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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神学 真理 到 自由共和 主张 对弥尔顿表达自由观的重释
【摘 要】弥尔顿是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核心人物之一,其《论出版自由》被认为是英国表达自由传统的开山之作。但更深入的研究显示,后人对弥尔顿的评价及其表达自由观常常存有诸多误读。本文从奠定弥尔顿表达自由观的理念基础切入,通过将《论出版自由》和《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置于历史语境中深入解读,尝试对弥尔顿的表达自由观进行修正性的重释。
  【关键词】表达自由;弥尔顿;真理;共和
  
  弗里德里克•希伯特在《英国的出版自由:1476-1776》中得出结论说:“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是一部经典作品,对智识自由(intellectual liberty)的政治思考做出了非同寻常的贡献;然而,它却不是对出版自由原则的系统论述。”[1]这一结论与我国新闻传播学界长期以来对《论出版自由》的定论[2]大相径庭,也同西方许多学者对弥尔顿在表达自由思想方面贡献的评价[3]相去甚远。
  长期以来,弥尔顿被标榜为“绝对自由的斗士”、“绝不妥协的民主革命派”[4],其《论出版自由》中的名言警句常常被引以为现实的表达自由权利辩护,他所赋予表达自由的“理性”价值也被认为是奠定17世纪表达自由思想基石的核心。但深入阅读弥尔顿的作品会发现,几乎所有的作品中都带有宗教神学色彩;无论是“表达自由”还是其他形式的自由,对弥尔顿来说都与近代所奠定的作为基本自然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自由”有所不同;他对王权的质疑与反对是建立在“人不能同时臣服于上帝与国王”的宗教理念基础上的反抗;而他所坚持追求的“真理”也是宗教教义下的上帝对人的启迪。wWW.11665.cOm这让我们不禁疑问:究竟是弥尔顿的原意在今天被赋予了本不该有的意义?还是他的话语中蕴藏了仍与我们共识共通的内涵?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今天的研究者从另一维度理解弥尔顿的表达自由观,进而对其质疑予以历史语境的回应。本文以弥尔顿著名的《论出版自由》和长期受到忽略的《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两篇文论为参照,围绕作为其表达自由观核心的“理性”价值,对弥尔顿的表达自由观加以重释。
  
