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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因果与何去何从 ——— 宪政眼中我国的传统与现实

内容提要:宪政既不是一个偶然,也非仅通过完善制度就可成立,而是须借助由精神和物质因素所形成的意志力及其支配下的行动力量。在认识宪政因果及确立宪政价值可欲追求的前提下,省思我们自身的传统,清理封建政治理论和文化,重新认识作为规范的共产主义理论的现代性特质及其在我国的实践形态之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开始我国的宪政之旅。

关键词:宪政 原动力 封建传统 共产主义理论 现代性


引言

一种观点认为,宪政在西方是一个偶然。另一种观点则多见于人们在总结宪政的要素之时,将分权制衡、两院制、司法独立、政党政治视为宪政的推动力量。前者太过武断,后者似是而非;前者是宪政的悲观主义,后者是宪政的乐观情绪。就第一种观点而言,说宪政是一个偶然既无视几个世纪以来几代人基于信仰、理性、价值共识及利益驱动下的艰辛努力和行动过程,也在认识上导致宪政中国化的不可能。因为,将宪政视为一个偶然等于承认宪政只能内生而无法移植,也等于承认这一现象难以在西方以外的国家重现,从而完全否定了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通过积极培育宪政生成的条件来实现宪政的可能性。第二种观点则错置了宪政的因果关系,认为只要在中国实行分权制衡、两院制、司法独立、多党政治等制度,宪政就能即刻到来。这一认识没有看到宪政的确立是在宪政之外,是综合精神、物质及意志力促成的行动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今日宪政制度的种种是果而非因。

这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识,其实质都涉及何为宪政的原动力问题,而它们又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我们认识宪政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确立宪政可欲性价值的前提下能否在我国通过培育宪政生成的条件来实现宪政。wwW.11665.cOm在此,我想探求和询问的是,究竟是什么力量推动了宪政?如何说宪政不是一个偶然,而是人们苦苦寻觅的结果?怎样认识宪政动力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我们的传统与当下正在经历的一切?是否指望在一夕之间,通过制度建设实现百年国人的宪政之梦?


一、 他人的经验:宪政在何种环境下成长

历史地看,立宪民主的确立是一个国家权力重心转移的过程,是国家权力由行政权中心向立法权中心转移,也是将权力由君主手中转移至民选的代议机构手中的过程。宪政的成立不是一个偶然,也非在一夕之间长成,而是经历了艰苦漫长的斗争,是在人的精神与物质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下表现出的意志支配下的行动过程。其中精神要素主要是信仰、价值、理性,物质要素则是经济利益,行动则是由这两种力量所促成的一连串事件。从1215年的《大宪章》到1688年光荣革命,英国宪政确立历时四百年之久。如果说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诞生是美国宪政确立的标志,则从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算起,期间也有一百六十七年的历史。将1789年诞生于大革命血泊之中的《人权宣言》算做法国宪政史的开端,到1958年稳定的立宪政体的确立,近二百年的历史也已飘忽而逝。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之中,几百年只是白驹过隙,但宪政绝非一个“偶然”就可轻易了结。

产生于欧洲社会的基督教文化是立宪主义的思想渊源之一。作为一种信仰,基督教文化蕴藏着个人主义和平等价值的思想颗粒。这一思想在崇信个人与上帝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推导出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模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的世俗表达与宪法化,基督教文化中的超验价值也成为日后宪法作为“高级法”的思想渊源。宪政还是人们基于价值共识的共同精神追求。虽然现实世界充满灾难、欺压和不平等,但人们从未放弃对美好、幸福、自由、正义、安全的向往和追求,并希望藉一种精心设计的制度来实现这一理想。这一点,既可以从欧美等国早期思想家的著作中找到,也充分反映在第一批宪法性文件中。如果说价值共识来源于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的天性的自然流露,构成人的一部分,则理性是宪政成立的另外一个精神源泉。与价值共识不同,理性是人们在摆脱神对人的精神统治之后对自身能力的一种乐观与自信的期许。人们相信自身拥有发现事物本质的能力,认为自然存在着一套法则,可以经由理性加以认识,并通过立法体现出来,理性可以在人为法与自然法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使人们相信法律的力量,并将理性的实现寄托在立法机关身上。对理性的认识既充分体现在启蒙主义时期的经典哲学与政治学著作中,也充分反映在早期的宪政制度建设中。无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还是霍布斯的《利维坦》都透露出极强的理性主义。宪政国家对理性的崇拜则体现为“议会至上”,认为议会是正确理性的代表,议会法律可以反映自然法,并以人为法的方式将其表现出来。美国是一个异数,在继承大陆理性精神的同时,美国对理性始终保持了适度怀疑,通过“三权分立与制衡”来表达他们对理性有限性的认识,而不是对议会立法的绝对推崇。

