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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于分离模式的会计资产与应税资产差异协调
[摘 要]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使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在资产确认、计量方面出现了差异。由于税负影响每个企业,所得税法自然成为企业必须考虑的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下,在系统分析“税会分离模式”的基础上以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详细比较了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全方位差异,并在论证其差异具有可协调性的基础上,对差异的协调提出了总体思路和具体建议。
  [关键词][摘 要]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使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在资产确认、计量方面出现了差异。由于税负影响每个企业,所得税法自然成为企业必须考虑的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下,在系统分析“税会分离模式”的基础上以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详细比较了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全方位差异,并在论证其差异具有可协调性的基础上,对差异的协调提出了总体思路和具体建议。
  [关键词]会计资产;应税资产;分离模式;差异;协调
    
  1 税会模式与差异协调机理
  
  1.1 税会模式的选择
  1.1.1 国外税会模式
  税会模式,又称“会税模式”,就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模式,诺布斯(nobes)的“两分法”把会计与税法关系分为“税会统一”模式和“税会分离”模式。目前世界范围内典型的税会模式主要有“税会分离”、“税会统一”、“税会调整”三类模式。“税会分离”模式的特点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提供会计报告,在纳税时再根据税法规定,改变会计核算方法。wwW.11665.cOM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两套平行的体制,但又各自保持独立;在“税会统一”模式下,国家要求所有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必须与税务会计相一致,即二者是统一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经济业务处理方法上的一致性,会导致会计报表不能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服务,会限制企业会计准则体制的独立发展;“税会调整”模式的特征是会计准则与税法尽量协调,在可协调的范围内使得二者的差异最小化,会计准则不是一个独立的体制,它是证券交易法、商法以及税法的补充。
  1.1.2 我国税会模式的理性选择
  我国税会模式经历了由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的变化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是完全相同的;1984年后,逐步出现了税前扣除以及纳税调整事项;1994的年税制改革采取了税法与会计准则分离来制定计税标准的办法,用税法规定了扣除基本项目和标准;2000年我国从“纳税调整”模式渐渐走向“独立纳税”模式,初步明确了税法与会计准则走向分离的态势。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的《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分离式“独立纳税”的税会模式。
  1.2 税会模式差异的协调机理
  1.2.1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必要性
  (1)差异过大引起制度效率损失,增加纳税成本
  众所周知,对于同一类别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减少二者效率损失的关键是使二者在内容上具有相对同一性。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具备相对同一的前提,即同属于经济法范畴。那么保持二者的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但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目标不同,相互牵制而降低了效率。从纳税人的角度看,核算完遵循会计准则计量的会计报告后,又要按照税法的要求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对二者有差异的项目再做纳税调整,这就在操作过程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差异过大引起税源流失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使得二者在后期必须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这就导致人为操作空间加大。从纳税人是理性经纪人角度分析,纳税人的利益取向必是尽量利用信息不对称性而少纳税或不纳税;另外,征纳人员对于会计准则的新变化更难适应和理解,对纳税人的资料很难管理和控制,造成税款少征的情况发生,这是产生税源流失的主要原因。
  (3)差异过大容易造成财务虚假信息
  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是企业及利益关系人,而税务信息的使用者却是国家。从微观层面上来说,整个国家利益和个别企业利益是相对的,这会间接导致纳税主体准备两套账簿,一套是自己按照会计准则做的账簿,另一套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而做的账簿。在实际工作中难保不会出现伪造、变造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现象,造成财务虚假信息。
  1.2.2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演变过程中的统一性
  税制的演变过程是从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上发展演变过来的,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密不可分的。从内涵和外延上分析,两者都是相互交织的,真正会计理论上的逐渐成熟,才是税制理论发展的坚实积淀。从数据的收集方面来说,税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是会计准则提供的数据。税法把纳税信息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作为载体又反馈给会计报告,这也会影响会计利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内在统一性。
  (2)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可协调性和服务对象的一致性
  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目标上的差异,但国家征税必须建立在真实的税基、税源之上,其中最基本的数据来源则是会计准则所提供的,这是最根本的前提,因而目标具备可协调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会计共同服务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区别在于税收强调的是不可分割的公共需要,会计则在满足公共需要的同时,还要直接面对社会公众不同的私人需要。税收与会计服务对象的内在一致性表明,在目标和所遵循原则上的差异主要是属于技术层面的,不存在根本冲突,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是两者关系的主流。
  (3)税法与会计准则观念的相通性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设置制度时,二者所运用的观念是相通的;会计准则的运用和税法的运用在宏观上都可以把控整个国家的经济脉络,二者起到的作用是一致的。从整体上看,无论是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还是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都只是某个学科的选择性问题,二者真正的内涵是相同的。
  
