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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商业风险及其防范刍论

   内容提要: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但商业经营中却潜伏着一定风险。商人们为了谋求自我的发展,或结交官府、或自建商帮和会馆、或捐助、或挥霍、或读书学习,树立商人良好形象,以求得规避风险。从明清商业风险及风险防范中可知,明清商业发展的进步性与局限性的并存。

关键词:明清时期  商业风险  防范
 
 
一、明清商业风险种种
 
    (一)天灾人祸之风险
    天灾人祸是商人必须面对的风险。且不说凌蒙初所说的倒运汉文若虚从苏州贩卖纸扇到京师遭遇了京师的连续阴雨和凉爽,人们普遍不需要用扇子。如此记载较多,如婺源杨杰“偕堂弟货木三楚,各一筏。弟筏遭风,十不留一。杰慰之曰:‘吾木尚在,汝毋忧。’比抵仙镇,获利数倍,悉与弟分。”火灾对木材商人威胁甚重。婺源商人“孙徽五屋家人,尝贩木湖南,抵浔江,木尽火,计耗数千金。”①乾隆年间的一次大火,停泊在汉口的船只被烧者有“粮船一百余号,客商船三四千只。”②道光二十九年汉口后塘角盐船大火,烧去课本银五百余万,使盐商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叶调元《汉口竹枝词汇编》卷6说:“塘角在省垣之东,各船停泊,汉口精华之所也。今年己酉冬月十九夜丑时,尾五帮起火,烧至首帮,辰止方熄。……计焚大舟五、六十帮,小者不计。于时风狂月黑,波浪如山,即出帮者亦遭沉溺,真天数也。wWw.11665.com”当时在汉口停泊的船只多达70帮,每帮约30余艘,上下延袤20余里,用铁锚竹缆连环锁。一旦大火,损失惨重。
明朝末期,战争频繁,商人们难逃劫运,“常德自三月破后,贼去而逃民自渐复。我乡徽苏大贾,纷纷重载而下,有五百人作伙附大海舟,铁锚桅杆忽作吼声,徽商溪南吴姓者,亟以相桐油贱售,贩豆还浦市。”结果,只有吴某有幸脱险,其余的商人“不数日而常德陷,四百九十九人无一免者。”③徽商鲍辉祖“明季客扬州,死于兵。”洪其韬“崇祯十三年,客扬州,避流寇,归途中死难。”业盐两淮的郭士璋也因顺治二年(1645)“大军南下,扬州乱”而“避难流徙”④。光绪年间北京遭遇八国联军的洗劫,“合京城当铺二百余家,钱铺三百余家,俱被匪徒勾结洋人,抢劫无遗。”“内外城仅存当铺二处”,“亦被土匪抢劫一空。”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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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光绪《婺源县志》卷30《人物·孝友》、卷33《义行六》。
②  钱泳:《履园丛话》卷14。
③  《明季实录》附录《苍梧兄酉阳杂记》。
④  嘉庆《两淮盐法志》卷43—51《人物》。
⑤  仲芳氏:《庚子记事》。
 
    从事海上贸易活动的商人经常遭遇的危险来自海难。譬如台海水道海流凶险,飓台无常,港湾特异,所以船难事件层出不穷;复以嘉庆初期,安南夷艇及海盗蔡牵肆虐东南沿海,闽台交通之风险更是提高,导致商旅畏于出海贸易,船舶渐造渐小,停驾者尤多。影响所及,造成道光年间台湾经济力的凋敝,而闽省所需之台米,亦往往因商船不通,米价腾贵,妨害民生至巨。
    海盗以武力掠夺商民,亦增加了商业风险。海盗肆行于海上,若单靠打劫商渔船,机会有限,生活可说毫无保障;加以若残暴劫掠,商贩渔民裹足,间接制己于死路,故亦需掳人勒索。一般而言,海盗获得接济之来源,除了打劫之外,尚有二端,一是好人之贪图厚利,偷运出海;一是以掳人勒索之法,胁迫被勒索者违法犯禁,故对不从者采取极残酷之报复手段。如“贼匪往来缚人妻女,系人父兄,以要人货,不如约则剖心脔肉,惨不忍言,虽有官兵,莫能痛剿。”晋江《莲江东林宗谱》说:“哲煜,名哲育,艾钳子,生咸丰壬子,卒同治癸酉,按君因父商于台,夜遇劫匪,损财毙命,府县宪台蒙昧,大冤未伸,君乃备呈赴京御前呈控,归途遭害,殁在浦城,案悬三十余年始白。”①
