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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丧礼俗研究概述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丧礼俗的研究较以往大有改观。相当数量的学术论著对其沿革损益、民族地域间差异及与当时社会变迁、思想文化走向等问题从横纵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就研究内容而言,既有对当时诸如世族身份内婚制、厚葬薄葬等传统论题的重新阐述,也有从社会史角度对以往久被忽视的社会非统治阶层的若干婚丧习俗,诸如早婚、“招魂葬”等问题的探微发凡。就研究方法而言,既有对历史文献的爬梳钩稽,也有对社会学、考古学等学科相关理论及成果的自觉鉴借。这一切无疑将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魏晋南北朝   婚丧   礼俗

  礼俗是中国古代社会调节与制约人们行为的规范。长期以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礼制被视为封建残余,学术界对其研究十分薄弱。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历来被视作是“礼崩乐坏”的黑暗时代,因而此现象尤为突出。民初以来,学者们尽管对这一时期的政治史、经济史乃至思想文化史方面的研究皆有深入发展,而对于礼制之研究,尤其是对婚丧礼俗的研究鲜有涉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状况大有改观,这主要表现为大量有学术研究、参考价值的著作、论文的涌现。仅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涉及此课题的学术专著多达20余部,此外尚有大约80余篇学术论文刊载于国内各种学术刊物上。[1]现据笔者对这一时期研究状况的初步了解扼要综述如下。

一   婚姻礼俗

  (一)身份内婚制研究
  身份内婚制,又称门第婚,是与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紧密相关的一种婚姻制度,它与仕宦是支撑门阀世族社会地位的两大支柱。WwW.11665.coM因而,随着对这一时期世家大族研究的深入,对身份内婚制的研究从横纵两个方面皆取得显著成果。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着身份内婚制婚姻发生的原因、发展历程、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等问题来进行论述。
  身份内婚制发生的原因。目前国内学术界的普遍共识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并不断强化的门阀政治制度是身份内婚制之所以产生并赖以长期延续的根本原因。在门阀制度下,高门大族借助于彼此之间的婚媾来维持血统的纯洁,保持其社会特权地位不受庶族寒门的侵犯,巩固彼此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在政治上的利害关系,它带有一股浓厚的政治互利色彩,并且被视为是一种约定俗成、“天经地义”的社会习俗风尚为社会各阶层默认、遵循。[2]
  不少研究者指出:身份内婚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将其视为凝固不变的观点不符合当时实际状况。日本学者中村圭尔先生亦认为:南朝社会各阶层互为封闭性婚姻圈,但在两个相互接近的婚姻圈边缘时会发生“交叉”现象。南朝社会身份内婚制婚姻经历了一个由封闭到开放的发展过程:三国西晋时期可视为其萌芽时期,其特征是士庶不婚的界限尚不十分严格,世家大族仍以德行、风标、玄谈等作为取舍的主要标准;东晋时期严格流品,门阀政治的完全确立,门第观念在婚媾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目前学术界在对世族身份内婚制开始衰落的时间界定问题上尚存在分歧。吴成国认为,南朝刘宋时期,由于门阀制度的衰微,世族身份内婚制模式开始被突破,其标志是这一时期门阀世族与出身寒微的皇室之间“国婚”数量激增,这一特殊现象与东晋时期的国婚鲜见形成鲜明对比,由此反映出由东晋时期的门阀政治向南朝时期的皇权政治过渡的历史轨迹。王铿则认为,南朝宋齐时期出现的士庶通婚虽不是普遍现象,但毕竟是对“士庶不婚”婚制的突破,标志着士庶间界限开始趋向模糊、淡化。也有研究者认为,南朝初期,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延续及世家大族根深蒂固的社会地位,身份内婚制基本得到了维持,国婚数量的增多虽与东晋时期国婚罕见形成鲜明对比,也确实反映了世族当时社会地位开始低落,但其仍能与皇室联姻这一现象本身就可反映出,当时其政治势力仍不容忽视。梁陈之际,由于南方土豪的兴起,侨姓世族社会地位的进一步低落,国婚数量开始剧减,侨、吴身份内婚制才逐渐解体。易图强根据数量统计分析的结果指出,南朝时期士庶通婚现象仍属罕见的特例,它并未改变身份内婚制婚姻的主流地位,门第依然是门阀世族间相互婚媾的首要或唯一标准。[3]
