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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及其与效率的关系:研究进展与思考

                     作者:曾国安 胡晶晶 李少伟

  [摘要]分配公平问题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已成为经济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关于分配公平先后形成了结果公平论、机会公平论、规则公平论等主要观点;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先后形成了一体论、对立论、统一论等主要观点。从内涵来看,公平既应包括对所有人的政策和待遇的相同,也应包括对不同人的政策和待遇的不同;从外延来看,既应包括条件、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的公平,也应包括分配结果的公平。因此,无论从其内涵,还是外延来看,公平都是一个多维概念。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若要制定出处理两者关系的合理的政策,则需辨明到底在哪些条件、领域、环节、层面、水平两者相统一,或者相对立。
  [关键词]公平;效率;收入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什么是分配公平,公平与效率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一直深受经济理论界的关注;尤其是在市场化改革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背景下,公平及其与效率的关系,更成为经济理论界的研究热点。本文将在对国内经济理论界关于公平及其与效率的关系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阐述笔者对公平及其与效率关系的一些认识。
  
  一、公平及其与效率关系问题的研究进展
  
  (一)关于公平的涵义
  什么是分配公平,经济理论界进行了长期的讨论,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或者界定。WwW.11665.COm归纳起来,形成了结果公平论、机会公平论、规则公平论、主观公平论、效率公平论、多维公平论等主要观点。
  1 结果公平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平是指社会成员的收入大致均等,即以分配结果的平等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最典型的做法是根据基尼系数的大小来判断是否公平。例如,杨宜勇等曾指出:“分析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侧重经济学所讲货币效用——即居民间货币和实物收入的差异。在研究居民收入分布状况时,基尼系数是最简洁和使用最广泛的工具。”
  2 机会公平论。这种观点承认由于人的能力、贡献不同而形成的差别,认为经济领域的“公平”主要是指分配过程中的机会均等。例如,何炼成认为:“分配公平就是指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机会均等。即每个社会成员在市场竞争中都有同等参与的机会,人人都有获得资本和利润的权利,都有选择职业和接受教育的权利,这就是经济上的平等与公平。”厉以宁也曾经认为公平主要是指“获取收入或积累财产机会的公平,也就是所谓机会的均等。只要在市场竞争中‘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全都按照自己的能力与努力程度来进行竞争,尽管竞争的结果有差异,但出发点相同,这就可以理解为公平了。”
  3 规则公平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平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正平等。王家新、许成安认为公平的实质与核心内容是规则公平。第一,它包括了机会平等,即“社会成员在就业、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机会均等,各种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人和交易均通行非歧视原则,不存在要素的地区流动、部门流动和产业流动等限制,各经济主体能够不受制约地、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以平等竞争的方式接受教育或谋取职位。”第二,它包括了过程平等,即“社会上各经济主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并且在经济活动中只能凭借经济权力(即要素所有权)获得与其要素贡献相对应的报酬,任何人不能以超经济的强权手段获得额外收益。”
  4 主观公平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平是指一种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由每一个人作主观评价。蔡继明认为公平与平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说平等(就结果平等而言)指的是一种收入分配状况,是经济学上一个实证的概念。具有客观性,并可以用基尼系数或洛伦茨曲线来表示和度量,那么,公平则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个规范的概念,是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主观评价,它反映着人们对不同的平等和效率组合的好恶和取舍。陈宗胜认为:“公平与否涉及到公平观的选择,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价值判断在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甚至同一社会、同一时期、同一地点的不同的人,都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即使在同一社会中,人们从不同角度也可持有不同的公平观。……因此,依据从不同角度、不同原则所选择的不同公平观而确定的‘公平’的差别水平和范围是有区别的,从而对同一个收入差别状况就可以作出截然不同的关于公平与否的判断。”张文贤认为:“可以通过人们的满意来进行衡量。满意是一种态度,或者说是一种个人内心的表示。一般来说,某人若感到满意,那么也就意味着他感到公平。”雷瞍也认为“公平没有统一绝对和客观的标准,……收入分配结果是否公平只是基于人们伦理和价值观基础上的一种主观判断。”王锐生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就是指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认为它是否应当如此,是否公正合理。比如说,在人们的工作与报酬之间、功绩与赞赏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彼此如果被认为是互相适应的,这些关系就会获得‘公平’的评价。由此可见,公平的概念实质上是某种社会关系的观念表现,它必然依社会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5 效率公平论。这种观点承认公平评价标准的客观性,认为应该将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以效率作为衡量公平与否的主要依据。李风圣等认为公平的价值判断“要以客观尺度为主要依据,同时又考虑到每个人对效率的贡献大小。……最终的公平应该是这样一种公平:在竞争的起点趋近于平等的条件下,使每一个人在该次竞争过程中尽最大能力,获得最大可能的收入——效率;而下一次竞争过程,又要先对上一次竞争过程的结果进行再分配,然后再以同样的办法展开下一轮竞争,这样无限循环下去。对公平进行价值判断的实质是人尽其能,物尽其用,地尽其力,货畅其流。这实质上仍是一个效率判断。换言之,与人劳动能力的投入相关的那部分效率是公平的,而与人的劳动投入以外的其他要素的投入所产生的那部分效率,要对其进行公平判断,即对其实行再分配。”