    “闽人滨海而居者不知其几也,大抵非为生于海则不得食,海上之国方千里者不知凡几也。无中国绫锦丝檯之物则不可以为国。禁之愈严则其值愈厚,而趋之者愈众。私通不得则攘夺随之。昔人谓弊源如鼠穴也,须留一个,若要都塞了,好处俱穿破,意正在此。今非惟外夷,即本处鱼虾之利与广东贩米之商、漳州白糖诸货皆一切禁罢,则有无何所于通,衣食何所从出?如之何不相率而勾引为盗也。”②深刻地揭示了海禁愈趋严厉的大背景下,沿海民众由海上走私贸易而发展为海盗(即所谓倭寇)的轨迹。当时,留心经世韬略及边防的唐枢,在“倭寇王”王直接受招抚后,为身负平倭重任的胡宗宪咨询时,谈到倭患的根源,直言不讳地指出了以下几点:一、中国与外国的贸易难以禁绝,海禁只能禁止本国百姓;二、嘉靖年间的倭患起源于海禁政策;三、所谓倭寇,其实是中国百姓。谢杰《虔台倭纂》说:成为中国大患的“倭寇”其实多是中国人,“倭夷之蠢蠢者,自曹鄙之月奴,其为中国患,皆潮人、漳人、宁绍入主之也。其人众其地不足以供,势不能不食其力于外,漳潮以番舶为利,宁绍及浙沿海以市商灶户为利,初皆不为盗。”由于政府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粤闽浙沿海民众海上贸易的生路受到遏制,由商转而为寇:嘉靖初,市舶既罢,流臣日严其禁,商市渐阻,浙江海道副使傅钥申禁于六年,张一厚申禁于十七年,六年之禁而胡都御史琏出,十七年之禁而朱都御史纨出,视抚设而盗愈不已,何也?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愈严而寇愈盛,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番蔽江而来;寸货不许人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商在此者,负夷债而不肯偿;商在彼者,甘夷居而不敢归。向之互市,今则向导;向之交通,今则勾引。于是海滨人人皆贼,有诛之不可胜诛者。由海禁政策导致的人祸严重地威胁着该区域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货币金融之风险
货币不统一是商业活动的一个重要障碍。明英宗时,“京城内外,有造诸色伪银以给人者,贫民被绐,往往窘忿致死。”③《明宪宗实录》卷210的户部奏疏中也谈到当时北京商业界存在严重的“伪银盛行”之情形。据记载当时“行使假银,民间大害,而莫如近年为甚。盖昔之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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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焦循:《神风荡寇记》雕菰集卷19,台北鼎文书局1977年版,第309页。
②  谭纶:《谭襄敏公奏议》卷2《海寇已宁比例陈情疏》。
③  《明英宗实录》卷139。
 
不辨,今则不可辨矣。昔之行使者尚少,今则多有之矣。昔犹潜踪灭迹,今则肆无忌矣。甚至投靠势豪,广开兑店,地方不敢举,官府不能禁,此万姓之所切齿也。”①到清代,银两的品种更是复杂。单清朝的元宝银依成色不同就有104种,“若细别之,无虑数百种。盖因地而生,随俗而变,尤难得有详确之标准也。”②由于银两重量不同,成色多样,甚至连精于辩识钱币者也无法全部通晓,“而用者无不受害。”③
    钱庄、票号等金融组织信誉不实,时有倒闭现象,这不仅危及金融组织本身,而且也会给商人的经营带来灾难。19世纪80年代,上海钱庄共有80多家,出现了第一个兴盛时期。但是,就在1883年,上海连续发生众多钱庄因借款商户经营失败倒帐而倒闭的事件,时称倒帐风潮。当时报载:“南北市各行业及钱庄倒闭者,纷纷不绝,大约亏空者数十万,少亦数万。”④山西票号一向以重信用著称,单后来却也发生了大掌柜携款潜逃的事件。
    (三)市场价格之风险
    明清时期商人多数是以贱买贵卖来实现利润的,一旦信息把握不准,商人的经营就可能亏本。这样的风险在当时信息传递不便的情况下时常会遇到。如李渔《连城璧外编》中记载:王继轩运一船米千里迢迢至山东、河南发售,目的是想从其中赚取一笔可观的地区差价,因为他“闻得山东、河南一路年岁荒歉”,断定那儿米价必高,可结果事与愿违,“王继轩装米去卖,指望俏头上一脱便回,不想天不由人,折了许多本,还坐了许多时”,过了半年后才狼狈而归。⑤原因是许多商人都抱着与王继轩同样的想法运米来售,结果供应过多了,粮价自然下跌。
    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亦多给商人带来风险,商人“递兴递废,犹潮汐也。”⑥大商压小商可致小商破产,不同商帮间的竞争往往亦以一方的彻底退出为结局。如山西亢氏,人称“亢百万”,在家乡临汾开了一个亢家当铺,后有一典当商来到他的界域开当铺,他看此很不顺眼,每天派人带一金罗汉典价钱一千两,“翌日又如之,约三月资本将完。”这家当铺主人大惧,“问其故,则答曰:‘吾家有金罗汉五百尊。此三月间,方典到九十尊,尚有四百十尊未携至也。’主人侦访之,知为亢氏。与之商,取赎后,匆匆收肆去。”⑦诚所谓“商场如战场”也。再如《金陵琐事剩录》卷3载:“(金陵)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而徽商的“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均之有益于贫民。”故当地人最不喜欢福建的当铺,但“亦无可奈何也。”在此情况下,徽州商人利用宗族势力等在南京采取统一行动,降低典当的利润,同福建商人开办的当铺竞争客户,最终挤垮本薄利高的福建商人,从而使徽商在南京的当铺业取得独占权。在此情况下,在南京的福建商人成了竞争的牺牲品。
