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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在构建公民日常行为准则中的作用与运用

民法精神在构建公民日常行为准则中的作用与运用

一、民法精神

(一)何为民法精神

十八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法的精神是人类生活中一些重要关系的总和。美国罗斯科·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中提出,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是这个时代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

以上两种观点都指出法的精神对法律制度及社会关系的统领性意义。

笔者借鉴华东政法大学李锡鹤教授的观点,认为民法的精神即民法的价值观念与信仰,是民事领域所有活动的指导精神和普遍价值的最高抽象,是对作为民法存在基础的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的体现。它派生为各种民法基本原则并贯穿在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但民法的精神作用范围绝不限此。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正是民法,它表面上是制度的,而实质上是思想文化与精神的。它指导民法制度的建立,却又高于民法制度。

(二)民法精神的内容

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背景中诞生的《法国民法典》,其主要实质精神实质体现出主体意识、人格平等、公私权(法)分立、契约自由和个人责任,以及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这些精神内容得到了随后《德国民法典》的认同,但增加了一些新内容。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法国民法典》的理想化成份,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因在现代社会发生受到挑战而不断修正。这种修正的根本地表现在民法典应兼顾个人和社会。www.11665.cOm

我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时间较长,重刑轻民,现代民法起步较晚。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繁荣发展为民法精神及民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在对西方民法的借鉴、移植过程中,不断实现“移植创新”的本土化。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也大都确认了民事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民事主体制度,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民事权利体系,契约自由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结合当今各国对民法的研究与实践,民法精神总的实质即是人类的平等自由,也是民法的终级价值目标,具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和人格平等内容表现。

二、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日常行为准则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行为准则除了宪法及各部门法下的规范以外,还有很多基于道德、行业等的规则,后者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公民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角度来考察。分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准则与无法律意义的行为的准则。

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指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否产生相关法律后果,如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等。无法律意义的行为,如衣冠不整,公共场所争论喧哗、吸烟、瞪别人等。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准则系各相关法律制度,由相关刑法、行政法和民法法律去调整,实际上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也违反了民法及其基本精神,只是比普通的违反民法行为更加严重,需要更严重的处罚,同时并不能免除民法的约束与制裁。

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但与公众利益相关,虽不需要法律强制,但对其进行规范,从而维护他人的平等自由受尊重的权利,直至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有序和良好氛围。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构建的规则较少。体现人文水平和综合素养的非法律意义的行为准则需要更多的重视与引导。本文主要是针对这种规则的构建进行探讨。

目前我国对公民的非法律意义的行为准则涉及不多的领域、行业与人群。具体如,《武汉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公民环保行为规范》、《大学生手则》、服务型企业的《员工手册》或者单行规定,如一些公共场合标有:不准吸烟提示,也属于一种单行行为准则,等等。但由于这些公民行为准则一般由一些影响力有限的机构制定,过于强调道德规范而导致内容较为空泛,缺少权威性或者宣传力度不够,或无人提示与监督,且尚缺一定力度的惩罚措施,导致实际效用不理想,常被忽略。2001年,我国颁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但该纲要不是行为准则和规范,而是道德规范,且只是提纲契领的框架,因而内容较为笼统抽象。

三、民法精神在构建我国公民行为准则中的作用

(一)弥补我国民法发展先天不足

我国民法的研究起步较晚,民法文化的积累时间较短,民法精神的普及化较薄弱。与此同时,现阶段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对民法精神与理念的渗透性与普及化的期待日益增强,这正是经济全球一体化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追求。在这样有利的背景下,民事法律制度不断进步。但日常无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也急待一个能有效执行的较为权威的行为准则进行规范,让公民形成良好的民法意识与行为习惯,与世界接轨。

(二)民法精神的渗透,能促进全面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精神通过对公民行为准则的指导与影响,可以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系统的思想基础,它主张意志自由,鼓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想法最终形成合理的预期,这与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规律不谋而合。

(三)民法精神指导公民日常行为,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而民法是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补充,共同塑造公民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四)加强对社会文化构建起重要作用

法律文化属于意识形态,是有关法律的制度事实、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总和。而民法文化以其对人类发展提供最理性的精神指引和为权利事实提供最有效的行为模式,成为人类社会整个法律文化构造中的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民法文化已经成为社会行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会在法律文化的传承中使社会文化得到不断的丰富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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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建公民日常行为准则的实施方案

(一)民法精神与中华传统道德相融合,共同作为指导思想来完成公民行为准则的构建

我国传统道德与现代民法精神是两套不同的价值体系。但方向一致,内容上互相多有重合之处。我国传统道德体系庞大精深,与漫长悠久的历史和民族特点密切相关。主要内容有:一是强调为民族、为整体、为国家的整体主义精神;二是推崇仁爱原则,强调“推己及人”和人际和谐;三是重视人伦关系,提倡人伦价值,孝字为先;四是追求精神境界,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人格;五是强调修养践履,注重知行统一,具体内容更是非常丰富深刻。

