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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2001年正式开始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到2004年年底,在中国已经有1377家上市公司聘任了总计4681名独立董事,平均每家上市公司已聘请了3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践表明,独立董事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他们对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与任免、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而且对一些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主动发表独立意见。由于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还要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因此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产生明显效果还需要一段时间。从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效果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从理论上讲,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能在重要的决策问题上发表独立意见,在选聘经理、制定报酬、评价业绩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是其独立性,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过度集中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普遍问题之一,从独立董事的选聘形式看,并没有能够有效规避这一问题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与公正性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产生。”结合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掌握的普遍现状来看,独立董事的提名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公司控股股东在操纵。

  据2004年5月27日《上海证券报》推出的中国独立董事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在接受调查的独立董事中,有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wwW.11665.cOM由于独立董事制度选聘上的非独立性,必然造成独立董事难以有所作为。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以控股股东和经营层为主要监督对象,那么就不应该由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选择和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投票选举时,控股股东或其派出的董事应该回避表决。在中国现有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由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介入独立董事的选举而产生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2.独立董事的资源和素质问题。在经理人市场发达的国家,独立董事的资源是丰富和可靠的,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制度化,如美国一些中介机构专门为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候选人,从事独立董事的推荐工作。而我国独立董事的资源还很匮乏,而且现有的独立董事人选大多为学者、会计师或律师等。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数据表明:从独立董事的背景来看,有43.5%的独立董事来自于高校或科研院所;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这一结果反映,目前独立董事群体在构成上以高校及科研单位人员为主,而这一群体主要从事的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加之行权时获得信息的有限性,以及不可能投入过多精力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就会大打折扣。在独立董事问题上,“独立性”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除了其基本特征“独立性”外,独立董事还应该具有“专业性”,即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及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在我国,上市公司有待于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具有企业经营实践经验的人士加盟独立董事群体,以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同时,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一个团队,独立董事个体在所具备的知识和专业背景结构上应该具有互补性。

  3.独立董事的激励问题。中国上市公司现行的激励机制并不足以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动机和愿望履行职务。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采取的是年度报酬及交通费的津贴方式,但实践中,大多数独立董事认为目前对于独立董事的激励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比还不够匹配。据调查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独立董事中有80%的人对于目前独立董事的整体的生存及行权状况表示满意,有 20%表示不满意。不满意首先集中在“独立董事待遇过低,权责利不对称”。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基本上都是固定的,在被调查的上市公司中,8l%的为固定的津贴,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年津贴在2~4万元左右,另有3l%的上市公司在4~6万元之间。相对于独立董事承担的市场风险和责任而言,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平均津贴水平普遍较低。较低的收益和回报与承担的责任不对称,使许多独立董事采取回避风险的态度,不能充分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1.进行股权改革,创造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功能的股权结构基础。英美国家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其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控股,“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据统计,截至2002年4月底,全国共有上市公司1124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高达44.68%,其中超过50%的有 890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79.2%,超过65%的有63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5.6%。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仅为 8.22%。前五名大股东合计平均持股比例约为60%。与其相比,美国公司前五名大股东合计平均持股比例为25.4%。股权相对集中的德国只有41.5%。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导致控股股东有绝对的力量来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这一点与英美国家的情况有根本性的不同,英美国家企业常常由于股权非常分散而导致股东缺位,出现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我国控股股东具有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股东会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就很难完全独立。同时,中国目前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实际情况,以及股份流通性差,导致股份公司制度的部分市场调节功能失去作用。在内部治理效率低下、外部治理机制缺失的情况下,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实效。要从根本上解决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就必须进行股权改革。

  2.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将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纳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整个框架之中。在我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大多数是以选择性的形式规定的,加之指导性规定的非强制性,导致一些规定在实践中难免流于形式。鉴于此,可以借鉴国外的作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独立董事的形成、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明确界定,使独立董事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就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来看,我国《公司法》虽然采取的是二元治理结构,但实践中,由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我国公司治理的问题存在特殊性,导致了监事会实际很难发挥作用,这也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所在。将公司的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势必造成机构重叠,职责不清,这些亟待在立法上根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不同的功能定位,划定各自的职权范围,使两种监督方式能够相辅相成,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问题,是独立董事实现“无缝接入”的关键所在。所以,从立法上设计独立董事制度时,要考虑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的大背景,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内生性的制度。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选任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的合理设计,是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但从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以来,独立董事的选任环节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独立董事的提名缺乏公正性。我国现在的上市公司一般都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的程序来提名独立董事的,但根据该程序产生的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职能时难免会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鉴于此,可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独立董事行业协会,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独立董事准则和行为规范,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由独立董事协会进行定期的资格审查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成绩提供权威的评估结果,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推荐独立董事后选人。通过这种市场和社会的选择和评价机制,对独立董事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由于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在缺乏相应激励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会没有足够的动力有效地发挥作用,通过一定方式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报酬是非常必要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近年来,除了传统的荣誉激励、固定薪酬激励以外,美国一些公司开始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发展方向。从法理上讲,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独立董事在获得相应的报酬、享有相应的权益时,应积极参与公司决策,认真履行职责。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独立董事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取消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三、结语

  公司治理问题是一个制度安排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学习和借鉴国外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将会有利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有效运行,从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又要看到独立董事制度像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其价值是有限的,不能赋予其太大的社会责任。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解决上市公司所有的治理问题,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进行股权改革,完善与独立董事有关的配套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等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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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桂华 [标签: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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