本地商人与外地商人的竞争亦很激烈。南京本地典当商逐渐被外地富民所取代。在江苏常熟,“附居徽籍商民”多经营典当业,当地人经常滋扰,迫使徽商不得不求救于官府的保护。中外商人的竞争也在沿海一些城市中展开,如1741年,荷兰殖民者在噶喇巴屠杀中国商民万人,就是起于贸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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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范潦:《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
②  张家骧:《中华币制史》第二编,北京民国大学出版部1926年版,第45页。
③  《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银圆编,第2页,转见《清代货币金融史稿》,广角镜出版社1977年版,第75页。
④  《字林沪报》1883年10月18日《论市面倒帐之多》。
⑤  李渔:《连城璧外编》卷6“连鬼骗有故倾家,受人欺无心落局”。
⑥  汪道昆:《太函集》卷53《处士吴君重墓志铭》。
⑦  徐珂:《清稗类钞》第24册《豪侈》。
 
    (四)遇诈遭抢之风险
    范濂《云间据目抄》卷3记载了嘉隆时的北京,一马姓商人被骗150金的故事,“先是苏克温听选,以父恩善文贞公(按指徐阶)。故客其门。时有里人马姓者,携资客于京。”苏客温知道后便“往纳交,叙乡情甚密”,骗得马姓商人的信任,“其人已笃信克温。”克温见时机成熟,即对马姓商人说:“闻君将以某日归,而孤身涉数千里,得无患盗乎?我当为君寄资徐氏官肆中,索会票若券者,持归示徐人,徐人必偿如数,是君以空囊而赍实资也,长途可贴然矣。马姓乃深德克温,即以一百五十金投之,克温佯人徐肆,若为其人谋者,即持赝票示之曰:‘资在是矣’。其人亟持归,付徐人。徐人以为赝,不与。”结果,马姓商人被老乡苏克温所骗。
    往来于长途的商人在翻山越岭时经常遭遇盗贼劫匪。如徽商“李登赢,理田人,尝业茶往粤,经赣被盗。”①在明清小说中这类描写能极尽细节,商人在乘船时可能遇到船户的敲诈,在山间可能遇到山贼的洗劫,有的人专在河上谋劫客商。还有一些恶霸、地痞找茬制造事端,蒙哄吓唬,讹诈商人钱财。叶权《贤博编》中说到:“常州一士夫之兄极恶,岁暮谓群仆曰:‘可寻事来,为过年费。’仆四出无所得。卒至郊,在葬者,棺好而无持服之人,疑有故。夜发之,乃一少妇,衣饰如生,当是大家妾暴死者。群仆弁至小船中,设四盒,缚一鹅于上,若访亲者。薄暮,遇货船,故撞之,倾尸于河,鹅扑扑飞水面。大呼大船撞覆小船,吾娘子溺水,因缚商捞尸,延明月始得,果一妇人死矣。商大窘,愿悉货赎罪,并船户所有尽掳之。商仓猝竟不知妇人实已死者也。其人后为巡按访察,缘弟宦免,至今买冠带,驾楼船,出入鼓吹,虎视乡里。”②在西南地区,“盗贼之辈实繁有徒,缙绅商贾过者往往于此失事。”③牙行的敲诈有时也很残酷。明景泰年间,南京“上新河并水西门近年多被势要之家侵占官地,私立塌房。凡遇客商往来,各令家人伴当邀接强勒,物货到家,任其货卖。”④嘉靖年间,山西孟县“有等市民,私开牙行,招揽客商,通同垄断之徒,共为白日之盗。”⑤万历《嘉定县志》记载,“市中交易,未晓而集。每岁棉花入市,牙行多聚少年以为羽翼,携灯拦接,乡民莫知所适,抢攘之间,甚至亡失货物。”牙行“非借势要之家不能立也”⑥,凭借着官府的势力,牙行往往变得肆无忌惮。
    (五)政治干预之风险
政府政策偏颇是导致倭患趋烈的根本原因。“初但许栋、李光头等数人为盗,既则张月潮、蔡未山、萧显、徐海、王直辈出而称巨寇矣;初但宫前、南纪、双屿等数澳有盗,既则烈港、拓林、慈溪、黄岩、崇德相继失事,而称大变矣!初但登岸掳人,责令赴巢取赎,既则盘据内地随在城居,杀将攻城,几于不可收拾矣。归根结蒂,倭寇根源在于海禁太严一一“推原其故,皆缘当事重臣意见各殊,更张无渐,但知执法,而不能通于法之外;但知导利,而不知察乎利之弊,或以过激启衅,或以偏听生奸……闽广事体大约相同,观丙子(万历四年)、丁丑(万历五年)之间刘军门尧诲、庞军门尚鹏调停贩毒,量令纳饷,而漳潮之间旋即晏然,则前事得失亦大略可睹也。已夫,由海商之事观之,若病于海禁之过严。”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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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婺源县志》卷34《义行》七。
