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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因子及相关问题辨析

  摘要:什么是宗教?构成宗教的条件是什么?凭什么来判断某种文化就是宗教?根据相关学科理论和中国宗教历史传统和现实表现看,构成宗教的有七个基本因子,以此对传统宗教、民间宗教、新兴宗教、民间信仰、会道门、迷信、邪教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概念的厘清、特征的概括及宗教相关现象进行界定,可为宗教学理论研究提出一点参考,为宗教政策提供咨询。

  关键词:宗教构成;判断标准;相关现象;比较分析
  
  什么是宗教?构成宗教的条件是什么?凭什么来判断某种信仰就是宗教?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对于什么是宗教,从国内近期研究状况看,宗教学界存在两种主要倾向,即:概念的简单化和概念的复杂化。简单化主张、复杂化主张均未能真正揭示“宗教”的含义和本质。因为目前没有全面认识宗教的内在本质和社会功能,没有把握宗教的构成因子,所以存在着宗教与非宗教界定不清的问题,以至于在对待宗教及相关信仰的问题上存在困惑。而“什么是宗教”的问题,不仅是宗教学所要深究的“基础概念”、“基本问题”,而且是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需要界定的问题。就宗教学研究而言,对于“宗教”的正确界说,有利于认识宗教、辨别宗教现象及相关问题。就宗教与社会关系而言,对于“宗教”的正确界说,一方面有利于宗教的自身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引导宗教健康发展,进一步与世俗社会相适应,有利于正确处理宗教、民间信仰、邪教等相关问题,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于此,本文根据相关学科理论和中国宗教历史传统及现实表现,提出构成宗教的七个基本因子,并以此对传统宗教、民间宗教、新兴宗教、民间信仰、会道门、迷信、邪教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WWW.11665.coM旨在通过对概念的厘清、特征的概括,对宗教及相关现象进行界定,为宗教学理论研究提出一点参考,为宗教政策提供咨询。
  
  一、关于宗教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宗教,古今中外的学者和宗教人士有许多论述,但没有一种定义得到学术界、宗教界和世俗社会的一致认同。
  从语言文字学层面看,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没有“宗教”一词。“宗”与“教”完全属于不关联的两个字。《诗·大雅·凫鹥》云:“既燕于宗。”这里的“宗”指祖庙。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说:“宗,尊祖庙也,从一从示”。而从一示者,乃室中之神也,“宗”字本义即祖庙和神庙。“教”字在《中庸》解释为:“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礼记·祭义》认为:“合鬼与神,教之至也”。由此可见,在古代汉语中,“宗”乃示祖庙、神庙,“教”则具有“神道设教”之意。这都与信仰崇拜、神道崇拜无关。近代中国社会出现的“宗教”一词,源于英语的“reli-gion”,其本义是“膜拜”或“膜拜团体”、有制度的组织。“reli-gion”一词进入东亚地区,首先被日本学者译为日本汉字“宗教”。这一词义较为宽泛,既有概括众教之意,又主要指神道信仰。我国也沿用这一译称,但词义有所变化,把原来的意义缩小了。
  国外对于宗教概念,研究较深,表述较多。宗教心理学家柳巴(james h.leuba)在《宗教心理学研究》中,汇总了当时较有影响的宗教定义,条目多达50余个。布朗(l.b.brown)在他所著的《宗教信念心理学》也用了大量篇幅来分析宗教定义问题。詹姆斯(william james)在《宗教经验种种》提出:“宗教对我们所意味的是,作为个体的人在孤独中的情感、行为和经验。”宗教人类学教授泰勒(edward bume tylor)认为,“宗教观念”(religiousideas)一般是在“低级的种族”里萌生的。宗教社会学家杜尔凯姆(emiledurkheim)以“神灵的存在”或“神秘的事物”之类的字眼来定义宗教信仰。
  由此观之,在近代宗教学中,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历史学、宗教心理学、宗教社会学对宗教的本质和基本特性的看法各有侧重,因此对宗教提出了不同的界说。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历史学一般根据崇拜对象考察宗教信仰;宗教心理学则根据信仰者内在体验考察宗教体验;宗教社会学根据宗教的影响考察宗教的社会功能。它们或者是以现象为本质,或者以局部代整体,都未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宗教的本质。
  国内近期有不少学者对宗教的含义、概念进行了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表述是著名宗教学家、浙江大学基督教与跨文化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席吕大吉教授在《宗教是什么?——宗教的本质、基本要素及其逻辑结构》(《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2期)中的定义:“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对此,著名宗教学家、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卓新平在《宗教理解》一书中指出:中国学者在对宗教定义时,将宗教划分为两种要素、四个层次。虽然对宗教定义未取得一致认可,但对宗教体系的三个层次划分基本赞同。
  其实,国内学者追求宗教概念内涵的确切,较之西方学者要么单纯从宗教学或人类学或社会学或心理等方面对宗教进行定义,无疑更能揭示宗教的本质。但从中国宗教现象看,现有的宗教定义表述难免存在一些偏颇。本文不是否认这些概念对宗教的本质作了一定反映,而是认为没能完全表达宗教的本质。由于理论思维的局限,在对待现象时,就难以分辨什么是宗教、什么是民间宗教、什么是民间信仰、什么是新兴宗教、什么是邪教、什么是迷信等问题。要分辨这些现象或范畴,就必须把握宗教的构成因子,以此为标准来区分宗教与相关信仰现象。
  