  6 多维公平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和范畴。张宇认为:“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问题首先必须科学把握公平的含义,从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劳动公平等多个方面全面认识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宋圭武等认为:“特定的公平可界定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特定点。公平的四个维度分别是:时间维、空间维、领域维、价值维。”“公平的时间维是指公平具有时间尺度特性。某一决策或某一行动是否公平,具有时间特性。有些决策或行动方案在短期内可能具有不公平的特征,但在长期内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公平的。这里代际间的公平问题就是一个例证。”“公平的空间维是指公平具有空间尺度特征。某一决策或某一行动造成的结果是否公平,具有空间特征。有些决策或行动方案很可能只在小范围或小区域内具有公平性;或者很可能只在大范围大区域内具有公平性,而在小范围内不具有公平性。”“公平的领域维是指公平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经济领域中有经济公平的范畴;政治领域中有政治公平的范畴;社会领域中有社会公平的范畴,等等。”“公平的价值维是指公平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下将有不同的界定。由于主体是大量分散的,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主导价值体系,从而每一主体都有其特有的公平观。”
  
  (二)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学者们看法各异。归纳起来,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体论、对立论、统一论、对立统一论和立体论等主要观点。
  1 公平与效率一体论。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一体的,不能将其拆分。肖玉明认为,“在当代,社会公平观念首先要以整个社会为出发点和目的,即必须与效率联系在一起,求得效率公平。所谓效率公平,是指有效率才有公平,有效率就有公平,即效率就是公平的观念。同时,在现代社会中唯有公平才有效率,难以设想,没有起码的公平作为价值认同的基础会产生高的效率。”
  2 公平与效率对立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标准、政策原则,二者之间存在着非此即彼的替换关系,如果强调了效率,就必然会损失一些公平;如果注重公平,则必然损害一定的效率。所以,公平与效率是相互抵触、相互对立的,公平与效率的取舍成为人类的一个困难抉择。也有学者把这种对立关系表述为替换关系,因此,公平与效率的对立论也可以称为公平与效率替换论。这是西方经济学家认同的一个主流的观点,在国内,也有许多学者持这种观点。例如,周为民认为:“效率目标要求有足够的、优胜劣汰的竞争,于是,收入差距的扩大就在所难免,乃至必不可少,因为它不仅是竞争的自然结果,更是为实现效率目标所提供的激励。但是,这种趋势却有悖于防止收入悬殊的公平目标。……根据公平分配要求推行不同程度的收入均等化措施,往往又意味着对利益激励机制的某种弱化,以至会或多或少地造成效率的损失。”逄锦聚等也认为:“公平和效率矛盾的存在不是偶然的,是市场运行机制本身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中,要有效率,就必须给生产要素所有者即供给者以相应报酬。……根据要素供给分配收入,则人们的收入必然有差别,如果取消或缩小这种差别以实现收入均等化,则必然损害效率。”张代谦更明确指出:“效率与公平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它不是由社会制度所能决定的,而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提高效率的政策往往是不公平的,而促进公平的政策又往往会在经济中造成极大的扭曲后果和产生抑制作用。”
  3 公平与效率统一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关系中的主流在于两者内在的统一性。但是,不同的学者对这种统一性的内涵、程度、条件等问题的认识还有所差别,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公平与效率完全统一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一般将公平和平等区分开来,认为公平与效率不存在天然的、本质的区别与对立,二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王海明认为,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并不等同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是“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公平与效率是完全一致的,虽然两者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但本质又是内在一致的。“一方面,社会越是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即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的努力)便越高,从而效率也就越高;社会越不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背离,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低,从而效率也就越低。另一方面,社会越公平,人们损害社会或他人与损害自己便越趋于相等,人们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倾向便越小,从而社会活动的总体效率便越高;社会越不公平,人们越是害他便越是利己,人们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倾向便越大,从而社会活动的总体效率便越低。”姚德全也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完全统一的。公平只与不公平相对立,与均等、与平均主义相差别。