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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钱包”

  二十一世纪什么最贵?人才!——电影《天下无贼》 

  一、法官都嫌收入 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1924-2005)在做2002年度联邦法院年终报告(2002 year-end report on the federal judiciary) 时指出,增加法官薪俸已经是联邦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最为紧迫的事情。他抱怨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法官们的工资却在缩水。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 (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的统计数据表明,从1990年到2002年,有70多位宪法第三条法官 (article iii judges)离任,而在1960年代只有很少的宪法第三条法官退休或辞职。针对这些数据,伦奎斯特指出,尽管这些法官并不仅仅是因为薪水过低而离任,但是许多法官提到薪水是他们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最近10年来的离任法官大多从事私人执业已经足以凸现法官因薪水过低而离任的事实。首席大法官先生忧心忡忡地说道:我们不希望看到那些有经验的法官因为负担不起子女上大学的费用或者因为薪水被通货膨胀吞噬而离职。 

  无独有偶,2004年,由于一项被誉为“阳光工程”的工资改革计划的推行,北京市的法官们也颇有怨言。《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说,宣武区的一位法官对此表示很“气愤”,因为改革前他每月的工资平均可以达到4000多元,而改革后只有2000元出头。Www.11665.CoM报道说,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基层法院法官的“损失”最大,因为这三个基层法院处理的案子最多,法官的工资相应也最高。报道援引朝阳区一名公务员的话说,改革前,该区法院一名普通审判员的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刚进去的书记员也有6000元,但是经过这次改革,他们的收入被大幅度降低,有的甚至“降了一半多”。朝阳区的一位法官失望地说:“我们的活是一年比一年多,而收入却在减少。” ——他的抱怨几乎和伦奎斯特的抱怨一模一样。 

  美中法官的抱怨是否都有理?美国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美国法官在薪水上提出更高要求似乎无可厚非,而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法院也一直被认为是一个“油水”比较重的部门,为什么北京的法官还不满足?北京法官的抱怨表达的是对“既得利益”丧失的不满还是忍无可忍后的集中爆发?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是高还是低? 

  二、中国法官的收入到底是高还是低? 

  由于缺少法官收入的统计资料,尤其是全国不同地区法官收入的统计资料, 再加上各级法院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收入都是显性收入与隐性收入 并存,所以要对中国法官收入的高低做出一个直观而且是相对准确的判断就变得十分困难。因此,笔者准备采取一种并不那么直观的研究进路。 

  笔者先假设:如果法官可以获得的收入(s)足够高,那么,(1)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就会对法官职位趋之若鹜(职位吸引力,a),(2)由于竞争激烈且充分,在职法官中高起点法律人比例(r)就会相对较高,(3)同时,在职法官对现职也会十分忠诚(职业忠诚度 ,l);如果法官可以获得的收入与其他类似职位——主要是行政职位——的收入并没有太大的差别,那么,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对于法官职位将不会有特别高的热情,在职法官中高起点法律人的比例就会相对不高,在职法官对现职也不会特别忠诚;如果法官可以获得的收入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那么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对法官职位的兴趣就会不大,在职法官中高起点法律人的比例也会比较低,在职法官对现职的忠诚度也会比较低。因此,如果没有其它因素(这些因素将在下文论述)影响法官职位的吸引力,社会上出现了法官职位吸引力不足以及与此相伴生的在职法官高起点法律人比例偏低、在职法官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现象,那么我们大致可以认为,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是偏低的。 

  因为上述推论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之上的,所以笔者将首先证明它是一个真命题。一般说来,一个职位的吸引力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1)收入的高低。在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从事某项职业还是公民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收入对于公民择业自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职位所赋予权力的大小以及职位社会地位的高低。“追求权力是人的一种天然冲动”是一个不好证实和证伪的命题,但大致可以肯定的是,在“官本位”思想比较浓厚、讲究尊卑有序的中国社会,人们一般认为权力、权威大的人有“身份”,事实上手握重权的人也确实更容易得到别人的“尊重”,尽管这些“尊重”可能并不是他人自愿付出的。当然,权力大的职位更可能提供充足的收入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因此,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基于人对获得权力、获得尊重的永恒追求的理解,笔者认为权力和社会地位因素与职位的吸引力是成正比的。(3)职位是否能够对事业成功提供足够的空间。收入高的人会被认为是成功人士,权力大、社会地位高的人也会被认为是成功人士,同理,在本职工作上作出贡献、取得成就的人也会被人认为是成功人士,现在年轻人中流行的祝福语——事业和爱情双丰收——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因此,事业成功的可能性也会影响一个职位的吸引力。(4)其他因素。比如职位所在地是大城市还是县城,是南方还是北方、气候温暖还是寒冷,如此等等。 

