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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及完善

 摘要: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部门之间如何分配权力,所有者对经营者如何监督和激励,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出发,以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为背景,阐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完善。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
  现代公司制企业是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所结成一组契约关系的中心连接点。周其仁认为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殊合约。其隐含前提是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所有权。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在契约达成前,参与博弈各方的获利机会在原则上是平等的,但由于理性选择能力、信息不对称及资本特性不同等引致的谈判实力差异,这些契约当事人在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享上明显不平等,日常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这样,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在公司处于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然而,现代公司自诞生时起就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经营者选择问题;二是激励问题。其实,选择和激励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选择是保证效率的前提条件,但不是目的;激励是保证被选择者的潜能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从而选择并激励是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wWw.11665.cOM公司治理结构正是从所有者利益出发,为确保公司经济效益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而对经营者的选择并激励为中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
  二、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
  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主要特点是:由于证券市场非常发达,在公司股权高度分散、股票容易流通的情况下,股东根据公司股票价值的变动,通过股票买卖的方式实现其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控制权主要由经营者掌握,一般股东对公司经营者形成间接而非直接监控,由此对经营者的约束是通过外部监控机制,即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及其相互作用实现。公司治理的形式表现在: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即在董事会中设有一个高级主管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监督事务。鉴于股权高度分散,股东难以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约束,为避免企业营运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道德风险,在董事会中,强调选择公司以外的人担当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从而能够客观地监督和评价公司的经营情况。日德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其公司主银行制和法人相互持股以及集体主义等背景下形成的。由于股票市场的有限融资和股票流通的困难,同时也为克服股权高度分散条件下的股东监督动机被削弱的弊端,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和相互持股的法人组织对公司及其代理人实施长期的内在控制。由于企业相互持股和银行直接持股使股权相对集中,这不仅可以阻挡资本市场对其自身的压力,防止公司被兼并,而且这些大股东有较强的监控动机和特殊的监控职能,直接对企业实施监督。不过日德公司在具体的治理形式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其中,德国设立相互分离的董事会和理事会,并以此组成公司的“两级制的董事会”;其监事会不仅是监督机构,还是决策机构,负责重大经营决策和经理、董事的聘任,并且与经理、董事严格分离,董事会是执行监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的执行机构;同时企业的雇员在职工组织——工会领导下与股东共同参与决策与监督。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操纵”现象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有发生。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国家股所占比重过大。仅从我国上市公司来看,据资料显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由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的占公司总数的31%,两者合计占96%。同时,机构投资者比重很小,流通股十分分散。(2)股权过度集中,上市公司处于第一大股东的超强控制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大股东操纵公司的一切,监督、制约功能不能形成合力,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越权缺位,所有权和经营权角色不清楚等一系列缺陷。
  2. 董事会机构职责不清,独立性不强。由于目前我国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大股东股权过度集中而公众股股权高度分散,因而不少公司董事会中的绝大部分董事甚至是执行董事都来自于控股大股东,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比例很低,因此大多数公司的董事会明显受大股东操纵或内部人控制,其本身如同虚设,公司的决策完全听命于控股大股东,根本没有形成独立的、完善的机制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因而上市公司的决策明显偏向于控股大股东的利益,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3. 监控机制不健全。表现在:(1)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我国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公司职工或股东代表组成,他们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而且监事会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决策,这种状况导致即使董事会有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也不敢监督,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即便设立了外部监事的,实际上更多的只是充当顾问,他们在监督董事会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约束经常显得力不从心,难以真正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2)外部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银行等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太小。二是外部的公司控制市场或是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对公司的监督作用有限。

  4. 对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足。我国公司的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投资者(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不足,董事、监事持股明显偏低,许多董事甚至不持有公司股份。利益不直接挂钩,就难以保证其决策能真正考虑到公司的利益。二是公司高级管理者激励严重不足。我国公司中对管理人员的激励上表现出两种偏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对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等级标准,这种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承认管理人员的贡献。从而在约束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容易追求短期利益,引发了怠工、“59岁现象”;另一种是由于缺乏制衡,大股东代理人身兼董事长和高层经理,“内部人控制”公司容易出现实质是自定薪酬的情况。
  5. 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公司法》并没有创设一种崭新的机制确保股东大会可以避免流于形式,股东大会被确立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而在实践中又无法实现预期作用;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或者是互相重叠(如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董事会也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或者是剥夺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如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者是限制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如采用列举方式规定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行使除此之外的职权则缺少法律依据);没有创设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性保障制度,也缺少监事会对董事会行为的有效制约措施;经理职权的法定化造成经理阶层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甚至决定董事命运;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的法律制度,使得董事会的权力、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集于法定代表人一身,这种制度为个人独断专行、损害股东权益开了方便之门。
  四、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建议
  1. 细化董事会的职能。在大型的上市公司中经常性地召开董事会的全体会议是不现实的,由此,设立董事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由董事分别参与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既有利于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又能适应现代公司管理专业化的发展要求,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的数量可因公司规模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均包含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基本委员会。就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现状而言,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尚不完善,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的做法也未得到普遍认同,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无具体规定和要求,基本上还处于尝试性阶段。但尽管如此,为使董事会的运作更有效率及实现董事会的内部平衡,设立专业委员会已是大势所趋,只是介于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公司治理实践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做法,规定董事会可以下设专业委员会并由董事会授予其行使部分职权,对下设专业委员会的数量和结构不提出具体要求,留给各自律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制定。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作为对上市公司起指导作用的治理规则,明确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是合理的,对其他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可以考虑到一些公司的现实规定。
  2. 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在重建公司治理结构的时候应加强对监事会的职责,使得监事会真正发挥其监督的职能。而现在我国软弱的监事会的构成又使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形同虚设。在监事会的构成中,监事会的规模不成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监事会成员的来源和素质。因为监事会要负责对企业各个部门的监督,监督就要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人事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监事会的特点决定了监事会在构建过程中要考虑增加外部监事的比例,除了一些有能力的股东监事以外,还要增加相关的专门人才。要赋予监事会以职权,并且要保障其独立性,并在法律和企业的制度中显现出来,这样才有可能使监事会在行使职能时有一个法律的准绳。对监事会监督主要依靠股东的约束和法律制度的约束。
  3. 对经理人的约束和激励。首先要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应该是一个专门的企业家,其职权范围是对公司拥有最高的指挥权,董事长一般应该和总经理分离。一个好的经理人员可以对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巨大的作用。所以在一个企业中,经理人员的选拔和激励可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在经理人员的选拔上,首先要依据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进行择优聘任。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应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应用物质激励应注意一定的度,如果物质激励过少,就会降低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如果物质刺激过多,又会伤害股东的利益,并且单靠物质激励也解决不了所有问题。所以,应该灵活采用各种方式进行激励。


  参考文献:
  1.吴家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制度创新.中国工业经济,2002,(1).
  2.斯道廷·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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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吴启宏 [标签: 企业 公司治理 结构中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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