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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法律与艾滋病防治的国际视角分析

摘要:目的 探讨有利于在性工作者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的性工作法律制度。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方式, 针对性工作法律和艾滋病防治之间关系研究的主要国际文献开展分析。结果 国际社会对性工作的立法框架可 大体分为三类:禁止性法律、规范许可性法律和性工作非罪化法律。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分析,禁止性的法律使性工 作地下化,不利于艾滋病防治;规范许可性法律无法有效解决未经登记的性工作者的健康问题;性工作非罪化法律 可避免性工作者转入地下,并在健康卫生服务和行为干预的配合下,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结论 在三种性工作 法律制度中,性工作非罪化的立法模式,最有利于在性工作群体中有效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关键词:性工作;法律;艾滋病防治;国际;分析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a legal system which helps to provide effective hiv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for commercial sex workers·method a method of literature review was adopted to analyse the major international literature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ex work law and hiv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results in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there are generally three types of legal frameworks of sex work:prohibitive law,law of regulating sex work through licensing,and decriminalization of sex work·in terms of public health,the prohibitive law drives sex workers to the underground state,hindering hiv/aids prevetion and treatment;the law of regulating sex work through licensing is unable to deal with the health problems of the unlicensed sex workers;decriminalization of sex work can not only avoid driving sex workers to the underground state,but can also advance hiv/aids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by providing integrated health service and behavioural interventions·conclusion among the three legal approaches to sex work,decriminalization of sex work provides the most enabling legal framework for hiv pre- vention and treatment in sex work community· key words:sex work;law;hiv/aids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analysis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布的《2008年全球 艾滋病疫情报告》,除在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人 们普遍受艾滋病威胁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 发展中国家,艾滋病侧重在吸毒人群、男男性行为人 群以及性工作人群中传播。wWw.11665.cOm在非洲的马里,35%的女 性性工作者携带艾滋病病毒(humanimmunodefi- ciency virus,hiv);在印度尼西亚的一些地区,14% ~16%的性工作者感染艾滋病;在南美洲的洪都拉 斯,大约10%的女性性工作者被感染[1]。性工作者 已经成为艾滋病的严重受害者。由于其工作性质,如 果缺乏有效的行为干预促进其实施安全性行为,性工 作者还很容易成为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 播的桥梁。目前已经有很多专业人士从流行病学和 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性工作者的hiv高危行为及其 相关的社会因素,研究成果显著。但是,探讨性工作 法律和艾滋病防治之间关系的研究,仍然相对缺乏.
    在搜集相关国际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力求对此 议题进行探讨.
    1 性工作的三种主要法律框架 性工作是指成年人之间协商同意的商业性性服 务。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很多发达国家,商业性性服 务并不违法,但是要受限制和管理。而在很多的发展 中国家,性工作是违法的。以法律对性工作的性质认 定以及调整模式为根据,一些学者将性工作的法律分 为三类:禁止性法律、许可管理性法律、性工作非罪化 法律。还有学者将性工作法律分为四种:禁止性法 律、许可管理性法律、性工作非罪化法律、性工作合法 化法律。性工作合法化法律正受到一些学者包括本 文作者的质疑,因为在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所 有的性工作合法化。即使是在许可性工作的国家,一 些商业性性服务,例如在教堂、学校周边从事性工作 也仍然是违法的。性工作合法化的法律可以归入性 工作许可管理性法律中。所以,本文认为性工作法律 有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法律、许可管理性法律、性工 作非罪化法律.
    针对性工作,国际社会最广泛采用的是禁止性的 法律。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彻底铲除卖淫嫖娼现象,解 决与卖淫嫖娼相关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法律框架 下,卖淫嫖娼本身及其他与卖淫嫖娼相关的行为,例 如开设妓院、剥削卖淫者的收入等行为均为违法。目 前采用此法律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我国、北朝鲜、大部 分非洲国家、大部分穆斯林国家、大部分东欧和中亚 国家,包括俄罗斯、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等。除内华 达州外,性工作在美国也是违法的。瑞典的性工作立 法被认为是禁止性法律的变种。1999年瑞典通过法 律规定嫖娼为犯罪,但卖淫并不违法。瑞典的特别立 法亦是旨在消除卖淫。禁止性工作的理论依据是商 业性性行为属于性剥削并且不道德[2].
    在一些国家,法律对性产业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该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政府对性产业进行严格控制监 管,对性产业从业人员及场所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 政府许可的性服务违法,政府在性产业中具有相当的 经济利益。通常性工作者需要向警方提供个人真实 信息及照片,并由警方登记在册。从历史来看,很多 欧洲国家及其殖民地国家,都曾经对性产业实行许可 管理。但是到19世纪末,欧洲很多国家都废除了这 样的法律[3]。目前采用性产业许可管理法律的国家 和地区,主要有美国的内华达州、荷兰、德国以及一些 过去曾经是欧洲国家殖民地的国家或地区,例如新家 坡、非洲的塞内加尔、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如厄瓜多 尔等,以及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等。例 如,1969年,塞内加尔颁布法律,对所有的性工作者 实行登记制度。该制度要求女性性工作者必须满21 周岁以上。另外,性工作者必须每月接受健康检查, 否则可能被政府吊销性工作登记卡。再例如,荷兰对 性工作者的严格管理制度十分典型,涉及许可证、卫 生和安全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审查确定性服务场所 和规模。警察对妓院实行定期巡查.
