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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

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

  当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已走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重要阶段,“和谐”成为时代的关键词。值此之际,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和谐因素自有其特殊意义。中国的传统法律有着悠久历史,自第一部成文法《法经》诞生至今已近两千五百年,若计算孕育于中国上古文化中法的因素之源头则更为深远。再看《法经》颁行到商鞅变法后的几千年历史中,无论是割据乱世与太平盛世,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规律都体现出礼与法两条主线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而其核心正是在“天人合一”之天道观指导下的和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谐思想。细数中国传统法律中和谐思想之体现,可谓万千。本文试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和谐”。
  一、和谐思想在中国传统立法文化中的体现
  就中国传统法律而言,其立法目的是在天道观的指导下维护三纲以致民生安定、天下太平,并由和谐思想将其贯彻始终,主要体现在传统法律的篇章体例及相应的法律原则上。
  (一)和谐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的篇章体例上的体现
  封建制中国以其发达的农耕文明为基础而讲求“家国天下”,“和谐”即意味着君主的统治得以巩固,同时在君主统治下百姓得以安居乐业。所以,中国古代律典即形成了维护三纲、以刑为主、注重民生的传统。法律的篇章结构,是衡量一定国家立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战国初李悝著述《法经》以开成文法先河,确立了以罪名为主干的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所构成的篇章体例。卫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以相秦,使传统法律的内容在秦朝时期得到丰富充实。而后汉律在原六篇基础上新增户、兴、厩三篇,是为汉“九章律”。再往后经由魏晋南北朝时期对篇章结构的调整以及对法律内容的充实,到隋唐时期已经趋于完善,确定了由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亡、断狱、厩牧、杂律等十二篇所构成的法律体系结构[1],内容严谨而精要。唐朝永徽律的体系,更是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总则与分则的有机统一,并经律疏的补充,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从篇章体例看,中国传统法律从《法经》发展到《唐律疏议》,正是在形式上臻于完善与和谐的过程。
  (二)和谐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的法律原则上的体现
  1.法自君出、君权至上
  《唐律疏议·名例律》载:“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2]古代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而君王则居其中心,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也始终没有离开“法自君出、君权至上”这个核心。历朝律典出于君主授意制定或认可,君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原则。用现代眼光视之,此固然落后,但将视角换成古代中国,情况则不同。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从上古时代开始繁衍于中原黄河流域且并未完全从原始部落的氏族血缘关系中挣脱出来的华夏民族,优越的环境气候条件让农耕发展良好,寻常百姓能过上自给自足的农耕布织生活而形成一种甘于安稳的价值观。与此相对地形成了一种圣人崇拜,加之天道神秘色彩浓重,人们笃信上天的旨意亦认为圣人般的君主能让老百姓过上安稳日子。这也正是中国特殊的人治传统。直到礼崩乐坏而法家兴起,法律的作用始为人重视。乃至其后的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进程,这些历史发展均证明,无论是礼治还是法治,中国始终是“人的统治”。无论是法家一时独大还是汉以后礼法结合,都没有摆脱“法自君出、君权至上”。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乃至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君主的存在。“法自君出、君权至上”的法律原则符合天道观指导下“和谐”之要求。
  2.定纷止争、维护三纲
