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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摘要]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尚处于比较弱的一个环节,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效能。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缺陷;改革策略
  
  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基本保证,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它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又对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促进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障刑罚执行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但现行监督模式仍然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弊病。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目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监管活动和保证行刑公正等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显示,检察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种制约因素对检察监督权起到遏制和削弱作用。体现在:
  (一)执行体制不完善,权力配备不合理
  由于刑事执行体制没有理顺,多年来一直沿用老的模式,分工不合理所产生的消极因素得不到及时的消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wWw.11665.COM但实践中检察院对法院口头通知而不是书面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检察人员一般不能查阅、复印,执行法官只告知该命令的文号,因而监督人员无法对该命令签发的主体、是否在7日内执行等事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此外,刑罚执行部门较多,监督难以到位。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部门派有检察室、专门检察院,但是对于罚金刑、死刑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驱逐出境等一些刑罚较难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立法不具体,法律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刑罚执行监督立法过于原则,导致监督工作遇到困难。从实际效果看,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权力制约和程序控制作用也相对有限。以死刑执行的监督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19日下发的《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还是停留在比较原则的规定,体制、操作性方面都没有突破。比如“临场监督”的定位就不够准确,从期望监督实现的效果上看,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执行的全过程,现行法律的“死刑临场监督”改为“死刑执行监督”更为准确。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局限于临场的,而不是全程的,对于罪犯被执行死刑以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难以监督,影响了监督效果,不利于发现问题。
  (三)监督的技术性不成熟
  相比诉讼中的监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技术性不够成熟,检察监督的模式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有效的体系,各种监督方式和途径还停留在摸索阶段。比如在监狱的日常监督工作中,检察人员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又如在当前刑事执行社会化改革的形势下,减刑、假释数量势必增加,社区矫正工作逐步扩大化,越来越多的罪犯被放到社会上矫正,监外罪犯脱漏管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执行检察监督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是必须应对的问题。
  (四)监督者的主观能动性有时难以保证
  有些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遇到阻力后不愿监督。有些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为了与法院处好工作关系,对于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地提出监督意见。有些派驻检察人员工作流于形式,停于表面,不深入调查,没有及时发现执行违法行为。有些派驻检察干部常年同监狱民警一起生活工作,工作职能上容易出现被“同化”的现象。
  
  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的思考
  
  (一)加快刑罚执行监督的理念更新
  从制度设置上看,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体现了检察权对刑罚执行权的法律控制,具有制约权力、保障人权及维护刑罚目的实现的功能。[2]刑罚执行监督是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要把刑罚执行监督作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以维护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有序为核心,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工作,促进我国刑罚执行活动摆脱传统犯罪控制论及刑罚报应主义的影响,破除“单纯强化惩罚就是严格执法”的误区,促进刑罚执行向“突出教育改造”转变,使刑罚执行活动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转变。
  (二)完善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
  从刑事法律体系来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对前两者我国法律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但目前我国没有刑事执行法,它的主要内容包含在刑法和刑诉法中,而刑法、刑诉法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做出具体规定,由此也给刑事执行监督带来了困难。刑罚主体多元化,也给监督工作造成不便,司法机关中,除检察机关没有刑罚执行权,其它都有刑罚执行权。作为监所检察来说,通常是以检察建议来行使监督权,而执行机关不一定接受检察建议,由此可能引发再犯罪案件,同时给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犯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关键还是仰赖于法律的完善,因为监督必须是法律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立法,从法律上提高刑事执行的地位,细化刑事执行的程序及相应的各项措施,将执行的有关规定集中化和具体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彻底克服刑事执行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三)加强监所检察派驻机构建设
  一方面要结合地方检察机关的机构改革,推动监所检察派驻机构改革,理顺内外部关系;另一方面要结合监所布局调整,相应整合监所检察派驻机构,有针对性地合并、撤销、新建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另外,还要推行监所检察派驻机构规范化的达标及等级评定标准,提升软硬件水平。集中财力物力推行微机联网动态监督。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实行监管机关与派驻检察机构的微机联网,各负其责,加快信息交流,实现对执行刑罚、监管活动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

 (四)构建完善高效有序的监督体系
  一个完整的法律运行机制,不但应当涵括细致的立法和高效的司法,当然还包括健全的法律监督。加强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除了从理念、立法、功能、机制上完善之外,还必须依赖于一个高效有序的监督体系。
  
  三、结语
  刑罚的执行直接关乎审判结果的落实,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乃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法律监督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还只能仅仅依赖于宪法赋予其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尚处于探索和组建阶段,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因此逐步完善未来的法律监督机制,真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以实现,依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白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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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亦昕 [标签: 刑罚 执行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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