②  叶权:《贤博编》。
③  王士性:《广志绎》卷5。
④  《明英宗实录》卷24。
⑤  嘉靖《盂县志》卷2《关市》。
⑥  叶梦珠:《阅世编》卷7。
⑦  胡宗宪:《筹海图编》上卷《倭原二》。
 
    商人时常遭遇政府、官僚的随意征收赋税、关税等。明代宣德四年(1429)在北京至南京的运河沿岸设置郭县(后移至河西务)、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七钞关;后又在浒墅、九江、北新关、正阳、金沙洲等处设立钞关,对所有通过的商船收船料税,其中临清和北新关还兼收货税。①万历三十一年(1603)户部尚书赵世卿的奏折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捐税苛征的严重后果,“在临清关,则称往年伙商三十八人,皆为沿途税使抽罚折本,独有两人矣。又称临清向来缎店三十二座,今闭门二十一家;布店七十三座,今闭门四十五家;杂货店六十五家,今闭门四十一家;辽左布商绝无矣……”②京城的苛索一点也不比地方少。四川宜宾县民奏:“臣等采米于万山之中,辛勤万余里始至北京。自南京已抽五分之一,淮安抽分三十分之一,至张家湾又抽分五分之一,并僦载费用通计之,不满原本,乃知木客多不至京,盖有由矣。”③
    官吏的勒索几及商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各色人等。清代铸钱材料相当一部分来自云南,滇铜进境,从出厂到京局,水陆转运,计程万里,要经过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山东、直隶等地方。负责运输铜的官员为了弥补运输过程中的开支,不独捏报铜斤沉失,而且迫使船户讹诈商民。“运员雇船装运,有全不给价,或减办给价者,辄向船户言明,任其在途逗留,讹诈商船,甚至将铜板掷置,指为抢去,或捏称撞损船板,勒令赔偿。商人畏之如虎。”有时上面派人查访,运铜官员还反咬一口,“即以铜斤被窃为词,反向讹诈”。④
明清政府仍坚持商人末位地位的政策,明初朱元璋有“濒海民不得私出海”“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敢有私下诸藩互市者,必置之重法。”⑤凡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把违禁货物运往国外贩卖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⑥商人的社会地位既然不高,他们从商一般只能离家而为,外乡的陌生环境、区域文化的差异都让他们首先必须谨小慎微。除此之外,商人们仍须经历各种类型的商业风险。康熙末年兰鼎元尝曰:“江浙闽广,则自二三至九月,皆为盗贼劫掠之时。今天下太平,非有所谓巨贼,不过一二无赖,饥寒逼身,犯法潜逃,寄口腹于烟波浩荡之际,而往往不能廓清,岁岁为商民之患。”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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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会要》卷57《食货五》。
②  《明神宗实录》卷376。
③  《明英宗实录》卷2580
④  《清宣宗实录》卷240。
⑤  《明太祖实录》卷70、卷252、卷221。
⑥  《明经世文编》卷205《朱中丞甓余集》。
⑦  《鹿洲初集》“论海洋弭捕盗贼书”,台北文海出版社,第41—42页。

二、明清商人防范商业风险的若干举措
 
    (一)对政治力的崇拜和依附是商人寻求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官商勾结成为官商双赢的必然选择。即“官以商之富也而朘之,商以官之可以护己而豢之。”⑧冯梦龙讲了一个故事说:“原来坐船有个规矩,但是顺便回家,不论客货私货,都装载得满满的,但却揽一位夹人乘坐,借其名号,免他一路税课,不要那官人的船钱,反出几十两银子送他,为消损之礼,谓之‘坐舱钱’。”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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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皇朝经世文编》卷50《盐法考》。
