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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中国

论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论文联盟http://区的建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联系日趋全面、深入。与此同时,各国间产生经济贸易纠纷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加。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可能会成为制约各国经济往来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依照国际惯例,各国之间涉外案件的解决都是以签订的公约为依据。目前,我国只与泰国、菲律宾、柬埔寨和老挝四国签订了相关的司法协助公约,且形式单一、范围狭窄,给我国处理涉东盟案件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带来了挑战。因此,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构建一个高效、便捷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刻不容缓。
  
  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必要性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2010年1月1日全面启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规模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2011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为3628.5亿美元,东盟首次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则继续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①在此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依照本国的法律途径不能有效地解决跨国民商事案件,这就可能给各国的经贸往来造成障碍。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若想快速发展,各国之间加强法律领域特别是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必然选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是各国必须作出的选择”。WWw.11665.COM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马飚亦称,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深化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因此,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不断推进,法治方面尤其国际司法合作“箭在弦上”。②面对经贸纠纷增多、法律制度冲突的双重难题,以法律协调促进经济合作成为解决难题、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解决中国-东盟各国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要。法律冲突指的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对同一民商事关系做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又相互承认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时,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或抵触现象。中国与东盟十国在政治制度、经济结构、文化传统、历史背景上各有特点,反映在法律层面上,各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对同一民商事关系的立法规定各有不同,导致在实践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冲突在所难免。此外,这种区域差异还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域外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判决及仲裁等方面的困难。由于在实体法律之间寻求统一并不可能,中国与东盟各国只能另辟蹊径,寻求在程序法上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和合作。
  提升诉讼效率的有益途径。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必然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加速诉讼运作,加快结案速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跨境案件的审理尤其需要通过提升诉讼效率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从目前来看,中国与东盟各国进行的司法协助活动范围主要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民事裁决和仲裁裁决、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商事的法律及诉讼方面的司法实践资料等方面。然而,2011年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的调研结果显示:由于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司法协助机制的缺失或难以操作,以及公力救济程序的繁琐和效率低下,导致各经贸主体在发生跨国纠纷时不轻易采取公力救济途径。③唯有通过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助与合作,才能简化诉讼程序中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环节冗繁的手续,缩短诉讼耗费的时间。此外,一些民商事司法协助行为,如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和减免诉讼费用,更是可以让案件当事人直接受益。可以说,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不仅有助于弥补单一国家自行调查的有限性和局限性,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有助于推动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与持续深入。
  
  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可行性
  
  欧盟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成功范式。欧盟是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这需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而相对实体法的统一而言,程序法上的统一更容易被成员国所接受。因此,在欧盟统一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事项一直是欧盟的工作重心。④从内容上看,欧盟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包含域外送达(即欧委会2001第1348号规则)、域外取证(即欧委会2001第1206号规则)和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即欧委会2001第44号规则);从形式上看,从最开始利用海牙公约到制订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国际条约,再到直接由欧委会制订“规则”并在成员国产生国内法上的效力,欧盟已经将欧盟法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表明了其在国际民商事司法领域进行协助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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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决心。中国与东盟要想以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推动自贸区的持续发展,可以从欧盟的成功范式中吸取经验。
  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法律认论文联盟http://同与合作。构建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贸易往来必须有司法保障。东南亚国家历史上受中华文明的影响比较深远,相互间有文化认同感,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相似的历史遭遇,加之我国和东盟各国的经济互补性强,在政治、文化方面也有很多相似之处,相互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而在法律层面,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法律事务论坛定期展开,可以为政府界、法律界和商业界提供对话平台,增进对各国法律文化的相互理解,为建立和完善自贸区的法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⑤事实上,中国与东盟在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已经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此基础上,制订有关送达司法及司法外文书、进行域外取证、相互间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将成为进一步完善“10+1”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重要议题。
  现有法律协议的强力支撑。在加强与推进合作的过程中,中国与东盟已然认识到达成双边协议是界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佳手段。从2002年11月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的《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1月的《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到2009年8月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和10月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最终推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1月1日如期建成。这一系列协议以全面经济合作为基础,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要方面,是国内法、国际法(含区域法)冲突与协调的产物,体现了国内法之间的折冲、对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相关规则的承继和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的适用。这些协议的签订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作奠定了合作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各国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提供了可能性。随着自贸区的深入展开,各项法律制度会更加完备,民商事司法协助也会更加广泛、成熟。
  
  结语
  
  随着中国与东盟在各领域的经贸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入,中国涉东盟各国商事、海事、边贸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国外当事人,需要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并且必须获得当事人国籍国或住所地国法院的相关民商事司法协助,否则,相关程序将无法顺利进行。这些案件能否得到圆满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中国-东盟的经贸合作能否顺利推进与持续深入。在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只有加强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与合作,构建完善的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才能消除法律制度差异给经贸合作带来的障碍,推动解决自由贸易区全面启动后产生的跨国经贸争议,为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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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高兰英 [标签: 建中 建和 中国 载体 建和 高性能 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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