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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代宗祧继承制度
[摘要]作为
 
  引言
  
  在

 第一,明代宗祧继承制度对于维护家族宗法权力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宋明理学认为:“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之法。”宗法制度与观念所支配的
  第二,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是稳定某些特殊世袭职业传继的重要手段。明代的宗祧继承的意义不仅局限于家庭,且延展于社会。明代初年《大明律》中将宗祧继承规定置于《户律》的“赋役门”之 中,就是突出了宗祧继承所设立的家长对于履行国家赋税义务的社会意义。特别是明代建立了某些职业的世袭户籍制度,例如“军户”和“匠户”皆为世袭职业,需要世代服兵役或履行特定的徭役,“军户、匠户等沉重的劳役负担,因而人们会千方百计地逃避,因此必须强调‘应继’,以确保军户及匠户的存在与继续。”明代邱浚也曾感慨道:“若其人系军匠籍,官府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可见,保证国家钱粮的稽征、军职的履行与徭役的加派,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明代规范立嗣制度、扩大立嗣范围的重要动因。
  第三,明代宗祧继承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特定世袭权力的继承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宗法制与明代勋爵、官职世袭制度彼此相互依存;血统是家庭关系的纽带,也是世袭权力进行传承的基础。明代对于勋戚爵位、武官职事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继承体系。《大明律》中规定了官职袭荫的继承原则:“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Www.11665.cOM”对于无嫡长子孙的情况,《大明律》还具体规定了“嫡次子孙一庶长子孙一弟侄应合承继者”的袭荫次序。由上述规定可见,勋戚官员的袭荫基本与民间宗祧继承的次序一致,家庭中“宗子”的地位与社会中袭荫官职的身份具有同一性,所不同者是可以弟承兄之职事,其原因在于官员袭荫并不发生承嗣关系,无需晚辈血亲或拟制血亲承奉亡人。明代学者王樵对这一区别评价日:“今军官世绝,虽伯叔兄弟皆得承袭,盖以其始初立功之祖为重也,则本统与所生元自分明。”
  第四,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是保证皇室血脉传承、宗枝分明、皇权合法稳固的重要基础。依

 其二,宗祧继承中“刚性的”法律因素逐渐淡化,体现当事人意志的“人情”因素逐渐得到了认可。在传统立嗣观念与立嗣制度中,“血缘”远近关系被考虑为核心要素,但血缘纽带,并不能真正等同或替代家庭情感本身。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过继近支亲属,有的仍然无法真正融进所入继的家庭,常各有打算,产生隔阂与纠纷。有的嗣子得到财产之后不赡养嗣母,甚至“踞其屋”而不代偿嗣父丧葬所借银两,可谓“不母其母”;有的嗣母在“茕茕无依?,“二麦未收”的年景下,嗣子“逡巡有待”,而嗣母却“求之未得”,“以致讼意”。还有的趁儿子承嗣兄长之际“荡费兄产”,被官府认为:“空负入继之名,真无赖之徒也。”在这种情形下,许多绝嗣者更愿意选择自己认为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并能够善待自己者作为嗣子。在不违反法律所设定的“立嗣”基本规则(昭穆相当)的前提下,出现了“爱继”(也称择继)的情况。一种“爱继”是在血缘关系亲疏相同的情况下,绝嗣者择立自己喜爱的晚辈作为嗣子;另一种“爱继”是在血

缘关系亲疏不同的情况下,绝嗣者舍近求远,根据自己的喜爱择立远房晚辈作为嗣子。这两种情况在明代中晚期都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例如有的寡妻根据自己的偏爱,以远房为继,“虽在服外,而伦序相应”,则官府认为“为茕茕未亡人所钟爱……舍此谁属耶!”故准予入继。还有的绝嗣者在血缘次序较近的“应继”之人存在的前提下,仍根据意愿另选,形成了所谓“并立二嗣”的情况,官府则认为两个嗣子一为应继、一为择继,各有名分,判令将遗产在两个嗣子间均分,并认为如此“杜日后无穷之讼端矣。”呵见,照顾“人情”已经成为宗祧继承中一种重要的观念。
  至明代中后期,根据社会观念与现实的变化,特别是司法实践的总结,以条例的形式对宗祧继承中的“人情”因素予以确认。《问刑条例》曰:“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该例条打破了严格的立继次序,承认了嗣父母不依血缘远近而根据个人喜好择立嗣子的权利,并明确了义子、女婿可以成为绝嗣者的生活依靠。这使得“立嗣”被限定在了严格的宗法层面,而在经济生活层面,则留给了绝嗣者更多自主选择家庭生活模式的余地。明朝的条例大多数源于判例,在司法实践活动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得到朝廷的认可,具有了一定的反复适用性,从而成为“法例”。《问刑条例》的上述规定,正是明代中后期宗祧继承实践与观念的变化在法律上的反应。
  