⑨  《警世通言》第11回“苏知县罗衫再合”。
 
交通王侯是商人利润的一个重要流向,著名的徽商、晋商在“行媚权贵”上都很突出。有人说:徽商“勇于私斗,不胜不止,又善行媚权势。”①万历时,徽商吴守礼家“累资百余万”,“尝助边饷二十一万两。万历间,用兵征关酋,其孙吴养春上疏愿输饷银三十万两。”②乾隆五十二年(]787),以李念德为首的盐商共捐银二十万两,以助清军在台湾“剿捕逆匪”。嘉庆九年(1804)二月,黄河修堤工程费用浩繁,以洋商潘致祥、盐商温永裕为首的广州洋、盐两大商人组织,各捐银20万两。③有的商人捐输报效,以取得皇帝和官府的好感,或花钱买个官衔,既可以光宗耀祖,又可以享受为官的种种特权。清末大商人胡光墉(字雪岩)“官至江西候补道,衔至布政使,阶至头品顶戴,服至黄马褂,累赏御书。”④人称“红顶商人”。有这么大的派头,做起生意便无往而不利。与官府勾结还往往能获得偷税漏税的便利。且不说《金瓶梅》中西门庆每次经过临清钞关都希望主事钱龙野“青目一二”,史料中此类例子也甚多,如徽州木商王天俊等人在运输木材时,“实木十六万根勿论,夹带私木,不知几千万根;则此十六万根木,税三万二千余根,亏国课五六万两。”⑤与官府勾结还使走私活动公开化,盐商在引盐之外大量走私私盐,卢询说:“今日私贩之卖私盐,盐商之夹带私盐,皆数倍于引盐数目。”⑥
    闽粤海商因从事的多为犯禁式的海盗贸易活动,他们逐渐形成了自己规避风险的若干措施:如多阶层的商人组合,乡族势力与商人集团的结合,商帮的地缘色彩,亦商亦盗的武装贸易形式,内外勾结与山海兼顾,海上贸易与移居国外的相互促进等特色。⑦
    (二)商人通过组成商帮、建立会馆形成合力,增强抗御风险能力
    建立会馆,自我管理,遵纪守法,依例纳税。商人们力图在封建社会苛重税收、官府严重腐败的背景下,谋求自我发展。
    会馆是明清时期商人形成商帮,并逐渐由行商落籍客地后建立的同乡或同业团体组织⑧,它通过“祀神、合乐、义举、公约”等活动,建立起了一个个社区化的基层社会,在谋求会馆的内部整合、会馆间的整合以及会馆与全社会的整合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适应了明清社会的变迁,推进了明清社会的发展。⑨
明清商人在实践中也逐渐认识商业经营规模化、多样化能够有效地化解商业风险。如嘉靖时歙商潘惟信,在经营典当的同时,还“以盐策贾江淮,质剂贾建业,粟贾越,布贾吴。”歙县岩镇的潘汀州在真州除经营典当外,“或用盐策,或用童布”。⑩歙县程澧“东吴饶木棉则用布,维扬在天下之中则用盐策;吾郡瘠薄则用于钱。”多种经营是商人们商界活用的法则。安徽休宁商人程维宗“从事商贾,货利之获,多出望外,以一获十者常有之。……且增置休歙田产四千余亩,店仆三百七十余家。有庄五所:其曰‘宅积庄’则供伏腊;曰‘高远庄’则输二税;其洋湖名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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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太泌山房集》卷66。
  ②  《明神宗实录》卷332。
  ③  《两广盐法志》卷20、卷26。
  ④  徐一士:《一士类稿·一士谭荟》,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163页。
  ⑤  陈维儒:《冬官记事),转引自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0页。
  ⑥  《皇朝经世文编》卷49《盐商加引减价疏》。
  ⑦  王日根、陈支平:《福建商帮》,香港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⑧  参见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中国史研究》199s年第3期。许敏先生指出:明代规定铺居之民只有在官府注了籍,才能成为合法铺行,才有在该城市的居住、贸易权利,否则就是“市井无籍之徒”,要被驱逐出城。由于商人本来就富于流动性,又作为客籍,他们往往依靠同乡组织起来,开展自我管理,亦多能得到政府的默许乃至支持。