  一、“理性”的世俗表达自由观吗?关于《论出版自由》的误读
  
  如果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就了弥尔顿的重要贡献,毫不为过。自1641年起,弥尔顿站在革命的清教徒一边,开始参加宗教论战,反对封建王朝的支柱国教。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发表了5本有关宗教自由的小册子,[5]1644年又为争取言论自由撰写了《论出版自由》。这是弥尔顿所有政论小册子中受到最多讨论的一本,它甚至被公认为17世纪表达自由思想的奠基之作。
  有关《论出版自由》意义的争论在20世纪后曾再度显现,关注的重点是弥尔顿所言“自由”究竟是什么,以及其对出版自由申辩的目的和界限在哪里等等。那些论争对我国的研究者影响甚微,人们也似乎宁愿抱持着弥尔顿作为表达自由权利斗士的想象。然而,站在今天的立场上反观17世纪的表达自由观时,我们很难回避这样一个关键的问题:弥尔顿的表达自由观在今天是否还具有意义?如果有,其意义何在?
  (一) “真理”的特殊意涵
  从文本上看,弥尔顿十分强调“真理”的重要价值,在短短的《论出版自由》中对该词的使用就达61次之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所言“真理”与我们现在所理解的“真理”大相径庭。在弥尔顿看来,真理“曾经以完美的形态和上帝一起降临世间,但是当上帝升天,使徒们长眠后,真理便被骗子们所撕碎,在上帝重降世间之前再也不可能全部找回”。[6]他认为获得信仰和知识的真理需要不断的探索和理智的不断运用,而圣经的“真理”是涓涓清泉的源头。[7]
  在《论出版自由》中,弥尔顿将“真理”描述为:“真理和认识不应是靠特许、法令、标准而垄断交易的商品”,而是“我们最有价值的商品”。这甚至成为现代自由主义辩护者以弥尔顿为据论证“思想自由市场”观的意象原型。但当代西方学者在对此文论的反思中,对其表达自由观的价值还原都做了修正性的释读。比如斯坦利•费舍在《没有言论自由这回事,这也是件好事情》中就明确指出:“所谓言论自由总是以言论限制为前提的。对弥尔顿来说,除了当时基本价值观判断之外,他的言论自由没有任何规范原则:应该‘根除’的言论不仅仅是他明确指出的天主教传统,而且包括所有‘公开的迷信’,也就是他认为的任何‘损害社会自身目的’的言论和主张”。[8]费舍认为,若将弥尔顿所身处的时代和当时的英国革命环境因素考虑进来,不难发现,弥尔顿的表达自由观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其所论述的自由有赖于正统权威的维护;另一方面其论证的字里行间显现出重要的现代特征。费舍所言既对也不完全对,他发现了弥尔顿关于表达自由价值判断依据的非现代含义,认识到弥尔顿表达自由观核心的“理性选择”是指新教精神中的每一个个人根据自己对圣经的理解而不是主教的权威,寻求个人和社会真理的扬善弃恶过程;但却忽略了他的理性选择是个人以“主权者”身份自由选择,运用的工具是逻辑推理、知识和理智的洞察的现代特征。对于后者,我们无以否认这是后人在解读过程中赋予其作品的附加意义。
  或许可以认为,《论出版自由》文字表述本身是成就弥尔顿在表达自由思想史上的地位的重要因素,而当代视角下对17世纪表达自由观的理解也在相当大程度上以此为据。尽管有学者指出,弥尔顿的表达自由观毫无世俗的现代意义,[9]但其相关文字中表露的个人信仰和价值观立场,并不能抵消其言论自由理论试图确立的个人“理性选择”的空间。这种对个人“理性选择”的主张鲜明地体现在他向英国国会发出的废除事前审查的呼吁之中。事实上,这也是该文论中弥尔顿最明确的主张,[10]尽管弥尔顿的“出版自由”并不仅限于此。[11]
  而且,虽然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所公开主张的,并非近代自由民主意义上的出版自由,但这并不表示在弥尔顿的论据中,不存在争取更多自由的可能。该小册子中对废除印刷书事前审查的主张在其1643年发表的《国会的秩序》(an order of parliament)中就已有流露。其中,他曾写道:“从今开始,任何人都应能够印刷书籍、小册子和论文,除非该印刷品已在一人或多人的名义下获得授权,或与国会的许可相同”。[12]同样在《论出版自由》中,他自言其目标是要说服国会废止出版审查(事实上,英国国会在1695年才实施了这一举措)。这一目标实质上与对作者和印刷商的事后审查并不矛盾,但表面看去却似乎是可以不受惩罚地任意出版。弥尔顿明确指出废除出版事前审查的主要目标是“让自由出版的书本为通往美德和真理垫铺路径”。[13]从字面看来,这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通过自我选择和理性判断而实现的知识增量与道德完善观点非常契合。但是,问题在于通过这种“理性选择”所通向的目标—即“真理”的意义所在模糊了其表达自由的世俗意义。
  在弥尔顿那里,“真理”无疑被赋予了宗教神学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从某种程度上讲,弥尔顿主张建立在宗教宽容基础上的表达自由,但是,这同样是一种有限度的宗教宽容观。在当时英国国内各个教派纷争不断并各自争夺言论阵地的情境下,弥尔顿接受了清教徒的立场,并开始参与宗教论战。因此,其所坚决反对的罗马天主教是完全被排除在外的,并且成为了弥尔顿主张个人权利、反对教廷专制的攻击标的。弥尔顿所支持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表达自由,而是在英国革命转型的历史时期所特有的、带有浓厚的非理性神学色彩,且兼具以个人“良知”为基础探索未知真理的理性的表达自由观。尽管对“理性”的探索由于被赋予了圣经标准而消解了其现代自由层面上的价值,即便他将出版自由的问题同样地归咎于“国家安全”;但是,弥尔顿对国家权力对“话语的生产和内容”的审查以及公民生活领域的划分,不能不说使其表达自由观具有了或多或少的世俗意义。[14]

