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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利益表达途径的历史考察
中国的皇权社会,农民没有与国家权力之间进行沟通的直接通道,而形成以乡绅为主的乡村内部利益协调机制;在民国及国民党政权时期,由于国家规模的扩张远大于其财政能力,因此国家政权的下沉导致了“经纪型体制”,催生了乡村“赢利型经纪”;在解放后的人民公社时期,采取的是“集约式乡村动员机制”的利益表达参与机制,农民的利益表达被虚化和隐蔽;在当前的村民自治时期,形成了包容性较大的多元化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但存在表达渠道不畅和欠缺等问题,仍有很大成长空间,因此当前情况下需要不断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
  关键词:农民利益;乡绅;赢利性经纪;多元化架构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识码:a
  在中国,从古至今,农民一直是一个最庞大的社会群体,而这个最大的群体却一直处于中国社会的最底层,并且由于居住区域的分散性、生活方式的封闭性和自身文化素质的欠缺性等因素,其利益诉求和表达长期缺乏稳定畅通的制度内表达途径。
  在古代中国的皇权社会,农民的利益诉求和表达缺乏制度内的直接合法渠道,农民没有与国家权力之间进行沟通的直接通道,因此总是依附乡绅阶层,使其作为自己与国家政权的中介人,成为自己的“代言人”和“庇护人”,中国乡村社会的乡绅代言表达机制几乎贯穿了自秦汉以来中国皇权社会的全过程。民国及国民党政权时期,国家试图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努力和更有效地汲取乡村资源,进行了多级基层政权建设,但由于国家规模的扩张远大于其财政能力,因此国家政权的下沉导致了“经纪型体制”,传统乡绅精英流向城市,导致大量的“土豪劣绅”把持乡村基层政权,催生了乡村“赢利型经纪”体制,出现了“国家政权内卷化”1,农民的利益诉求和表达出现断层,形成空前的农村危机,为农村土地革命和以后的人民革命奠定了基础。WWW.11665.cOM新中国建立后,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政权的触角深入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尽管动员型的参与机制试图激发和体现每个农民的利益,但这种“集约式乡村动员机制”的利益表达参与机制却遮蔽了农民最真实的利益需求,在强大的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名义下,农民的利益表达被虚化和隐蔽,自主性受到抑制,也为以后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埋下了伏笔。村民自治时期,由于经济形势和政治体制的转换,形成了包容性较强的多元化的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制度内的表达渠道不畅甚至欠缺。因此,当前情况下需要不断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形成真正畅通的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渠道。
  一、士绅:皇权社会以乡绅为主导的乡村内部利益协调机制
  在中国的皇权社会,“皇权止于县政”。中国自秦“废分封,设郡县”以后,国家权力逐渐退出乡村,其官僚体系总体而言只及县一级,并且县级官员是由皇帝直接委派的外地人员,这种基层官员委派方式隔断了基层政权与农民的联系。尤其是到了明清时期,“国权不下县”,秦晖这样表述道:“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2马克斯?韦伯认为:“正式的皇家行政,事实上只限于市区和市辖区的行政。……一出城墙,皇家行政的权威就一落千丈,无所作为了。”3这种状况隔断了农民与国家政权发生关系的直接通道,农村处于“山高皇帝远”的国家正式权力网络之外,造成国家权力的真空地带,广大农民没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制度内直接渠道。即使有限的法律诉讼制度也并非保障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的利益,而只是帝国维持秩序的工具而已,中国古代法律“重于刑法,而轻于民事”就是其法律精神的体现,国家法在乡村几乎不起作用,指导他们行动规则的是乡规民约。
  在古代中国,由于商品经济的欠发达,封建城市经济区域规模非常有限,农村是每个王朝最重要最广大的行政区域,农业税是其主要的财政基础,因此农民是其最主要的纳税人。农村的稳定对于一个王朝兴衰非常重要,这就需要有一种力量来凝聚原子化、自由分散的农民阶级,作为农民和国家政权的沟通纽带,县级以下主要是由宗族、乡绅、习惯和传统礼治来支撑的。
  对于传统“士绅”,学者们对其研究颇多。赵秀玲从士绅来源及其自身属性分成三类进行分析:一为离退休官僚,这类士绅大多年长、明智,有较高的威望且掌有一定的权力,上下关系通达;二为暂居乡里的官僚;第三类为担任乡里组织领袖者;第四类为定居乡里的自由绅士4。
  士绅

