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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动物产地检疫从源头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做好动物产地检疫从源头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产品已成为人民餐桌上的主要食品,畜产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监管者,在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或是监管责任方面,仍不尽如人意。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者,应认清形势,履好职责,从源头上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先是“禽流感”事件,后来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以及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2012年又发生了“速成鸡”事件等等。伴随着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无一不被问责,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基层从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动检人员,他们身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源头,更是处于风口浪尖,基层动检工作已经成为高危行业,人人自保。党和政府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期盼和法律赋予我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们的职责,迫切要求我们认清形势,履好职责,从源头上切实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当前国内形势总体判断。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当代中国的诸多问题源于身处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域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一些人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wWw.11665.cOm
  当前动物疫情防控形势和畜产品安全形势分析。我国虽然是全球畜禽饲养大国,有庞大的食品动物饲养群体,但是,多元化的饲养方式,小规模农户饲养所占的比例依然较大,整体的养殖防疫条件水平不高,养殖户法制意识不高,防疫主体责任仍未完全落实到位;活畜禽交易量大,远距离长途调运频繁,增加了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的风险;基层防疫队伍不健全,人员老化,专业人员少,存在有设备不会用,设备闲置的问题;存在防疫工作投入少,经费不足的问题,存在法律制度政策有待完善的问题,存在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人员少,监管工作点多面广难以到位的问题。所以不能过高估计已取得的成绩,不能过高估计自己的监管能力,不能过高估计畜产品安全形势。
  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员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地位。
  由于存在监管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往往是畜产品安全一出事就追查,来源是哪里?有没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是谁出的?有没有检疫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担责最重要的往往是基层产地检疫人员。所以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成了高危工种,人们颤颤惊惊,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检疫人员往往因怕担责而不愿出证,不敢出证,这也是近年来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下滑的原因之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执法主体,也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动物防疫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检疫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证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检疫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行为。它关系到国家的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县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及其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规定,动物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事项(依申请而发生,符合条件解除禁止),国家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应当实施现场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上签字或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产地检疫的畜禽种类范围,检哪些疫病对象,按什么规程检疫及产地检疫的出证条件,这些都是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的。农业部2010年制定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6号令),并随后相继制定了生猪、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猫、犬、兔、蜜蜂、跨省调运乳用动物,跨省调运种禽等10个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官方兽医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应当遵循“全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管理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做到行踪有记录、工作有记载的“痕迹化管理”。
  合格的畜产品是饲养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出来的,畜禽饲养者、生产加工者才是畜产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畜禽养殖者、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和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正确认识补检问题,补检的前提是未进行检疫申报,违法在先,补检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严厉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先处罚,后补检。
  严肃对待“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非法添加,严肃对待兽药残留等问题。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76、19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关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控制、消灭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如果在产地检疫工作中不对非法添加和兽药残留将以监管,也是对人民的犯罪。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一项确保畜产品安全的基础性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它有法定的依据,法定的执法主体,法定的执法人员,法定的检疫对象,法定的检疫范围,法定的操作规程,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涉及到动物卫生监督的机构、队伍、人员素质、

技术手段,涉及到养殖者、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水平,涉及到养殖环节动物防疫条件水平,涉及到养殖业投入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方方面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从法律层面上,应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及有关配套规章。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已经开始,食品安全监管已成为工作的重点,现行的《动物防疫法》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动物防疫监督的重任,它涵盖了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屠宰、加工、贮藏、经营、运输等动物防疫活动的全过程,此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当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都应该明确、细化。

  加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队伍建设,保证产地检疫工作的合法性。县级应依法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在乡(镇)兽医站的基础上,依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做为县级机构的派出机构,并充实人员。加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做到主体合法,人员合法。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强化对官方兽医的培训、管理、考核。对官方兽医开展系统性的政治、业务能力培训建设,不断提高官方兽医的政策水平、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
  加大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经费投入,从动物申报培训教育、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快速检疫手段、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予以保障,增加产地检疫的科技含量,做到依法检疫,科学检疫。
  继续开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制定长期的宣传教育规划,逐步提高群众守法养殖、守法经营意识。
  搞好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积极推行规模化标准养殖,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进一步落实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完善畜禽标识及可追溯管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是防疫工作的基础,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科学可行的畜禽标识和可追溯制度,对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推行动物申报检疫制度。规范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制定规范的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使动物检疫申报点真正成为畜产品安全监管的前沿窗口阵地。
  加强畜禽经纪人的备案管理。中央编办已经将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职责明确划归农业部。(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应制定畜禽经纪人管理办法,将畜禽经纪人管理纳入动物卫生监管的范畴,加强对畜禽经纪人的宣传、培训、教育、管理,提高他们的守法经营意识,督促其建立健全畜禽购销登记台账,落实畜禽购销、贩运环节经纪人的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应建立养殖场(户)“瘦肉精”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监督抽检制度,杜绝“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非法添加。
  应监督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所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都应按规定登记,严格执行兽药使用“停药期”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应遵循“过程监管,风险可控,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结合的原则,真正做到畜产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风险可控,可追溯。
  严格执行农业部动物产地检疫出证条件,官方兽医必须到现场实施检疫。在这方面笔者总结出“六个不出证”即:不属于管辖区内的畜禽不出证;未查验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的畜禽不出证;未经现场检疫的畜禽不出证;未经“瘦肉精”监

督抽检的畜禽不出证;未经强制免疫抗体检测的畜禽不出市,更能不出省,降低检疫出证风险。
  切实做好病死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档案台账,包括“检疫申报”、“现场检疫”、“畜禽经纪人备案管理”、“瘦肉精监管抽检”、“检疫出证”等台账记录,做到行踪有记录,工作有记载,检疫可追溯的“痕迹化管理”。
  加强使用后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存根的核销审查力度,促进规范出证,对票证填写不规范者,实行过错追究。尽快推行电子出证。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格实行动物产地检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令行禁止,政令通畅。
  总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畜产品安全无小事。基层从事动物产地检疫的官方兽医是身处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线的“卫士”,是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护者”和“守夜人”,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践者”,我们应该认清形势,履好职责,从源头上扎扎实实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努力确保畜产品安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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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 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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