  (二)《论出版自由》时代语境中的价值检讨
  在弥尔顿时代,英国普通法的力量远不及古老的“罗马法”。就弥尔顿本人而言,他在大学时代所接受的神职和哲学教育使他对代表神学和哲学的罗马法应更为熟悉。他所理解的“自由”与“奴役”也完全是依据《查士丁尼法典》(justinaian's codex)的阐释。[15]弥尔顿以传统和基督徒自由的名义,反对官方出版许可制的专断。出版审查官员既然能“判定书刊生死”,他们就应比通常标准更加“勤恳、博学、公正”,但弥尔顿认为这根本无法实现。弥尔顿对审查官判断力的质疑,折射出他对普通法传统的法律必要程序的不确定态度。若是对照英国法学者麦考利的观点,即英国的表达自由传统应当上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和1295年的“模范议会”,议员在议会享有讨论国事和言论自由的特权,这是“英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之重要部分;[16]便不难理解,弥尔顿所主张的表达自由观对于“个人权利与普通法始终同一”[17]的法律层面所蕴含的意义了。这同时也让我们看到,在1919年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在“亚伯拉罕诉合众国案”中使用“观点的自由市场”这一隐喻后,自由主义理论研究者由此所梳理出的始自弥尔顿、集大成于密尔的“观念的链条”,并试图使其具有普世性价值的做法,对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多元思想传统显得多么简单和苍白。
  在对弥尔顿《论出版自由》的时代价值检讨中,更是发现该小册子在当时的影响远小于我们的想象。戴维•米勒等在《布莱克维尔百科全书》中对弥尔顿的评价,似乎显得不尽如人意,但却更为客观:“尽管弥尔顿作为一个论辩家在国外很出名,但他在当时的英格兰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他为离婚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几本小册子引起了一些震动,但除此之外,他的同时代人对他兴趣不大”。[18]这一观点在希伯特的《英国的出版自由:1476-1776》中有所印证。[19]资料显示,自克伦威尔复辟至1674年弥尔顿逝世前,其《论出版自由》一直没有得到再版的机会。有趣的是,弥尔顿在美国和法国的影响却超过同时期他在英国的影响。在法国,约翰•托兰德(john toland)发表弥尔顿传记《辉格派的一生》(whiggish life,1698);1728年,一直提倡宗教宽容的伏尔泰在一本小册子中将弥尔顿与荷马并提。在美国,弥尔顿的《失乐园》与班扬的《天路历程》一同作为清教徒的标准宗教读物而闻名;甚至年仅21岁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就已经开始引用《失乐园》中的诗句。[20]然而,在英国,直至1738年,曾格案在伦敦引起巨大反响的推动下[21],1738年托马斯•伯驰(thomas birch)编辑出版了《弥尔顿散文集》,《论出版自由》终于在一百多年后首次以单行本的形式再版。[22]
  应当说,在有关《论出版自由》的诸多研究中,弥尔顿的表达自由观被赋予了超出其本身所具有的现代理性内涵,其为表达自由理念所建构的基本价值,对当代社会的重要性甚于17世纪的英国,而将弥尔顿的表达自由观看作“理性选择”下的世俗表达的主张似乎过于武断。虽然难以确定其“理性”价值的归依,并存有种种争议,但其关于出版自由的论述,开启了表达自由思想史上首次针对性地论述表达自由的先例,更可贵的是,他能在英国革命的特殊环境下,为自由积极地谋求生存路径,并通过王权和神权的冲突、以及人民“主权”的归属为据,将自由推向新的方向。
  
