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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司法对策

 内容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等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纷纷涌现,这些纠纷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强。法院如何正确、稳妥地处理好此类诉讼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坚持正确的司法原则以及把握好具体案件的处理规则是审理好此类诉讼案件的关键。

    关键词:土地流转 纠纷 司法对策

    the judicatory strategies to preventing and dealing with the disputes of the transfer of contracting and managing right of rural lands

    abstract: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reason of the government lighting the peasants` burden, the  disputes of the transfer of contracting and managing right of  rural lands have emerged  in large numbers. these disputes not only affect widely, but also adhere the policy closely. the courts how to deal with these lawsuits correctly and reliably directly concerns to the reform, development and tranquility of countryside. the keys of hearing these cases are improving the judicature abilities of judges, insisting in the correct principles and handling the practical rules of specific cases.

    key words: transfer of land   dispute   judicatory strategies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WWw.11665.CoM人民法院能否妥善审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正确审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既为纠纷当事人判定是非,也为大量流转户提供了一个判断流转纠纷是非的司法范例。其内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向社会公示的司法功能效应,有着行政管理手段无法取代的作用,对预防流转纠纷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法官审理“涉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能力

    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关键。

    1、要有农业、农村、农民“三农”工作的大局意识。不少法官出生在城镇,对农村的情况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缺乏感性认识。需要培养他们对农村和农民的深厚感情,培养他们维护农村稳定和发展的意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识。

    2、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

    3、要有必要的农村生产、生活知识,以便审理案件不误农时,不悖常理,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4、要有一定的审理技巧。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调解解决纠纷。

    二、坚持正确的司法原则

    1、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的共性原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这一原则有着特定的要求。

    一是要正确适用法律。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很强的政策性,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特点,因此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既要适用《土地承包法》,又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要执行党在农村的政策。要依法认定流转行为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不得违法擅断枉判。

    二是要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此类纠纷的形成,一般都带有明显的政策调整的印记,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因而在认定事实时,不能只看到现时的矛盾,无视历史的原因,而要将流转纠纷的现状与流转当时的原因结合起来,综合分析认定。就此类案件而言,流转原因分析应成为认定事实过程中不可忽略的环节。

    三是要公正地作出裁判结果。努力让裁判结果既符合个案的正义标准,尽可能地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又能符合社会总体对公正的理解和需求,赢得社会多数主体的认同,成为流转户相互之间,以及基层组织处理流转纠纷时可参照的范例。

    2、坚持正确处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与坚持农村土地政策、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三者的关系原则。

    一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农民为本的原则。这是三者关系中的根本,是稳定农村政策和优化农地资源配置的最终目的所在。在审理案件中要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干预;保护农民合法的流转收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挪用、侵占。

二要坚持农村土地政策,确立以维护农村大局稳定为重的意识。长期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生存基础,只有“耕者有其田”,农村大局才能稳定。因此这是处理好三者关系的关键,也是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审理案件中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深刻领悟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30年不动摇的精神实质,慎重判定流转行为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切不可因审理行为的粗疏和不当,违背了政策,剥夺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三是坚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这是处理好三者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保护土地资源,从而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手段。审理案件中,要坚持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土地非农化;要坚持保护耕地原则,禁止对土地掠夺性、破坏性的生产经营;坚持土地合理高效使用,既符合农地自身的需求,也不妨碍相邻土地的使用。

    坚持以上原则,实践中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的统一: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农村大局稳定的统一;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与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的统一;裁判的个案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案件审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1、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是农户之间相互流转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无论是否经过村委会同意或备案,均以流转当事人即流转户与受流转户为诉讼主体。

 

     二是村委会向农民反租倒包与原承包户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以村委会与原承包户为诉讼当事人。原承包户直接起诉后承包人的,告知其可申请变更,坚持不变更的可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是农户将土地抛荒后,其他农户自行种植,或村委会安排给其他农户种植,原承包户要求返还承包经营权提起诉讼的,以当前的承包经营人为被告,后一种情况以村委会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原承包人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经释明后仍不变更的,可驳回其诉讼请求。这种观点主要基于诉讼效率考虑,避免形成连环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关于证据的认定

    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是流转后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有的是流转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即证书上户主仍为原承包经营权人。有的虽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证书所记载的户主、承包面积等内容被村或受流转户改动。从证书的持有人看,有的为原承包人持有,有的为受流转户持有。

    二是承包合同。

    三是土地清册。清册上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但对于当事人的流转方式及变更户主理由清册上没有记载。

    四是缴费票据。从票据载明的缴费人看,有承包户的缴费票据,亦有受流转户的缴费票据,所缴费用均与争议土地相关。

    五是流转协议。从约定是否明确看,有的约定明确,有的约定不明;从流转是否有偿看,有的为有偿流转,有的为无偿流转。

    六是村委会的证明。

    七是证人证言。主要为二轮承包时在职村干部的证言。

    上列证据大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证据形式瑕疵多,证据内容相互矛盾多,不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上也有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如有的当事人提供的清册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相反;又如同一案件同一流转事实,村委会分别给原、被告双方出具了内容完全相反的证明。

    上列问题的存在,给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法官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以点概面,以偏概全。要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如审理中常有法官偏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证明效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证明作用,这是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行为,其结果也必然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3、关于几类具体案件的处理

    一是明确约定无偿转让或转让费过低类转让诉讼。原承包人主张转让费(包括增加转让费)或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作以下处理:

    对于流转至诉讼期间的转让费主张,不予支持。理由是流转基于特定的政策背景下,承包经营成本高、收益低的历史原因形成,出自当事人自愿,在当时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对于诉讼之后的转让费的合理主张,予以支持。主要理由是当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该权利又事关农民当事人的"命根子"。同时现行法律对流转的条件作出了"有偿"的限制性规定,当时无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流转得按现行法律调整。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原承包人请求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相对方同意变更,并就拟变更条款达成共识,则合同得以有效变更;二是相对方不同意变更原合同条款,但同意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视为对原合同的解除,原承包人应接受返还;三是相对方既不同意变更合同条款,又不同意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根据原承包人的请求,或按情势变更原则,判令相对方在合同约定的合法期限内,按一定数额标准向原承包人支付转让费;或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支持原承包人撤销原合同的请求,判令相对方返还原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流转协议约定不明类纠纷(包括流转时未签订流转协议形成的纠纷)。原承包人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作如下处理:

    流转方式约定不明的,原承包人主张为转包,受流转人主张为转让的,应从保护原承包人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角度,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流转方。受流转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流转方式为转让的,则依前文中a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处理;受流转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让事实的,则依法确认其流转方式为转包。

    流转期限不明的,原承包人可随时主张返还,但应给予受流转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返还时间应确定在本季收获之后下季种植之前,以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因流转所涉土地被征用,原承包人主张征用费的纠纷。原承包人以转让、转包、出租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或因外出务工将土地抛荒被村委会安排给他人种植的土地被征用,土地征用部门将征用费发给受流转方,原承包人主张征用费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流转方式是转让,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受流转方已支付了合理转让费的,对原承包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流转方式是转包、出租的,或虽然是转让,但转让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受流转方没有支付合理转让费用的,对原承包人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征用部门给予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受流转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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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翠娟 [标签: 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 纠纷 司法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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