前述要素只是推动宪政的精神力量,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利益驱动则是宪政的物质推动力。晚近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动摇了建立在封建土地制度基础上的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一元化模式,在国家和政治之外分离出来的社会经济力量不依赖土地作为滋生财富的惟一资源,通过资本和市场控制下的技术生产和贸易积累财富,其经济上的利益强烈要求冲破建立在土地分封制度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人身自由,财产保障及自由流转、平等契约契合了资产阶级的内在要求。在这一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新的社会阶级不断通过各种方式、联合社会各阶层和力量与君主斗争,争取议会代表,在人身自由、税收摊派、军队招募等方面限制国王权力。在此力量推动之下,君主权力空间不断被挤压最终导致了权力的易手,不同利益组合所形成的两院制和政党政治在此过程中也被逐渐确立下来。

精神和物质因素的共同作用诱发了意志支配下的行动,采取一定方式完成由封建君主专制向立宪民主政体的转变成为宪政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也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立宪民主运动无一不是在上述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通过不懈斗争和一系列社会运动来完成的。法国采激进的大革命方式完成这一质变,虽然其后权力几易其手,英国取渐进方式完成权力的转移,美国选择独立战争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其实质都是民选的代议机构逐渐蚕食君主权力,实现国家权力君主控制向民选议会手中的转移,权利文件和成文宪法是这一胜利成果的宪法表现形式。随后,这些权利文件和成文宪法将建立在信仰、价值共识、理性认识和利益驱动基础上的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的追求合法化,以成文形式加以宣示并作为立国信条。这一过程无不伴随着对君主或者政府权力的限制,确立人民代表机关对有关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处置,税收法定、法律保留、不得设立宗教法庭、常备军的招募与维护等都体现了议会的主导地位。通过这些行动和社会运动,国家权力成功地完成了由君主控制向民选代表机构的转移,实现了国家权力的议会中心而非行政中心,由此确立了“议会至上”或者“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在宪法中被固定下来。

正如本次研讨会主办者所认识到的那样,宪法权利是争取而来的,也需要不断地捍卫。今日人们看到的立宪国家制度上的种种,不能作为原因来推想,只能将它们作为漫长的近代宪政史开花孕育的果实,寻求宪政的原动力当不应在已经完成的宪政体制之内寻找,而是须在宪政体制之外,从包括精神和物质要素在内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及由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斗争和社会运动的发展进程中探询。同时,在此过程中还必须看到,近代宪政独特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政权易手后的宪法价值和制度安排是那些在现代化进程中经济上处于上升地位的资产阶级经济利益政治上的诉求的合法化形态,表现为通过宪法文本形式确认了这一斗争过程的胜利成果。这使西方近代宪政史注定带有很强的自由主义特征,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宪法化。上述事实亦在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常识,即推动任何微小和宏大事件的力量只能是由精神和物质决定下的人的意志及由此意志激发的行动。假如一个民族在精神上是贫瘠的,一个民族个体拥有的物质财富是匮乏的,则这个民族永远欠缺内在的意志力和行动力。即使偶有爆发,也不可能持续永久,更难以建成一个人们可以从中得享幸福的永续制度。指望在一夕之间成就宪政大业,既违反常识,也不现实,而社会运动所选择的方式以及成本和代价也是人们不得不考虑的事情。