  二、关于宗教的要素或因子
  
  关于宗教的要素或构成,著名宗教学家吕大吉教授提出了宗教“四要素说”。该学说反映了宗教四大范畴之间的逻辑序列与宗教发生发展之历史过程的一致。他认为历史上任何一种宗教发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当可发现并都可归纳为“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的过程。
  华中师范大学哲学研究所高新民教授在《宗教本质新解》(《学术论坛》2004年第1期)中认为,宗教文化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它的基本观念、教义、教理以及理论论证。第二种重要的构成要素是宗教心理或情感与体验。第三种重要的要素是宗教行为。第四种要素是宗教的组织与制度。
  著名天主教思想家、德国图宾根大学天主教神学系基本神学教授汉斯·昆(hans kung),在《论基督徒》一书中提出宗教的至关重要的两大标准,即:一方面,真正的人性是真正的宗教的前提。另一方面,真正的宗教是真正人道的实现。他在《什么是真正的宗教——论普世宗教的标准》一文中认为:全部宗教都必须重新对实现人性的要求进行反思。赋予全部人的人性是对一切宗教都完全有效的一个总体的伦理标准。概括起来,就是以人性、人道、伦理为标准。
  这些学者或宗教界人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宗教的判断标准或宗教构成要素,无疑能从宗教现象把握宗教的一些本质。但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必须看到,那就是宗教与社会、政治的关系。因此,从开拓学术视野出发,从全面把握宗教本质出发,在认识宗教构成因子时,必须将政教关系纳入研究视野。
  所谓政教关系,就是政治与宗教的关系。这里的“政治”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主流意识。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政教关系看,大致有四种模式:一是政教合一型或神权政治型。政教合一,即政教同体,是指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利的高度统一。在这种模式中,“宗教”仅指特定的某一种受到官方认可的宗教,其余的信仰没有宗教那样的特权和社会地位。梵蒂冈、伊朗等国家属于政教合一型国家。二是政教分离型或政教独立型。国家不支持,也不禁止和歧视任何宗教。宗教组织既不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教育,也不接受政府的政治指导。这一模式形成了政府与宗教平行的法律关系、平等的法律地位、独立的社会角色。各宗教之间也是平等的。如美国等国家属于此类型。三是国教型或国教统治型。即国家以某一宗教或教派为正统信仰,其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均高于其他宗教或教派。这一模式使不属于国教的其他宗教(信仰)或教派自然处于社会的边缘,在政治上受到排斥或歧视。如英国、挪威、丹麦、希腊及部分阿拉伯伊斯兰教国家都是此类国家。四是国家控制宗教型或政教主从型。国家权威高于宗教,政府通过行政管理机构控制宗教,宗教组织必须接受国家的政治指导。对于不接受政府政治指导或不与政府合作的“宗教”、教派,国家不承认其合法性。宗教组织的活动完全置于政府的监控之下。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前苏联、东欧国家,越南、朝鲜、古巴等国家。
