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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危险驾驶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论文摘要 危险驾驶是我国交通违法中较为严重的一类犯罪行为,其定义和处罚条例在我国刑法中都有规定,但是由于近来的高发态势,其行为引起了越来越多法治专家的注意。危险驾驶的行为多种多样,它对我们的公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有一定的历程性,它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法治地位,法律权威,监督制约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每个公民强化守法意识才是杜绝危险驾驶的根本。

  论文关键词 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 社会主义法治 监督制约

  一、我国危险驾驶的现状

  去年夏天在天津市的一场危险驾驶的案例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案件被告人因酒后驾驶与一辆小货车发生追尾事件造成双方汽车损毁。后经法院查证并审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案件已经判决,双方均对结果没有异议,但是人们因此开始注意起近年高发的危险驾驶现状,不仅是这一个案例,这些年来,随着中国居民家用车的增加,危险驾驶的案发率也逐年增加,这种现象的发生总是伴随以下特点:(1)案发地区多是远离交通要道和交警重点检查区域。(2)案发责任人往往法律意识比较淡薄。(3)案发原因多以酒驾为主。
  上面的案例只是一个影射,但是他含沙射影的反映出了社会上危险驾驶的危害性以及越来越引起人们和党政府的关注和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水平的发展,交通运输越来越大程度得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交通便利的极大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事物的存在总是双面性的,与此相伴着恶性重大的交通事故的危害,究其原因,都是危险驾驶导致的。wWW.11665.cOm危险驾驶存在多方面危害,小的来说,它对于驾驶者自身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受害最大的必然是驾驶其中的人;其次就是驾驶者所在的家庭,事故的发生肯定会给一个家庭蒙上一层阴影;大的来说就是对我们社会的危害,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每个人肩负的社会责任,担当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个人与家庭的损伤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这还不包括危险驾驶中可能对他人造成意外的无心伤害,所以说,危险驾驶对个人、家庭、社会来说,都是存在巨大危害的。

  二、危险驾驶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一)危险驾驶的定义
  危险驾驶的定义相对广泛,对于危险驾驶的定性主要在于是否对于交通安全有严重的威胁的的一系列行为,因此,只要是有下述类似的行为都可以判决为危险驾驶如:未确认车后交通而擅自进行的超车行为;车技没有过关在路面行驶而导致的安全隐患,;并行行驶;无视车后的情况而进行的拐弯;高速拐弯时驾驶失误;停车时没有挂上手刹等危险行为。这些都容易导致严重的交通事件,往往被定性为危险驾驶。
  (二)危险驾驶相关法治和处罚条例
  对于危险驾驶中的酒驾内容,我国与上世纪开始修订起草。于10年正式施行,正式开启了交通法案中,对于危险驾驶的法治进程,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以及对于交通的安全都有重大的意义。对于危险驾驶,我国的处罚方式如下:(1)处刑: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我国的处刑多以刑事拘留或是有期徒刑的方式,刑期多为一年以下,少数引起重大事故的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夺。(2)罚款:罚款金额多为三万以下处罚金。
  (三)危险驾驶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联系
  对于修正案所新增的这一犯罪该如何理解?它与我国现代社会主义法治有联系呢?
  对于新增犯罪的理解,我们首先要了解危险驾驶的新增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具有怎样的政治意义。深刻的探索中国的法治需要和法律的漏洞,并且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理论的有机结合才能够真正的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新增的危险驾驶的法律条款都是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特点的诠释,表明了中国对于法治完善的决心和信念。中国法治的核心观念在于:服务于民,公正执法,大局优先以及合情合理。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立法也就有如下的特点:与时俱进、创新有效和为人服务。对于执法,首先它作为一项法律条例来执行,做到“有据可依,有理可查”,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次这项法令的颁布,不仅是为了保障驾驶人员的安全,更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大多数公众的切身利益,正是执法为民的表现;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改正和颁布的,整个过程都是公平正义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水平的日益先进,道路安全问题着实成为了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中的一大隐患,危险驾驶罪的提出与实施,正是法律服务于大局的具体体现;最后,危险驾驶罪的整个成立过程,是在党的要求领导下才能够得以完成的。所以说危险驾驶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继承,是马克思主义的又一现时体现。