二、我们的目标

如果说宪政是西树之果,我们是否欲一啖为快?假如这一果实不是我们所欲的,则关于宪政原动力及宪政因果问题的思考就对我们失去价值和现实意义。百年之前,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及预备立宪不能说清廷不打算实行宪政,证明行宪是当时中华民族的一个选择,不管这一选择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问题是,在历史已逾百年的今天,宪政还是我们的理想和追求吗?如果承认前述分析之下的西方经验,就必须以西方宪政所包含的精神和物质及其行动为分析标准,判断我国是否将行宪作为一个目标,或者是否将宪法视为价值追求。

 

精神要素蕴涵在文化中,我国地方性知识与宪政价值之间是否有着不可调和的潜在紧张与冲突,从而拒斥宪政价值呢?亦即是否真如人们所言,存在着一个所谓“文化相对主义”呢?从实际情形来看,这是一个被夸大了的问题。将这一问题置于特定历史纬度和场景上就可以看出,文化相对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被政治借用,其在实际层面仅是某种政治权威为自身行为辩护的意识形态借口;借助所谓文化相对主义,这些政治势力为其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外衣,正当化了其政治哲学,恰当的命题应是价值的普遍性和知识的地方性之间的矛盾。因为文化包含价值和知识两部分内容。文化既涉及规范,也包括知识。作为价值的那部分文化之间有冲突,但这部分文化间的相对性不似人们想象的那样剧烈;作为知识体系的那部分文化间的相对性较大。因为,知识体系涉及表述方式,不同文化对同一个问题的表述方式可以并且实际上有很大差异,而表述方式的差异既不等于价值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也不能真正遮蔽文化间价值的同一,即知识体系的不同是一种客观实存,但不同知识体系存在的差异并不等于规范对立。例如,人权一词并非中国传统文化所固有,但是,人权一词所携带的价值要素如尊严、尊重、公平等并非是中国传统文化所真正排斥的,只不过在表述方式上西方用“人权”,中国用“公道”、“是非”、“体恤”、“仁爱”而已。这即是说明了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与人权知识的地方性之间的矛盾。在此问题上,既不能把假想的问题当作现实问题,也不能把应然视为实然,模糊规范与实存之间的界限。一方面,作为价值的文化间的对立与紧张程度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激烈与不可调和;另一方面,不能把作为规范的那部分文化等同于作为知识的那部分文化,判断特定国家和民族受到冲击的究竟是作为规范的那部分地方性文化,还是作为知识的那部分地方性文化。这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之不同。如果仅是地方性知识的不同,通过学习和了解其他表述方式就可以解决那些假想的和并不存在的价值对立问题。如果作为价值的那部分文化之间真得存在对立,就要判断特定价值的历史合理性、现实合理性和规范合理性,给予相互对立的价值各自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不可以一种由经济或者其他力量支配的价值以绝对压倒性地位,用事实上的“欧洲中心主义”来遮蔽真正存在的价值冲突。必须清楚是谁在言说?什么文化?与之相对的是什么?倡导文化相对主义究竟可能或者想拒斥什么?只有在明确了这些问题的同时,才能较好地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真正属于价值的冲突间作出判断与取舍。这一问题对于我们认识宪法价值的普遍性具有重要意义,它可帮助我们澄清宪法这一域外文化与我国本土文化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冲突?如果在价值上没有冲突,真正的冲突在哪里?妨碍我们以宪法价值解决中国问题的文化困境究竟是什么?有哪些?等。

