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试析动物权利保护及相关立法思考

  论文摘要 通过多当今热点问题的提出并对一系列西方历史上不同学者关于动物权利的著名理论进行概括分析。列举西方有关动物权利保护方面法律上的发展结合我国当前国内立法对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提出对动物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

  论文关键词 动物权利 动物是机器 功利主义 平等原则 动物权利观

  一、问题的提出

  回想近几年屡屡发生的有关虐待动物的事件令我们触目惊心。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和火碱泼北京动物园里面的五只黑熊,造成五种黑熊收到严重的伤害,只是其中一只黑熊双目失明。北京市西城区的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刘海洋进行经济赔偿,但免予刑事责任。2012年炒得最火的有关动物权利保护的事件便是“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并由此牵出的一系列“地下”活熊取胆事件。熊的胆汁可以治疗人类的一些疾病,为了更好地开发熊的胆汁,归真堂申请成为上市公司,此事件遭到人们的强烈谴责。多数人认为从活熊体内取胆汁会给熊本身造成很大的痛苦,并且把熊样在笼子里剥夺了熊本该有的自由生活,在归真堂努力证实从活熊体内胆汁不会给熊造成痛苦以及证明公司提供的环境不会剥夺熊的自由的时候。一条条更加触目尽心的报道相继出来,其实在南方等地很多农家里都圈养着活熊,他们被关在阴暗潮湿的笼子里,手脚戴着沉重的铁链,小拇指般粗细的管子插在活熊的身体里。这些农户为了得到更多的胆汁,这种管子一直插在活熊的身体里,这些熊一个个目光呆滞,反应迟钝,这种行为给熊造成了很大的痛苦,这实际也是对动物的一种虐待。WwW.11665.cOm现实中其实存在很多虐待动物的行为,不管你是在实验中使用动物还是饲养和宰杀动物,都给动物造成了伤害。而当我们求助于法律时,我国在反对虐待动物方面的法律还几乎是一片空白。
  中国古代哲学非常强调天人合一,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和动物还有大自然是一个整体,相互之间是不可分的,大自然中的不管是动物还是植物都是人类生存环境的一部分,他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二、动物权利理论的概括分析

  (一)动物是机器
  法国哲学家笛卡尔认为动物是机器,不仅没有理性,也没有感觉能力。“我知道动物在许多事情上可以比我们做得更好,我对此并不感到奇怪。这正是可以用来证明他们是本能地、机械地行动,就像闹钟可以只是时间,比我们的判断更准确。毋庸置疑,燕子在春天回归,也是像钟表一样的行为”相对于具有语言能力、感觉能力的人类而言,动物就像机器一样。笛卡尔还认为,动物之所以不会思考是因为动物没有灵魂。有了灵魂才会有意识,而上帝只把灵魂给了人类。否认人类对动物有直什么道德义务。
  在19世纪前,人们普遍认为动物是没有感觉的,就如桌椅、板凳没有感觉一样。动物是靠本能行动,就如机器一样。
  (二)间接责任论
  康德是持此观点的代表,他反对笛卡尔关于“动物是机器”的观点。康德主张动物有感觉能力他们和人类一样可以感受到痛苦,但他又认为动物没有思考能力、没有自我意识,他觉得人类对动物没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他也反对人类对动物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他认为人类只对人类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对于动物人类只对他们负有间接义务。康德还认为善良对待动物只是人们培养仁慈之爱的手段。人类善待动物就是在尽到对他人的直接责任。就像他所说的:“动物的本性和人类的本性具有某些相似之处,我们通过履行对动物的责任来表明人类的本性,我们就间接的履行了对于人的责任”。对待动物友善,有利于培养人类的仁慈,友善地对待动物是人类达到一种目的的手段。
  (三)功利主义
  边沁是功利主义观点的支持者。之所以对动物加以保护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语言能力、思考推理能力,而在于动物是否会感到痛苦,就像他所说的:“一匹完全发育成熟的马或狗比一个一天大、一个星期大、甚至一个月大的婴儿更加理性、更加健谈。然而,假设事情完全不是那样的话,又有什么用呢?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在于‘它们能说话吗?’,而在于‘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在这里,边沁认为动物能感受到痛苦的能力,是我们给予动物平等权利的关键因素,或者可以说我们不能因为动物没有语言能力、思考推理能力而否认动物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边沁作为功利主义者的代表,他主张我们在采取任何行动时,应考虑受次活动影响的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由此他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我们在杀死动物的时候,要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他们的痛苦,平等的对待他们。这样之后,我们就可以把动物动当作资源而被我们所用,同时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而杀死他们,这样做是有道理的。
  (四)平等原则
  彼得,辛格是边沁观点的支持者。辛格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平等考量原则,辛格认为:“把平等的基本原则从一个群体扩展到另一个群体不意味着,我们必须以极其相同的的方式对待这两个群体或者给这两个群体赋予完全一致的权利。我们是否应该这样做,取决于这两个群体成员的性质。我认为,平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的考量;而不同生物的平等考量也会导致不同的对待和不同的权利。”传统观点认为功利主义主张给动物造成痛苦的一切行为都应是被禁止的。从该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对待动物应满足两个要求:第一,人类利益在必要情况下是可以优先考虑的。第二,为了人利益而伤害动物时,禁止对动物施加不必要的痛苦,要平等的对待它们。
  (五)动物权利观
  汤姆。雷根认为每个动物都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它同人们享有人权一样,而二者的理性基础是一样的;因而我们有义务保护他们,不再实验室使用它们,不饲养和宰杀它们。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对实物需求的大量增加,每年数以万计的实验动物、饲养动物死在人们手中。汤姆雷根针对这两个严重的现实问题,从保护动物权利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们这一类的理由不能证明伤害或杀死一个人的合理性,我们甚至也不能证明伤害或杀死像实验室的老鼠这样低等的生物的合理性。这不只要求加以限制或减少的问题,不只是囚笼变得更大、变得更干净的问题,不知是更为普遍地使用麻醉或者减少多数外科手术的问题,不只是清理制度的问题,而是变革的问题。在说到学科中利用动物的情况,我么能够做到最好的就是不利用它们。按照权利观,这是我们义务所在”。针对商业饲养问题,汤姆雷根也提出了与实验动物相同的观点。

