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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源型企业税收现状及发展趋势
 【摘要】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资源型企业作为主要资源税的主要纳税人,同时也是资源税法主要的相关者,随着我国资源税改革方案在新疆的示范实施,资源型企业的税收环境面临着新的变化。本文结合资源型企业,分析了资源税的税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我国资源税改革及其发展趋势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资源税;资源型企业;税收
  
  一、我国资源税税收现状
  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而设置的一个税种。资源税的开征,为构建我国的资源占用课税体系奠定了基础,对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扩宽税收的调节领域,全面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从事煤炭、石油、有色金属等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初加工的资源型企业,无疑成为资源税的主要纳税人。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普遍征收是指对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
  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并于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两次改革。随后又对资源税进行了一系列局部调整:从2004年起陆续调整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的税额标准;2006年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重新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2007年2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和盐资源税税额;2007年8月大幅上调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wWW.11665.CoM
  目前,资源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以2009年为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征收入库的资源税为363.04亿元,而当年税收总收入达59514.7亿元,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61%,总的来讲资源税税额比重过小。近几年虽然我国连续调高了原煤、石油及有色金属原矿等资源税税额水平,但是资源税税额仍然明显过低。随着经济发展,我国资源稀缺问题日益突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需求也逐渐增强。但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种种缺陷,使得其并未起到保护资源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税范围小,税额标准低。资源税最初推出时只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铁矿石征税,之后虽然扩大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征收范围仍然有限,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未被纳入征税范围,且未包括森林、草原、海洋、淡水等重要的自然资源。而且现有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普遍比较低,资源税的实际税负在不断下降。
  2.税负与资源价格脱钩。现行资源税条例采用从量计征,从量计征割断了价格和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价格上涨,税额不增,价格下降,税额不减,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不能从价格上涨中取得更多级差收入,本应归属国家的级差收入留在了开采企业,资源属地政府利益大幅流失,助推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对能源的过度需求。
  3.税负过低。由于低税负,企业往往忽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且其导致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外部成本没有反映到开采企业的生产成本中,资源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刺激了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现行资源税最突出的问题是税负过低。开征资源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矿的级差收入,最初的目标得到了初步实现。但近年来由于石油等资源价格的上涨,出现了资源价高税低、近乎无税的局面,其他应税资源品的价格也出现了类似趋势。而幅度较小的资源税税额调整,也无法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过低的资源税意味着资源的开采利用没有得到足额的补偿,必然导致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研究显示,私人小煤矿的回采率较低,平均回采率不到20%,国有煤矿的平均回采率也不到40%,大量资源被浪费。
  过低的资源税还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均。在资源补偿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条件下,矿产资源的大量开采,给矿主带来了大量收入,加剧了初次收入分配的不均。与此同时,资源开采区居民收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大幅度的提高,这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留下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资源税中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是中央税外,其余均为地方税。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资源税具有补偿资源开采地的作用。实际过低水平的资源税,不利于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补偿,不能保证资源开发地的利益,更不能实现其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
  三、资源税改革方案在新疆的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1日颁布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再次拉开了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序幕。按照《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需缴纳的资源税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新计征方式后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这里要特别注意应税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现行税率,新疆地区从量计征的原油资源税为30元/吨,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4000元计算(不含增值税),按5%的税率征收,原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200元,提高近6倍。天然气气价上调后新疆各油田所产天然气供应工业用燃气基准价为每千立方米1200元左右,供应化肥生产和非工业城市燃气基准价为每千立方米790元。税改后,新疆天然气资源税将提至每千立方米60元、39.5元,较目前每千立方米9元的税额亦提高近6倍。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新颁布的《规定》明确规定,只有用于连续生产本应税资源的应税产品才可以免税,并且限定了减征资源税的范围,明确了企业可减免资源税的三种情形:(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规定》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规定的减税情形,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一执行,不能叠加适用。也就是说,对纳税人三次采油中开采的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减征方式,即或者选择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或者选择按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的计算方式,不能同时适用在减征30%的基础上再减征40%的税收优惠。
  从总体看,在新疆地区开始实施的新资源税改革,最主要的变化在于征收方式由从量定额到从价定率的转变。资源税“从量”的计税方式已经不能如实体现资源的价值,特别是伴随着近年资源价格上涨带给开采企业的巨大利润,资源税事实上演变成了一个累退性质的税种,这与其应该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保护资源的功能相差甚远。从价计征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在目前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同时,累进增加资源价格上涨的幅度;是一种既平衡资源型企业利润,又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好方法;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中西部和东部地区的财富转移,从而缩小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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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郭兰英,张恒征 [标签: 资源 企业 发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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