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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查办职务犯罪中应用技术侦查措施必要性的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智能化、技术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本文从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出发,探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提出应在立法上明确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及技术侦查获取材料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技术侦查;职务犯罪;适用
  
  技术侦查,简称“ 技侦”,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技术侦查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主要具有秘密性、技术性、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智能化、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一严峻的现状迫切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另辟蹊径,引入其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而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则应成为最佳选择。
  
  一、技术侦查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现实困境
  
  (一)技术侦查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出现“ 技术侦查”这个术语, 而仅在位阶较低的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提到了“技术侦察”。wwW.11665.COm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 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法律对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职务犯罪能否使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按照“公权利法无授权不得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可以为”的法制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不能使用技术侦查。但是为了加强同严重职务犯罪作斗争,1989 年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济犯罪案件,一般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但这仅仅是通知而并非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些思想障碍以及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员很少使用。
  (二)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现实困境
  1993 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 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分别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而有关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未经法律授权, 无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实践中检察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技术侦查的方法,在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首先,这种做法非规范性强,手续繁琐,经过的环节多,保密性差,而且时间耗费长,检察机关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侦查计划行使侦查权,而要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情况。特别是公安机关本身也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当公安机关自身案件较多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要求协助技术侦查的案件,就会出现拖延和协助不力的情况,这种协助不力严重影响技术侦查的效果,也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全局造成被动。其次,公安机关的参与人员本身对职务犯罪侦查和具体案情都不够熟悉,在采用技术手段的时候,容易产生抓不住案件重点情节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况。第三,没有技术侦查权,不进行技术侦查,当然也就不必要培养技术侦查人员,这也造成了检察机关侦查技术部门建设基础薄弱,难以形成良好的技术队伍。最后,检察机关没有技术侦查权,给有关单位拒绝合作提供了借口。可见,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运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一)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迫切需要
  职务犯罪是高智能、高隐蔽性犯罪,犯罪行为有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在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随着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行为人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设备进行反侦查活动、转移证据和赃款赃物,使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更难收集。正如联合国大会所说的“贪污舞弊问题是隐蔽行为,如无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永远也查不出来”。英国研究反腐败问题的专家斯蒂芬·莫尔也指出:“我对腐败调查的直接参与告诉我,几乎没有一种罪行比检举腐败更难的了。”律师法修订后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的强化和完善,使得检察机关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可见,从现阶段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以及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要求等实际出发,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
  (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符合世界各国潮流
  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负有侦查腐败犯罪职能的机关运用技侦
  手段的权力。如:美国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德国1994年《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贪污或贿赂等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法国、日本、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家的法律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该规定已成为世界各国确立技术侦查制度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10月27日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

(三)适度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可以使技术侦查的强制性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获得较好的平衡
  侦查是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的职能活动,采取侦查措施特别是强制性侦查措施,必然存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因而在侦查措施的立法设计和实践运用时必须把握二者的平衡。对职务犯罪适度使用技术侦查,是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中取得平衡的最佳选择。如果能够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适用的具体制度,从技术侦查的运用范围、程序的功能加以严格限制, 并提高实施人员的个人素质, 就能够在公民自由权利与社会安全、侦查效率、诉讼经济之间获得比较好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2卷第1期:111.
  2.王建明.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适应修改律师法新要求的若干问题[j].人民检察.2008,(10):11.
  3. 赵惠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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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谢秋香 [标签: 职务犯罪 应用 技术 侦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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