    性工作非罪化是指将卖淫嫖娼行为或者与卖淫 嫖娼相关的行为,从刑法中去除,即废除关于性工作 属于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定。性工作非罪化分为两类: 性工作部分非罪化和全部非罪化。性工作部分非罪 化主要是卖淫嫖娼本身并不属于犯罪,但是与卖淫嫖 娼相关的一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例如加拿大法律 规定,以他人的卖淫收入为生为犯罪。性工作全部非 罪化是指不仅卖淫嫖娼本身不违法,甚至与卖淫嫖娼 相关的行为,如开办妓院等也不违法。在性工作非罪 化的法律环境下,政府对性工作者不实行强制登记许 可和强制健康检测。除专门的性工作法以外,政府还 运用与产业相关的各项法律,例如卫生管理法、劳动 法以及税法等对性产业实行产业化管理。目前实行 性工作非罪化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丹麦、新西兰、澳 大利亚首都堪培拉和新南维尔士州等[3]。推行性工 作非罪化的政府以务实的态度对待卖淫问题,认为卖 淫嫖娼是人类有记载历史以来就存在的现象,不可能 在可遇见的未来消除;法律应该取缔的是强迫卖淫和 未成年人卖淫,而不是所有的性工作[4].

    2 提倡性工作非罪化、职业卫生以及性工作者全面 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 aids)的观点 性工作者属于艾滋病高危人群。在关于性工作 法律和艾滋病防治关系的问题上,unaids的观点 主要体现在提倡性工作非罪化、性工作的职业卫生以 及性工作者全面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例如,un- aids在阐述《艾滋病和人权国际准则》第四准则刑 法和矫正制度时,特别强调,应当将成人之间协商同 意的商业性性行为非罪化[5]。再例如,2002年un- aids发表的《性工作与艾滋病:unaids新策略》中 指出,性工作的法律地位对在性工作者中开展艾滋病 防治工作的成效有显著影响。在性工作违法的情况 下,性工作者主动寻求医疗服务的可能性较小,他们 更可能将其行为转入地下,结果增加了感染艾滋病的 风险[6]。根据该文件,导致性工作者易受艾滋病威胁 的因素为:性工作的社会耻辱和性工作者的社会边缘 化;缺乏保护性的法律和政策;缺乏医疗、社会和法律 服务;有限的健康知识;欠缺协商安全性行为的技巧; 性工作者的流动性和本身的生活方式。该文件还特 别明确,在性工作者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成功因 素主要有:首先,促进安全性行为;其次,开展性病艾 滋病医疗服务;第三,外展工作;第四,性工作者同伴 教育;第五,艾滋病关怀;第六,政策法律改革以尊重 人权。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该文件强调性工作者的全 面参与,即全面参与与性工作有关的艾滋病防治项目 的开发、实施和评估[6]。还有,2009年2月,un- aids发布了关于艾滋病和性工作的专门文件,即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关于艾滋病和性工作的指导意 见》[7]。该文件特别强调,以社区为基础,全面开展性 工作中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反对与性工作相关的羞辱 和歧视。提倡执法部门、卫生部门及其他政府机构和 非政府组织,包括性工作者组织、妇女组织等,加强协 调合作促进伙伴关系.
    3 性工作法律和艾滋病防治关系的国际经验:性工 业非罪化最有利于艾滋病防治 在全球范围内,艾滋病通过性传播的情况日益严 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性工作者的性病艾滋病感 染比例较高。这种情况导致了人们开始从各个角度 研究性工作和艾滋病防治的关系。近年来一些专家 以及性工作者组织,开始重视性工作法律对艾滋病的 影响,并对此开始实证研究.
    禁止性工作的法律基本被证明是失败的立法.
    正如澳大利亚性病专家巴塞尔先生、哈考特女士及法 学家艾歌女士指出,卖淫嫖娼只有在高度集中的社会 环境下,例如在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和塔利斑统治下的 阿富汗,有可能暂时不存在。除此之外,禁止卖淫嫖 娼的法律既没有消灭卖淫嫖娼现象,也没有真正解决 与卖淫嫖娼相关的社会问题。这三位专家还联系澳 大利亚的经验加以阐述。在上个世纪澳大利亚的新 南维尔士州将性工作非罪化之前,该州禁止卖淫嫖娼 的法律非但没有减少卖淫嫖娼的规模,反而滋长了与 卖淫嫖娼有关的犯罪势头,例如黑社会势力插手性产 业,以及与性产业有染的警察腐败问题。而且,在20 世纪70年代末期,在打击卖淫的法律和警察腐败比 较严重的情况下,悉尼非法妓院中的性工作者的健康 状况,与现在一些最穷的发展中国家的性工作者的健 康状况不相上下[3]。现在的南非也有类似的问题.