  以往对十六国北朝时期少数民族政权中汉族世族这一特殊群体的婚姻状况缺乏详细的研究,近年来研究者开始关注到这一问题,刘幼生、刘驰撰文指出:十六国北朝时期北方汉族世族与南方的世族一致,同样实行严格的身份内婚制。以北魏孝文帝改革为界限,这之前汉族世族婚媾重视门第族望,拒绝与寒门及少数族统治集团联姻。之后,汉化的少数族统治集团加入汉族世族的婚姻圈,并以婚媾为纽带,形成一个稳定的胡汉统治集团,这是北方汉族世族势力鼎盛时期。北魏分裂后,出身寒微的胡汉统治阶层凭借权势进入汉族世族婚姻圈,士庶不婚的界限被突破,身份内婚制开始解体。[4]
  对于影响身份内婚制婚姻的因素,目前学术界的共识是:政治、经济因素是决定性的因素。世族婚姻的每一个环节都以获取政治、经济最大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地域观念、个人德行、宗教等因素亦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吴成国、宋晓梅分别通过对东晋南朝侨吴世族之间、麴氏高昌张氏婚媾的研究,探究了地域观念的影响,提出以地域观念为出发点,以婚姻为纽带形成的地域集团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用来巩固彼此之间权力利益的重要手段。不过,这种地域观念的影响是随时间的不断推移而逐渐减弱的。[5]叶妙娜通过对以陈郡谢氏为代表的侨姓实足婚姻的考察,认为宗教对谢氏与其他世族之间婚媾亦具有影响,王连儒则认为世家大族之间即使宗教信仰不同也有联姻的情况,两个家庭能否联姻,主要还是取决于彼此之间婚姻伦常、政治地位及政见的异同。[6]在士庶不婚尚不严格时,个人德行容止在婚媾标准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永嘉乱后,随着门阀政治制度的完全确立,个人因素被逐渐排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全消歇,在特殊的情况下仍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对于身份内婚制的影响,目前史学界大多围绕维持世族政治经济特权、保持血统纯粹;激化世族庶族矛盾;婚姻重叠造成亚血缘婚姻、逆缘婚现象普遍,从而造成世族素质的降低等方面展开论述。另外,其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化方面的贡献亦不容抹杀,如谱牒学的盛行,就是其显著体现之一。
  对于魏晋时期的非身份内婚制婚姻,薛瑞泽等指出:三国时期虽出现了东晋南北朝时期门阀身份内婚制婚姻的萌芽,但两汉时期的政治性婚姻仍延续不衰,其表现为各统治集团内部借助婚姻来强化集团内部凝聚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这种婚姻形式可衍变成军事婚姻,具有不平等、多变的特点,带有浓厚的政治、地域色彩。[7]

  (二)民族间婚姻的研究
  民族的迁徙与融合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因而对当时民族间婚姻关系的研究就成为研究当时民族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停留在对统治阶层,即对少数族统治集团之间及其与汉族世族之间的婚姻关系进行探讨的阶段,对于其他社会阶层则由于史料的缺乏而较少涉及。就目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北魏皇室,特别是对宗室女性的婚姻研究比较深入。施光明、谢宝富通过对北魏宗室女性婚姻前后两个阶段特征的分析,认为:北魏前期与柔然、吐谷浑等邻近的强大部族政权联姻较多,可视其为历史上和亲政策的延续,也是黄河流域各民族融合的反映。后期则主要与本部族及汉族世族联姻,多遵循“十姓不婚”的婚俗,以家族门资为主要标准。北魏分裂后,东、西魏,北齐、北周宗室女性则多与北方少数族政权及本国的军功集团联姻,与汉族世族则较少,具有浓厚的政治功利色彩,是拓拔氏政权及北齐北周政治利益的变化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8]