  2 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差异分析
  
  2.1 资产入账价值及其调整差异
  就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初始直接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原值不是预计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看,当用公允价值确定会计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都应该包括弃置费用的现值;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该按照出售原有资产,购买新资产处理。交易各方均按照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1 税会模式与差异协调机理
  
  1.1 税会模式的选择
  1.1.1 国外税会模式
  税会模式,又称“会税模式”,就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模式,诺布斯(nobes)的“两分法”把会计与税法关系分为“税会统一”模式和“税会分离”模式。目前世界范围内典型的税会模式主要有“税会分离”、“税会统一”、“税会调整”三类模式。“税会分离”模式的特点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提供会计报告,在纳税时再根据税法规定,改变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两套平行的体制,但又各自保持独立;在“税会统一”模式下,国家要求所有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必须与税务会计相一致,即二者是统一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经济业务处理方法上的一致性,会导致会计报表不能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服务,会限制企业会计准则体制的独立发展;“税会调整”模式的特征是会计准则与税法尽量协调,在可协调的范围内使得二者的差异最小化,会计准则不是一个独立的体制,它是证券交易法、商法以及税法的补充。
  1.1.2 我国税会模式的理性选择
  我国税会模式经历了由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的变化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是完全相同的;1984年后,逐步出现了税前扣除以及纳税调整事项;1994的年税制改革采取了税法与会计准则分离来制定计税标准的办法,用税法规定了扣除基本项目和标准;2000年我国从“纳税调整”模式渐渐走向“独立纳税”模式,初步明确了税法与会计准则走向分离的态势。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的《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分离式“独立纳税”的税会模式。
  1.2 税会模式差异的协调机理
  1.2.1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必要性
  (1)差异过大引起制度效率损失,增加纳税成本
  众所周知,对于同一类别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减少二者效率损失的关键是使二者在内容上具有相对同一性。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具备相对同一的前提,即同属于经济法范畴。那么保持二者的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但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目标不同,相互牵制而降低了效率。从纳税人的角度看,核算完遵循会计准则计量的会计报告后,又要按照税法的要求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对二者有差异的项目再做纳税调整,这就在操作过程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差异过大引起税源流失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使得二者在后期必须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这就导致人为操作空间加大。从纳税人是理性经纪人角度分析,纳税人的利益取向必是尽量利用信息不对称性而少纳税或不纳税;另外,征纳人员对于会计准则的新变化更难适应和理解,对纳税人的资料很难管理和控制,造成税款少征的情况发生,这是产生税源流失的主要原因。
  (3)差异过大容易造成财务虚假信息
  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是企业及利益关系人,而税务信息的使用者却是国家。从微观层面上来说,整个国家利益和个别企业利益是相对的,这会间接导致纳税主体准备两套账簿,一套是自己按照会计准则做的账簿,另一套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而做的账簿。在实际工作中难保不会出现伪造、变造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现象,造成财务虚假信息。
  1.2.2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演变过程中的统一性
  税制的演变过程是从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上发展演变过来的,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密不可分的。从内涵和外延上分析,两者都是相互交织的,真正会计理论上的逐渐成熟,才是税制理论发展的坚实积淀。从数据的收集方面来说,税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是会计准则提供的数据。税法把纳税信息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作为载体又反馈给会计报告,这也会影响会计利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内在统一性。
  (2)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可协调性和服务对象的一致性
  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目标上的差异,但国家征税必须建立在真实的税基、税源之上,其中最基本的数据来源则是会计准则所提供的,这是最根本的前提,因而目标具备可协调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会计共同服务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区别在于税收强调的是不可分割的公共需要,会计则在满足公共需要的同时,还要直接面对社会公众不同的私人需要。税收与会计服务对象的内在一致性表明,在目标和所遵循原则上的差异主要是属于技术层面的,不存在根本冲突,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是两者关系的主流。
  (3)税法与会计准则观念的相通性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设置制度时,二者所运用的观念是相通的;会计准则的运用和税法的运用在宏观上都可以把控整个国家的经济脉络,二者起到的作用是一致的。从整体上看,无论是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还是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都只是某个学科的选择性问题,二者真正的内涵是相同的。
  
  2 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差异分析
  
  2.1 资产入账价值及其调整差异
  就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初始直接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原值不是预计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看,当用公允价值确定会计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都应该包括弃置费用的现值;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该按照出售原有资产,购买新资产处理。交易各方均按照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2.2 固定资产折旧差异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三方面存在差异。就折旧范围看,新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就折旧方法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就折旧年看,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2.3 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会计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并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资产永久或实际损失发生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其税前扣除的金额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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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邓小军 [标签: 模式 资产 资产 差异 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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