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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

[摘 要]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被大股东操纵、监事会不作为和独立董事成“摆设”等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应该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加大国有股减持的力度,改革公司高管人员的任用办法,严格监管与有效激励相结合,建立、完善法律和法规制度。

  [关键词]完善 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 途径
 

  中国的股市不仅不能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晴雨表,而且上市公司业绩的大幅度滑坡令人吃惊。载止到2006年1月9日,沪深两市预亏公司已达181家,超过1998年至2004年任何年份。2003年147家亏损,2004年有174家,2005年除18l家公司预亏之外,还有69家公司预计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月6日财经新闻版)2005年开户的投资者亏损比例达到了85%以上。近几年来,投资者总共投入15701亿元进入股市,而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取的收益仅为700多亿元,平均每年投资收益仅为0.37%,远远低于银行存款利息。(《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月3日,新闻视点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去年发布的《2005年中国企业竞争力测量报告》显示:虽然目前上市公司自身竞争力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不如非上市公司的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速度,(《新华每日电讯》
  在我们看到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度下滑的同时,不绝于耳的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频频落马。也许还可以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来找公司业绩大幅度下滑的原因,但笔者认为,更多的应该认真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内部问题。WWW.11665.cOM
  股份公司最早诞生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借鉴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起因是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内部管理结构的优越性。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都是比较完善的,它由四个层次组成:第一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第二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即董事会;第三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即监事会;第四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即经理委员会。这种典范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最大好处在于使公司内部各经济主体及其权力处于分立和整合状态中,保持有效的联系,制衡和监督,使各个经济主体权力的掌握和运用,严格受到相应责任的制约,从而达到了各方利益的均衡、规范和高效运行。这种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来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为什么一到中国就不灵验的呢?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是国有股东实力太过强大,“纵然有千千万万中小股东参加了股东大会,但相对于强大的国有股东犹如泰山脚下的一杯土”;其次是中国股民的素质不高,缺乏民主参与意识,他们最关心的是每日股价的升跌,他们入市的主要目的是投机而不是投资;再次是国有大股东人为地设置一些条件,限制了股东参与的数量。如此一来,国有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就成为不争的事实。
  2.董事会被大股东操纵。原因同股东大会如出一辙,在由国有企业改造成的股份公司,其董事长基本上是由国家委派的,他是实力超群最大的股东,再加上政府强力的支持,他的讲话可谓一言九鼎。
  3.监事会的不作为。《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但二十几年来上市公司接二连三地发生高管腐败案件绝少是由监事揭发而暴露的。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尽管在法律的形式上规定了监事与董事的地位是相同的,但实际上的权力相差悬殊。虽然是上市公司,高管的任命仍然是沿用了组织部考核。上级任命的办法,监事一般都是由原国有企业副职人员担任,而且还大都由董事长提名,监事的福利与待遇主要掌控在董事长手中,因此,就不难理解监事为什么不作为了。
  4.独立董事成“摆设”。自2001年8月,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越来越多,设立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就达100多家。设立独立董事目的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潜在内部控制风险而引入的公司治理制度之一,旨在强化董事会的独立地位,从而可以起到约束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的行为,同时也可以强化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监督,减弱内部控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但是五年来,从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独立董事未能实现上述的目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不独立。《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据调查显示,独立董事津贴最高的四家公司分别是:科龙电器在2002年和2003年以每人每年48万元列独立董事津贴榜首,2003年,深高速以22.8万元排在第二位,而三九医药和宝钢股份则以20万元并列第三。而可悲的是,除了宝钢以外,其余三家上市公司高管皆因经济问题落马。据统计,2005年以来先后有20余家上市公司的高管落马,独立董事同样缺位。二是我国上市公司中90%的独立董事是由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这是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的两个根本原因。(《经济参考报》2005年3月28日市场版)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
  
  1.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加大国有股减持的力度。尽管目前对股权分置改革还有相当的争论,但主流经济学家和股民中的大部分还是支持股权分置改革的。因为这一改革有利于国有股的减持。虽然有人认为,按目前的比例方式进行对价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但实际上,这只是国有股长期以来对流通股东的一种补偿。因为长期以来,正是非流通股东的支持,才使国有资产不断在二级市场上得到增值,而国有资产在二级市场的不断增值中,是85%以上股民的巨大亏损。另外一个方面,股权分置的改革中“对价”也是国有股进入流通市场的必要成本。这一成本与股民长期贡献与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所造成的影响相比,依然是微不足道的。国有股犹如股市中巨大的冰山,对股市的正常发展和股民的投资心理是极为不利的。中国管理层终于下决心来解决国有股减持的问题了。国有股减持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客观要求。因为“一股独大”不解决,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内部股权均衡的问题。
  2.改革公司高管人员的任用办法。在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中, 高层的任命绝大部分是未按《公司法》来执行的。按照《公司法》程序要求,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但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和高管们普遍是由政府委派的,这就是我国现有的政企不分的根源所在。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步到位,完全按《公司法》来执行也是不现实的。可以采取过渡的形式。一是改革高管的产生方式。在国有企业领域中,在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上,在54.8%的企业中,行政性的力量仍然发挥着主要性作用,其中,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命的企业居首位。(《中国经济时报》2005.    