国家政权的关系为许多学者所研究。有学者强调士绅集团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如费正清分析指出的,“政府统治的活动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地方县一级官员的正规官僚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缙绅之家进行领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的网状系统的活动”5。但实际上,当前的很多学者都是从士绅作为国家与民间的“中间人”的角度来研究的。由于皇权只至于县政,因此在帝国时代,“中央集权政府一直面临着一对矛盾:一方面,乡村社会难以控制,一旦控制不当,就容易引发一些深层次的危机;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总是难以避免过多干预”6。因此,国家政权对当时乡村控制的矛盾需要一种“中间人”来进行调和:即一方面要对国家负责,另一方面又要对百姓负责,既要限制官吏对乡里的利益侵害,又要教化百姓,从而对两者的矛盾作某种程度上的缓解,而士绅集团正是扮演了这一角色。 
  因此一般认为,士绅充当着国家与民众之间“中间人”和“缓冲器”的作用。士绅既是国家政权体系在基层的延伸,补充了国家政权未触及到的真空地带;同时由于士绅自己就居住乡间,为本地人,因此他们会保护宗族,甚至会基于自身利益或道义维护整个地方的利益,承担本地公共事务,因此士绅又是广大农民的代言人和庇护人,代表地方利益抵制国家权力的过度侵入。
  费孝通认为,乡绅虽然“没有影响决策的真正的政治权力,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和政治有直接的关系,但他们试图影响朝廷,并且免于政治压迫。统治者愈可怕,愈像老虎,绅士的保护外衣就愈有价值”7。因此他提出著名的“双轨政治”,认为古代中国存在两种政治轨道,一条是显性的自上而下的正式权力政治轨道,一条是隐形的自下而上的非正式权力政治轨道。这条隐形政治轨道通过同年、同乡、亲戚等社会关系把基层社会的利益输入到高端政治,甚至通过私人关系输入给皇帝本人。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乡间士绅的组成主要是本地生长的“土著人”,因此宗族、亲戚、伦理和道义等各种因素形成了士绅与农民交错复杂的关系网络,因此士绅与农民的利益有时候具有一致性,尤其当他们作为一个乡村整体面临国家权力过度侵入的时候,他们更具有地方整体利益的特性而凝聚起来。士绅的名望、地位、社会关系和财富等因素可以使他们打开一条民间对话官方的隐形通道,在乡间具有一定的权威,因此士绅可以借用他们的社会资本资源来庇护农民。“除了具有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关系以外,传统庇护关系还具有明显的资源、利益交换功能,权力较大的一方提供资源控制、机会、权力和庇护,另一方则回报忠诚、支持、服务和尊敬,特别是弱者一方具有要求帮助的正当性”8。
  正是由于士绅的这种双重特性,因此在古代中国广大与皇权没有直接发生关系的农村地区,形成了较为封闭稳定的乡村内部利益协调机制,为农民的利益表达打开了一条非正式的但却比较主流的对话渠道,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皇权时代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但是由于“双轨政治”的不对等性,又使这条渠道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随时堵塞的可能性,成为王朝末年农民起义造反,天下动荡的重要诱因,即通过极端的利益表达渠道来进行利益诉求,这也是历代王朝更替的重要原因。 
  二、赢利型经纪:民国时期农民利益表达的缺失
  民国时代科举制的废除,使传统的乡绅失去了国家制度性支撑和常规的流动渠道,也失去了对于国家权威的本质认同和效忠依赖。同时国家政权不断向基层推进,传统的乡村非正式权威日渐式微,因此一些传统的乡村精英纷纷从乡村迁徙到城市,导致其与故土的社会联系日益松散,而受新学教育的新型知识分子大多都滞留在城市,因此乡村士绅阶层失去了制度性补充,留居乡村的士绅素质愈来愈低下。“非是劣衿、土棍,即为败商、村蠹,而够绅士之资格者各县皆寥寥无几”9。 “原来应该继承绅士地位的人都纷纷离去,结果便只好听任滥竽者充数,绅士的人选品质自必随之降低,昔日的神圣威望乃日渐动摇”10。乡村权力的无序扩张使地方公共利益不断私利化,乡绅从居于“民望之首”堕落蜕变为“平民之公敌”,成了“劣绅”。乡绅阶层更加直接地控制地方公权和公共利益,“土豪劣绅一般都兼作收捐人、庙宇管事、公有土地管事、公有粮仓管事,等等……说明了行政公职对土豪劣绅有多么大的好处”11。这些都使农村的传统社会权威日渐消解,帝国时代传统乡绅作为

国家政权和农民中介人的体制分崩离析。
  民国时期开始推进现代国家政治体系的建设,在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分别设置了行政、议会、司法等机关。而在县级以下却设立多级政权组织,一改皇权帝国时代“国权不下县”的政治风格,国家权力下沉进行对基层的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刚刚成立后,就开始在全国推行和普及地方政治制度。 1928年颁布《县组织法》,在中国乡村开始推行县、区、乡里、闾邻、四级地方自治政治制度,后来又对其进行了微调,分别以乡镇、保甲取代村里和闾邻。
  不管国民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制度还是“保甲制度”,国家权力对基层的扩张是这个时期国家政治体系建设的显著特点,国家企图建立一种新型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传统帝国时期乡村内部利益协调机制被逐渐瓦解,农民与国家政权开始建立了直接的关系。