只要是公平的,即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平的有机统一,就会导致效率的提高,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被扭曲,那就意味着公平的缺失,意味着不公平的出现,其结果必然导致低效率或无效率。同时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就因此而产生。从政治与经济共同作为人类活动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看(实际上从哪个方面看都是如此:政治与经济永远不可或缺),经济活动所着力追求的高效率不能离开为结果的公平所保证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一个缺乏秩序的社会,是不会有效率的,同时经济效率的提高所带来的社会财富的增加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增进,一个没有效率的社会,公平是可恃的、可悲的,故两者存在一致关系。……我国要保持经济持续发展,效率提高有众星拱月之势,无论是起点公平,还是结果的公平都不可忽视,结果的公平作为公平的一种或者发展阶段,与效率是完全统一的,只有不公平方与效率抵触。社会实现了公平,那么它为该社会处于良性运行状态就创造了极好的条件,为效率的提高、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公平与效率互补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在资源配置、社会发展等各领域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二者的共生、共存、共荣的互补关系才是具有最基础性意义的因素,是社会各项机能得以平衡的重要保障。只有当两者发挥互补作用,相辅相成时,才能够较好地解决社会均衡、可持续发展问题。程恩富认为,“效率本身意味着公平,而公平本身也体现着效率,公平和效率之间是一种交互同向的辩证关系。”他指出,公平与效率不仅在宏观层次存在交互同向关系,而且在微观层次也存在交互同向关系。“一方面收入分配公平和经济公平的实现有赖于企业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企业效率的提高也要以收入分配公平和经济平等的实现为条件。……总之,公平与效率具有正相关联系,两者呈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正反同向的交促关系和互补关系。”王明杰等人认为,公平对效率的补充关系表现在:“第一,制度、政策公平促进效率。政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它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到效率。……第二,道德公平促进效率。从道德角度看,公平和效率是一致的,公平的道德也就是对个人努力才能的认同,会激发人的积极性,产生巨大的效率。……第三,管理公平促进效率。管理的职能是维护公平秩序,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实现公平以提高效率。”而效率对公平的补充关系表现在:“效率提高可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为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理想境界创造可能。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为公平提供物质保证;低效的产出水平无论如何公平分配,都无法令人满意。”李丹阳则从宏观社会发展、社会过程构成、互补关系成立的微观条件、有效市场配置、地方性正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多个层面对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互补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第一,在人类社会发展上公平与效率具有显著的互补关系。如果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公平与效率问题,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社会制度建构的重心是会有所侧重的。这种重心的转移恰恰体现了效率与公平间一种平衡的互补关系。第二,从社会过程的角度而言,公平与效率的互补关系的存在主导着现代文明国家的进程,是其社会良性运转的基础。第三,即便在大多数学者认为不可能存在互补关系的微观层面,仍然存在构成二者互补关系的因素和可能。第四,地区性问题当中,公平与效率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么激烈冲突,而往往会出现互相补足的情况。第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也表明公平与效率是互补关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效率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公平则是上层建筑领域、生产关系方面的内容。
  (3)公平与效率相互决定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虽然有矛盾,但总体上二者是统一的,效率决定公平,同时公平对效率也起着决定作用。张晋武认为:“从动态角度讲,公平与效率统一关系的实质在于两者在实现机制上相互包容、相互促进、相互决定、相辅相成,而不只是效率决定公平。公平对效率的作用也不只限于有的人所讲的一般‘影响’层次上的‘反作用’。一方面,如果以‘合理’而不是以‘平均’来定义公平,那么公平本身就是效率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从人们的主观积极性角度讲,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当然,公平并不是效率的唯一决定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从长期来看,即使有了效率,公平状况恶化,效率也不能持续。另一方面,效率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确实有助于实现公平,并且没有效率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丰裕就不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青连斌认为:“从公平与效率的规定性看,两者不是同一层面或领域的问题。……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看,两者是统一的而不是矛盾的。公平的反面是不公平,追求效率并不会导致不公平;效率的反面是非效率,追求公平也并不会导致非效率。因此,从逻辑上讲,公平与效率就不是矛盾的。恰恰相反,公平与效率两者是统一的,即效率决定公平,公平促进效率,有公平才更有效率。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另一方面,公平促进效率,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必要前提和有力保障,有公平才会更有效率。……从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看,两者也不是矛盾的。在分配的起点、过程和结果中,公平与效率都不存在矛盾。”