  ⑨  王日根:《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⑩  汪道昆:《太函集》卷51、卷34。
 
 ‘知报庄’,以备军役之用,至今犹遵守焉。……又于屯溪造店房四所,共屋四十七间,居商贾之货,故税粮冠于一县。”①将一部分商业利润投向土地,也是出于商业经营风险化解的追求。
    商人们还通过合股经营来分担风险,徽州茶商“以婺源人居多,其茶亦由本山所出,且多屑合股而做。即有亏蚀之处,照股均分,亦不觉其过累。”②晋商的股份经营有两种:银股与身股。“出资这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所谓身股即“择齿近弱冠之年少略知写算者使习为伙,历数载,察其可造,酌予身股,不给工资,惟岁给置备衣物之资。三年结帐,按股分余利,营业愈盛,余利愈厚,身股亦因之以增。以此人人各谋其私,不检责而勤,不检制而俭。”③通过股份制,既可分担经营中的商业风险,又可调动经营管理的主动性,这成为晋商成功的一大支撑。
    显然,合股经营中亦较易产生矛盾和纠纷,有时雇佣的店员携资逃跑,店家可能采取羁留店员家属或财产的办法。有的商人采取保守商业秘密的办法维持自己在竞争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这在陶瓷业、彝器业和布业等领域都广泛存在。④
    (三)资金流向上的风险规避追求
    捐助公益事业是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重要途径,也容易获得世人的认可。乾隆时徽州盐商鲍志道“捐银八千两,增置城南紫阳书院膏火;偕曹文敏公倡复古紫阳书院,以三千金以落成之。”⑤再如浙商在乾隆八年(1743)、十年(1745)两次共捐银二十万两修建盐义仓和购买仓谷。⑥商人们捐助公益事业,既可赢得社会上人们的普遍称誉,又可避免盗贼和官府的觊觎,实是规避风险的常用手段。    .
    肆意挥霍是消极的灭财之法。《金瓶梅》中的西门庆就是大肆挥霍的典型,他家几乎天天宴会,有生日宴、寿辰宴、接待各色官员、朋友宴等。到清代,扬州盐商奢靡在李斗《扬州画舫录》、黄钧宰《金壶浪墨》等书中已有清晰的记载,这里亦不赘言。
    (四)阅读商业指南获得经验与信息以规避风险
    商人书是明清时期书市中的大端。清李虹若《朝市丛载》介绍了北京的商肆、食品、风俗时尚、会馆庙寓等情况。“阅此书者按图以骥,一若人游市肆,凡仕、商来自远方,不必频相顾问。”⑦该书卷4记载背景风俗时说:京师风俗最为淳厚,笔难尽述,唯无关于仕商者,概不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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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休宁率东程氏家谱》,转见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年版,第295页。
  ②  光绪十七年《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引自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
  ③  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山西票号》,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④  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试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74页。
  ⑤  民国《歙县志》卷9《人物志·义行》
  ⑥  《清盐法志》卷188《n两浙·杂记门》。
  ⑦  (清)李虹若:《朝市丛载·序言》,北京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京师之地,各种坑蒙拐骗事件层出不穷,随时可能落人陷阱。故社会风险对商人而言尤其应该重视。李虹若说,行路时有十二则:1、凡出外收拾行李,若有铜、铁、锡、铅、石砚一切重物,不可收入箱笼及包袱之内。倘付脚夫挑载,疑是财帛,遂起歹心,不可不戒。如有此物,宜显露外面为是。2、凡外出必须择的伴,庶几有辅。若路逢素非相识之人,同舟同宿,未必他人似我,一切贵细之物,务宜藏密,谨慎防护,夜恐盗而昼恐拐也。3、不论陆路、水行,俱看东方发白方可开船、离店。若东方冥暗全无曙色,寒鸡虽鸣尚属平夜,便急促解缆、陆行,恐遭奸人劫夺之害。