  国民党政权为了进行最大限度的对乡村资源的汲取,不断强化地方基层政权。首先设立各县区级政权,之后将区级组织由自治转变为行政(1928年—1939年间),区公所被赋予较大的权力,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这些区公所的组成人员都是以新乡绅为主体的。
  当时国民党政权为了应对内、外战争的需求,需要不断加强汲取农村资源,另外由于国家权力机构的下沉而引起国家规模急剧膨胀,远远大于其国家财政能力。因此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一方面拒绝排斥这些旧势力和“劣绅”,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利用、放任这些“劣绅”。因此国民党政权通过区长培训所、自治训练所、农村组织训练所、政训学院训练班等培训,在接受过新式教育和具有“三民主义”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对国民党政权更具有向心力的新势力——新乡绅阶层,但国民党政权缺乏一套对其有力的制约机制,并且为了争取其支持,也对其实行放任大于约束的潜规则,因此一部分新乡绅与传统的旧势力藕断丝连,甚至一些“劣绅”融入了国家政权正式的制度体系,成为国家正式权力的直接执行者。他们 “对于地方自治应办事务,毫无建树,反与军阀贪官勾结,以剥削农民。于是筹办地方自治之区公所,遂一变而为贪官土劣之大本营”12。
  因此国民党政权试图通过国家权力下沉到基层的政权建设努力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美国学者杜赞奇对这个时期乡村代理体制的情况经过大量史料分析后,得出了一个著名的结论,即“赢利型经纪体制”,“事实上,一方面是半官僚化、雇员增生、财政需求增大;而另一方面,上层政权却缺乏控制这些机构和人员贪污中饱的能力,这使国家政权的深入最终蜕变为将赢利型经纪体制推进到社会最下层”1。
  在国民党政府时期,由于国家权力向基层的扩张,试图把国家的权力深入到最底层,中国传统的乡村利益自我协调机制被消解,建立了国家与农民的直接关系。尽管政权设计了貌似较为完善和触摸到最基层的政治制度,但由于政权机关的设置流于形式,权力的构成人员把持了基层政权,中饱私囊,欺压乡里,沦落为“赢利型经纪”,国家建设的初衷面目全非,出现“国家政权内卷化”。因此农民既丧失了帝国时代他们可以依赖为庇护人和代言人的传统士绅,又没有现代国家政治体系所具备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虽然不同时期的县之下级组织设置,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人民民意表达的基本原则,例如各类县参议会、乡民代表会、保民大会、甲户代表会议等,但是这些机构如同镜中花,水中月,只是停留在各级政府官方文件的纸面上”13。
  因此在国民党政权时期,尽管政权试图建立与农民直接对话的通道,但由于“赢利型经纪”对基层的实际控制,再加上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因此农民的利益表达缺失,没有可行的表达渠道,形成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国乡村社会日益突出的矛盾,并最终为土地革命和以后的人民革命奠定了阶级基础。名义: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利益表达的虚化和被隐蔽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1958年,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提出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要建立农村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相互结合的人民公社。随之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在全国普遍建设开来。仅仅一个多月,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迅速合并成26 500多个人民公社,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民达12 690多万户,占农民总数的99.1%14。国家与乡村高度同构的人民公社体制在

中国正式确立。
  动员型的政治参与是整个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显著政治特征。徐勇认为,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后,继承了战争时期遗留下来的动员体制并将其制度化,形成下派工作队、行政体系建构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动员模式。国家设计“政社合一”制度的初衷之一是为了高度整合农民的利益到国家的政权体系中去,国家借助强大的政治权威“嵌入”到乡村,采取动员型的行政方式来实现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并试图把此当作广大农民的利益,让农民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高度一体化,而这些国家目标却又通过发动农民来表达和具体实施。而在新中国建立初始,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这种群众基础。