  和亲是历史上备受关注的话题,然而从目前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和亲研究状况来看仍显不足。崔明德、李新论等对这一时期有关和亲的特点、作用进行了建设性的分析、研究。崔明德通过对史料的分析认为,三国两晋时期汉族与少数族政权之间和亲事例极为罕见;北朝时期和亲则多属于结交军事同盟性质,北魏分裂后尤为明显。[9]

  (三)婚姻礼制与习俗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是古礼中婚姻成立所必需的基本程序,称为“六礼”。由于以往将魏晋南北朝视为“礼崩乐坏”时期,故对其缺乏研究。近年来的研究结果表明:婚姻“六礼”仍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官方颁行的婚礼正统模式,即使是仍处于由原始游牧阶段向农耕定居阶段过渡的一些北方少数族政权也积极提倡这一模式。东晋成帝、穆帝时期制定的婚姻“六礼”版文就明确反映出当时统治阶层力图维护传统婚姻礼制的意图。这一时期婚姻礼制的特点是:由国家规定,具有严格的等级性;以传统“六礼”为依据,不离礼经轨道;婚礼的演变反映了当时我国民族婚姻文化融合的趋势。吴成国从横、纵两方面对东晋南朝时期由于经济社会等因素造成的婚姻礼俗地区不平衡现象进行了研究。将东晋南朝统治区域按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划分为四个区域:吴会、荆襄地区由于经济发达,在承继东汉婚姻礼制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之;京口、建康、豫章地区作为当时的政治、经济中心,婚姻礼制走在时代前列,门阀世族婚姻逐渐解体,由封闭趋向于开放;淮南地区由于受南北民族战争及随之流传而来的少数族婚俗影响,婚姻礼制拓展较为缓慢;岭南、闽中地区,开发较晚,只是由于国家的倡导,婚姻礼制还处于萌芽状态,尚遗留有大量原始婚姻习俗。[10]
  对这一时期的婚姻习俗的研究主要分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总体上对汉族及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及其交互影响进行研究。北方少数民族虽逐渐仿效汉民族的婚姻模式,但仍带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及大量原始婚姻习俗残留,如血缘婚、逆缘婚等婚姻形式大量存在;南方汉族婚媾则大多重视门第。指腹婚、冥婚等陋俗在相对开发的环境中仍顽强存在,早婚、再婚现象普遍,婚嫁相对自由,婚姻观念对社会各阶层的束缚较其他时期相对松弛。[11]一是对少数民族进行个案研究。王晓卫对鲜卑族(这里指广义上的概念,即包括鲜卑化的其他部族、人民)婚姻习俗进行研究,认为,鲜卑族在进入中原前后时期尚保留有大量原始婚姻习俗,如群婚、血缘异辈婚等。婚姻观念相对开放、自由,是原始氏族游牧经济生活在婚姻文化观念上的反映,带有粗豪的游牧民族气息。东西魏分裂之际,由于北方尚未受汉化影响的鲜卑族的大量涌入,原始婚姻习俗在某种程度上又有所回复,但这是昙花一现,不久便随着各民族融合的加快而趋向式威。朱大渭等高度评价了鲜卑历史上两次婚姻制度改革的积极进步意义,认为:北魏初期,汉族士人,特别是高门世族与拓拔鲜卑贵族通婚记载寥寥,恐与其同姓相婚的陋俗有关。孝文帝改革取消这种陋俗后始有改观。西魏北周继承并深化了有关婚姻制度的改革,以法令形式对存在争议的“内外之婚”作出明确的禁绝。这两次改革对于泯灭鲜卑、汉民族之间界限、促进民族融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我国婚姻史上一大进步。此外,杨铭、虞明英还分别探讨了氐族及新疆塔里木盆地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等有关问题。[12]

  (四)早婚再婚及贞节观念的研究
  早婚、再婚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普遍的现象。目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早婚婚龄的考证、早婚再婚盛行的原因两方面,兹一一列举说明。
  薛瑞泽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男女婚龄呈下降趋势。三国时期男子婚龄大致在15—17岁,女子婚龄平均约在17岁左右,早婚婚龄约在13岁,与汉末无多大差异;西晋时期男子婚龄平均为15岁,比女子约小2—3岁,女子婚龄约为13—16岁,童婚现象增加;南朝女子婚龄约为12—13岁,相比较而言,男子约小3—4岁;北朝女子婚龄与南朝基本一致,约为13岁,男子较南朝高,与女子婚龄基本接近。谢宝富认为,薛文仅依据十余例婚姻而得出的结论值得商榷。谢文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早婚、晚婚现象皆有,但据计量分析,北朝男子婚龄一般在15岁,女子婚龄约为13—14岁,而实际生活中低于或高于这个年龄成婚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梁满仓则提出婚龄中轴线的观点,即男子婚龄平均约为15—16岁,女子约为13—14岁,其它婚龄则依此中轴线而上下波动。[13]
