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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物权法定原则
 摘要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应当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新种类的物权种类。物权法定原则是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产生的。该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体系、积极维护当事人的物权利益、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等。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型的物权种类层出不穷,该原则更多的暴露出了自身的弊端和不足之处,但是,该原则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着重大的意义,仍有必要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继续使用。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作者简介:李昂,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叫做物权法定主义,它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自己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我国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明确了这一原则,在《物权法》的第五条即就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国台湾“民法”的第757条也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豍
  物权法定主义是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物权法律制度中的物权立法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豎。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能够起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的作用,物权法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功能,具体包括“发挥物之经济效用;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交易安全与便捷之需要;整理旧物权”�豏,这些都是该原则积极的一面。但是,物权法定原则毕竟是一个“刚性原则”,�豐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则是越来越灵活,物权法定原则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必然会存在一些冲突,该原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wwW.11665.COm因此,究竟该如何看待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现代社会中是否还有它适合生长的土壤,这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是一种相对来说体系化的合理性,它以严格规则的立法主义为基础。物权与债权作为现代民法两项并驾齐驱的财产权的制度,物权法定原则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正是物权和债权的可分性以及对立性。债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除了依法产生外,针对于合同债权,还可以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设立。并且,对于契约中的内容,根据近代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的规定,除了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外,原则上是不受限制的。虽然目前立法中有关于合同债权的规定不少,但是几乎都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进行自由选择,也可以订立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非典型合同。而其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当事人表达不清或不足的意思进行补充,节约交易成本等,不具有物权法律规范中的强行性性质,也就不会存在合同的债权法定问题。但是,物权不一样,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排它性,可以对抗第三人。物权法法律法律规范的性质多为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种类,物权与债权相比,效力优先,涉及的范围更广,时间也比债权更长。因此,对于一些不太重要的一般的权利,如果轻易地给予其物权法上的保护,对他人的侵害要远远大于债权,所以必须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进行限定。正是由于物权规范具有此种强大的效力,才导致了法律上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进行限定的要求,产生了物权法定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学术界中存在好几种观点,主要的区分点是物权法定之中“定”的范围应该如何划定,怎么划分。一些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以种类与内容法定为主兼及其他,包括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法定”�豑,或者是“物权法定原则仅指法律对物权设定之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剥夺,法律对物权设定方式的限制、法律对物权变动形式的限制、物权行使的法律限制、物权效力的法定性质、公示方法的法定性都与物权法定原则无关”�豒。物权作为一种具有排它性的权利,依法享有某种物的权利的人,就可以直接支配该物,并且当然的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如果物权的种类,允许当事人随着自己的意思进行自由创设,那么所谓直接支配物的、排它的、对世的权利就会名不副实,起不到其本意要产生的效果;另外,如果物权的内容允许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来自由创设,其结果必定与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没有任何差异。物权的变动,一定会涉及物权的种类变动、内容变动、变动的要件以及公示的方法。所以,物权的法定原则具体是指:一,物权种类法定。也就是物权的种类必须由国家立法来进行明确的规定,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协议的方式随意创设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二,物权内容法定。也就是所有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任何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与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不相符合甚至相冲突的物权内容。三,物权变动要件法定。也就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是法律不承认的,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四,物权公示方法必须法定。也就是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某种物权在进行变动时所应该采取的固定的公示方法,如果不是依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进行的物权公示,则不会被法律承认或对抗第三人。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价值
  物权社会发展和人们之间的经济生活关系密切,如果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创设物权种类,就会对所有权设立过多的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而如果遵循物权法定原则,通过法律以明确规定的形式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确定下来,建立系统的物权类型体系,将有助于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率。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总而言之,是一种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交易安全原则。其中一些主要价值还通过物权法定原则体现出来。
  第一,物权法定原则可以帮助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物权的内容、种类和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物权可以任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的话,必然会影响物的利用效率。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明确规定下来,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的最大经济效用。
  第二,也只有采取物权法定主义,才能够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豓。契约自由作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只有预先确定作为交易标的的物权的内容,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契约自由,防止公权力对私法上交易秩序的强势介入。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物权实行的是法定原则,而债权则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法定是私法自治的前提,一般人如果想对私有财产的归属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必须使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做到一目了然。交易安全与便捷要想得到真正的满足,只有通过物权法定主义让物权类型化、法定化,才能让财产的秩序透明化。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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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昻 [标签: 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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