在当时的形势下,经过解放战争和土地改革,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村树立了很高的威望,农民高度认同中国共产党及其国家政权,对社会主义国家价值、信仰及对社会目标都充满了信任和憧憬,新中国的诞生给了他们很多美好的蓝图设想,因此通过动员,农民比较容易接受国家对农村的任何政策。张瑞兰认为,国家意识形态对当时新中国的农民影响非常大。新中国在农村建立了自己的组织,控制了越来越多的乡村,如民兵、妇联、儿童团、互助组、农会及最重要的党支部,这些组织通过反复的政治运动和社会宣传以输送社会主义思想,使政治社会化。另外,对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的中国农民来说,对新兴的“人民公社”这种农民组织形式缺乏理性深度的认知,出于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这种新组织会给他们带来前所未有的福利,实现他们一直憧憬向往的共产主义。再加上新中国建立之初到人民公社体制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有效政策确实吸引了农民,因此广大农民自觉认同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再者,中国自古以来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大同”平均主义思想在普通民众心底中一直是一个美好的蓝图企盼,而“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似乎正好为这种思想提供了一个貌似可行的现实版本。因此在人民公社之初,绝大多数农民的热情都被高度调动起来。
  “人民公社是群众自觉的要求和自愿的申请建成的。从超英人民公社看,他们在两天三夜之内就写了37 000多张申请书和决心书,大竹园等三个社的社员在夜晚12点以后,还抬着决心书,敲锣打鼓从30多里路远的地方赶来申请。他们在申请书上写着‘……乘卫星,驾火箭,十年工作一天完,干劲冲破九重天,决心入社跑向前,风也干,雨也干,战胜一切困难,社会(社会主义)提前来实现’”15。
  阶级斗争和政治学习是乡村经常开展的群众运动,不服从组织和村干部的社员,经常被作为阶级敌人进行批斗,除此之外,政治学习几乎已成为当时乡村生活的日常部分,比如“农业学大寨时,出现‘十到田头’:红旗飘到田头;毛泽东像请到田头;语录歌唱到田头;毛泽东著作学到田头等等”16。
  人民公社的特征,就是每个农民都成为“社员”,被吸纳到国家政权体系,纳入到“公社”体制之内,以往的家庭、宗族、血源等传统农村关系网络被解构。因此人民公社体制时期,农民的利益被高度同构于国家。“国家用社会主义的公共生活和集体生产方式取代了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彻底改变了农村社会和农民的生存方式,国家通过管理每个农民的日常生活而将农民整合到自上而下的政权体系之中”17。
  于建嵘认为,人民公社是一种“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是一种多层次的掠夺性的强制体制,主要是指代表城市利益的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代表乡村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掠夺。地方政府对乡村社会利益的剥夺,更多地体现在对乡村劳动力和劳动成果的直接占有,“一平二调”的分配制度无偿调用人民公社劳动力和农副产品,农民成了被掠夺的对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调理修正草案》尽管规定“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但又提出:“生产队完成国家征购粮食、棉花、油料和派购农副产品的任务。”18以集体经济名义存在的人民公社体制实际成了国家用来高度汲取农村资源支持城市工业发展的主要渠道,在国家的强势意志下,集体化成了一个强制性的运动,农民的利益被各种口号和任务等所代表,被打着集体名义和集体精神的农村集体组织制度所虚化。
  尽管人民公社体制一直试图把每个农民都从传统的小农经济的“经济人”变成完全的“政治人”,但由于人天生的自利性使这个目标并不能彻底实现,在集体化的背景下,“搭便车”的“集体行动的困境

”极为普遍。尤其是人民公社建立后随着其制度设计的天然缺陷和对农村的过度汲取等问题不断凸现,国家对农村的过度汲取造成了对农村农民利益的严重侵害。尤其是1959年到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人民公社成立初期的激情和理想的光环逐渐从广大农村褪去。
  但由于人民公社制度实行的是上下垂直及纵向高度集中的治理体制,农民几乎没有与政府直接对话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愿,因此处于国家体制最基层的农民的声音被屏蔽,其利益被严重地漠视。另外,由于人民公社制度从伦理道德和爱国的角度强调集体主义和集体精神,高度强调“公”的价值和意义,把一切“私”的想法和做法作为糟粕去批判,因此农民不敢,也不能正大光明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但同时,在被国家高度汲取资源的广大农村,农民生活水平低下,甚至饿死人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基于基本生存的伦理逻辑,人民公社时期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冒着被挨整的危险和农民一起进行瞒产私分等“变通”政策,并且其趋势随着农村饥荒的加重而逐步扩大,通过这种隐蔽的方式进行反向的利益表达。“除少数灾区外,几乎普遍地发生瞒产私分”[19]9。湖南某县一个老干部对当时的情况这么回忆:“瞒产私分,厉害,一直没有停过。一般瞒总收入的三成四成,普遍的都要瞒一点,不瞒是少数的……一直瞒到包产到户为止。”[19]9 ,农民还经常通过“偷盗共产”,“损公肥私”,“消极怠工”等斯科特笔下的“日常抵抗”的形式进行“弱者的反抗”,以处于社会最底层,几乎无反抗之力的草根阶层最独特的方式表达对人民公社体制的不满和抗争,进行反向的利益表达。