  从中国的政教关系看,我国宪法有明确的规定,大致可列为控制宗教型的国家。从历史学、政治学角度去看,我国在这方面具有悠久的传统。自古以来便有“神道设教”的治国安邦之道。宗教之于政治也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叫做“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基本能自觉地“巡民教化”、“阴翊王化”。甚至有宗教依靠朝廷、权贵以求自存的现象。但总的看,宗教与政治协调互补,与社会相联系,确实为宗教自身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当今时代,党和政府提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宗教改革和长足发展的需要。正是基于这些认识,本文认为,在研究宗教构成因子时,既要把握宗教自身特征和内存规定性,又要考虑政教关系对宗教本质的制约性。因此,综合起来看,宗教因子应有七个方面。即:
  1.以终极关怀为意识核心的宗教观念。没有观念,就没有生命力,也不可能作为一种信仰凝聚众人。宗教观念是宗教的核心,包括基本观念、教义及理论论证,是庞大、复杂而又有一定内在逻辑联系的思想体系。宗教所关注的既有个人的、也有整个人类精神生活中无限的、终极的状态,对生命的关怀主要体现在人类能否彻底解放或解脱、有无至善至美的境界。它包括道德领域、认识领域、审美领域等诸多方面。而作为终极关怀的意识,并不是所有信仰都具备的品质。一些以现实性的、功利性的、短期性的观念或目标为观念的信仰体系,不具备宗教的终极关怀理念,还不能成为真正的宗教。
  2.以神圣为对象的宗教崇拜。宗教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崇拜超自然的神或逝去的教主。不管是一神教还是多神教,都是以神圣、神灵为对象。即便是崇拜创教者(教主),也是以其死后成神灵而崇拜的。宗教之外的信仰,也有一些以神灵为崇拜对象,或自然物、自然现象,或神灵,或历史上的英雄。这与宗教的崇拜体系相似。另有一些信仰以祖先为崇拜对象,甚至有的以活着的教主为崇拜对象。这与宗教的崇拜体系大相径庭。

  3.以厚重文化为依托的宗教教义。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提升,宗教都有自己的经典。这些经典体现了该教的教义和教理。经过漫长的历史积淀、社会整合,宗教已成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世俗社会的主流具有相当吻合性。其他信仰抑或有经书、经文,但未能像宗教那样以厚重文化为载体。
  4.以严密的组织和严明的戒律为标志的宗教体制。所谓宗教组织是信教者所结成的社会实体以及他们过宗教生活的场所,所谓宗教制度是维系宗教群体、规范宗教生活、约束组织的规章、制度、清规戒律的总称。而这些组织、制度自成体系,不以违背社会组织为目的。
  5.以公开的、稳定的、系统的、体验的仪式为特征的宗教行为。所谓宗教行为是表现宗教信仰者内在信仰、观念、感情的外在方式,是宗教信仰者独有的行为方式。它们是宗教的有形的物质构成要素。从其仪轨看,公开、稳定、系统是其重要特性,体验既是一种行为方式、心理感应,又是行为的目的指向。宗教以外的一些信仰,其行为要么是秘密的,要么是零散的,要么是多变的。
  6.以济世救人、与社会相应为目的的宗教祈求。宗教的最低要求是人道,即尊重人类尊严和基本价值观。它以无条件地、义务地实现人性。其现实需要不仅是“赎罪”或“度已”,而且还是“博爱”或“度人”。在与世俗社会关系上,宗教也在不断地调整。济世救人的价值观、与社会相适应的态度是所有正统宗教的追求。这与有些信仰追求现世个人安逸、对抗主流社会是有明显区别的。
  7.以依恋执着的情感为表现的宗教情感(体验)。宗教情感是信徒对于所信宗教的一种依恋、向往、虔诚、热爱的感情。它们常常通过顶礼膜拜、供献、苦行等行为方式表达出来。所谓宗教经验是与宗教情感密切交织在一起的心理过程,是对宗教情感和内心经历的直接感受的体验。宗教以外的一些信仰,有的对自身信仰的情感表现为痴迷,但存在违背人性的问题;有的对自身信仰的情感为短暂的,一旦没有满足自我需要则“弃之”。
  由此观之,现行的世界五大宗教(传统宗教、正统宗教、制度宗教、普世宗教)具备这七个基本因子。也只有同时具备这七个因子,才是真正意义、完全意义的宗教。以此便能较清晰地分辨“民间宗教”、“新兴宗教”、“邪教”、“迷信”、“会道门”、“民间信仰”,避免因界定不清产生歧义和迷惑。
  