  对于早婚、再婚这一相对普遍现象的研究大多结合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特征的探讨来展开。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战乱动荡频繁的时代,自两汉以来束缚人们思想的儒家传统礼教受到猛烈冲击,社会思想的自由、宽泛前所未有,贞节观念相对淡薄;两汉以来高度集权的皇权卑落;由于战争造成的人口锐减,为保证军役赋役的来源,政府对早婚、再婚采取鼓励甚至强制手段来加以推行;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少数族淳朴、奔放的婚姻习俗对汉族特别是女性的婚姻观念带来巨大冲击;动乱带来的寿命无常观念的影响等因素导致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早婚再婚现象相对普遍。也有研究者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贞节观念并非如想象中那样宽泛,越是在社会动荡、世风日下时,贞节观念越是受到重视,通过褒扬包括贞节在内的伦理教化来规范舆论。针对以往研究中只是片面强调少数族婚俗对汉族影响的偏颇,于云瀚研究了儒家礼教思想对少数民族婚姻观念的影响。未进入中原之前,少数族女性婚姻观念本来颇为开放,而进入中原后由于受汉族伦理道德、特别是贞节观念的影响,其往昔率性自然的婚恋观已基本消失,婚嫁大多遵循儒家古礼而行。[14]

二   丧葬礼俗

  (一)厚葬薄葬问题的研究
  “慎终追远”是儒家在丧葬问题上的基本主张。秦汉以来依此为据而兴起厚葬之风,虽有有识之士如西汉杨王孙等力矫世俗亦无济于事。魏晋时期厚葬之风大为减弱,薄葬之风的兴起给人面目一新的感觉。近年来研究结果表明:魏晋之际,曹魏统治区域盛行薄葬,而吴、蜀则承继汉制实行厚葬。西晋统一以后及整个东晋统治时期,出现了皇室薄葬而门阀世族厚葬的现象,但总而言之,薄葬习尚在魏晋时期始终占据主流地位。魏晋时期厚葬之风虽不盛行,但并未歇绝,且与薄葬习俗互为消长。而且根据近年来的考古发现表明,某些历史文献的记载与真实情况往往有很大出入。三国时期曹魏统治区域实行薄葬,这种习俗影响延续至东晋初期,至东晋后期仍让位于厚葬习尚,自曹魏时期厉行的碑禁的松弛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厚葬习俗的盛行。十六国政权实行薄葬者罕见,厚葬之风盛行。综观魏晋时期,薄葬趋势是由强至弱,厚葬则呈由弱至强的趋势。
  为什么秦汉时期盛行的厚葬习俗至魏晋时期为薄葬习俗所代替?这可能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有密切联系。魏晋时期,由于各种矛盾的激化而使社会长期动荡不安,尽管有司马氏西晋短暂的统一,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由于战争而导致的社会经济残破的局面,这就使实行厚葬缺乏必要的经济力量支持。皇权的衰落,门阀世族权力的膨胀对中央集权制度的抑制,使秦汉时期皇室大兴厚葬的方式无法继续。盗掘坟墓之风的盛行,使厚葬的弊端暴露无遗,从而使统治阶层不愿意实行厚葬。佛教、道教等宗教思想的流行,其达观的生死观及丧葬模式对儒家传统的久丧厚葬有力的冲击。春秋战国秦汉以来薄葬思想的影响及延续。统治集团身体力行,使之制度化。门阀世族标新立异的心态作用。等等。[15]
  由于薄葬习俗的盛行,从而使魏晋时期的陵寝制度较秦汉时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魏晋之前的秦汉时期或而后的隋唐时期,统治阶层,特别是皇族皆耗费巨额财富营建陵寝。而魏晋时代历代帝王的陵寝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数量上而言,皆远远逊于秦汉、隋唐时期,处于相对衰落时期。这固然由当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但与统治者的倡导亦不无关系。如魏武帝、文帝皆于终令中反复申明:“居贫瘠之地,因高为基,不封不树。”“敛以时服,无藏金玉珠宝。”“封树之制,吾无取焉。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无藏金银铜铁。”[16]
