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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的修改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

原文作者:赵娜娜

摘 要 无罪推定原则与罪行法定原则被称为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根基,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疑罪从无规则”、“控方举证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内容实质上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辨析,并提出无罪推定原则在运用中应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 控方举证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作者简介:赵娜娜,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22-02
  无罪推定原则是近、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及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源于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法律思想家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的无罪推定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豍贝氏提出这一思想,是针对中世纪封建诉讼制度盛行的有罪推定原则的。在封建专制诉讼制度下,一个人一旦被认为涉嫌犯罪,就推定他是有罪的,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罪。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wwW.11665.cOm随后无罪推定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认可,并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内容确认下来。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1956年《欧洲人权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宣言》、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底限度标准规则》均对无罪推定原则做出了规定,“将无罪推定原则视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最低程序保障”豎,“成为现代人权观的一个重要法学基础”豏。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最为权威的表述应当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被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针对该款作出第32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对《公约》第14条第2款无罪推定的解释为:“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所有公共当局均有责任不对审判结果作出预断,如不得发表公开声明指称被告有罪。”从该权威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无罪推定蕴涵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控方应当承担指控并证实受刑事指控者有罪的举证责任,并应达到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受刑事指控者有罪的标准;第二,在控方的举证责任达到证实受刑事控告者有罪的标准之前,其应被视为无罪;第三,在此期间,所有公共当局不得以有罪者对待受刑事控告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控方举证规则、疑罪从无规则,以及由控方举证规则所必然要求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论文网]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后,作为签署国,我国党和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正式加入该《公约》,已多次公开表明态度。2004年1月27日胡锦涛主席在法国国民议会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中国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豐2005年10月19日我国政府颁布第一份《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其中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豑《公约》的签署,进一步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也奠定了基础。
   二、刑诉的修改与无罪推定原则
  (一)修改前刑诉法的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
  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一条规定就是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虽然未对本条作出修改,但笔者认为,我国确已引入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刑诉法的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在此次的修改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具体体现在:
  第一,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2条和继续保留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合理成分的相关规定;第195条第三项继承了修改前的第162条疑罪从无规则。
  第二,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9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由此确立了控方举证责任规则。并在第53条在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基础上,对其含义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提出“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0条在坚持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同时,明确提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第四,确立了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配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逻辑学上,“结论所断定的范围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性联系,这种联系叫做蕴涵关系”。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疑罪从无规则”、“控方举证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这就意味着,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肯定其蕴涵的这三个规则。我国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已确立了无罪推定所蕴涵的这三个规则。
   三、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中的思考及完善
  在“法的运行”中,有一个“法的生成”和“法的实现”的过程。在法的实现的过程中,必然要具备相应的配套制度,否则再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达到其应具备的功能。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应当严格实施以下法律制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庭审中,法庭有权对侦查人员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对被告人指控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胁迫取证的行为,中止刑事审理,对侦查人员进行司法程序审查,又称“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第55条、56条、57条、58条规定了具体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及方法,同时在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的录音、录像制度,依保障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此次刑诉法在此处的修改可谓是一大亮点,那么如何有效的实施该制度?首先,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搜集证据,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履行其职责,关键要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排除非法证据;再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或在召集的庭前会议制度中,如发现非法证据,则必须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

庭调查,在法庭调查中,经检察机关提请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为非法证据或者不能排除为非法证据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最后,律师、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线索,及时申请非法证据的排除。
   虽然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改善了警察、检察官、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关系,但是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尚有不足之处:其一,对什么是刑讯逼供等方法,什么是暴力、威胁等表述不够明确,应当具体列举出来;其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比较窄,仅限于口供和对于不符合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情况下才予以排除;其三,侦查人员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其四,应当实现“审录人员分离”,同步录音录像中录像的工作人员如果就是负责审问的办案人员,这种“审录同一”必然导致同步录音录像因有选择性而缺乏客观公正。
   (二)不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的适用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第118条又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而未回答,必然引起“对其不利的判断”,这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体现的“不能因其沉默而做出对其不利的判断”往往产生冲突。
   刑诉法既然明确规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也就是赋予公民“不因不提供自己有罪的证据或者因此的沉默而产生对其不利的判断”的权利,使犯罪嫌疑人对于“自我归罪”的问题可享有“不因保持沉默而做出对其不利的判断”的权利;而对于非“自我归罪”性的问题和法律特殊要求回答的问题需要“如实回答”。这样,就可以避免了“如实回答”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剥夺。
   (三)在审判过程中避免法官审理前的“预断”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必须建立在“法官中立”的基础之上,而法官在审判之前的预断可能会影响判决的公正,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中应注意又一重要制度。
  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对庭审方式做了重大改革,改变了过去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移送全部案卷的做法。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即可。这一审判方式改革,目的是引入对抗式庭审方式,避免法官因提前阅读全部案卷,形成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主观臆断的情况。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72条规定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从便于法官审理案件角度做出这项修改,是一种倒退。在对抗式的庭审中,法官不提前了解案情,才能在法庭上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四)律师辩护权的充分体现
  修改后的刑诉法加大了律师辩护权,主要表现在:第一,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人地位。第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程序、审查起诉阶段,要听取律师意见。第三,庭前准备阶段,律师介入庭前审查,解决必要程序性争议以避免影响庭审效果。第四,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参与,听取律师意见。
   另外,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律师持执业证书,介绍信或委托协议和法律援助函,无障碍会见,只要证件齐全就可以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会见在押嫌疑人时,交谈内容不受限制,可以讨论案情。律师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律师可以带卷进看守所,以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从而保障了在押嫌疑人的阅卷权。
   “无罪推定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之中,是减少冤案发生的“中坚力量”,“无罪推定原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以实施,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也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完善。故我国应当坚持完善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注释:
  [1][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2]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3]宋惠昌.现代人权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页.
  [4]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上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04年1月29日.
  [5]《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载《人民日报》20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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