  三、危险驾驶罪所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问题
  由于危险驾驶罪刚刚制订,一些问题的标准依旧没有制订或是落实,例如危险驾驶中的酒后驾车问题,一定的酒精对于交通的危险性极低,甚至没有危害,而对于量的问题在危险驾驶罪中并没有严格的规定,这使得交通危险罪的定性必须参考其它条例,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刑法问题
  对于危险驾驶罪,我国的法律刑罚比较轻。这虽然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但是对于我国降低该种犯罪类型的犯罪率却有巨大的危害。在国外,一般因危险驾驶而犯罪的刑期往往为三年以下,而我国规定则是一年以下,这让危险驾驶罪的执法缺少严格性和伸缩性。
  (三)宣传问题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宣传力度不足也是其中一个问题之一,大多数人都知道故意伤人罪,学校也对其有所教育。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罪,人们却知之甚少。这是该法案犯案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四、解决危险驾驶罪存在问题的方法

  (一)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宣传力度
  危险驾驶罪作为新生的法律条款,想要提高公众对于该法规的重视度,根本上解决其案发率高的问题,就要提高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相对于其它传统的法规,其宣传力度亟待增高。对于其宣传要坚持如下几点要求:

  1.深入基层
  对于危险驾驶的宣传一定要深入基层,只是对于党员或者执法者大力的宣传是无利于减少危险驾驶的犯案率。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讲述,其主要在于服务人民。而真正的服务人民则是切实的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而加深深层教育,就是对于减少危险驾驶的一种有效方式。
  2.着手下一代
  对于下一代的教育,我们也不能忽视。首先他们是社会未来的主要群体,他们对于交通安全的了解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可以使该法规从长远意义上得到施行,同时,学生的教育对于家庭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势在必行。
  3.方式灵活多样
  没有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段是无法让更加广泛的人群了解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危险驾驶处治的必要性,宣传可以通过路边的告示,知识手册的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网络微博等多种方式,确实保证人人都可以对危险驾驶有正确的认识,有效减少悲剧的发生。
  (二)增高危险驾驶罪在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基于现代社会主义的法制正在向着更高的层次发展,法律在维护合法利益及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成为了现代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有利于尊重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逐渐发展健全的法律体系。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丰富,形形色色的案件与纠纷纷纷涌现出来,这也逐渐暴露出现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合理的解决一些法律范围之外的纠纷,新的法律逐渐的被制定与施行,这些法律条款具有针对性,极大程度的缓解了不良事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针对法律在处理酒后驾驶造成人员或财务损伤方面的案件所出现的弊端,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成为新的有关醉酒驾驶者及相关人员的惩罚体制。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强而有力的执法的基础,危险驾驶罪的确立为追究与醉酒驾驶有关的责任人的责任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模板,它不仅解决了管理范围较大的条款在处理小案件上力不从心的现象,又防止了因刑事案件数目上升而导致的刑事资源的占用、判案成本增高、法律机构办事效率降低的现象的发生。让法律的实施具有了更显著地针对性、高效性、准确性。
  (三)加强危险驾驶罪的监督制约
  任何体制下的法律法规的施行都需要多方面的监督,一个健全的监督制度能够确保法律的高效运行,减少法律法规被不法分子滥用的机会,防止有人钻法律的空隙做违法犯罪的事和国家权力的不稳定。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首先需要通过广大民众选举出各县级人大代表,再由这些人大代表选出市级人大代表,以此类推选出省级及中央人大代表。在这过程中即是受人民监督的,此后人大代表的工作也应当在人民的监督下进行。在执法过程中,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五、总结

  危险驾驶罪有利于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中国法治的信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马克思理论的有机结合的一种具体体现,对于其完善和实施的力度,我国不能操之过急,真正的按照服务于人民的对它进行改进,使它进一步的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完善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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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鹏森 [标签: 社会主义 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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