  传统中国是等级次序分明的社会,要达到“和合”天下安定,就要“定纷”,表现在传统法律上就要确定并维护三纲五常等级秩序。古代中国人关于法的作用或法的必要性的最经典比喻,就是逐兔的例子。而儒家则采用“正名”之说,即要“定纷”以“止争”。万物各得其所皆因有“纷”,有分即有差异、分别与对待,乃和合之前提,并将这种和分之理推至礼仪制度、伦理道德上则表现为三纲五常的等级秩序[3],故维护三纲秩序就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如《唐律疏议》载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贯穿始终。反映到具体法律内容上,此又与十恶重罪以及各种民事规范紧密联系。纵使此实有“愚民驭民”之用,但在“家国天下”的古代中国,这无疑也是促进“和谐”的。
  3.亲亲相隐、兼顾伦理
  中国传统法律乃“情理”之法,虽依法而治,亦不忘兼顾伦理。春秋儒家早已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的亲属间容隐之理。后经由董仲舒据春秋经义论证一个隐匿犯杀人罪的义子之父“不当坐”,肯定“父子相隐”的合法性,于汉宣帝时期正式被确立为法律原则。并为后世各朝法律所沿用,且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及至“兄弟相为隐”与“朋友相为隐” [4] ,影响可谓深远。纵观中国传统法律,“亲亲相隐”原则有利于维护封建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契合了古代中国的特有国情。可以说,容隐原则是和谐思想在传统法律所体现出来的且必不可少的重要原则。
  综上可知,古代中国是一个基于民生的人治、礼治、法治相结合的传统伦理社会,“和谐”意味着在天道观指导下君主统治百姓安居乐业的生活秩序。而上述三个法律原则是让整个社会系统运行起来以至“和谐”所必需。其中“君权至上”原则是系统运行的核心,“维护三纲”原则是系统运行的框架,而“亲亲相隐、兼顾伦理”的法律原则是推进整个系统运行的动力与润滑剂。

  二、和谐思想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体现
  既然传统立法反映的是古代中国统治政策与法律传统能否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肯定,那么传统司法则反映中国传统法律能否在现实中得到实施并实现法律的目的,两者分别是和谐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侧面上的体现。自中国成文法颁行后,古代中国的司法文化并非一成不变,但总体上亦可归纳为“情理法”,其司法过程亦体现出“于理”、“于法”、“于情”的和谐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天道观”、“人道观”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和特色[5],而“无讼”观念即是传统司法文化中和谐的体现之一。古代中国讲究宗法血缘伦理,就普通地方百姓而言,就是“邻里相熟”的社会,其中“无讼”观念通过德礼教化的手段,为建立一个理想和谐的天下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传统法律在形式上“重刑轻民”,在司法中则重视刑事案件的侦办,在民事案件上多以调处方式解决。虽然“无讼”观念并非是中国古代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共同一致的诉讼观念,主要多体现在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中,且封建制社会两千多年历程中也并非一直都崇尚“无讼”,至宋明时起社会开始出现“健讼”、“好讼”之风,但从统治者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总体上除刑事上严惩大恶罪行外,涉讼仍是以鼓励“无讼”为主,尽量不破坏社会固有秩序。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在“天人交感”的宇宙观、息事宁人的人生观的指导下,“无讼”观念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人们对秩序和稳定之追求的集中体现。
  (二)秋冬行刑
  正如无讼观念是在司法观念上体现天道与人道,秋冬行刑制度则是在行刑制度上体现“天人感应”之理,是刑事领域中“和谐”、宽厚的体现。据清末沈家本所考,“秋冬行刑”的思想最早萌芽于西周以前,到春秋战国时得到进一步发展,且有“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左传·襄公二十六年》)的记载。但直到西汉大儒董仲舒据春秋公羊经义阐发“天人感应”之理而开“秋冬行刑”作为法定司法活动之先例,“秋冬行刑”才从理论走向实践。此后,“秋冬行刑”制度为后世所传继,并为明清时期的热审、秋审制度提供渊源 [6] 。可以说,在古代中国以农为本的经济基础上,“秋冬行刑”是符合天道规律的,同时还让刑事犯人得以在秋冬以前的一定时间内有机会得到平反。
  (三)宽缓制度