基于经济发展的利益驱动自然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判断我国是否具备生成宪政的社会经济条件。从我国所处的现实状况来看,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政府主导推进型的市场经济,而非西方市场和商品经济的自然演进,但我国经济发展客观上已经突破了旧有单一所有制格局下的单一利益主体的局面,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体并存的局面,孕育着宪政生成条件之一的利益驱动力。因为,多元化利益并存必然导致竞争,不同利益的组合也会寻求其在政治上的代表,在政治过程和立法上中争取自己自身经济利益的合法化。在此进程中,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较为明显的自由化特征,由计划转向市场、国有企业改制、加入自由贸易体制、确立私人财产的宪法地位无不强化了这一点,意味着区别于计划经济和公有制之下有限政府模式存在和运行成为一种现实需要。虽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模式与西方有所不同,但眼下正在进行的一切与宪政的内在要求并无根本上的区别,其实质都是承认个体利益,确立为了有效保护个体利益的有限政府模式。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竞争、经济自由同时对价值观、政府模式和政治运行方式产生影响,深刻改变着长期受封建和共产主义双重传统影响和支配的价值观及政府模式。因此,推进经济自由、实行市场经济在对中国传统价值观形成冲击之时,已包含着接近宪政的迹象,不管是封建传统价值观的“义利”之争,还是共产主义传统之下的实质平等和由此衍生出的“平均主义”的生存市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挤压与萎缩,西方宪政的自由、平等、契约、财产开始与人们的内在追求相一致。那种将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政改革视为互相分离的两部分的观点,以及在此观点之上着力于推动宪政改革的看法,就有了不能证立之处。谁说经济体制是单纯的经济领域中的事情,其中哪一处不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在一个由人组成的政治国家和社会中,经济领域的哪一样事情不是和政府纠缠在一起?

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律生活出现了回应这一变化的迹象。从1982年宪法制定到四次宪法修正案,一个越来越明显的事实是国家加重了对宪法的尊重。从明确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理念的重大转变。第二个转变体现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观的转变上,不仅我国法律体系在立法数量、速度、规模、体系完整方面有很大改观,而且法律观也由原来单纯强调秩序向着秩序与自由并重的方向发展,由封建法治观、强调阶级斗争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向强调法律的科学性和社会性的现代法治观的转变。第三个转变是宪法修正案中体现的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与保障。1988年、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越来越强的确认及宪法承认私人财产所有权,可视为对构成宪政核心价值之一的财产权的肯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一词的使用也反映出我国权利观念由法定权利观向自然权利观的转变,自然权利观曾经是推动西方宪政运动巨大的精神力量。自然,包括国家领导人在内的社会全体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这一权利观,或者宪法这一形式文本在多大程度上说明自然者权利观已成文官方政治和法律哲学并不确定。

综合上述因素可以得出判断,宪政依然是我们的理想,无论在主观的精神层面还是实际的物质利益需求上,宪政都是我们可欲的一种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有一点必须明确,我国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决定我国宪政建设不可能是对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的简单模仿。就是自由主义宪政发源地的西欧宪政也已是一种修正了的自由主义宪政,有的称之为福利国家或者福利宪法,有是称其为社会法治国,更不用说我国这样一个身处当代、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社会主义国家,注定不只是走17、18世纪英美式的自由资本主义宪政的旧路,而毋宁是在承认、肯定和接受宪政普遍性价值的前提下走自己的道路。接受宪法价值、当代、社会主义、自身历史与传统是几个必须注意的关键词,其中每一个关键词背后都有其独特的内涵。“接受宪法的普遍性价值”是一个前提,意味着我们将宪政作为我们的目标;“当代”意味着身处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必须面对以自由主义为特征的现代性宪政价值的转型,由个人主义向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并重的宪法理念的变迁与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意味着我国是一个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视实质平等为终极合法性,在当下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自身历史与传统”意味着我们不仅背负着封建传统的印记,也一刻没有忘记共产主义理想。这一切,都使得今天中国的宪政建设并非只是简单地对自由主义宪政的简单照办和机械模仿,而是在接受、承认宪法普遍性价值、将实行宪政作为目标的前提下一项浩大的社会改造工程。


三、我们所从何来

在认识上明确了宪政生长、发育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并确立了普遍性宪法价值可欲性前提下,植根于西方社会与文化的宪政之树能否能在中国成长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必须通过反思自身历史,追寻我们的来路与足迹,来询问我国政治理论和文化土壤中有什么成分?它们是否与宪政生成的物质和精神的养分兼容?今天的社会现实究竟是否蕴涵着宪政生长的要素,可否通过积极培育适合宪政生长的条件达至宪法目标?也就是说,倘若在认识上明确宪政是我国无法也不能饶开的区域,就必须对我国已有资源和传统予以清理,看哪些是可以为今所用的?哪些是我们必须舍弃的?哪些是经过改造可以再生的?