  对于上述因素,我们无法确定哪个因素对职位的吸引力贡献最大。对于一个出身富足的人来说,收入高低可能不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一个对权力有特别偏好的人同样可能容任相对较低的薪俸待遇;而对于一个经济尚未获得独立,家庭负担沉重的人来说,收入可能就是他择业的唯一决定因素。也就是说,单单法官职位吸引力低并不能说明法官的收入就一定低,因为可能是收入之外的因素影响了法官职位的吸引力。不过笔者认为,在目前的阶段,权力和社会地位、事业成功的空间以及其它因素基本不会影响中国法官职位的吸引力,至少不会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影响中国目前法官职位吸引力的最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收入的高低。笔者做出这个判断有以下理由。第一,在目前的中国,尽管人们对司法不公有很大的意见,但是法官基本上还是一个很受人尊敬的职业,而且由于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人们对法官职位可以带来的权力、权威也是毫不怀疑的,事实上法“官”这种称呼本身就表明人们对法官权力的崇拜。第二,法院对法律人来说是一个比较容易获得事业成功的地方。与行政职位相比,法院内部的权力关系稍微要简单一些,从业者更容易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获得事业上的成功。与行政职位相比,阻碍法官获得事业成功的一个不利因素是,法官很难获得晋升,不过这个因素很快就会消失。 第三,诸如气候条件、地域条件等其他因素可能是某一个人择业最具决定性的因素,但是从整体上讲,这些因素很难和收入、社会地位及权力、事业发展空间这些因素相提并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如果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官职位吸引力偏低、在职法官高起点法律人比例偏低、在职法官忠诚度偏低,那么法官收入偏低将是解释它的最有力因素。即s 与a、r和l成正比,如果s偏低,则a、r和l必然偏低;如果a、r和l偏低,则s偏低是最有力的解释因素。 

  现在,我们就需要来考察法官职位的吸引力以及与其相伴生的高起点法律人比例、在职法官忠诚度问题了。 

  (一)法学院毕业生都上哪儿去了呢? 

  这是苏力教授针对基层法院法学院毕业生过少的现状发出的疑问。根据苏力教授的分析,不是其他人排挤了法学院毕业生的职位,也不是基层法院拒绝法学院毕业生,而是在当代的市场经济改革中,法学院毕业生都追逐对于自身的发展和幸福更为有利的工作和机会去了。法官在目前中国对绝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来说,并不是一个很具吸引力的工作,更不用说基层法院的法官了。 苏力教授的调查和分析已经过了好几年了,到今年,抬高进法院门槛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也已经举行过三届了,扩招后的法学院毕业生也陆续进入社会,苏力教授分析的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 

  应当承认,情况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以今年为例,由于法学院毕业生如过江之鲫,法学院学生都在哀叹工作难找,法院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自然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根据笔者和毕业生有限的接触以及通过其他同学了解到的信息,法学院毕业生如果不是把法院作为最优先考虑的目标的话,那么至少也是把法院作为一个比较靠前的候选目标的,这在非名牌法学院和几所政法院校中尤其如此。不过这些法学院毕业生心目中的法院是加了定语的,即他们心目中的法院仅指大中城市市区的法院、偏远省区的高级别法院;全国各地的县级法院,包括经济发达省份欠发达地区的法院 是不包括在内的。而在我们国家,正是这些没有进入法学院毕业生视野的基层法院承担着最为繁重的案件审理任务,这些法院的法官也构成了中国法官的主体,甚至可以说主要是他们守卫着中国“法律帝国的首都”。也就是说,中国“法律帝国第一哨”对法学院毕业生们的吸引力仍然很低。 

  (二)高起点法律人比例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法官群体中法律科班出身的人还比较少,在这种状况下,笔者认为,法学院出身的法律人以及成熟法律人(即包括从业多年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学院教师)基本上都可以视为高起点法律人。由于检察官向法院流动还缺乏制度支持,因此,笔者这里所谓高起点法律人实际上就排除了成熟检察官。那么,在中国的各级法院里,法学院应届毕业生、律师、法学院教师出身的法官占有多大的比例呢?前引苏力教授的文章里已经说明,在一般的基层法院里,连法学院毕业生都很少 ,更不用说曾经做过律师、法学院教师这类成熟法律人了。 也就是说,高起点法律人在中国法官中的比例是十分低的。 

  (三)为什么律师当法官的少,法官当律师的多? 