  由于农民利益长期被虚化,这些反向、隐蔽的利益表达方式不断向上层和平传递着改革的意愿,国家试图根本改变农民,但同时也被农村所改变,实行了从社有制转变到队有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解构着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出现了林毅夫所提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于如何建立村民委员会作了具体规定,“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变为以国家主导力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人民公社制度也随之解体。 
  四、多元化架构:村民自治时期农民利益表达的包容性与成长性
  “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于对人民公社体制的部分替代,它将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拦腰截断’”20。由于人民公社时期高度集中的体制造成的压抑,“去集体化”成为农民当时的普遍政治心理。罗平汉指出:“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实际上是以农户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事实上被瓦解,生产大队被架空的情况下,如何填补这时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可能出现的真空,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问题。”21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人民公社体制名存实亡,国家权力逐渐从农村退场,而新的维持农村秩序的组织形式尚未形成,广大农村地区处于公共权力的真空,中国乡村治理模式面临着重构。1980年,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的农村自发组织了村委会,之后,在20世纪80年代初,广西经验在全国其他广大地区迅速被模仿、复制,并取得国家认同。1983年,人民公社制度解体,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村委会选举为中心的村民自治得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村民自治的兴起是中国社会自治意识复兴的结果和标志。在经历几十年高度政治化的教育和生活后,农民又开始有了安排自己生产和生活的自由和权利。在村民自治初步导入时期,农民对生活的满意度较高,因为这个时期农村长期被压抑的生产力得到释放,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明显改善。
  建国以来,中国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包括政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在内的系列制度,成为广大农民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宏观制度保障。而中国2000多年的小农传统和一场几十年的政治化高度集中体制教育,使得这个时期中国农民普遍存在的民主法治意识不强,只满足于眼前温饱的现实生活回归到传统的小农生活场景中,因此,村民自治初步导入时期农民对国家政权和自己现实生活的满意度较高,村民自治与乡镇基层政权也并没有大的制度性抵触。
  而此时的村民自治功能和角色

在很多专家学者的解读里,是一种“乡政村治”模式,即乡镇政府代表的政务(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实施)要通过村民自治系统去推行实施,村干部是乡镇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农民利益的真正代言人,因此“乡政村治”模式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质疑。 