  十六国少数民族统治者沿循其具有民族特色的“潜埋虚葬”葬俗,陵寝基本已无可考。北魏时期坟丘墓始重新占据主导地位。研究者认为:所谓“潜埋虚葬”是十六国北朝时期在北方统治集团中流行的一种丧葬模式,是石赵、南燕慕容氏、东魏高氏及拓拔氏早期的主要葬法,除沿袭其传统的葬俗外,与其由于处于发展文明程度较高的汉民族之中而产生的民族自卑心理、防范心理皆有关联。由于拓拔鲜卑国力强盛,加之自北魏孝文帝时期就积极实行汉化政策,故不存在“虚葬”现象。[17]

  (二)     丧葬礼仪习俗
  “慎终追远”是儒家传统的生死观,自先秦时期就有了比较规范严密的治丧程序,这些名目繁多的复杂礼仪概括说来大致可分为三部分:殡殓、治丧、居丧。根据对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中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丧葬程序的考察,韩国河认为,魏晋时期的丧葬礼制多承汉制,一些古礼基本得到延续,如五服之制、三年守丧、会葬等等。秦汉以来兴起的厚葬之风在蜀、吴二国继续延续,至西晋时期重新占据主导地位。东晋时期在继承汉魏以来的丧葬礼仪的基础上又有所变易,特别是东晋时期在承袭西晋制度的同时,还糅合了江南吴地的大量习俗,如“招魂葬”的出现及盛行。魏晋时期丧葬礼制区别于古礼的创新之处在于:三国时期曹魏统治区域盛行薄葬;曹魏时帝王开始实行的“不封不树”之制是其显著表现;明器的种类、数量较以往大为简约;“凶门柏历”盛行;由于门阀制度的兴盛而大臣陪葬现象少见。不过,这一时期丧葬礼仪所体现的严明的等级性比两汉时期更突出。[18]
  目前对魏晋时期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如葬法、棺椁制度、封树及随葬品的研究范围尚主要集中于鲜卑、突厥等民族。有研究者认为,丧葬习俗虽不是区别少数民族族属的唯一依据,但仍然不失为较科学、准确的标准。基于此,孙进己、干志耿通过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活跃于我国北方的主要少数民族葬俗的分析,对其族源、族际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林干则详细阐述了突厥族的丧葬有关习俗。[19]

  (三)对考古资料的研究与应用
  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丧葬礼俗的研究除应用传世文献资料外,近年来的考古成果也受到研究界的广泛重视。通过文献记载与考古实物相结合,将这一课题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通过对出土墓志、买地券及墓葬具体形制,对这一时期墓地选择、排葬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综合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结合考古研究有关内容条缕综述如下。
  墓志除具有较高的文学欣赏价值外,其记载的有关内容也是对当时社会历史进行研究的重要文献。通过对出土梁代墓志的分析,可以看出,与传统的墓志成型于隋唐时期观点恰恰相反,其时间可提前至南朝梁时;梁皇室与当时世家大族都是实行聚族而葬的葬式。与传统观点相反,尽管南朝中期以后寒人典掌机要,但通过墓志记载,非高门出身的齐梁皇室,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与世族联姻,形成新的门阀。这表明世家大族当时仍有相当高的政治地位,其势力不容忽视,可补文献记载之不足。魏晋南朝世家大族聚族而葬,通过归葬祖茔与家族祔葬等方式形成大型家族墓区,墓向及墓葬排列长幼有序,反映出由东汉时期萌芽,至西晋时期得到发展的豁达生死观观念及家族情感的明确确认和宗教思想对丧葬观念的影响,同时也反映出当时侨置郡县与北方流亡士人所寄托的乡土之情与希望归葬故里的葬俗。[20]
  买地券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为死者购买阴宅冢地的契约性文券,是这一时期急剧发展的商品经济观念在丧葬习俗中的真实体现。通过对迄今所发现的三十余件六朝时期(南朝陈除外)买地券的质地、形制及行文体例的研究,王志高认为:买地券主要在当时庶族地主,即地主中下阶层流行,它与当时流行于世家大族为标榜门第的砖石墓志有本质区别。其早期行文仿照现实环境中土地买卖契约的模式,为研究当时土地有关制度提供了真实的资料。由于受地域、宗教、特别是道教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地域性特点。[21]