  三、宗教与相关问题辨析
  
  对于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宗教信仰及相关现象,国家宗教事物管理局叶小文局长曾撰文指出,当前我国宗教问题十分复杂,“事实上还存在着五花八门的宗教的新种、亚种、变种、伪种……一是新兴宗教,此为宗教的新种……二是民间信仰,此为宗教的亚种……三是邪教,此为宗教的变种……四是迷信,这是宗教的伪种。”为鉴别邪教与宗教,山东大学路遥教授提出,应深入研究宗教的界定与范畴,确定宗教(re-li-gion)、准宗教(semi-religion)、伪似宗教(pseu-do religion)的系列范畴。他认为,“界定‘宗教’,应以制度化宗教为准则。”“宗教的形成必须具备宗教观念、感情、行为、组织等四要素”。或具有“宗教教义、仪式、组织等三要素。”
  这些判断有其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面对中国纷繁复杂的信仰状况,仍然还难以区分,甚至会错误地将非宗教纳入宗教范畴。本文拟根据上述提出的宗教构成七个因子,对相关问题作初浅辨析。
  
  (一)民间宗教
  一般地,“民间宗教”(popular religion)一词多是与“官方宗教”(official religion)相对而言的。美国学者romeyn taylor在《明代中国社会的官方宗教、民间宗教与政治组织》(official and popular religion and the political orgamiz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in the ming)一文中给“民间宗教”下的定义是:“在官方宗教之外所发展出来,不为法律所允许,也不为在官方登记并接受管理的佛教或道教僧侣接受的各种结构松散的信仰崇拜。”中国大陆学者马西沙所著《中国民间宗教简史》认为:“所谓民间宗教,是指流行于社会中下层、未经当局认可的多种宗教的统称。”高寿仙在《中国宗教礼俗》一书中认为:所谓民间宗教,就是以传承下来的远古巫教形态为基础和框架、不断吸收宗教因子而形成的信仰形态。在表现形式上,中国民间宗教与形成于西方文化背景中的统一性的普世宗教显然不同。它之所以也是宗教的一种形式,是因为它一般有经卷、仪式、教规,以及与之相应的信仰体系和组织方式,能激发并维持教徒的终极关怀。
  上述三位学者均从社会、文化不同层次对民间宗教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民间宗教与传统宗教或制度宗教就教义而言,它们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它不像制度宗教那样善于提升自身的文化,也没有完备的宗教体制。历史上较有影响的民间宗教组织如白莲教、三一教、在理教。不仅如此,民间中的一些秘密结社,虽然具有宗教的一些特性,但并非真正意义的宗教,其政治目的在于推翻当局政权,具有邪教的一些特性。因此,不能将秘密结社、邪教看作民间宗教。
  