至于日将西坠,便当投宿,俗云:“投早不投晚,耽迟不耽错”也。4、有物不可离房,无事切宜戒步。大抵鼠窃之辈有心窥探,或结善己仆,亲热来往,伺我他出,即潜入盗偷,故房门常宜关锁,出门宜早回头也。5、吊白打拐,诓骗掣哄之辈,智过君子,狡诈莫测,或假装乡里讲乡谈,称有寄托,哄出我银却将铅石抵换。或用物件玩器执立街衢,自谓客仆偷出主物,不求高价,惟求现卖,诱人僻巷哄买;及觉物伪,寻觅,则拐子变易衣帽,虽立面前不复识认。种种诡计,惟老成、守己、不贪者方能不入彼奸套。出,最忌铿吝,凡与人同舟共店,饮食蔬果务均众同嗜,不宜背地自用,或每事独占便宜,皆足取人嫌弃。至于话言,尤要谦慎、缄默,使人难以窥我虚实。若满口衿夸,说短论长,不知观前顾后,此人必无内养,诚为可憎。6、凡在外,弦馆歌楼之家,不可月夜潜行,遇人适兴酌杯,不可畅饮过度;见人博弈赌戏,宜远而不宜近;有人携姑作乐,不得随人打哄。少年老实,方保无虞。7、京师小咎最为可恶,着自己仆役跟车后可保无虞。8、写船不可无埠头,夫车不可无脚头,倘铿小希,省牙用,船无埠头,小人乘奸为盗;夫车无脚头,脚子弃货中途,或至财劫命休。此皆因小而失其大,切宜戒之。9、外出为客,务宜朴素。若到口岸肆店,服饰整艳,小人心生窥觊,潜谋劫盗,有性命之忧。如孩童年小,父与母垂爱,以金银为之冠帽、手镯、项圈、耳坠之类,小人利其财物,或毁体折肢探取,或连孩童拐去。谋杀之端由此。10、乘船、登岸、宿店、野行,所佩财帛切宜谨密收藏,应用盘缠少留在外。若不仔细,显露被人瞧见,致起歹心,丧命倾财,始由于此。居家有财,亲友见之,或借,不惟无以推辞;拒之,必生怨隙。11、同船搭伴之人,或人物衣冠整齐,无甚行李,踪迹可疑者,非拐子即掏摸吊剪之流。或自相赌戏以煽诱,或置毒饼果以迷人,或共伙党而前后登舟,或充正载而邀吾人伴。若不识其奸,财本遭掳,又苏杭湖船,人居上层,行李藏于板下,苟不谨慎,多被窃取。12、凡待人,不论行客、主家,必须和颜悦色,不得暴怒骄恣,恐致争气生事,至于童仆,尤宜抚恤,勿为苛刻,使其怀其恩,实心效力,谚曰:“在家靠妻子,出外靠童仆。”尤所宜戒。
    《士商类要》也提到为商贾者,身携重金旅行在外,或押重货在途,又身处他夕,所以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处处小心,保护人身物财的安全。上船下马要稳当踏实,防止失足。搭船运货,陆路押货,都要“早歇迟行”。“凡行船宜早湾泊口岸,切不可图快,夜行陆路,及早投宿,睡卧勿脱里衣,此为防避不测。”“天未大明休起早,日才西坠便湾船。”目的皆在于防备劫夺之事发生。还要注意天时变化,“伏日行船,最忌乌云接日,腊天起早,须防黑雾漫天。”贵重财物必须随身携带,不可随便放置,“初休奢侈,囊沉箧重,亦要留心,下跳上鞍,必须自挈”。也不要显露财帛,必须密收藏放,就是一些不值钱的铜铁之物也不要放在箱箧,以免引起外人疑心以为是珍宝财物而起歹心。衣着装饰亦宜素朴,童稚戒饰金银,以免引起谋财害命之事发生。
    徽商刊刻了如《水陆路程》、《宝货辨疑》、《程君房墨谱》、《商贾便览》等著作,举凡算帐、交税、用银、用秤、出行气候、商业通信、求神保佑发财等一切知识和经验,都包括在内。
    (五)树立良好的阶层形象以减少世人的敌视
由于商人生活方式富于流动性,传统社会管理方法已不能胜任,于是封建政府对商人阶层竭力限制、遏制。乡族势力往往干涉商人的商业经济活动,如建阳运木商人须向乡众缴纳相当的费用。“建阳商人沿溪转运木筒,当经过水坝之乡众,议定修坝费用,大约每厂木筒经过一水坝,须出用二元以上十元以下。”①明清时期,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注定了商人只能处于社会的下层,尽管因为明清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人可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但他们无法享受高层次的吐会生活,他们千方百计努力改变自己的商人地位,力求跻身与士绅阶层,这才是他们人生价直的最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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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二编《物权》,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4页。
 