  4 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平和效率是矛盾的统一,二者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又有相互统一、相互依存的一面。但不同的学者对于二者对立统一的关系的论证又存在着差异。何炼成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矛盾的两个侧面。在一定条件下,两者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对立主要表现在:追求效率必须强调竞争,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造成人们收入差距的扩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而为了达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必须强调公平,但又会走向平均主义分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生产的效率。两者的统一主要表现在:效率是一个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效率只能是共同贫穷;而公平则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稳定的社会条件,什么事情都办不成,还谈什么效率。因此,必须把效率和公平辩证地统一起来。”吴宣恭认为,公平与效率“虽然是不同的范畴,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一,公平与效率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一方面,一种公平关系和观念要以一定的效率为物质条件。……另一方面,效率是建立于一定公平观上的效率,要以公平为前提。第二,公平与效率互相促进。一方面,公平待遇能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协作、配合,调动、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使用社会资源,有利于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效率的提高可生产出更多的物质资料,在为统治者提供更多财富的同时,提供适当改善劳动者生活的物质条件,有助于催生新的公平观念。第三,公平与效率互相制约。提高效率不得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公平既然要以效率的提高作为物质前提,必定会受到效率条件的限制。第四,公平与效率交互同向发展,共存于不同的层次。……公平与效率之所以存在辩证统一关系,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们都是由相同的特定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辩证统一关系的一种体现。”张宇认为:“公平与效率并不完全是对立的,相反的,在许多方面它们是相互促进的。一般来说,交换的公平、权利的公平、劳动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多的是相互促进的正向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关系,因为上述的公平都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制度的要求。因此,公平的竞争秩序、平等的社会权利和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有利于发挥制度的激励和调节作用,从而能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即使是收入分配的均等化与效率之间关系也不完全是对立的,过分的收入差距扩大到一定程度会损害经济的持续增长,使收入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呈反向相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由于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倾向是递减的,因而收入分配的过分不平等和收入向高收入阶层的过分集中,会造成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妨碍经济增长。(2)收入分配的过分不平等会造成大量的贫困人口或弱势群体,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住房、医疗、营养、教育等条件得不到改善,这必然会制约劳动力素质的提高。(3)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平,会导致贫富的两极分化,并进而损害政治民主和社会公正,加剧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郑国玺认为:“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所谓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其一,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矛盾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就是矛盾关系,是贯通人类社会全过程的社会基本矛盾中最基础的一对矛盾。……其二,效率与公平之间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联结。效率和公平的互相排斥,主要表现在:一定时期内为了达到公平要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为了促进效率的提高要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效率与公平互相联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只有随着效率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比较丰富,各种福利、保障制度比较完善时,公平水平才会提高。……另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的保证。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对经济效率有重大影响。……其三,效率与公平一般处于不平衡状态。”