有必要对什么是传统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传统指什么?包含哪些内容?此处的传统是宪政语境下或者宪法视野中的传统,主要指与宪政相关的政治理论、历史与文化,包含了从精神到物质的各个层面,我们的传统仅仅是指封建政治理论、历史和文化?还是也包括共产主义政治理论、历史和文化?如果说清末清廷预备立宪之时所要面对的仅仅是一个如何对待包括政治理论、历史与文化在内的封建传统的话,则在经历了百年历史风云的激荡之后,我国的传统并不局限于此,而是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我国封建政治理论、历史与文化;一是共产主义政治理论与文化;一是共产主义理论中国化进程中形成的作为规范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实践中某种程度上“半无政府主义半封建专制特权”的负面影响。宪政语境之下的我国处于三种文化的交汇之处:封建传统、共产主义主义传统与二者传统的混合。问题由此变得更加复杂化。

虽然封建政治理论已不再具有时代合法性,但是,作为相对独立的形态,封建文化并没有完全失去对现实的影响力。政治理论并非是孤立的,而是在适应和满足封建政治统治需要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体系化的。封建政治的经济基础——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既决定了以家国一体为特征的封建等级秩序作为封建政治理论和文化的核心,也决定了封建政治理论在国家权力的归属、君主权力的来源、目的、方式、制度等方面与西方政治理论均有根本不同。封建政治理论认为,国家权力属于君主而非臣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主权在君的形象写照;在权力来源上奉行“君权神授”,君主自称为“天子”,实行世袭制度;国家权力的目的性在于维护统治的安定而不是为了保障人权;国家权力的运行是人治而非法治,君主口含天宪,言出法随,自身权力在理论和实际上均不受任何制约;政治制度实行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封建官僚制度,而非旨在制约权力防止专断与暴政的分权制衡。封建政治文化又强化了这一理论体系,汉武帝时期通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的儒家思想传统经由董仲舒体系化而成为官方哲学,“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一家国一体的封建伦理合法化了封建政治理论,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不曾改变这一封建纲常。我们不能无视两千年历史的封建政治统治使封建政治理论和文化对我国今天社会现实的影响力,需要在宪政建设过程中保持清醒认识,并努力克服。

共产主义理论无论在时间、空间和性质上均属于西方现代性体系,与同属于现代性的近代宪政价值并无根本之不同,只是与自由主义宪政相比其价值序列有所偏重,其理论构成与近代宪政有所不同而已。共产主义理论并未在根本上否定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等现代价值,无论从国家权力的归属、来源、目的性、制度安排等方面也与现代性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理论没有根本和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只是认为建立在 私有财产基础上的资产阶级形式法治无法保证这些价值的真正实现,因而其所倡导的自由、民主带有很大的虚伪性。这一理论体系在不排斥自由的前提下确立平等优先于自由的价值顺序,并认为只有所有人实现自由,个人自由才能在根本和彻底意义上实现,其著名命题是马克思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理论强调除了必须从根本上消除和颠覆其所赖以存在的私有制社会经济基础,实现公有制,在体制外通过暴力革命而非在议会选举中争取多数来夺取政权,确立无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克服形式合法与实质不正义的弊端,实现真正的自由民主之外,还对形式法治进行了深刻检讨,认为分权制衡无助于自由民主的实现,无法更好地完成国家职能。为此,共产主义理论体系发展了“议行合一”制,作为“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与制度的替代物,列宁领导下成立的苏维埃政权在巴黎公社的基础上成为这一思想和理论的初创形式,其后这一理论体系在中国化进程中被归纳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共产主义理论所发展出的这一认识和理论体系是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是对18、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现实的批判,因而其原理带有先进性,某种程度上是对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超越与发展。共产主义宪政理论在体系上依然从属于现代性理论体系,是西方价值,也是在近现代占据主流和正统地位的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之外一个不同的声音。对我们而言,这一价值是西方的而非我们自己的。国际共运大背景,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对不公平的憎恶,对大同社会的向往,对均贫富的追求都使得共产主义理论体系有其独特吸引力,建国后共产主义理论作为官方政治哲学的正统,延续至今的统治和为适应这一理论而进行的经济基础的改造,都为这一源自西方的现代性政治理论在遥远的中国找到家园提供了条件,使其落地生根,成为我们自身传统的一部分。