  二、《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与弥尔顿自由观的“共和”转向
  
  我们由上可看到,在《论出版自由》中弥尔顿并无建立在个人理性选择基础上的世俗表达观的意图,而是在带有浓重神学色彩基督 “真理”(即对上帝的尊崇和服从)中寻求“出版自由”的基础和实现。这或可归因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转型时期,教派间的斗争和各自对教义的尊崇背景下构成的近代语境下“真理”的特殊内涵。而对“真理”的追求,始终是包括弥尔顿在内的,当时许多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们作品的一条主线。但当我们进一步阅读弥尔顿,尤其是其发表于1660年的《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23]时,可以发现弥尔顿的“理性”观发生了某种转向,笔者认为这一转向标志着弥尔顿的自由观向近代自由权利观的真正推进。
  (一)遗失的版本与受压制的文论
  在有关弥尔顿的研究中,《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一文很少被提及,国内研究更是基本没有对其关注。该文论的两个版本最初都是由弥尔顿口授完成。第一版是一个仅为8页的小册子,标题为《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以及与在此一国度内重塑国王地位的困难与危险相比之优越性》(the readie &. easie way to establish a free commonwealth,and the excellence thereof compar’d with the inconveniences and dangers of readmitting kingship in this nation)。这一小册子曾于1660年2月在查普曼书店(chapman’s book-store)发售。第二版是一个12开本的小册子,共108页。它保留了原先的标题,但是扉页上印刷商的名字被隐去,仅仅写着“校改增编版”和“以作者之名1660年伦敦发行”。当时查普曼已被流放,没有印刷商愿意冒险出版这本小册子,即便是著名的弥尔顿的作品。现有的研究显示,《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第二版在当时的出版商公会中没有注册记录,在汤姆森的小册子集里也没有收录这本。根据学者马森(masson)的研究,弥尔顿的这本小册子的增补本出版于1660年4月的某个时间。[24]然而,这一小册子在1698年以前都没有能够公开发行,虽然在此时间以前其两个版本都有重印过。
  在完成《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之前,弥尔顿已经双目失明,并不再担任政府工作。然而,随着1660年2月至4月英国国内形势的急剧变化,国王地位的变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对相关的人和事务的肃清。英国国内形势的激变,使双目失明的弥尔顿很快做出回应。他全面校订了其几个星期前发表的《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最初版本,[25]在新的框架中将其再次发表。自1697年起,在目前所能看到的弥尔顿的作品选集中,所使用的无一例外都是该小册子的增改版。[26]
  该文论在英国的出版受到压制,弥尔顿本人也因此处于不利境地。而他似乎早就预见了这一状况,在文章的开篇写道:“我认为最好不要压制此作品,希望它此时能够被自由地出版,这对处于自由议会选举中迷惘的人们,以及他们能自由地就政府事务进行思考大有裨益。人们应当了解一些情况,所有能帮助他们做出判断的事情都应向他们公开。我从未见过有任何国家的独裁政权不是无可救药的,它们在任何时候都拒绝公众协商(public deliberation),且不容侵犯。为了迷惑我们,在长时间的专制下,独裁者也会偶尔给人们一些喘息的机会,让人们自由发表一些意见,以示自由。”[27]在该文论中,弥尔顿表示其目的是想影响当时的英国政府选举,呼吁英国借此契机走上“共和国”的发展道路,但同时也清楚地展现了他对独裁统治的厌恶态度。虽然在弥尔顿的散文作品中,也可见他对独裁专制一贯的反对,但《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却超越了以往反对罗马教廷宗教独裁的立场,涉及到对处于神权与王权之间的公民自由权利的政治关怀。而其中所述的“自由共和国”的理想,较之《论出版自由》中对“真理”的执着,也隐现出更为鲜明的理性特征。

 (二)“主权”意识下的“自由共和”主张
  “自由共和国”是《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弥尔顿指出:“我坚信所有智慧和见地之人都会同意我的看法,一个自由的共和国是没有专制和上院的政府,而这将成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政府形式”。[28]在这篇文论中,“共和国”(commonwealth)基本是“共和”(republic)或“代议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的同义词。该词在近代的英国作家作品中广泛使用,用来指代整个政治体或任何由共同利益或特征联合在一起的分支团体,它可以是君主政体的、民主政体的,也可以是混合政体的。然而,该词还在狭义的层面上被用来特指英国政权空位期摄政前后的共和制。弥尔顿和其他一些共和制支持者通常会使用“自由和平等的”一类的词来对其加以描述。 他对“共和国”坚决支持,体现在自由选举来实现共和体制的实践主张之中,并且说:“我们并不是要选出一个统治我们的国王,而是要选出一个我们自由的保卫者;自由议会不仅实现真正的自由,而且要保护公民自由人的权利”。[29]而言论自由便是最基本的自由权利之一。
  弥尔顿对自由的强调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立在普遍的自然法基础上的个人的自由,其二是源自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共和传统的共和国的自由(liberty of a commonwealth)。这在《建立一个通往自由共和国的捷径》中,表现为他为之辩护的两种自由:一是宗教自由,二是市民自由(civil liberty)。[30]他将前者看作是精神的自由,而后者看作现实的自由。“精神自由是指人们能够悠闲地自由享受世上万物,受到上帝‘内心之光(inner light)’的启示实现自我灵魂的真谛”,而在这个过程中,“信教自由”(liberty of conscience)必不可少。[31]但是,就个人的利益来说,除了精神自由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政治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即可以诉诸市民权利的自由。[32]在该文论中,弥尔顿主张这种市民权利的实践要通过公正的选举完成,这样,人们才能够“将正义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在选举过程中,公共自由(public liberty)应被极大地赋予个人,使人们能够通过他们在议会中的代表公开地表达同意或相左的意见,并使这些不同的意见尽可能地被更多的人所获知。[33]他尖刻地批评那种放弃自我决定权的做法,“奇怪的是,那些为自己贴上自由标签的国家的国民,能够容忍那些自封为上帝的继承人的人施以统治;当他们承认了这种统治权,他们便将自己看作统治者的仆人,而将自己原有的自由抛之脑后。”。[34]
  同时,弥尔顿反复强调人民“主权”(sovereignty)与国家的“主权”,将其看作自然法下所设立的自由权利基础。这种对“主权”归属的认识介于霍布斯和洛克之间。霍布斯主张人民在形成社会、设立政府后,就把“主权”交给了政府,政府由此成为真正的主权者。而由于人民让渡了主权,他所能享有的“自由”就只能是那些“主权者置之不问”的自由,这也即霍布斯得出“臣民的自由是依赖法律的沉默”的原因。而洛克认为,人民在进入社会后并没有“交出”主权,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一种“信托”(entrust)而非“让渡”(alienation)。人民所托付于政府的“主权”部分也只是那些在自然法中无法运作的部分。然而,弥尔顿的“主权”则既非信托又非让渡,而是承袭中世纪的“集体”意义上的主权,以此来论证无论在精神层面还是自然层面,专制王权的不可靠和危害性。弥尔顿将个人权利与国王权力看作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方面,极力主张个人的自由。
  《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标志着弥尔顿公共生涯的结束,同时也标志着其政治观念明确地指向“共和”。从某种程度上说,该小册子中所陈述的观点虽有中世纪的深刻传统,但也受到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革命因素的推动,折射出英国政权空位期的一些言论和观点;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篇文论中,他对政治自由和政治自由表达的认识更接近近代的“理性”价值判断。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折射出英国近代的自由主义传统的历史进路。
  