  由于商人地位低下,但商业却又是当时最有可能改善经济状况的可能途径。从事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的人们往往只能挣得赖以维生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而商业却可以凭借勤敏和多思而迅速致富。于是,我们在传统典籍中经常看到贫苦小民筹集小本经营商业的例子,这样的商人比较能为人们所接受,一旦经商取得一定的收益后,多数人往往就退出商业领域,在户籍里,我们往往较难看到商人这个身份。
    但是,明代商人阶层也已逐渐地把商业作为一项事业来经营,因而注重树立自己的阶层形象,克服世人“商人必奸”的固有成见。譬如1、为商贾者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注重自省,使自己成为具有较高道德水准和文化素养的人。徽商吸收、继承了中国文化、道德、伦理中优秀的传统,力倡为人应是“良善”、“忠厚”、“至诚”、“信实正大”、“笃实”、“谦恭”、“克己无私”等优秀品德。他们强调节俭为已,“用度须薄乎自己”,要时常让自己经历劳苦,“筋骨常从劳苦多”。2、善于观察人生和社会,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善于团结人,和气生财,信赖伙伴,还要尊老爱幼,使自己具有完善的人格。立身正才能创业,才能事业有成。3、熟悉商品和市场,公平竞争,以智能取胜。要培养自己具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如商品知识,如何鉴别商品的优劣真伪,善于发现弄虚作假偷窃等行为和手法,善于把握商品市场的规律,善于管理、经营,而不是弄虚作假、尔虞我诈、损人利己。意思就是要使自己成为一个专业的商人。4、心存警觉,防身有术。正是在这种既防外祸又练内功的过程中,明清商人不断开辟着商业发展的荆棘之路。

三、明清商业风险及风险防范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商业风险可以发生在经商前、经商中和经商后。经商前,要克服被人轻视的心理,到明嘉靖以后,商人以自己自觉遵循道德行为的努力改变了过去“商人必奸”的印象。商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商人的队伍也逐渐壮大。商业书的编纂以及商业经验的传承提高了明清商人抗御风险的能力,商人的自我意识也进一步明确了,他们更注重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
    防范风险使商人更加依附于政治,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意识和独立身份,不利于中国独立商人阶层的成长。商人、地主、高利贷三位一体的格局,更加补强了小农与手工业相结合的牢固的社会经济结构,不能充分地发挥商人对小农经济的解体作用。商人采取政治联姻、贿赂、买官、培养自己在政府中的代言人等方式,千方百计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以降低商业风险。但这客观上销蚀了大量商业资本,这些商业资本转到贪官污吏哪儿,更造成了国家机器的腐败,降低了人们对政府的信任,极易造成社会动荡和骚乱。明清时期一些商人通过各种手段,控制各式各样的专卖事业,其所形成的垄断大大妨碍了自由竞争,使经济资源得不到有效的运作,市场经济的创新活力受到压抑。防范风险的许多机制实际上多在保护中小商人,大商人往往在商业风险防范中承担更多的义务,包括事务上的和经济上的,这就使中国难以形成更大的商人,商人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能离开商业,而转移到其他行业中去。防范风险更多地具有自我和民间的色彩,官方虽然也有一些保护商人的措施,但多效果不好,民间的风险防范却又多以自我保护为中心,对自我的保护往往成为别的商人经营必须面对的风险。从小集团方面看,抗御商业风险的能力增强了,而从整个社会看,商业经营的环境仍不美好,虽然也有一些小集团跨越狭小的圈子,融合到更大的社会范围内,但这一进程非常曲折、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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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日根 [标签: 商业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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