    在南非,性工作是非法的。但是南非禁止性工作的法 律并没有有效禁止卖淫嫖娼,更没有有效防止艾滋病 通过商业性性行为传播。南非的艾滋病问题非常严 重,根据2007年估计,南非大约570万人感染艾滋 病,是世界第一艾滋病人口大国[1]。最近,南非法律 改革委员会启动了一项提案,从人权以及公共卫生特 别是艾滋病防治的角度,全面审查南非关于禁止卖淫 的法律[8]。该提案已经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根据要 求,相关反馈意见应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给 该委员会。该委员会最终会将法律改革建议提交给 司法和宪法部门.
    国际经验证明,对性工作实行许可管理的法律, 虽然有利于解决合法登记的卖淫场所的安全卫生问 题,以及此类场所中工作者的健康问题。但是其覆盖 面非常有限,无法将安全卫生措施扩展到违法的未经 登记的卖淫场所和卖淫从业人员。由于与性工作相 关的羞辱和歧视,很多人不愿意被政府贴上性工作者 标签,不情愿申请性工作许可,其结果是非法的性工 作者很可能在性产业服务人员中占据绝大多数。例 如,在奥地利、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这些 实行卖淫管理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对性产业的管 理和服务,无法使未登记的性工作者、业余从事性工 作的人员和街头性工作者受益[3].
    性工作非罪化为艾滋病提供了宽松的法律环境.
    与禁止性工作和对性工作实施许可不同,在性工作非 罪化的情况下,政府对待性工作和其他行业的工作一 样,并不对性工作者进行强制登记管理,性工作者不 属于法律打击和严格管理的对象。因此,性工作非罪 化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性工作人群的地下化、边缘化, 从而为从健康卫生的角度对性工作者进行普遍的行 为干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政府的非严格管理 不等于政府对性产业不进行任何管理。政府从市政 规划、公共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对性产业实行管 理。例如澳大利亚新南维尔士州具有相当宽松的性 工作法律环境,性产业和其他合法行业一样由所在地 政府进行管理。该州涉及性工作的主要法律有:1979 年环境规划和评估法(the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assessment act 1979)、1988年轻微犯罪法(the summary offences act 1988)、1943年场所限制法 (the restricted premises act 1943)等。同时政府 的管理还体现在确保性工作不得违背公共利益。例 如,新南维尔士州《1988年轻微犯罪法》规定,性工作 者在住宅、学校、教堂和医院所在的街道或临近以上 场所的街道招揽顾客,为轻微犯罪,处以600元罚款 或3个月监禁.
    性工作非罪化的法律同时给性产业以相当的自 我管理空间,能促使性产业从业人员积极主动参与涉 及自身利益,特别是与性工作者安全健康利益相关的 活动。例如,在澳大利亚一些代表性工作者利益的非 政府组织,积极推动性工作者的安全健康工作。例 如,红色联盟(scarlet alliance)是澳大利亚全国性的 性工作者的非政府组织。该组织和澳大利亚艾滋病 组织联盟(the australian federation of aids or- ganizations)共同开发了详细的《澳大利亚性产业职 业健康和卫生最佳实践准则》(a guide to best prac- tice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in the australian sex industry)。再例如,相当的性工作者的非政府组 织,为澳大利亚的性工作者提供同伴教育和外展服 务。如新南维尔士州的性工作者外展项目(sex workers outreach project)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性 工作者外展项目(sex workers outreach project, 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等等。澳大利亚具有成 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目前还没有发现艾滋病通 过性工作传播的任何案例[9].
    在世界很多国家,性传播,包括商业性性传播是 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从性工作法律制度对艾滋 病防治产生的影响角度分析,国际经验已经说明,性 工作非罪化是防治艾滋病通过性工作传播的最佳法 律框架.
    参考文献: [1]unaids.08 report on the global aids epidemic[r].geneva, 2008,30,43,51,56.
    [2]hanger a,maloney j.the challenge of change:a study of canada’ s criminal prostitution laws[z].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jus- tice and human rights & the subcommittee on solicitation laws, ottawa,2006,71.
    [3]harcourt c,egger s,basil d.sex work and law[j].sexual health, 2005,2(3):121-128.
    [4]childs m,ciarrocchi s,gleeson c,et al.beyond decriminalization: sex work,human rights and a new framework for law reform[r].
    pivot legal society,vancouver,2006,214-220.
    [5]unaids,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on 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z].geneva,2006.
    [6]unaids,sex work and hiv/aids:unaids technical update, geneva,2002.
    [7]unaids,unaids guidance note on hiv and sex work,geneva, 2009.
    [8]the south african law reform commission,embargo:for relecse on 6 may 2009-media statement by the south african law reform commission-project 107:sexual offences:adult prostitution,pre- toria,2009.
    [9]wottons r.hiv prevention strategies within the australian sex work population:an overview of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c].the xvii international aids conference(3-8 augus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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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孟金梅 [标签: 艾滋病防治 视角 艾滋病 防治 艾滋病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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