  对于法院难以吸引(优秀)律师的原因,贺卫方教授已经撰文论述过。 贺教授在文章中还提到,近年来法官转行做律师的比比皆是。苏力教授最近的研究也发现,一些法院在职法官(包括准法官,即进了法院,但尚未获得任命,主要是未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下海当律师了。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西部地区,而且在东部和中部的发达地区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武汉的一些在职法官更是公开宣称“考过了就走”。苏力教授的结论是,司法考试较大地提高了进法院的门槛,但是并没有增加法院对优秀法学院毕业生的吸引力;相反,由于降低了当律师的门槛,统一司法考试倒方便了一部分在职法官转行去当律师——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种逆向选择机制。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透露,近年来我国共流失法官1.6万人,其中多数是从西部地区流失的。 在职法官们纷纷“下海”,足见在职法官的职业忠诚度之低。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中国,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来说,法官职位吸引力十分有限;在职法官中,高起点法律人比例明显偏低;在职法官职业忠诚度较低。如果笔者前文的推论能够成立,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现阶段,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是偏低的。 

  三、“洋法官”的收入 

  说法官收入低,这里实际上暗含着某种比较,可能是说其他公职的收入比法官高,也可能是说其他法律职业的收入比法官高,还可能是说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和(或)在职法官认为法官的收入与他们理想中的收入相比太低,即他们觉得自己的劳动不只值这么点钱。很明显,对法官收入的高低做出一个评价有许多“参照物”。那么,选择哪个“参照物”比较合理?选择其他法律职业的收入作“参照物”,比如律师的收入?很显然,这样比较是不合适的,因为律师执业毕竟是私人营业,他们可以而且事实上能够实现收益最大化,而法官是一个公职——大概全世界也没有多少法治或准法治国家法官的收入比律师高吧?那么,是不是应该和“理想中的收入”相比?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是最科学的,因为其追求的是“等值劳动获得等值报酬”,但遗憾的是,“理想中的收入”并不好计算。因此,次优的选择应该是以其他公职的收入作为“参照物”,比如以公务员的收入作“参照物”。当然,与其他国家法官的收入作比较也是有意义的。因此,笔者下面将对“洋法官”的收入作一个粗略的考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的工资相等,最高法院其他法官的工资比首席大法官略低。近些年来,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高于国会议员的年薪,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年薪与国会议员相等。 以1994年为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171,500美元,最高法院其他法官的年薪是164,100美元,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是141,700美元,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参议员、众议员的年薪均为133,600美元。 

  1991年至2005年联邦上诉法院、地区法院法官与参议员、众议员年薪 对比情况见下表(单位,美元): 

  年份 上诉法院法官 地区法院法官 参议员 众议员 

  1991 132,700 125,100 125,100 125,100 

  1992 137,300 129,500 129,500 129,500 

  1993—1997 141,700 133,600 133,600 133,600 

  1998—1999 145,000 136,700 136,700 136,700 

  2000 149,900 141,300 141,300 141,300 

  2001 153,900 145,100 145,100 145,100 

  2002 159,100 150,000 150,000 150,000 

  2003 164,000 154,700 154,700 154,700 

  2004 167,600 158,100 158,100 158,100 

  2005 171,800 162,100 162,100 162,100 

  1990年至1994年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以1994年定值美元计算的薪水 见下表: 

  年度 最高法院法官(首席大法官) 上诉法院法官 地区法院法官 

  1990 119,853(125,301) 103,510 97,517 

  1991 162,336(169,734) 140,247 132,215 

  1992 164,789(172,251) 142,299 134,215 

  1993 166,970(174,500) 144,178 135,937 

  1994 164,100(171,500) 141,700 133,600 

  英国:高级法官(包括常任贵族院议员、上诉法院院长和法官、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庭长等)的工资高于内阁大臣。 