而民法源自于西亚,萌芽于古希腊,发展于古罗马,逐步完善于近现代各国。发展历程漫长,受历史、经济与文化思想的影响巨大。

实际上将我国传统思想道德观念与民法精神相结合,就是中西方关于人性真善美的精神体系相融合的过程。有所侧重,有所结合本国实际进行改进。内容上,可以在追求个体自由与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的秩序,在精神体系上,追求高尚的传统道德观念可以促进民法精神的发展。总之,民法精神与传统道德相融合,可以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相互丰富与吸收。共同致力于构建我国公民的日常行为准则。

新建立统一的公民行为准则应充分借鉴现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并可以充分引入民法精神与理念,在行为准则的表述上应更明确化与具体化,有的放矢,以便自我约束,社会监督与管理。(二)公民行为准则建设体系化

由国家和各级政府统一制定从抽象到具体的多层次统一公民日常行为准则体系,增强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从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如浙江等人口集体的城区、社区进行试点,逐步覆盖全国。同时可以吸收不同领域,不同职业和群体的行为准则作为补充,可以通过备案与行业自行管理的方式对这些行为准则实施监督管理,不断充实与改进。

另外,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根据是否有一定的惩罚性来确定公民行为准则的划分体系。有的行为准则是必需要遵守和执行的,有的则是劝导性质。

(三)将其中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影响较大的公民日常行为具体细化,设置约束与惩罚机制,如对随便大小便,吐痰等等不当日常民事行为的行为准则上升为准行政法律,由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如社区负责监督与处罚。处罚方式可以为金钱处罚与非金钱处罚相结合,有劳动能力的,以其提供无偿劳动来弥补,根据其态度酌情处理,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要求其在考验期内进行培训如观看录像,学习基本相关法律,提高思想修养,也可以在其单位内作为一项德行考核依据。用金钱方式处罚的,所罚得款项,可设立专门基金,用于完善对违反公民普通行为准则的人员的教育与改正的投入。

由于我国人口多,城市人口流动性较大,素质水平不同,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但从片区做起,调动社会群众的积极性,顺应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背景下人们的精神追求,发展义工,注重各种宣传工具和渠道的宣传普及教育,逐步实施是可行的。五、东南沿海地区构建公民普通具体的行为准则之构想

沿海地区既存在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文化积淀浓厚,又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展强劲,外向型经济较发达。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地区大量人口不仅在本地创业,而且足迹遍及海内外,视野较为开阔,在资本运作方式上灵活多样。为调整市场经济的民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这些地区及人群的公民行为准则体系的建立,将对全国形成带动作用。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民法的约束与民法意识的自我理解与扩展。繁杂的经济关系中,各种经济纷争与人际关系也迫切需要一定的规范来引导。法律途径的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劳民伤财伤和气。在产生法律纠纷之前,在一定框架下,妥当的管理好自己的行为,则更能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这些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有了构建公民普通行为准则的良好经济和社会基础。

2002年1月19日,浙江省委正式公布了《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浙江省委贯彻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重大举措,内容分为社会公德篇、家庭美德篇、职业道德篇三部分。紧接着2002年4月22日,中共广东省委向各市、县委及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印发了省文明委、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意见》。2006年9月20日,广东省在该省的汕头市举办2006年广东省第四个“公民道德宣传日”系列活动,开展社区居民道德论坛。

这些道德规范及活动体现出社会对规范文明社会的内在价值追求。但道德规范具有抽象性,一般情况下较难去具体观察评价,除非落实到具体的日常行为中。而这恰恰是构建公民普通日常行为准则的必要所在。结合现代民法精神和传统道德进行从思想上引导,在具体日常生活中予以明确规范,具体到公共场所行为的各个细节,两者配套,最终能思想与行动合一。

具体而言,先从日常公共场所如个人仪表、行人交通秩序、餐饮、电梯、街道卫生、公交车地铁、火车站、飞机场、购物场合等等场合的一些细节规范开始,不断扩展,直至环保、国内外旅游领域方面,主要从语言、具体行为进行规范,慢慢扩展至一些职业领域并提出更高的规范要求,培养出良好的全民行为习惯。在监督、管理、宣传、鼓励、甚至奖惩等工作中,不断吸收经验,建立长期有效的机制。

在行为准则实施之前应先向市民提供充分的宣传与解释。待公民普通接受与习惯该行为准则时,可以在适当时机取消这极少部分惩罚制度。该方案旨在期待以用积习为常的思维方向来引领公民的行为习惯。

总之,经济发展对规范人们的行为有了更多需求,建立公民普通的行为准则,有利于提升全民素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这方面,取长补短,充分吸收民法精神的精髓,为我所用,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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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代义 [标签: 民法 民法通则 建公 公民 企业会计 建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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