立足于今天,回望历史,我们还不能简单判定今日中国宪政面临的只是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理论和文化,除了规范与正统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必须被继承和发展的理论之外,二者之间的奇异混合所形成的“半无政府主义半封建专制特权”的现象也须被视为事实,虽然这一事实很难作为一种传统。建国后,在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合法地位之后,时空间隔使这一从属于现代性的理论体系与封建传统之间存在着一个须予填补的空隙。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的共产主义政治理论是对立足于西欧财产私有制下现代性自由民主宪政的一种批判形态,是在对自由主义宪政价值和制度中的合理成分经过充分吸收后形成的理论体系,而我国在没有经过自由主义宪政充分发展基础上对这一理论的移植,决定了无论在社会经济基础上还在价值理念上都有很大的缺失,注定在文化上存有巨大的真空地带。时空间隔,制度上的不完善,没有注意在取得和巩固政权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和发展,都为传统封建政治文化的糟粕乘虚而入提供了机会,规范应然与实然偏离,导致建国后我国事实上的封建政治文化和共产主义理论的奇怪混合。这一混合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共产主义理论对现代性价值的偏重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结果,倡导平等导致绝对平均主义与特权现象的并存;推崇集体价值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在道德上占据绝对优越地位,个人自由空间狭小,个别野心家藉国家和集体利益为名,行专制和特权之实;行使国家权力和国家权力法律上的所有者没有适当区分;绝对平均主义和国家利益之下是落后的经济;政治制度不仅没有完善和发展反而遭到严重破坏;政党政治与暴力革命结合,夺取政权之后的党政不分与政党国家化。这些无不体现着共产主义理论和封建政治文化的复杂混合,难以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某一文化的独有迹象。除了当时复杂的国内、国际大背景之外,对新政权的乐观期许与政治豪情,冷战格局,社会主义阵营的分裂,走独立自主、自力更生道路的民族自尊心,落后的经济基础,对权力不加限制的政治制度,领导人的个人野心的膨胀,执政党内部的权力斗争等的综合,是导致二者奇怪混合的原因。

四、何处是归程

千头万绪。传统既孕育着可以继承的资源,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我们究竟处于历史的那一端?如何在省思过去的基础上开始我们的未来之旅?这在理论上便是一个在确立了宪政作为可欲价值的前提下,立足于我国社会现实基础上,如何对待传统的问题。有必要在此重复前面的设问。妨碍我们接受宪政普遍主义价值的文化到底是封建传统,还是共产主义传统?在经历了共产主义洗礼之后,封建传统是否已荡涤殆尽?包括政治理论、历史与文化的封建传统对我们今天还有多少影响?如何对待理论上的共产主义和中国化的共产主义实践?现实中的实践不等于规范价值上的共产主义理论。尽管1949年之后我国确立了共产主义思想体系的规范地位,但五十年的历史并未在根本上消除和泯灭封建传统的影响,反而是封建政治文化作为真空填充物导致无政府主义和封建特权的奇怪混合。这一认识对目前思考传统与宪政之间关系问题上两种流行倾向提供了识别标准。一种倾向是只思考宪政与封建传统之间的关系,把这一问题当作预设命题或者假定正确与符合事实为前提开展分析;一种是将宪政与共产主义理论视为冲突与对立的命题展开分析。两种倾向都带有片面性。百年历史风云不可能不留下印记,时光也不能倒流。我们既不能假定自己依然处于百年前的十字路口,也不能轻松抖落五十年共产主义理论思想潜移默化所产生的影响,更不能放弃自己探索的“人民民主专政”之路;我们不仅要看到共产主义是从属于现代性体系内的理论特质这一事实,也要看到在文化缺乏的情况下封建传统作为真空填充物所导致的奇怪混合。