  但随后几年,农业生产增长遭遇了“生产力增长极限”,农业增幅也开始变得缓慢甚至停滞,农民的土地收益产生了边际递减效应。同时由于198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使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性明显加大,因此地方政府包括乡镇基层政府的自利性和自主性随之扩张。而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中央拿走主税种收入,导致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全国很多乡镇政权出现财政赤字,到2000年,90%的乡镇财政出现赤字,平均赤字不少于400万元,平均负债不少于800万元。财政困境下的乡镇政府对农村的主要功能几乎完全转变为征收农业税费,而名义上那些村民自治的村干部由于很多是由乡镇政府直接任免的,因此他们也几乎演变为乡镇政府在农村的直接代理人。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到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农村田地抛荒现象严重,乡村干群关系矛盾突出。由于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和不畅,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农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寻求以围攻基层政府和干部的极端手段来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事件,“三农”问题成为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而村民自治的实质效果也在当时受到很多的质疑。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个时期,一些专家学者和相关媒体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成为当时农民利益表达的一个有力的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央开始高度关注“三农”问题。2004年温家宝总理宣布开始取消农业税,2006年全国全面免除农业税。
  农业税的免除意味着国家权力开始从乡村淡出,但同时很多学者却注意到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即国家从农村的撤出,可能会引起农村“灰黑”势力的侵入,从而导致乡村治理秩序的失范。因此许多学者又对农业税取消后村民自治的走向提出了新的思路。如马翠军认为[22],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同时也意味着村民自治和农民合作时代的到来,但是自治与合作中理性和责任的缺失,也暴露出国家淡出乡村后乡村治理的尴尬。她认为国家权力也是一种促进乡村社会合作发展的规制性和约束性力量,而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国家权力不再存在对乡村汲取的功能,由资源汲取角色转向反哺乡村的角色,因此应发挥国家权力促进乡村社会规范运作。 
  尽管对村民自治实施的效果仍有很多争论,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随着农村的富裕和村民自治的贯彻实施,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被逐渐唤醒,“一事一议”正是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原创的公共物品的民主供给模式之一。而随着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外出务工人员带回来的新理念新技巧,中国的农民正在以史无前例的方式改变着他们的政治思维,政治参与越来越成为他们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主要手段之一。除了村民自治、人大代表、信访等传统制度表达渠道外,他们越来越多地会利用法律、大众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等手段,维权和表达自己的利益,农民利益表达方式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架构,国家政权对农民利益表达的包容性也前所未有地增强。 国广大农民的整体而言,利益表达意识和政治技巧的欠缺,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和不畅,仍是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的一个普遍现象。同时,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阶层开始分化,中国农民由以往几乎单一的利益需求转变为多样化的复杂利益需求,加上大量的农村精英尤其是经济精英迁徙到城市,导致与以往相比农民利益的表达和整合的难度在加大。因此,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下,如何找到一种更合适的国家治理与农民参与的利益表达及整合模式,仍是需要理论探讨和实践解决的问题,因而农民的利益表达途径和渠道仍有很大的成长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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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中国 农民利益 群体 的利益 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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