  中国自古重视“孝道”,依《说文解字》之解释“孝”可理解为“善事父母”,其最初含义还包括尊祖敬宗、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传统孝道是以生命崇拜和延续以及代际群体互养为价值基础的[7],是和谐思想的重要体现。表现在司法领域,则是古代中国对十恶重罪以外的普通犯罪依其具体情形而予以宽缓处理的制度,主要包括矜老恤幼原则和留养制度。“留养”制度最早由北魏孝文帝针对老人独子的情况创制,“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隋书·刑法志》),意思是犯人的直系尊亲属年老需要照顾但家里却没有其他成年男丁,只要其所犯死罪非十恶不赦则允许上请,流刑可免于发遣,徒刑可予缓期,令人犯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依情况执行刑罚。到清朝更发展出秋审制度,具体化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五种情形,至清末修律才被废除 [8] 。“矜老恤幼”原则更体现“法不外乎人情”的思想,据犯人的特殊情况,对年迈、年幼者予以宽缓处罚或不予处罚。中国传统法律的宽缓制度由来已久,符合中国宗法伦理之要求,亦体现中国传统道德以及儒家“孝”道之善。
  (四)慎刑制度
  中国“慎刑”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夏商统治者自命天子代“天”治天下,刑罚上采用“神判”、“天罚”。至西周初期,统治者反思夏桀、商纣滥施暴刑而失天下的教训,认识到“敬天”是不够的,“天”是否护佑王朝统治,还得看百姓是否拥戴,进而基于“民本”而阐发“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据《尚书·康诰》载,“明德慎罚”之意可归纳为“庸庸、祗祗、威威,显民”,即“用可用之人、敬可敬之人”以明德,慎用刑罚来威慑触犯刑律之人,以彰显其理而教化百姓 [9] 。此外,统治者还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司法活动的刑罚原则和治狱措施,其中“刑罚尚中”要求定罪量刑须得当,还要“世轻世重”,即根据社会情况或社会影响来决定刑罚之轻重。至唐代已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宋、明、清各朝均有所承继,并在具体刑罚措施上丰富了慎刑思想,如发端于北魏、定型于隋唐的死刑复奏制度,以及创建于西汉的录囚制度,都反映了“慎罪恤刑”的立法思想和司法理念,均是中国传统法律中和谐思想的重要体现。
  上述的几种观念或制度,均为中国传统法律所蕴涵的和谐思想在法律实施方面的典型体现。除此之外还有如“化外人相犯”这样的特殊制度来解决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社会问题,以及司法机构的健全均有“和谐”之意图,在此并不作赘述。前文所述中国司法领域中的几种能体现“和谐”思想的制度、观念,皆可归纳为天理、国法、人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情理法模

式。可以说,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是以天理、国法、人情融于一体的,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典章形式上,更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去协调好三者的关系。而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看待三者之关系,可以理解为“天理”指导下对于“国法”与“人情”的平衡,以达到“和”的状态。
  三、余论
  如前述传统意义上的“和谐”,非可简单地用现代意义之“和谐”去阐释,其内涵虽有相近,但总体语境不同,其内容亦不可同日而语。传统法律之“和谐”是一种价值诉求,是以天道观为哲学向导,以维护三纲秩序、天下安定团结为目的,君臣民共同追求的国法、人情二者相协调的社会状态。如《中庸》云:“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下位焉,万物育焉。”讲求依天道教化万民,以人为出发点,从个人之“中”与“和”,最后延及天下之和合。出自儒家经典《大学》之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同样是古代圣人的关于人生修养与人生境界的基本理论,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在古代中国的语境里,“和谐”之意即在此,凭“内圣外王”之道,从“修身”做起,最终追求的是天下安定。作为一种状态的“和谐”,与“治”是相应的,表现为以君权至上为核心的纲常伦理社会的安定繁荣,无论是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之术,还是敬天保民的抚民之策,都不能否定此种“和谐”是从社会之个人乃至整体所追求的“治”,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而作为一种法律思想观念上的“和谐”,则是古代人无论圣贤之君还是一介草民都有义务去缔造“治世”的重要思想工具。
  中国传统法律以其于情于理于法皆和谐之价值准绳,维系国计民生,维护封建三纲秩序,以至封建制度延绵两千五百年而经久不衰,并以独特之法律体系影响于古时东亚诸国,自有其合理之处。纵然中华法系早已崩解,但中国传统法律延绵几千年之精神尤其是和谐思想及其价值诉求,仍是符合现代法治建设之要求的,我们应当对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进行去粗取精地审视与借鉴,才能真正构建起属于我们中华民族特有的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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