  通过考古发现对墓地形制进行研究也是探索魏晋南北朝时期丧葬习俗的有效途径。这主要包括对墓地地形的选择、排列方式、墓葬的类型、结构、装饰、随葬品及其分布地区、特点及由此而反映出其所处大致年代、墓主等级身份、民族间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宗教影响等问题的研究。李蔚然通过对南京六朝时期墓制有关问题的研究,指出:这一时期世家大族的墓地主要位于山丘半麓,墓向并无明确严格的规定,主要依葬地形势而定,以东向为主,墓室多为砖砌,这可能与南京地区阴冷潮湿的气候状况及当时盛行的风水堪舆之说有密切的关系。谢宝富对北朝两百余年墓葬形制的区域特色及其上承魏晋、下启隋唐的历史地位进行了研究,并对黄河舟、方殿春提出的北朝圆形墓的出现与北方少数民族毡帐居住方式及与佛教建筑风格有关的观点提出质疑,谢文认为:北朝时期圆形墓的出现是在承继中原地区弧方型墓式基础上自然演进的必然结果,与宗教及少数民族居住方式关系不大。[22]
  综上所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史学界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丧礼俗的研究成果是有目共瞩的,特别是对以往已经反复讨论、似成定论的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入,研究角度不断拓宽,文献资料及考古发现进一步结合,新的观点及成果纷纷涌现。但同时存在的问题亦不容忽视,如研究过多集中于社会上层,集中于汉民族,而其他社会阶层、民族则相对较少的不平衡现象依然突出;新问题的发现、研究依然薄弱,课题选择尚有大量的空白点;重复等现象依然不容漠视等。相信上述问题在研究中可以避免、克服,将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丧礼俗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1]仅列举有代表性的几部著作。陈戍国《魏晋南北朝礼制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年;朱大渭、梁满仓《魏晋南北朝习俗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魏晋南北朝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徐吉军、贺云翱《中国丧葬礼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
[2]易图强《试析两晋南朝世族门第婚姻形成的原因》,《湖南教育学院学报》1994-3。
[3]吴成国《从婚姻论东晋南朝门阀制度的盛衰》,《江汉论坛》1997-9;王铿《论南朝宋齐时期的“士庶天隔”》,《北京大学学报》1993-2;叶妙娜《东晋南朝侨姓世族之婚媾——陈郡谢氏个案研究》,《历史研究》1986-3;卜宪群《琅琊王氏政治地位研究》,《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88-1;高诗敏《琅琊王氏婚宦与地位嬗变》,《江海学刊》1993-4。
[4]刘幼生《论十六国胡族政权中的汉族士族》,《晋阳学刊》1990-3;刘驰《从崔卢二氏婚姻的缔结看北方士族地位的变化》,《中国史研究》1987-2。
[5]吴文指出:东晋南朝初期吴姓士族之间通过严密的身份内婚制形成的集团,与侨姓士族之间联姻甚少,体现出侨吴两大集团之间的矛盾及权力的争夺。南朝后期由于矛盾的消弭,其间联姻始出现增加是趋势。宋晓梅《麴氏高昌国张氏之婚姻》,《中国史研究》1994-2。
[6]王连儒《东晋陈郡谢氏婚姻考略》,《中国史研究》1995-4。
[7]薛瑞泽《试论三国婚姻的政治性》,《许昌师专学报》1999-1;高诗敏《孙吴的婚姻关系及影响》,《江海学刊》1996-2。
[8]施光明《〈魏书〉所见北魏公主婚姻关系研究》,《民族研究》1989-5;《〈魏书〉所见鲜卑拓拔部妇女婚姻关系研究》,《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2-3;谢宝富《北朝魏齐周宗室女性的通婚关系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8-1。
[9]崔明德《魏晋时期和亲论述》,《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2;李新论在《和亲简议》(《北方论丛》1980-4)一文中论述了十六国时期和亲的主要特点:主要发生在少数族政权之间;分裂时期较多,统一稳定时期相应减少;主动者居多,不得已而为之事例较少;部分具有交换的性质;只图近利,缺乏远谋,易生变故。此外,尚可参考崔明德《近40余年来海峡两岸和亲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1995-3