  三、西方国家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有关动物权利的保护,很多国家都是从保护动物权利开始的,英国是最早使用动物福利来保护动物的。据悉,英国第一次提出防止虐待动物立法是1800年,但未获通过。1822年,《马丁法案》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获得通过。随后西方国家有关保障动物权利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相继建立起来。例如,法国1845年创立了动物保护协会;1966年美国颁布《动物福利法案》。世界贸易组织也规定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

  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第一部有关保护动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在1988年11月8日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修改后公布。该法的主要内容为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的问题,未涉及到动物福利以及普通动物保护方面。
  从目前我国对动物的保护立法来看,除了《中环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外,其他有关动物的保护的规定大部分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清晰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动物权利的保护过于传统。对动物的救济手段规定不全面,落实不具体,缺乏实际操作性。

  五、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思考

  (一)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
  弗兰西斯认为:“动物如果被视为物,那其就根本无权利可言,此时动物的价值就完全取决于其主人的价值,因此不被作为无生命体的物来对待是动物跻身于道德共同体的底线。只有承认这一基本权利,平等对待原则应用于动物才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动物不被视为物,那就要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也就是说,当动物权利受到侵害时,动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用法律手段救济自己。当然这种权利尤其代表人来行使,承担该代表责任的主要是动物保护的相关组织。至今为止,除了德国,大部分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也没有确立动物的法律人格。但在美国曾经有过关于动物成为诉讼主体的案件。在高利虹的《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一书中,提到了一个确立动物法律人格的案件——“帕里拉诉夏威夷土地与自然资源部”一案中,原告为这种叫作帕里拉的鸟,虽然被告对此存有异议,但法庭认为:“作为一种濒危的物种,鸟有法律资格并有权飞入联邦法院成为原告……有塞尔拉俱乐部作为其代表。”让人遗憾的是,该案所肯定的动物的法律人格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并没有被坚持下来。但是,从帕里拉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赋予动物法律人格是人类完全拥有的能力,关键是我们是否会选择这样做。
  (二)扩大保护主体的范围
  目前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多限于珍稀动物,应将普通动物纳入到该领域中。扩大其保护主体的范围。近几年来,随着虐待动物的事件越来越多,而这些动物多为猫、狗等普通动物,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找不到相关法律来保护他们,因此应将普通动物纳入到保护范围,真正实现对动物的全面保护。
  (三)扩大保护动物范围
  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涉及到的范围比较狭窄,对有些领域并没有涉及到,例如,医学、科学、家宠等领域并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我国对这些了领域的监管力度不强,应将法律扩大到这些领域的保护。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赵亚男 [标签: 物权 立法 权利 立法法 物权 无主之地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试析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立法模式
    试析代孕的刑法规制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
    试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分析及…
    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
    试析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
    试析民事执行中“软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试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
    试析探索现行内部监督体系下如何构建检察机…
    试析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试析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新规定的应对…
    试析司法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的管理与应对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