  5 公平与效率关系立体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不同的领域公平与效率具有不同的内涵,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有所不同。张维达等认为:“市场效率是指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公平则区分为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市场公平是指市场机会平等、交易平等、竞争平等的公平。社会公平是指社会财富占有的平等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市场经济效率和市场公平是统一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会实现市场公平。市场公平越完善,越有利于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两者相辅相成。而市场经济效率并不解决社会分配收入的公平性。……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不是一回事,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会是不一致的。市场经济按要素资源投入分配收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私有制的财产占有不平等和按资分配为基础,不可能实现社会公平,效率与社会公平存在尖锐矛盾,必然产生收入差别悬殊和社会贫富两级分化。”常建认为:公平与效率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中具有不同的内涵,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不是只有一种,而是有多种不同的组合,既有在各个活动领域内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有跨领域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于乐军也认为不同领域的公平和效率有着不同的解读,即使同一领域的公平和效率,在不同层面也有着不同的含义。事实上两者有着立体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关系,其关系是动态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关系是变化的,具体表现为:“第一,公平和效率的正向互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公平的提高促进效率的提升,效率的提升又能保证实现更大的公平。当公平和效率处于这种关系状态时,我们在实际中应当坚持两者兼顾,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第二,公平和效率的负向互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效率的提升会导致公平的缺失或沦丧,而过度的公平会引起效率的下降或者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在这种状态下我们要寻求两者的制衡点。……第三,表现为公平与效率的分属,二者各自在自己的适用域内发挥作用,彼此没有关联,即使有关联也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关系中我们要尽可能的实现公平或提升效率。”宋圭武等也认为,公平与效率“不是简单的对立统一关系,而是一种建立在多层面基础上的对立统一与交错互动的关系,并且在不同的层面,这种互动关系具有不同的特征。”
  
  二、关于公平涵义及其与效率关系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公平的涵义
  我们注意到,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不少争议和分歧源于对公平概念的不同理解。因此,把握公平概念的含义也就成为正确理解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关键。笔者认为:
  第一,公平并非只是结果的平等。有关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等观点某种程度上是在于将公平等同于结果的公平。笔者认为,公平不等于收入均等或收入平均,尽管结果的平等往往被当作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标准,但公平还包含分配规则、分配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仅仅只是涉及分配公平的一个方面。如果公平所指是分配规则、分配过程的公平,那么公平与效率之间完全可以兼容,甚至可以说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条件。当然,公平有符合正义、公正的公平,也有不符合正义、公正的公平,不同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存在差别的,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从公平与效率本身的关系而言,无法得出公平与效率对立的逻辑结论。
  第二,公平不等于机会均等。机会均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目标,也是人类社会始终应该追求的目标,不过并不能说有了机会均等,就有了公平。如果分配规则、分配结果不公平,即使存在着机会公平,分配也是不公平的。何况机会公平的实现面临着极大的困难。机会均等既是公平的最低要求,也是对公平的非常高的要求。机会公平有实质上的均等与形式(程序)上的均等,从整个社会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几乎永远不可能实现,因为在现实中,个人先天或自然因素方面的差异(包括遗传因素所造成的人的体质上差异等)和面临的社会环境的差异(出生地、家庭背景等不同所造成的人的成长过程的差异性,就业部门、单位的差异,所拥有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差异等)以及个人努力意愿和程度的差异是永远存在的,这些差异必然造成个人所面临的机会总是不同,其获取收入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因此也不一样,所以,所有的人“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实际上只能是作为社会尽最大努力实现的目标,而不可能是现实状态。基于实质上的机会均等难以实现,社会所可以追求的现实目标应该是形式(程序)上的均等,即在以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努力缩小机会差异,实现规则的公平(一视同仁)。
  第三,公平也不仅仅是规则的公正平等。笔者认为,公平的核心内容是规则的公正平等,这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也同样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成员的资源禀赋条件存在差异,即便是在社会制度规则的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也可能会导致人们在待遇上差别的无限扩大,而社会成员待遇的差别过大,也很难说这个社会是公平的。因此,公平应该包括社会成员所享受的待遇的公平(结果的公平)。
  第四,公平主要不是主观评价。公平既不是纯粹的心理现象,也不是一种单纯的道德评价,而是具有客观属性和客观标准的。人类在所有的实践活动中,都会产生感觉、认知、审美等心理活动,人们对社会活动的评价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受各种心理因素和伦理观的支配,但是分配规则、分配结果等是否公平,主要取决于分配的现实状态。也许人们对社会分配是否公平的评价偏向于自我,但是不可能将公平视为一种纯粹的心理感受,人们的主观评价总是要以现实状态作为基本的判别依据的。
