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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治文化的内涵与路径选择
  摘 要: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湖湘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湖南”的关键环节。法治不仅需要有形的制度保障,同时更需要无形的文化作为支撑,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形成了与有形的制度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湖湘法治文化,以人民民主、公平正义和法治理念为内涵,走以政府推进为主导、民众推进为主体的道路,使法治思维贯穿于民众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关键词:湖湘;法治文化;内涵;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3-0039-02
  近年来,我国以立法为主导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唤起与之相适应的文化自觉却任重道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必须解决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文化的现代化问题。而湖南,作为我国正在崛起的中部省份之一,率先把握省情,提出建设法治湖南的目标,并在全省广征民意讨论并提炼“湖南精神”,这一系列举措无疑是湖南人文化自觉的体现,是开启湖湘法治文化大繁荣的前兆。
  为此,本文试以湖南法治文化的创建为样本,试就湖湘法治文化的内涵与路径选择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湖湘法治文化的内涵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人类治理国家的最佳方略,寄托了人们对美好政治制度和优良生活方式的无尽遐想与期待。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政府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加强权力制约为关键的管理社会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Www.11665.COm而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2]由此,可以进一步总结得出,湖湘法治文化是指在党的领导下,传承湖湘丰富法律资源的基础上,适应当代建设和谐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的,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具有湖湘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是一种与人治状态相对立而存在的进步文化形态。据此,我认为,湖湘法治文化的内涵包括人民民主理念、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理念。
  (一)人民民主理念——湖湘法治文化的基础
  “民主”一词首见于古代。在古希腊,最早使用“民主”一词的是被誉为“历史之父”的希罗多德的名著《历史》一书。“民主”的希腊文是demokratia,是由demos和kratos这两个词根所构成。其中demos意指“人民”和“地区”;kratos意指“权力”和“统治”。所以,从词义上讲,“民主”就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
  在法治问题上,最为流行的观点之一,就是法治是与民主政体相适应的。没有民主奠基的法治,只能是空中楼阁。民主为良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没有民主的立法制度、选举制度,良法便失去民意依托和制度依托。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利而选出的政府和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自然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维护的是人民大众的利益,不再是暴虐的、专横的、只对少数人有利的法律。因此,民主对法治的重大作用表现在:在人民民主的理念下,由于人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使得民主立法获得了普遍的参与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从而提高了法律的质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法律的偏袒性,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可以这么说,人民民主保证了实行法治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有体现公平正义、维护权利与自由的良法。这也就是说,政治制度的民主化,人民民主理念的确立是法治的先决条件。民主立法的普遍的参与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又为普遍守法提供了心理和社会基础。所以,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基础。
  法治文化的建设要有良好的民主政治环境。这样的政治环境可以使我们的民众逐渐自觉地产生法治意识,形成一种法治文化自觉。
  (二)法治理念——湖湘法治文化的核心
  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核心的文化体系,它的全部文化特征都围绕着法治的内涵展开。因此,理解法治文化应首先从理解法治为起点。
  首先,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但不等同。“法治”即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是统治权威和行为基准,居于支配一切的地位,

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制则是指制度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人治是专制制度的基础和遗产,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和旗帜。[4]人治将法律单纯作为治国的工具,因而就决定了法制不可能获得发展,这已为实践所证明。因此,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依法”治理,人治强调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来统治国家;而法治则强调通过法律治理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者都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特权。简而言之,人治所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威;而法治强调的则是法律的权威。
  而我国两千多年的政治文化传统,总体上属于一种人治主义,即人治文化。从有国家以来,中国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法律统治。法律在任何时代都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专制统治达到自己统治目的的手段、工具而已。而我们将要建立的湖湘法治文化,首要的和根本的内涵,就在于它是指与两千多年的人治主义传统相区别,而与实施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湖南目标相一致、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换句话说,我们所要建设的湖湘法治文化,将是一个以法治而不是以人治为实质和特征的、新型的、先进的文化体系。只有上升到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角度来理解法治和湖湘法治文化的关系,我们才能够更充分地意识到湖湘法治文化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深度、广度和难度,也才能够更充分地意识到以法治为核心构建湖湘法治文化才能从本质上唤起民众对法治的文化自觉。