  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标准相当于总理,年薪为25.45万加元;法官的工资标准相当于一个高级副部长(加拿大最高级别的公务员),年薪为19.8万加元。他们的工资每年都会根据通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 

  意大利:法官工资高于其他公务员。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规定有:初任法官、工作5年后、15年后、21年后、28年后各月工资数额。 

  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工资与内阁总理、国会两院议长相等;最高法院法官工资与内阁部长工资相等;东京高等法院院长工资与内阁法制局长相等,其他高等法院院长工资高于各部常务副部长、国会议员。 

  德国:法官共分十级。最高级别的法官的工资相当于特级公务员最高两个级别的平均数;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工资最低,但是也相当于高级公务员工资的最高额。 

  泰国:法官分为九级。九级为最高法院院长,其工资与总理、议长相等;八级为上诉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其工资与副总理、副议长相等;七级为民事、刑事法院院长、上诉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高级法官,其工资与副部长相等;六级为民事、刑事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普通法官,其工资与事务次长、曼谷市长相等。 

  除了给法官较高的工资外,一些国家还给予法官一些比较优厚的其他待遇。美国联邦法官有丰厚的退休待遇。1869年的法案规定,联邦法官只要任职10年以上,允许在70岁时全薪退休。1919年创设了“高级服务”(senior service),允许退休的法官继续非全职地参与案件审理。1948年,允许退休法官参与退休后的任何涨薪计划。1954年,担任联邦法官达15年者,可于65岁退休。现在,只要联邦法院的法官年龄达到65岁,并且其年龄与其担任联邦法官的年限相加最少达到80年就可以退休。根据波斯纳法官的计算,对于那些50多岁的联邦法官来说,他们的退休金应该在50万美元至110万美元之间。 意大利法官的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均由国家投保。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可以免费使用公宅一处,并享有其他津贴。泰国为法官提供低租住房或房租津贴,法官享有一定的假期、免费休息、免税等待遇,府法院为院长、庭长提供专用或公用汽车供上下班使用。巴西法官每年享有60天休假,法官及其家属享有医疗补助。墨西哥每个大法官配有两部汽车,并享有医疗补助,法官工资免交所得税。 

  从上面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外法官的收入是比较高的,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工资比其他同级公务员 高。除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比作为实位元首的美国总统的工资低外,其他国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或者院长的工资基本上是与同级行政首脑、代议机构首脑持平的,而最高法院普通法官的工资比同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立法机构议员的工资稍高。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也比两院议员高。(二),工资的绝对数较高。以2002年美国联邦法官的年薪为例,上诉法院法官的工资大约是美国2002年人均国民收入(35,400美元 )的4.5倍,地区法院法官的工资大约是人均国民收入的4.2倍。 (三),在退休待遇、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助、年度休假等方面享有各种优惠。(四),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或者根据通货膨胀比率适时提高法官薪水。前者如意大利,后者如美国——尽管美国法官一直在抱怨薪水提高得太慢。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笼统地说国外实行的是法官高薪制似乎也不够妥当,因为前述材料表明,普遍的情形是法官的工资仅仅比公务员稍微多一些。 

  给法官比较高的薪俸待遇,我觉得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各国一般都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因此,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理应得到更高的服务报酬;第二,法官一般都比同级行政机关、代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少,因此,为他们提供比较高的工资不会给国家造成经济负担;第三,为法官提供优厚的工资能够解除法官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 第四,在一些国家,法官的任职资格都比普通公务员高,一名法官获得任命必须经过近乎残酷的筛选,“过五关斩六将”, 法官群体基本上属于社会精英。第五,出于高薪养廉的政策考虑。当然,人们对于高薪是否能够养廉还存在争论,但大家都会承认,高薪比低薪更容易养廉。 

  四、怎一个“加”字了得? 