[10]朱大渭等《魏晋南北朝社会生活史》第六章;王玉波《中国婚礼的产生与演变》,《历史研究》1990-4;吴成国《论东晋南朝婚姻礼制的地域差异》。《湖北大学学报》1996-3。
[11]张承宗、孙立《魏晋南北朝婚俗初探》,《浙江学报》1995-6。
[12]王晓卫《北朝鲜卑婚俗考述》,《中国史研究》1988-3;朱大渭、梁满仓《魏晋南北朝习俗史》;杨铭《氐族的姓氏与婚姻》,《西北民族研究》1992-1;虞明英《汉晋时期塔里木盆地东南地区少数民族的家庭与婚姻概貌》,《新疆大学学报》1987-4
[13]薛瑞泽《魏晋南北朝婚龄考》,《许昌师专学报》1993-2;谢宝富《北朝婚龄考》,《中国史研究》1998-1;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的早婚》,《历史教学问题》1990-2。
[14]庄华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妇女再嫁》,《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1-3;《魏晋南北朝妇女个性的解放》,《中国史研究》1993-1;于云瀚《魏晋南北朝时期城市风俗探论》,《社会科学辑刊》1998-5;章义和、陈春雷《贞节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15]徐吉军、贺云翱《中国丧葬礼俗》;朱大渭等《魏晋南北朝社会生活史》;魏鸣《魏晋薄葬考论》,《南京大学学报》1986-4;刘选、辛向军《魏晋薄葬成因的考察》,《甘肃社会科学》1994-1;山人《道教兴起与葬俗理性化变迁》,《中山大学学报》,1997-6;王波《魏晋南北朝薄葬习俗及其原因分析》,《江海学刊》1998-5。
[16]《三国志》卷1《武帝纪》、卷2《文帝纪》;杨宽《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中国古代陵寝制度的起源及其演变》,《复旦学报》1981-5
[17]曹永年《说“潜埋虚葬”》,《文史》第3辑,中华书局1988年;吕一飞《胡族习俗与隋唐风韵——魏晋南北朝北方少数民族社会风俗及其对隋唐的影响》,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
[18]韩国河《魏晋之际丧葬礼制的承传与创新》,《文史哲》1999-1;方亚光《论东晋初年的“招魂葬”俗》,《学海》1992-2;“招魂葬”是对传统丧葬立意程序中“复(招魂)”的发展,是灵魂不死观念在当时社会的特殊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对于西晋末年由于战乱而造成的离散现实的折射反映与对死亡亲人的追念,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旦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则有害而无利,故为南朝历代政府严令禁绝而销声匿迹。
[19]孙进己、干志耿《我国古代北方各族葬俗试析》,《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2-3;林干《突厥人的习俗与宗教》,《民族研究》1981-6;突厥族的葬俗包括:将死者停尸于帐,亲属则屠杀牛马于帐前祭祀之,骑马绕帐七匝并嫠面痛哭;将死者生前所乘马匹及其服饰一并焚烧,拾骨待时而葬。葬时之礼仪一如停尸时;葬毕于墓前立石、数标。立石数目依死者生前杀人之数来确定,在数标上刻画死者之容貌及生平所经之战争图形。
[20]罗宗真《南京新出土梁代墓志述评》,《文物》1981-12;王去非、赵超《南京新出土六朝墓志综考》,《考古》1990-10;(日)福原启郎《西晋墓志的意义》,《文史哲》1993-3。
[21]王志高《六朝买地券综述》,《苏州大学学报》1996-2。
[22]李蔚然《论南京地区六朝墓的葬地选择和排葬方式》,《考古》1983-4;冯普仁《南朝墓葬的类型与分期》,《考古》1985-3;张小舟《北方地区魏晋十六国墓葬的分区和分期》,《考古学报》1987-1;黄河舟《浅论北朝墓葬形制》,《文博》1985-3;方殿春《论北方圆形墓葬的起源》,《北方文物》1988-3;谢宝富《北朝墓葬的地下形制研究》,《湖北大学学报》1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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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郭善兵 [标签: 世纪 魏晋 南北朝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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