  (三)公平正义理念——湖湘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法治永恒的主题。讲到法治,就要讲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将会有力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5]故作为区域法治文化建设的湖湘模式,同样应当将公平正义作为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
  公平主要是指分配的正义,指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包括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前者如经济收入等,后者如荣誉地位等。在法律上也概括为权利与自由、权利与机会、收入与财富等方面的分配)同社会主体对社会的贡献成正比。而正义能够推进法治文明,尤其是时代的正义,体现了人民大众人权与权利的新要求,促进法治文明进步。比如,在信息化社会,如果立法和行政不实行信息自由、政务公开,还固守过去时代对信息的垄断和严密控制的传统,就是违反时代精神和社会正义的。
  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为了防止个人财富的过度集中,补救财富和收入上的分配不平等,防止两极分化,防止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的加深导致社会不稳定,在法治的过程中应贯通公平正义的理念,将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法律才会是受到普遍尊重的良法,才能真正为人民所信仰。因此,在建设法治湖南、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要始终将公平正义作为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尺度。[6]只有这样,民众才会尊重法律,形成法治文化的自觉。
  二、湖湘法治文化的路径选择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项崭新事业,没有一条现成的道路可走。同样的,在湖湘法治文化的路径选择上,我们必须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经验的同时,基于本省的省情,独立探索出一条新路。本文认为,湖湘法治文化的建设路径,应当选择政府推进为主导,民众推进为主体,充分开拓利用本土有益文化资源的政府推进与民众推进相结合的合力推进模式。
  (一)处理好政府推动与民众参与的关系,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双向互动,为推进湖湘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无法等待社会近代性法治文化因素的自发产生,故只能借助政府的力量,加速催化孕育出现代性的法治文化因素。此外,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国内对于现代法治文化准备不足的问题,表现为传统社会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矛盾,传统社会中的可资利用的资源贫乏,以及法律制度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学习西方,进行自上而下的文化转型,是摆脱国内危机的根本途径。
  中国已经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这是历史事实。在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中同样如此。从1997年湖南省委将依法治省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到2004年湖南省政府起草制定《湖南省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再到2008年率先推出《湖南行政程序规定》这一系列举措都表明湖南政府在推进法治建设中承担了主导作用。所以同样的,在建设湖湘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实现传统人治主义向现代法治主义的转型。
  然而,政府推进建设法治文化也存在着局限和不利的一面。首先,政府自身的偏好对法治文化进程和方向的影响问题。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推进下,文化变迁的方向、方法、策略是受政府价值偏好影响的,这使得法治文化的发展有可能偏离正常的、合乎社会进步要求的轨道。第二,政府推进为主导有可能会出现改革动力衰减、中断或停滞的情况。第三,政府对法治文化的主观设计和急促推进与社会生活客观需要之间可能会存在脱节与矛盾。由于法治文化的建设是自上而下依靠人为力量推进的,而不是从社会生活正自发演进出来的,就很容易存在某种主观设计与客观生活相脱节的情况。
  所以,从理想方案角度出发,较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兼采两者之长,以避两者之短。即在建设法治文化初期,可以“政府主导型”为主,但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权威资源、为法治文化的顺利建设开辟道路的同时,逐步培育社会力量;随着法治文化建设的深入,应当充分提升人民群众在法治文化进程中的主人翁地位,逐步转向“社会演进性”的法治文化发展模式。
  (二)充分开拓利用本土有益文化资源,处理好法律移植与立足本省省情的关系,使本土法治文化的具体性与普遍性相统一西方国家法治文化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对于其他国家无疑具有借鉴意义。通过法律移植,降低制度创新成本,尽快地推进本地区的法治及法治文化的发展,似乎是后发展国家走向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必经之路。然而,每个地区和民族在自己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都产生和形成了为自己所特有的文化伦理传统,并将其视为自己最珍贵的财富。[7]这就要充分重视和利用湖湘现有的本土资源,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把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结合起来,找到适合本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独特路径。当然,我省本土文化资源在存在落后和过时的部分,并且其落后和过时的成份,还成为阻挡湖湘法治文化建设的巨大障碍。这是必须予以彻底清除的。但它作为我省民众智慧的积累和地区长期发展的精神文化依托,并不排除其中仍然富含为现时代所需要的某些积极合理的要素。因此,充分重视本土文化资源,挖掘利用其中的有益成分,对于我们构建湖湘法治文化是非常必要且作用颇大的。
  参考文献:
  [2] 刘斌.中国当代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4] 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5] 周叶中,祝捷.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6] 田政.当代法治文化研究[d]淮北师范大学,2011.
  [7] 蒋先福.法治的文化伦理基础及其构建[j].法律科学,1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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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法治 路径 法治 社会主义 法治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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