  (二)新兴宗教
  “新兴宗教”是相对于传统宗教而言的,一般是指那些较之传统宗教晚出并具有某些新的形态和特点的宗教。新兴宗教只是从时间上对人类宗教现象所作的某种界定区分。一般指19世纪下半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20世纪70年代前后涌现出来的多种宗教信仰、宗教组织。这一词语概念本身是中性的,并无褒贬之义。把新兴宗教一律视为“邪教”,或断言邪教与新兴宗教无关,这都不符合事实。
  新兴宗教,它们与传统主流宗教相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从而区别于传统宗教。其特征主要有:脱胎于传统主流宗教(信仰、教义);组织上的多变性(时而是这种宗教形式、时而又是另一种宗教形式)。新兴宗教中有些教派具有积极意义,如:日本“天理教”教义提出人类本位、现世本位的人道主义,以及社会平等和男女平等思想。伊朗的“巴哈伊教”认为上帝独一、宗教同源、人类一家。新兴宗教中也有邪教,如:“人民圣殿教”、“天堂之门教”、“大卫支派”、“奥姆真理教”、“法轮功”等。
  
  (三)邪教
  “邪教”是汉语中的专用名词。英文中没有此词汇,与之相联系的是cur。如threatening cult(具有威胁性的膜拜或膜拜团体)、dangerous cult(危险的膜拜或膜拜团体)和destructive cult(具有破坏性的膜拜或膜拜团体)。
  1999年10月30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解释中将“邪教组织”界定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相对传统宗教,邪教所崇拜的对象则是能施行各种“神迹”、近在身边、至高无上的教主。它即使是经过注册的法人团体,但其组织系统是秘密的,类似于帮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系统,所体现的是反现实、反人性、反社会的邪恶目的。邪教与宗教在崇拜对象、教化结果、目标祈求、社会影响、个体体验、组织方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尤其是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角度看,邪教是邪恶的,从正常、合法、有益的宗教角度看来也是邪恶的。因此说,邪教既是“教”,又不是法律和纯正宗教意义上的宗教。
  
  (四)迷信
  迷信是人们对支配个人命运的某些神秘力量的非理性盲目崇拜。其主要特点是自发性、功利性、虚无性、自在性(不与科学、社会公开对抗)。其信仰中既有宗教信仰,也有非宗教信仰。迷信以宿命论为思想核心,以巫术活动为主体,以会道门或邪教为组织。它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封建糟粕。
  
  (五)会道门
  会道门是“会门”和“道门”的统称,如大刀会、红枪会,一贯道、黄天道,属于民间秘密结社范畴。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不少的会道门,有些甚至历时长、分布广、势力大。目前,学术界一般将会道门归入民间秘密宗教。其实,会道门以迷信或教主为崇拜,以秘密结社为组织形式,以改变自身社会地位和变更现实社会为目的,通常带有反正统、反社会、反现实的特性。因而历代统治者称之为“异端”、“左道”、“邪教”。当代民间一些信仰群体基本上没有改变秘密结社形式,冒宗教之名,行邪教之实。
  
  (六)民间信仰
  所谓民间信仰,是指在特定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以鬼神信仰和崇拜为核心的民间文化现象。它是相对于正式的宗教或得到官方认定的某些信仰,在一定时期广泛流传于民间或者说为多数社会下层民众崇信的某些观念。它不属于宗教。因为它不具备宗教大多数因子特征。然而,它在中国民众中的影响却不逊色于正统宗教。
  中国的民间信仰,并不像一种单纯的、虔诚的信仰,往往是一些很实际的信仰;它着眼于现世的幸福,比如民众的求神奉祭,往往是出于—个个十分直接的利益诉求,并不是为了拯救其灵魂。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广泛流传于民间社会的现象,是相对于五大教等制度化宗教而言的各种非制度化的信仰和崇拜。民间信仰虽然具备了宗教的一些因子,但现世的功利性、组织的松散性决定了它并非宗教。当然,民间信仰与某些制度化的宗教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互相影响、互为补充的共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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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何敦培 [标签: 宗教 因子 相关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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