  既然给法官比较高的薪俸待遇是一个世界通例,并且有足够的理由,而中国目前的法官收入总体上偏低,那么,一个合理的结论就是要提高中国法官的收入。事实上这也是许多专家近年来一直呼吁给法官加薪的逻辑。不过笔者觉得这种稍微有些简单的思路是有问题的。其原因如下: 

  第一,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工资水平是偏低的,但这并不排除某些地方法官的工资是合适的,甚至是非常高的。以前述北京市朝阳区法官的工资为例,改革前月薪是8000多元,改革后即使去掉一半,他们的月薪仍然在4000元左右,加上最后一月的双薪,他们的年薪已经达到五万多。而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2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是12422元。 200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82.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496.3元。 两相比较,我们无论如何得不出法官工资偏低的结论,或许,说他们的工资非常高并没有冤枉他们。因此,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院来说,法官的薪水加还是不加是一个需要具体衡量的问题。 

  第二,如何处理法院财政独立、统一与各地消费水平、货币购买力迥异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法院系统财政独立,由最高法院统一预算的呼声很高,而一旦这项改革实现了,如何合理确定各级,主要是不同地区法官的薪俸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笔者认为,未来中国法官的收入应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收入,全国同级法官应该相同;另一部分为地区差异平衡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根据不同省份、市县的消费水平、货币购买力,通过一个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计算。鉴于合理确定地区差异平衡收入具有相当的技术性,设立一个类似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的机构就十分必要。 

  第三,不同法院面临的是不同的薪水问题。对法官人数充足且薪水较低的法院而言,实现法官高薪制是他们的目标;而对于那些地处老少边穷地区且法官缺乏的法院而言,通过提高法官收入(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利益)来吸引人才,充足法官岗位才是他们的目标。用一句比较时髦的话来说就是,前者是一个现代问题,而后者似乎是一个前现代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一些地方正面临着法官断层的危机。 西部一位高级法院的副院长甚至认为,“如果按照这种统一的标准继续下去,5年以后,我们这里就没有法官了”。 尽管司法考试主管机关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在报名条件、分数线上对一些地区进行了照顾,但是这个政策可谓杯水车薪,而且也违背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初衷。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司法当局为了应对当前的窘境,纷纷采取了砍门槛的做法,这意味着为了提高法官准入门槛的司法考试实行后,法官的选任条件反而比以前更宽松了,因为原来还有法院系统的内部考试。笔者认为,如果承认目前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合理的, 那么砍门槛的做法,包括司法考试主管机关降低报名标准、降低分数线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看到,在现阶段,法官加薪还面临如下制约因素: 

  (一)法官人数。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官队伍要庞大得多。以中美两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为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在职法官是9名,加上各种辅助工作人员,其总量也为数不多; 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却有数百之众,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其成员总数更是有望逼近千人大关。目前,我国的法官总数大约是25万左右, 要给这么庞大的法官群体加薪,对于财政实力尚不雄厚的中国来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二)法官素质。应当承认,目前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尽如人意。因此,在考虑给法官加薪的时候,我们必须对如下问题作出回答:是先提高法官素质再加薪,还是通过加薪实现法官职位候选人充分竞争进而逐步提高法官素质?尽管笔者比较喜欢后一种思路,而且认为在目前的阶段,我们更需要的是合格的法官而不是高素质的法官,但是毫无疑问,前一种主张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接受。因此,目前要给法官加薪似乎还缺乏足够的民意支持。 

  考虑到上述问题的复杂性,笔者不准备按部就班地提出一个应对之策。不过笔者的大致判断是:在承认并尊重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正当性的前提下,用巨薪(而不仅仅是高薪)吸引优秀或者说合格法律人加入法官职位奇缺的法院(主要是条件艰苦地区的基层法院),推动不同层次的法律人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实现法官选任充分竞争后,中国法官收入、素质的提高将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这是一个远未被证实的命题。这是一个看上去很美的目标。或许,这也是一个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无法实现的梦想。 

  
 
【注释】
   
  笔者这里所谓收入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各种补助、津贴、福利待遇;既包括在职期间可以获得的待遇,也包括退休后可以获得的待遇,即指法官因公职合法和“准合法”获得的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益。为行文方便,笔者基本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薪水、薪俸、工资和收入这几个概念。 
   
  报告的中文译文刊登在《人民司法》2003年第五期(第69—72页)上,原文可通过lexis数据库查到:http://web.lexis-nexis.com/universe/document?_m=501f13f3ac38b818c7927c999cd83178&_docnum=1&wchp=dglbvzb-zskva&_md5=609b937ff7ab026288dbf22344d818db。 
   
  也译为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成立于1939年,其职责在于为联邦法院在后勤支持(administrative support)、项目管理(program management)、政策发展(policy development)等方面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可参见:http:///20040908/n221937357.shtml。 
   