  第五,效率不能成为衡量公平的依据。公平与效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虽然分配规则的公平能够形成对效率提高的正激励,但不能由此就将效率作为衡量公平与否的依据。影响效率的因素很多,有的与分配制度有关,决定于分配制度,但有的与分配制度无关,一个单位、一个社会效率高可能来自于分配的公平,但也可能源自于其他因素,我们既不能得出效率低的单位和社会公平程度必然就低的结论,也不能得出效率高的单位和社会公平程度必然就高的结论。高效率既可以来自于分配制度的正激励,也可以来自于强制或者其他制度安排。我们可以从分配制度寻找刺激效率提高的办法,但不能将效率高低作为判断公平程度高低的依据。
  的确,公平无论从其内涵,还是外延来看,都是一个多维概念。从内涵来看,公平既包括对所有人的政策和待遇的相同,也包括对不同人的政策和待遇的不同;从外延来看,既包括条件、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的公平,也包括分配结果的公平。由于公平内涵和外延的多维性,因此,对于是否公平以及公平程度的高低既要做整体上的衡量,也要进行结构上的衡量,社会的目标应是提高整体的公平度,但整体公平不能替代结构公平,结构公平更不能替代整体公平。
  这里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应该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论来理解公平的性质:(1)公平的社会性。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不存在公平问题。对于公平与否的评价不能以某一个人的判断为依据,而应该是以社会多数人的判断为依据。(2)公平的客观性。公平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公平的衡量标准也是客观的。(3)公平范围的广泛性。分配绝不只是分配结果的公平,而是包括了条件、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在内的多方面的公平。(4)公平的具体性。所谓公平的具体性是指在条件、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在微观和宏观等方面,除了公平的一般性尺度之外,公平的内容、衡量尺度等都存在差异。(5)公平的历史性。尽管公平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美好理念,但是人类社会却从来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衡量尺度。社会对公平的要求和判断总是离不开具体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的条件。(6)公平的相对性。无论是从整体上来看,还是从结构上来看,都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而且在不同的条件下,人们对公平的具体内容与判断标准不尽相同,因此所谓公平在实际中不过是相对的公平。
  
  (二)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第一,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不同的价值(目标)追求,两者并不存在逻辑依存关系。两者一体既无法在逻辑上论证,也不是现实。公平与效率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各自的决定因素、实现条件、衡量标准、发挥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在现实中,有公平、无效率和有效率、无公平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虽然公平与效率都是人类社会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两者的内在关系就是“一体”的。如果两者之间真是一体关系,那么有关的理论争议也就没有必要,在现实中,两者之间也就不应该存在任何矛盾了。
  第二,公平与效率并非是无条件的对立关系。分配公平包括分配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的公平等多个方面,分配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的公平即便不是效率提高的条件,也应该有利于提高效率,从这些方面来看,我们很难得出公平与效率相对立的结论。至于分配结果的公平是否会损害效率,则依条件而定,如果分配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都是公平的,在人们的劳动贡献也相等的情况下,分配结果的公平应该不会与效率相对立;但在分配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公平的条件下,如果人们的劳动贡献存在差异,分配结果的公平则会抹杀劳动者的贡献差异,这种公平就会形成对劳动投入的负激励机制,由此会损害效率。由此看来,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只存在于特定条件之下。
  第三,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也不是无条件的。笔者认为,人类社会的效率既来自于激励,也来自于强制。有激励,无强制,效率潜能不可能充分发挥出来;有强制,无激励,效率提高难以持续。分配公平与否主要是从激励方面影响效率。分配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的公平与效率之间可以构成统一的关系,但是分配结果的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否构成统一的关系,则取决于具体的条件。至于效率提高是否增进公平,则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具体安排。总的来看,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必然存在“有公平就有效率,有效率就有公平”的关系。
  总之,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理解两者关系的复杂性对于处理两者的关系是有益的。笼统地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两者之间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又有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一面,但要制定出处理两者关系的合理的政策,则需要针对不同的条件、领域、环节、层面、水平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辨明到底在哪些条件、领域、环节、层面、水平两者相统一,或者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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