      3.28《对国有大型股份制改革的调查与分析》)这条规则是不符合企业家成长的客观规律的。一个人要成为企业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这种任命制,就意味着来自外部的管理者必须在短期内成为企业家,因此,在客观上就造成了“企业家”在短期内企望成功的冲动。这种冲动与企业的发展和成长规律是相矛盾的。应改委派制为选拔制,从那些有实践经验的一线经营者中,或者社会上成功的职业经理人选拔。鉴于我国职业经理人队伍还很小,建议目前主要采用选拔制,选拔可以由多方推荐,即组织部门、国资委、企业职工和广大股民,根据多方的意见综合评定。这样选拔出来的高级管理人员比委派制更科学更准确。二是改革考核办法。主要由组织部门考核改变为多方考核,并分别给予一定的权重。即组织部门、国资委、企业内部职工和股民。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管理部门,严格按组织部门的程序要求对高层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是否严格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条例履行了职责,是否认真落实贯彻了中央路线、方针与政策;国资委主要考核是否使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了;企业职工与股民主要考核是否使职工与股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收入与相关待遇是否得到了逐步提高。四方分别按一定的权重进行考核汇总,综合评定。这就比单一由组织部门考核上级任命的方法更全面、客观与公正,也有利于克服“跑官”、“卖官”等腐败行为。三是招聘国际职业经理人。西方发达国家职业经理人的人才市场比较发达,成熟的职业经理人比较多。在改革的初期,一些国有企业聘请了“洋厂长”,中国国家足球队引进“洋教练”与“洋足员”,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上市公司也应借鉴之。中国的企业越来越走向国际,因此,中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世界的人才市场选拔人才也应该是我们重要选择之一。
  3.引进外部董事。为了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高度重合,实现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权制衡,保证董事会能作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判断与选择,2005年10月,国资委在新组建的宝钢董事会首次引进了外部董事,而且,外部董事占多数,即9名董事中,4名来自宝钢内部,5名由国资委聘任。它不仅享有《公司法》赋予的董事会的所有权利,还享有法律赋予国资委的部分权力。继宝钢以后,已经陆续有好几家国有中央企业实施。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解决国有独资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同时,解决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和经营人分离的情况下,既保证经营人的正常有效工作,又保证出资人利益的最大化。当前,这也不失为消弱国有大股东的一种有效办法。
  4.严格监管与有效激励相结合。我们必须看到,再完善的组织形式也是会有漏洞的,作为现代企业典范的股份公司也存在先天的不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股份制最大的制度漏洞在于:它使一部分人获得了支配他人或社会的资产权利却又可以逃避责任的可能。针对制度上的漏洞,应从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提高监事的权力。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权力的弱化,可以借鉴德国的办法,强化监事的权力。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其权力和地位在董事之上。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应以一定比例的代表参加监事会。500人以下的公司职工代表在监事会要占1/2的比重,公司超过500人的,监事会中雇员选举或工会任命的监事要占1/2。监事权力的强化和职工的参与,就有利于对大股东的控制,有利于对国有大股的东的监督。实践证明,德国的上市公司是很少有腐败、丑闻出现的,监事的强大权力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是切断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济来源。经济上的不独立是无法有真正独立的监督的。首先应该把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改由第三方支付。其次是改变独立董事由公司大股东提名和委派制,最好是由国资委或证监会提名和委派,这就从行政上和经济上切断了与公司的联系,独立董事才有可能真正独立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达到监督的目的。三是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把公司高管的业绩与激励相挂钩。为了克服短期行为,最好采用股票期权这种长期激励,使公司高管与公司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同时让经营者交纳押金。据了解,广东将在考核基数变化后推广国企增量奖励,明确经营者必须按增量资产的相应比例交纳押金。李东生在年前以50万之抵押首尝增量奖励,2005年中期已拥有tcl集团14452117万股,按月1日收盘价计算,李东生持股市值达到1亿,李东生成功是因为tcl集团的销售额已从几十亿增加到2004年末的408.8亿。作为企业外部成员,独立董事也应该参照此办法执行,不能只用简单的津贴。对于外部董事,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把外部董事自身利益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捆绑在一起。四是完善和加大惩戒力度。在加大对经营者事后的惩戒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监事成员失职的惩戒力度。因为对监事不作为所造成的结果没有惩戒就是对经营者违法乱纪的一种默许和对监督者失职者袒护。时至今日,几乎看不到因高管落马而受到惩罚的监事的消息,这是很不公平,也是很不正常的。以此类推,独立董事也应该加大惩戒力度,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也必须对等。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点令人兴奋的是,对公司董事及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悉数受到不同程度的罚款,其中独立董事陆家豪给予10万元的处罚。近几年上市公司有二十几位高管纷纷落马,落马人数之多、时间之短都是令人吃惊的,而这些落马的公司监事或独立董事因此而受处罚的却极少。这显然是不公正的,不利于监督机制实施与完善。
  5.建立和完善法律和法规制度。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董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2)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虽然与《指导意见》相比,将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正式写入了公司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同样存在实际操作困难的问题,一是独董由管理层物色,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二是报酬由公司支付,这就决定了独董的尴尬处境。一方面要行使法定责任,对董事会实施独立监督: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又会触及管理层的利害关系。这种法规上的缺陷,使我国在某种程度上还缺乏独董真正发挥作用的平台。
  虽然新的《公司法》加强了对高管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监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罢免不称职的董事或者高管:如果董事会不决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可以召集;董事、高管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特别是违法犯罪造成损失,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但是,由于体制上监事对董事的依附性没有改变,所以,监事会的权利依然无法实施。虽然新修改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报说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长期报告、临时报告,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都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但对于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应当承担的有关责任还不够具体,处罚还轻,也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对受损失的股民的赔偿和诉讼还没有进入到法律体系中,这对广大股民显然是不公平的。
  外部董事已经在上市公司中实施,但新《公司法》也没有涉及,为了解决这一尴尬局面,建议以通知或者指导意见的形式规范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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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韩江河 [标签: 上市公司 结构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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