  事实上即使有这样的统计数据,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高低做出一个判断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中国地域辽阔,东部与西部、城市与乡村的消费水平差距非常显著,货币的购买力差距也就很大。以目前的房价为例,中等偏上的住宅在北京大约是每平方米7000—10000元,在同为直辖市的重庆,每平方大约是2000—5000元,而在重庆中等水平的郊县,每平方700—1000元的房子就属于“豪宅”了。 
   
  笔者这里所谓隐性收入并非指法官因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收入”(“黑色收入”),而是指法院内部工作人员都可以获得的“非合法收入”(“灰色收入”)。正是因为“灰色收入”的存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不同地区的法院、同一地区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业务部门的法官实际获得的收入都是千差万别的。 
   
  在美国,相似的指标叫法官流失率(turnover)。可参见:波斯纳著、邓海平译,《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在中国,由于没有法官离职的统计数字,因此,计算法官流失率并不现实。 
   
  这个因素即将不存在。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北京表示,人民法院将改革现行法官选任制度,逐步实行上级法院法官空缺主要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的逐级选任制度。可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12/17/content_2347369.htm。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8—346页。 
   
  广东省韶关市法院的遭遇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2001年,该市人才引进团远赴大西北,希望招一批应届法律专业毕业生。回来时反映情况良好,有不少毕业生跃跃欲试。可是,到了11月份全市组织公务员考试的时候,一个都没来报名。可参见:曾庆春、梁锐,《法官门槛提高 断层现象日甚》,《南方日报》2003年7月25日。 
   
  一个最新的例证是北京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现代远程(网络)法学专升本学历教育的毕业人数。据报道,经过双方三年多的共同努力, 2001 级学员顺利毕业,其中有 7000 多人取得了毕业证书。7000人在全国法官中已经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了,而这还只是一届毕业生的数字,没有在法学院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在职法官总数可想而知。可参见:http://edu.chinalawinfo.com/news/detail/one.asp?id=226。 
   
  一个例外是,“教而优则仕”的现象近几年在中国各级法院时有发生。但是这种“教授当副院长”的现象还不足以影响中国法官高起点法律人的比例。 
   
  当然,这和中国以往选任法官未向成熟法律人(主要是律师)开放也有一定关系。 
   
  贺卫方:《初衷美好 落实不易——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是否可能?》,《中国法律人》2004年11月号,第18—19页。 
   
  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三期,第5—6页。 
   
  石洪涛:《大学生不愿当法官 律师不愿考最高院》,《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11日。 
   
  下文关于各国法官收入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出自:胡健华,《法官的级别和工资待遇——外国法官制度简介之五》,《人民司法》1994年第五期,第45页;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保障》,《政法论坛》2001年第六期,第17—18页。 
   
  这种状况是从1991年持续下来的。而在此前,上诉法院法官、地区法院法官、参议员、众议员的年薪对比关系并不是固定的。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的统计数据表明,1969年以来,四者中只有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始终保持着领先地位。具体可参见:http:///data/wdi2004/worldview.htm。 
   
  波斯纳认为,美国的大法官们领取的也是低薪水,不过他的比较对象是律师。波斯纳著、邓海平译,《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的统计也表明,1969—2002年间,联邦法官的实际工资(real pay)下降了约23.5%;1969年,地区法官的工资比顶级法学院院长的工资高20%,比资深法学教授的工资高30%,而在1993年,地区法院法官154700美元的年薪比顶级法学院院长300000美元、资深教授210000美元的年薪少了很多;目前,非赢利组织ceo的平均工资大约比最高法院法官高20%,比地区法院法官高35%。可参见:http:///tjsj/ndsj/yearbook2003_c.pdf。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tjgb/ndtjgb/dfndtjgb/t20040216_141551.htm。 
   
  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可参见: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三期,第5—8页;吴志攀,《司法考试与地区差异》,《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一期,第4—5页;石洪涛,《大学生不愿当法官 律师不愿考最高院》,《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11日。 
   
  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三期,第5页。 
   
  已有学者对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可参见:吴志攀,《司法考试与地区差异》,《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一期,第7—8页。 
   
  可参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网页,http:///gongxue/">科学》2004年第三期,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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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赵兴洪 [标签: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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