首先,封建政治理论和文化虽然已失去了其时代合法性和赖以生长的经济基础,但漫长的封建历史和作为相对独立形态的封建政治文化依然发生作用。虽然建国后我国一度实行的农村土地改革及在此基础上的集体化确立了共产主义政治理论和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但是,规范不等同于实存。作为规范的共产主义理论在实际上的深入人心需要假以时日,改革开放后实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封建小农经济并没有实质区别,其性质依然属于自然经济,而非与现代化相一致的产业经济。这种经济方式与封建政治理论和文化之间有很大的兼容性,是封建政治文化还有存活土壤的一个重要经济根源。并且,作为文化封建政治理论有其相对独立性,即使是在产生它的土壤和环境发生变异之后,文化本身还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产生影响。建国后共产主义政治理论和制度建设都未能也不可能在根本上消除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权力崇拜和漠视个人自由这一属于封建实质的政治文化依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其负面作用,克服这一前现代主义封建政治意识依然是我国宪政建设中一个巨大的障碍。这一切告诉我们,现代性任务在我国远未完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依然是普及并促成自由主义宪政价值在我国的实现。同时,封建政治文化中一些有益于宪政建设的要素也要看到,知识体系不同所导致的表述方式的差异不能真正遮蔽和掩盖不同文化价值上的同一性,不能笼统地将文化差异视为价值对立,透过不同表述方式,我国传统文化与宪政的普遍性价值之间有相当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封建传统伦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有助于实现高致与入世、知行合一的理想境界,蕴涵着克服原子式的近代个人主义弊端,是塑造完善人格的宝贵精神养分,可帮助个体在集体中感受自身价值,实现和谐社会。
 
其次,对于隶属于现代性体系并在我国有着50年历史的共产主义理论和传统,我们既要看到“人民民主”的宪政原理相对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先进性,也要看到这一原理中国化进程中诱发的问题,还要注意在新时期完善和发展这一理论。在此,先进性、中国化、自身问题、完善和发展构成关键词。“先进性”意味着我国必须坚持共产主义宪政理论,以其为行动指南;“中国化”意味着如何实现这一西方现代性价值与我国本土传统包括经济基础、传统政治理论与文化、社会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对接;“自身问题”是指我国是一个没有经历过现代化发展的国家,经济落后,政治制度不完善,没有经过现代性自由主义宪政价值的洗礼;“完善和发展”是指身处全球化时期的主权国家必须将共产主义理论放在一个崭新的时代里去思考、完善和发展。

最后,作为建国后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由多种因素决定形成的封建政治文化糟粕与共产主义不完善实践所导致的混合,在确立宪政为可欲价值的前提下,须坚持“人民民主”的宪政原理,致力于克服认识错误,完善制度,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政理论。这一任务十分艰巨,是建国后我国五十年历史的延续与发展。“人民民主”原理依然不失其现代性,只是需要重新认识,不断完善与发展。建国之初《共同纲领》就已将之确立为国家性质,其后几部宪法虽然在表述方式有一定的差异,有时是“人民民主主义”,有时是“无产阶级专政”,有时是“人民民主专政”,但它们都未在根本上动摇对这一实质民主的坚持。它既与西方现代主义形式宪法价值相契合,也超越现代主义仅仅注重实质民主与自由的局限,致力于建设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并重与合一的宪政制度。我们还须在认识上对自由价值有充分的体认,在倡导实质民主的过程中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我们还须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促成民主在形式的完善。这意味着我们在价值上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实现自由与平等,特别是个人自由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和谐,走自由民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宪政之路。

结论

宪政既非是一个偶然,也决非仅通过完善制度就可实现。如果是前者,宪政岂非是永久的梦幻!如果是后者,宪政又岂非在朝夕之间!我们非立足于旷野,宪政的路上,前有古人;我们也非处于时空隧道,不能设想自己依然是百年前处于中西文化交汇之处那个去留难定、犹豫不决的清廷;我们非不念前车之鉴,更不愿重温十年动乱之噩梦。回首向来萧瑟处,只有在检视自身传统并予省思的基础上,未来之旅才能起航,而归途之上,亦必定风雨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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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郑贤君 [标签: 宪政 因果 何去何从 宪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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