  三、结语
  
  瓦尔特•瑞勒夫爵士(sir walter raleigh)曾说:“自由降临何处,迷惑和混乱就会随之而来”。[35] 这对弥尔顿自1644年以来所发表的文论来说,再合适不过。从1644年的《论出版自由》到1660年的《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弥尔顿对“真理”的理解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表达自由观,都在神学价值与近代“理性”的自由价值之间的摇摆中,发生了重要的转变。或许可以认为,正是这种模棱两可的转变奠定了弥尔顿在17世纪自由主义思想传统中不可磨灭的地位。究其原因,受到中世纪神学传统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双重影响的弥尔顿,无论在《论出版自由》、《为英国人民申辩》、《论国王与官吏的职责》,还是《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中,所试图建立的理想模式总是处于君主专制制度和不受限制的民主制度中间。然而,即便对自由有着种种相互矛盾或模糊不清的理解和阐释,透过这些作品,我们仍能够窥见革命影响下的弥尔顿对政治改革、选举权利和个人自由意识以及国家利益的深切关怀。
  究其原因,在英国近代以前的政治论述中,自由往往带有一种“中古式”的传统判断,指的是一种“特权”或“豁免权”,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些相当具体的权利。这种自由观有着“集体”的性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17世纪政治哲学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我们很难为17世纪早期,包括弥尔顿上述作品在内所阐释的观点,予以“理性”价值的解释。而弥尔顿所受到的神学教育深刻影响了他的一生,他的很多作品中都隐藏着对神权的妥协与对王权的不妥协的精神,这或许是我们对弥尔顿作品的解读常常模棱两可的最重要原因。
  弥尔顿关于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理论依据,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中世纪以来哲学家的影响。从其作品的引文中可以看到,他熟悉霍特曼的《自由丧失之前的法国和欧洲其他古老自由国家》(1574)[36],霍氏对神权法、自然法和制定法的划分是弥尔顿《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中重要的论述依据。另一本对弥尔顿影响深刻的论著是1579年新教徒发表《反抗暴君宣言》(vindiciae contra tyrannos),该文发展了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契约理论。乔治•布坎南(george buchanan)和托马斯•梅特兰德(thomas maitland)的《关于苏格兰政府特权的对话》(de jure regni apud scotos. or, a dialogue, concerning the due privilege of government, in the kingdom of scotland),在人民主权和诛戮暴君的问题上,给《论国王和官吏的职权》中的很多关键的观点带去了启发。路德和加尔文影响了他对“信教自由”的意见,从其作品中对二者的引言中可以看出。另外,加姆顿的《伊丽莎白通史》中指出,弥尔顿还受到下述历史学家的影响,他们是:何塞林(raphael holinshed)、斯托(george william stow)、德•索(de thou)、杰拉德(girard)和吉勒斯(gilles neret)、斯雷丹(johann sleidan)、以及康斯坦左(costanzo)。[37]他们的许多观点在弥尔顿的小册子中都有所体现。

