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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现状与改良建议

论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现状与改良建议

引论:问题论文联盟http://的提出
   2002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从设立至今的9年时间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对于推动中国司法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但是随着体制的转换,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使得社会对法律规则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职业者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同其他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一样,在社会发展的脚步中呈现出了它的诸多弊端,难以满足我们选拔法律人才的需求,陷入效率过低的尴尬境地。
  一、 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现状分析
   21世纪初之前,我国法律职业化呈多元化发展,法检系统及律师行业各有独立的职业资格考试,且互不认同,若要从事跨行业法律职业必须“从头再来”,此种状不利于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及统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经人大常委会修订颁行,最重要一条修订即是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司法考试,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2002年初《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试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举行首届统一司法考试。从此标志我国司法系统人才准入制度的规范化和选拔标准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思维和理念的形成和升华。www.11665.cOm
   在过去九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采取的基本考试方式是闭卷、书面形式,且采取一次性考试。前三卷的主要题型为客观题,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卷四的主要题型为主观题,一般包括案例分析、论述、法律文书写作等题型。考生只要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即能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证,具有从事律师的资格。
  二、 对现阶段司法考试制度的反思与批判
   (一) 司法考试的应有作用分析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最主要的目的显然是要通过改变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入门途径,以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律师队伍素质问题已通过此前的国家统一律考制度解决)。简而言之也就是设置一个门槛,高效率地遴选法律职业人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唯一准入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在提高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方面应发挥其指引、导向的作用。
   (二) 现阶段司法考试制度的缺陷评析
   1. 报考条件方面
   我国2008年之前,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后颁布的司法部75号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凭借学校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报考参加2008年度司法考试。而国外大部分国家关于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规定都是严格的,都要求有法学教育背景,而中国则需要本科以上的学历不要求有法学教育经历。这一门槛明显过低,一方面不利于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选拔,另一方面使法律职业于法律教育脱节,虽然未经过法律专业学习的考生也会通过记忆等途径通过考试,但毕竟在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学逻辑思维上不及法律专业的学生。
   2. 考试形式与内容方面
   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采取一次性书面考试的方式,其中四分之三的题型是选择题,总的特点是覆盖面广,问题开口小,不能较好反映考生的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就选择题而言,虽然命题组再三强调灵活性要求,但局限于选择题题型而强调题目的标准化程度和答案的唯一性,选择题很难体现出灵活性。由此而得的成绩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3.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方面
   长久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不但导致了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以及法律职业缺乏理论指导的状况,而且致使法学教育没有相对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从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来看,司法考试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律师考试的衣钵,是一种与法学教育没有直接联系的选任模式,是一种应试型的考试模式。而且,《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考试的内容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可见,司法考试作为职业技能考试必然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实务中的问题为考试重点。这些内容当然是大学法学教育的重点所在,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侧重点并不局限于此。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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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优势是基础理论、人文修养以及学术精神。而这样一种优势是很难通过某种具有固定答案的考试所能够检验出来的。当前的司法考试制度设计是通过笔试的方式选拔人才的,因此难免会产生一次考试定终身的应试弊端。
   三、 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良建议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唯一测评方式,参加司法考试已然成为法科学生的“宿命”。而中国司论文联盟http://法考试制度现阶段面临的根本问题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未能为指引、提升中国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与遴选提供作为判准和方向的“门槛”,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思考和追问的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具体方式,才能有效支配中国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如何才能为法律职业注入新的血液。
  (一)考试形式与内容方面的改良
   首先,司法考试应该加大法学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考察力度。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是职业法律人必须具备的理论素养,由此既可避免部分人投机式的三五个月的复习冲击,还可以锻炼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逻辑,更可以举一反三地灵活运用。
   其次,案例分析题应当重新进行设计,变单纯的“考法条”或“记忆法条”为“如何正确适用法条”,使司法考试真正成为能够选拔合格的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并不单纯考查考生的记忆功力,与此同时更要考查出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我国现在采取的“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模式,呈现出诸如一刀切、缺乏职业专门化教育等弊端,借鉴他国为避免这一结果出现而采取的措施,司法考试分两次举行为宜。第一次司法考试是针对通识教育而举行的,重在考察应试者对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试卷以客观题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简答和论述题。第二次司法考试则安排在第一次考试通过者接受一至二年(其中本科毕业二年,研究生毕业一年)职业培训后进行,针对的是职业教育,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重在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写作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应以主观题为主,特别是要加大情境材料题的比重;口试的目的则在于考察应试者的临场反应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仪表和风度。
  (二)建立与高等法学教育有机衔接的司法考试机制
   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
   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法学教育行业的准入标准,并对各个法学教育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淘汰那些根本就没有能力办好法学教育的机构;同时还应当压缩法学教育“战线”,撤除中专和大专层次的学制,而以本科通识教育和实践部门职业教育为主,辅之以研究生层次以上的学术教育;并且要禁止那些面向社会搞“文凭买卖”的在职教育,逐步废除那些学历与学位相分离的法学教育。
   其次,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更多地关注如何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实践能力靠磨炼文字记忆力是无法获得的,而只能在做事情的过程中通过思维磨砺和亲身实践逐渐养成。虽然我们呼吁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但这并不表明法律院校在通识教育阶段就可以不必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反,法律院校应当多方创造条件以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如将参加一定次数的模拟审判以及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作为必修内容,并由专门的教师指导);另一方面还要大力提倡一种启发诱导式的教学方法,反对教师以“唯一正确”的答案束缚学生的思维。就此而言,“临床式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很有意义的探索。
   第三,优化教育资源。鉴于法律职业在现代国家中对于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作用及其自身所具备的神圣性,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精英化的教育,因此宁缺勿滥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一以贯之。近几年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高峰期,法律院校(系)从1999年的160多所猛增到2005年的620多所,其规模可谓空前。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相关机构好大喜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等诸多人为的非理性因素。一些法律院系虽然师资匮乏、图书短缺、校舍不全,却仍然在努力“培养法律人才”;一些法律院校虽名气在外,却面向社会“广罗各个层次的法律人才”,搞文凭买卖。凡此种种,既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又制造了大批假冒伪劣的法学教育产品,严重恶化了法学教育的信誉。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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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谭芬 [标签: 中国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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