  四、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所折射的社会与观念的变迁
  
  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是一种为律典与条例确定的法律关系,也是明代社会关系的体现,其所附着的法律观念与社会观念之间亦存在着交互影响。如果从当时的社会与时代背景进行考察,上述两点变化在明代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首先,随着明代中晚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活跃,人们的功利思想逐渐冲破明代初年所“预设”的制度框架与社会家庭模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释放。与此同时,一些法律制度与既有观念所确立的宗祧继承规则也妨碍了家庭正常的经济生活。在普遍缺乏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家庭财产的积累与传承,对于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守业”,则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立子以长不以贤”的制度樊篱尽管有利于维护宗法秩序的稳定,但从家庭产业的传承与财富的积累增值角度看,就具有了一定的负面作用。特别是“嫡长子继承制”在同族聚居的条件下,其意义一般仅局限于“血食供奉”的祭祀身份,但在“分家析产”成为社会趋势,财产性因素在家庭生活中逐渐彰显的背景下,宗子所具有的宗法权力就成为压迫幼弟、庶子的重要力量,由此而造成日渐增多的家庭纷争,这恰恰背离了宗祧继承秩序所承载的敦绪人伦、厚正风俗的价值。
  绝后家庭的立嗣更是充满了财产流失的经济风险与不孝顺嗣父母的伦理风险。绝后家庭如从小恩养异姓后代,大多因不知本生父母,反能够自然地融入继父母的家庭生活,有的彼此感情弥笃,成年后自觉回报双亲,成为继父母的经济与亲情寄托。女婿(特别是赘婿),因有实际的姻亲纽带,加之长期共同生活,也容易取得岳父母的信任。而在立嗣过程中,基于近亲血缘关系的嗣子却很难割裂与其本生父母的关系,这种“拟制嫡子”的宗法身份与本生父母的“血缘纽带”之间的纠结,在现实生活中带给人继家庭一定的疑虑与戒备。在一些争产案件中,一些本生父母家庭通过其出继给别人的儿子,图谋人继家庭的财产。而大量嗣父母将家庭财产赠予养子、女婿的做法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质是一种规避嗣子及其本生父母觊觎家业的财产转移。可见,对于普通绝后家庭来说,相比较身后虚无缥缈的“血食祭祀”,他们更加关注生前的家庭情感与经济生活。而传统的宗祧继承制度与正常的家庭情感之间存在着上述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使得国家法律在不违背基本伦常的前提下,做出一些制度变通,更多的照顾基于人们普遍的“经济理性”而对继承家业者的自主选择。
  其次,明代中晚期社会意识形态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恪守纲常”的程朱理学逐渐受到了“近于人情”的阳明心学的挑战,“阳明心学”的传播,为人们自主意志的表达在理论上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心学”的影响下,伦理的评价性标准皆应发自于人的内心,一方面“刚性的”伦常被赋予人情的因素,以致一些人引用《礼记》中“礼非天降,非地出,人情而已”的表述,认定在程朱理学中不可动摇的、具有“天理”属性的“礼法”,也可以根据人情发生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人的主观意志的能动性也得到了肯定,《礼记》中的“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其亲”,也被用来抨击传统宗祧继承制度与人的情感本能发生的抵牾。正是这种意识形态领域的松动,使得“择继”这种融入当事人情感考量的宗祧继承方式,最终被法律与司法实践采纳或认可,成为明代中晚期宗祧继承制度与观念的重要特征,进而对后世宗祧继承制度的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张凡,男,1979年生,河北邯郸人,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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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凡 [标签: 明代宗 继承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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