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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侦查中的应用

  论文摘要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的法律价值。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依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的必要改革,特别是相关执法人员观念的提高。

  论文关键词 无罪推定 侦查 刑讯逼供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的法律价值。在我国,侦查人员民主法制观念较为薄弱,“有罪推定”司法观念根深蒂固,刑讯逼供、审前羁押措施滥用等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的情形大量存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依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的必要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相关执法人员观念的提高。文章主要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一)从法理上看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几乎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而且刑事诉讼关系到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剥夺。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平衡公民个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使作为个体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免于受到强大的国家机关的过分侵犯的角度保证公民的自由和安全;在另一方面,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国家权力背离公力救济的初衷走向异化和恣意。为反对“有罪推定”与刑罚擅断,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www.11665.cOm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深刻地体现了近代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法律价值。
  (二)我国对无罪推定的态度
  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在国内,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通过司法解释确认“疑罪从无”原则。现在我国刑法中强调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立法上由原来的“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迈进了一步。但这些修改,只是突出了法院的定罪权,对无罪推定的其它内涵并无涉及。因而,无罪推定原则并未在我国立法上获得明确承认。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说明我国已经对国际社会承诺采纳无罪推定原则。为与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趋势相协调,我国立法中必然会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中的应用

  由于“有罪推定”是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则,在《唐律》中就有关“疑罪从有”的规定,而我国推行民主法制的时间并不长,受几千年封建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有罪推定”的观念在办案人员的头脑中已根深蒂固,我国的现实侦查实践中大量存在与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的刑讯逼供、审前羁押措施滥用等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现状对如何将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侦查进行探讨。
  (一)当前侦查活动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的冲突
  我国当前的侦查活动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担心“无罪推定”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定”的原则,普遍认为被抓起来的犯罪嫌疑人肯定有问题,从一开始就视犯罪嫌疑人有罪,并认为证明无罪的责任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为自己开脱,就视为当然有罪。既然有罪,其就应当在侦查的任何阶段,对有关犯罪事实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无权保持沉默。否则,被视为抵抗侦查,认罪态度不好。侦查人员在讯问经常使用“你说不是你干的,那是谁干的”、“你要不是犯了罪,怎么会抓你来?”等有罪推定式讯问话语。
  2.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由于侦查人员受“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影响很大,办案指导思想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的倾向。“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认为,有罪口供是证据之王,并重视无罪辩解的不合理性,轻视其合理性。因而在“有罪推定”的大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又坚决不认为自己有罪,侦查人员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强迫其提供有罪的口供是很正常的事情。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层出不穷,有的刑讯案件,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影响之巨大,触目惊心,令人发指,如众所周知的“佘祥林冤案”、“杜培武杀妻案”。
  3.审前羁押强制措施滥用。审前羁押在性质上,一贯被认为是侦破犯罪、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在此定性的影响下,一方面,在实践中,拘留、逮捕为最常用的强制措施,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极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羁押期限超过判刑期限的情况并非罕见。这一问题也与有罪推定有关,既然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为了防止“放虎归山”,就要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在案情疑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恢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是想方设法延长侦查期间。不仅如此,从嫌疑人的待遇看,我国目前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拘留、逮捕)后在看守所的处境不甚理想,与定罪后受到的待遇没有实质性差别。

  (二)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过程中得以贯彻的措施
  1.立法上。(1)确立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由于宪法的效力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等其它法律的效力,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及内涵写入宪法,确立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一方面有助于社会更加重视无罪推定,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化的需要,另一方面为无罪推定原则确立最高的法律保障,保证其它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不得与宪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相违背。立法上的统一是无罪推定原则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2)要对《刑事诉讼法》第93条做出修改,废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虽然无罪推定并不必然包含沉默权等人权保障制度,这可从无罪推定与沉默权分别确立的时间上得到说明。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具有内在的联系。无罪推定要求控方负证明责任,即控诉方在没有被告方配合时也应独立完成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这就隐含着沉默权的要求。基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条件,以及沉默权本身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建议采用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在被告人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讯问时,不得对其进行强制讯问。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

  虽然这样做会使警方破案难度增大,破案成本增加,以美国为例,实行沉默权前,刑事重罪破案率为60%,而实行后的几十年则降到了40%,但应该注意到的是,沉默权制度建立以后,警方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几乎降到了零。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主要精力由审讯转移到了刑事勘查和以高科技手段搜集证据之上,极大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与文明化。
  2.在思想上,要区分法律上有罪和事实上有罪。无罪推定原则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在刑事实体法上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假定,而非事实上认定。从事实角度来讲,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有罪。但在法律上,他们均被假定为“无罪”。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封建社会野蛮、落后、专横、蔑视人的尊严的司法程序进行深刻反省的产物,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基本价值取向。而在侦查过程中,从对事物认识的角度看,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根据已有事实和证据,可以推测谁是作案人,并根据需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从法律上讲,却无权认定谁是“罪犯”。因此,只要未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就只有一个,那就是“无罪之人”。
  3.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杜绝刑讯逼供。法治社会主要要求把观念落实到制度上,靠制度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而且不是一般的禁止),但相关的具体制度跟不上,我国并没有对讯问过程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全靠被刑讯人采取上访、申诉等事后措施来申张自己已被侵犯的人权,是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的。像佘祥林这一类的冤案,在昭雪后,受害人无一例不声称受到过刑讯逼供。佘祥林就曾在一份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材料中写道:“……此后残忍地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我)精神麻木,当时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什么要求都会答应……”而在法院方面,多采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证据,而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证明力较弱,住往很难得到采信。这种状况愈发纵容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迷信口供,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按照发达国家法治社会的做法,犯罪嫌疑人接受警察的讯问,要有律师在场。这里的律师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请来的律师,可以是临时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以对讯问过程实行监督。还有,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对侦查的讯问过程要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而且录音、录像不是由侦查人员负责,而是由第三者负责。有没有刑讯逼供一看录音或录像带就知道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如果说录像花钱太多,那么录音还是相对比较便宜的。笔者建议可以在讯问时普遍的实行全程录音。
  4.修正对羁押措施性质的认识,扩大取保审候审权利。对于审前羁押的性质,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审前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以避免让法律上无罪的人承受有罪处罚待遇。从法理的逻辑关系上看,无罪推定在诉讼中的应用,应当可以推导出对公民自由权的保障,因而,在英美国家,无罪推定被看作保释权建立的理由。但这种权利的享有是有条件的,在美国,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要求保释。保释制度被认为是防范强制措施风险的有效方法。所以,在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保释制度的做法,扩大取保候候审的试用范围,除少数特殊情况,如罪行特别严重的,被羁押人原则上都可以被取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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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皮桂香 [标签: 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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