  中世纪以降的自由传统影响下,弥尔顿的表达自由观表现出如下特征:首先,弥尔顿所主张的这种个人的自由并非是后来自由主义者的所要求的完全不受外在权力控制的个人自由;其次,弥尔顿所说的“个人”也并非每个独立的个体,而是被迫服从于专制权力的总体;再次,弥尔顿反思和质疑国王地位所依据的是普适的自然法原则,对弥尔顿来说,“人不能同时服务于两个对立的主人—国王和上帝”,而“无论自由的英国人怎样表述这种自由,它始终是自然法下的自由”。[38]即便如此,他对“全体公众应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做出自己的选择,以实现政治公正”的阐释,已在政治自由的范畴内对“理性选择”做出了一定的推进。
  
  
  注释:
  [1]fredrick seaton siebert.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england: 1476-1776.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65:197.
  [2]学者马凌将之总结为:①《阿留帕几底卡》是新闻传播思想史上的开山之作,开启了表达自由传统。②弥尔顿所表达的“观点的自由市场”观念具有恒久的思想价值。③《阿留帕几底卡》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均起到巨大作用,并转化为《人权法案》和《人 权宣言》。④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受此影响写下了《论自由》(1859),此书与《阿留帕几底卡》并称为自由至上主义传统的两座里程碑。并指出我国学者形成此类观点的源头在于商务印书馆1958年出版的《论出版自由》“译本的末尾加译了苏联大百科全书的
  ‘弥尔顿’辞条,为中国读者理解此书定下了基调……使我们对弥尔顿的阐释遵循着恩格斯(f. engels)的评价——“第一个为弑君作辩护的人”;以及别林斯基(belinsky)的思路——敢于反抗、不屈不挠的革命精神”。见:马凌. 阐释与语境:弥尔顿影响[j]. 新闻大学,2007(4):32-47.
  [3]如:厄内斯特•瑟鲁克认为它是“首部集中关注出版自由事宜的作品”,见:ernest sirluck. “introduction”, complete proseworks of john milton (vol. ii). e. sirluck, ed..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163. 哈勒将之描述为:“1644年革命中对理想自由的最佳表述”,见:william haller. tracts on liberty in the puritanrevolution (i). london, 1934: 75.
  [4]见:维基百科. 弥尔顿词条。
  [5]自1641年至1642年,弥尔顿发表的5本小册子分别是:1641年5月《论改革》(of reformation)、1641年6月或7月《论主教制》(of prelatical episcopacy)、1641年7月《批判》(animadversions)、1642年2月《教会政府存在的理由》(the reason of church government)、1642年5月《为斯麦克提莫斯辩护》(an apology for smectymnuus)。
  [6]参见:john milton. areopagitica. in michael davis ed. areopagitica and of education. new york: macmillan. 1963: 50-51.
  [7]参见:john milton. areopagitica. in michael davis ed. areopagitica and of education. new york: macmillan. 1963: 46.
  [8]stanley fish. “there s no such thing as free speech, and it s a good thing, too”. in there’s no such thing as freespeech. new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103.
  [9]如:现代自由权利专家的温森特•布莱斯(vincent blasi) 1995年在耶鲁大学作的《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与现代第一修正案》的演说中认为:“由于弥尔顿的“真理”并不是通过经验证明而确立,而是通过弥尔顿对上帝的信仰而确立;弥尔顿倡导的真理求索过程同样建立在他的基督教教义之上,是新教教徒需要经历的心路历程,以达到灵魂的拯救;弥尔顿给予谬误的价值决不是世俗的真理和谬误的参照学习过程,而是抵御诱惑坚持美德的历练。因此,弥尔顿与现代世俗言论自由并无共通之处,而他对现代的意义是强调活跃心智,以防堕入愚钝和盲从。”见:vincent blasi. “milton’s areopagitica and the modern first amendment”. yale law school occasional papers, 2nd series, 1 (2002), 20 may, 2005, http://www. law. yale. edu/ outside/ himl /publications/pub-blasi. htm.
  [10]参见:sirluck ed.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ii).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9: 136-164.
  [11]joseph anthony wittreich, jr. “milton’s areopagitica: its isocratic and ironic contexts”. in james d. simmonds,ed. milton studies (4). 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1973: 109.
  [12] sirluck ed. complete prose works of john milton (ii).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9: 797-799.
  [13]milton. areopagitica, with commentary by sir richard c jebb and with supplementary materi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8:30.
  [14]参见:stanley fish. “driving from the letter: truth and indeterminacy in milton’s areopagitica”.in how miltonwork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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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吴小坤 [标签: 真理 自由 共和 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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