以改变了基因,人性也就改变了。根据人类组织行为学的研究,人的行为,例如劳动者的劳动态度等等是由他们的价值系统决定的。这个价值系统可以从他们各人分配于自由、快乐、自尊、诚实、顺从、平等等价值的不同权重中看出来。s. p. robbins在他写的《组织行为学》(第七版)中写道:“人们的价值系统来自何处呢?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由基因决定的。其余归之于国家文化、家庭教育、教师、朋友以及其他环境的影响。根据出生后就分离开的同卵双胞兄弟姊妹的研究,价值系统的多样性有40%是由基因决定的”。[13]所以通过基因的方法,改变人性,改变人的行为与品质,改变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系统是完全可能的,更不用说改变人的生理特征了。社会对于这种改变的态度如何?自然是越来越多的人赞成。dna双螺旋结构发现者沃森说道:“没有人有胆说出来……在我看,如果我们知道怎样添加基因,制造出较好的人类,何乐而不为?”美国遗传学家j·亨贝尔说“每一代为人父母者,都会想要给儿女最新、最好的改良特质,而不会听天由命,遗传到什么染色体就接受什么染色体。”在1986和1992年美国民意调查中40%-50%的人赞成用基因工程改良身体与智力。[14]当然,也有反对对后代人进行基因改良的,特别有些伦理学家,认为人们这样对后代人的操控,不但决定后代人的外形和性状,而且决定他们的智力与体能,甚至决定他们的性格和职业取向,这就等于侵犯后代人权。那时,人们对后代人会像现代人对时装一样摆弄。随着遗传时装店的兴衰起落,人体形态式样也将像现在的服装式样一样,不是变得千奇百怪就是变得时麾入时”。[15]

不过科学技术与人文伦理是交互发展、协同进化的。在一定发展阶段上,人们会用现有的伦理观念控制科技的发展,使科学的自由限制在社会伦理可接受的自由。但到了另一阶段,社会伦理又必须随着科技发展而发生重大的改变。现在我们不能接受克隆人,但将来总有一天会接受它。同样,如果我们现在不能接受用基因改造人性,进行“优生”,但我们将来肯定要冲破现行的心理的道德的原则而去接受它,因为它将来会给人类带来利益。问题只是,我们将会如何解决基因改良人种所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呢?在未来的社会里,谁来控制人类基因的改良呢?美国著名伦理学家p·辛格和d·韦尔斯,在他们的《基因工程》一书中比较了“中央计划方案”和“自由放任方案”各自的优缺点之后提出如下的建议:

“因此,我们的建议是:儿童的基因秉赋必须掌握在它们通常总是掌握在的人的手中,即双亲的手中。但那些想运用基因工程来获得先前没有被社会所认可的那些特征的父母,必须向政府提出许可申请,才能进行这项基因工程,公众必须知道父母们想进行一些什么样的冒险,并同样有权说‘不’字。

这样的系统机构是不难设计出来的,一个有广泛基础的政府实体必须安排好批准或拒绝父母们的基因工程建议。它必须考虑这项基因工程的建议,如果在实践上是比较普遍的,它是否对个人或社会有害呢?如果没有预见到它会有害的效应,则委员会应批准这个程序。这就意味着双亲可以自由地进行这项工作。委员会会跟踪了解有多少人进行了被批准的程序及其效果如何。如果有未预期的伤害效果出现,委员会总可以撤回它的批准。由此委员会所同意进行的只是那无害的基因工程,所以其工作进行比起要按照其所获得的肯定效益来确定同意某项工程容易一些,当然这项工作仍然是困难的。选择有特殊能力的人进行克隆,也按同样方式进行控制。”[16]

我认为,这个建议是可行的,是未来社会用以对付基因改良人种可能被滥用的社会方案,不过它是以政府必须有很好的政治伦理为前提。如果在改良人种、改良人性或掌握人类进化方向问题发生社会失控,那确实会出现生物学上的广岛甚至比广岛更为可怕。这时富有的国家、富有的人、特权阶层的子女变得越来越聪明,而不发达国家、贫穷的人、处于社会下层的人的子女因无钱无力运用基因改良技术,其子女的素质变得越来越差,这就出现了“基因种族”和“基因阶级”。如果基因改良技术掌握在企图霸占世界的独裁者和种族主义者的手里,掌握在自以为是中央计划者手里,掌握在恐怖主义者和黑社会手里,那将会出现千奇百怪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基因奴隶”,在执行他们主人的任务。只要想象一下现在世界上有多少“蠢人”和“坏人”,这个生物学广岛的前景就不难想象。二次世界大战和广岛上空的原子弹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人类的政治道德特别是政府的政治伦理赶不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大大推向21世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当今的道德水平以及各国政府的政治伦理的进步真的能赶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吗?这不能不是一个值得21世纪的人们深思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unesco: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genome and human right(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9)

hugo ethics committee, statement on dna sampling: control and access (february, 1998).

hugo ethics committee, statement on cloning (march, 1999).

hugo ethics committee, statement on benefit sharing (april, 2000).

hugo, statement on patenting of dna sequences (april, 2000).

hugo, statement on patenting issues related to early release of raw sequence data (april, 2000).

the white house, text of remarks on the completing of the first survey of the entire human genome project (june 26, 2000).

noelle lenoir. bioethics: human right first. in unesco sources no. 94. october.1997.

杨焕明等:《生命大解密: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

j. 奈斯比特:《高科技高思维:科技与人性意义的追寻》,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张华夏:《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邱仁宗:《人类基因组研究和伦理学》,《自然辩证法通讯》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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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翰·奈斯比特《高科技高思维》,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2] 《中国科学报》,1997年4月2日。

[3] 杨焕明等著《生命大解密: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4] 同上,115页。

[5] 约翰·奈斯比特,《高科技高思维》,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145页。《newton科学世界》2000年8月36页。

[6] 同上,《高科技高思维》,145—146页。

[7] 《解码生命》,第15章《专利的功效》,第376页。

[8] 彼得罗·利奥《我们是人,不是由dna组装的机器人》,《newton科学世界》,2000年第8期,36页。

[9] 邱仁宗,《人类基因组研究和伦理学》,自然辩证法通讯,1999年1期,76页。

[10] 《南方周末》2000年5月18日。

[11] dale neef主编《知识经济》,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70页。

[12] a·托夫勒:《未来的震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0页。

[13] s. p. robbins,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seventh edition) prentice-hall international, inc. 1996. p.175.

[14] j. 奈斯比特《高科技高思维》,新华出版社2000版,第129页。

[15] a·托夫勒,《未来的震荡》,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4页。

[16] p. singer & d. wells, genetic engineering,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1985. p.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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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华夏 [标签: 类基因 解码 人类基因组计划 社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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