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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收费制度的一点探讨
--谈基层法院非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的收取 
——前几天参加过乐平市人民法院恢复重建四十周年庆典,一晃离开法院已经六年半了,再重回2006年自己在法院工作时期所写文字,不由得不感慨,不由得不唏嘘。 
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作为基层法院,特别是审判条件艰苦的基层法院,在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的前提下,如何正确合理的运用诉讼收费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仅就基层法院非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的收取,谈一点个人认识,权作引玉之砖。根据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财产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至100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至50元。另外,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受理这些非财产民事案件之后,所要进行的工作包括送达、调解、宣判等一系列的审判程序,众所周知,在基层法院的辖区,多是面对我国聚集多数人口的农村、中小城镇,由于几千年封建文化的积淀和普法工作的不彻底性,导致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法律诉讼,这就直接给基层法院送达、调解、宣判等等工作增加难度。WWw.11665.Com特别是在某些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经常会闭门躲避、拒绝签收,甚至连部分基层干部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绝配合,导致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无门,多次送达,大大增加了法院工作开支。
根据以上规定看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非财产案件时,其在审判过程中的实际开支,是必然远远大于人民法院因此所接受国家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换而言之,人民法院如果拘泥于上述标准对非财产案件进行收费的话,对于财政而言,是绝对的入不敷出。
当然,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是营利性的部门,但是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经济基础薄弱,条件艰苦的基层法院,如果无法通过有效途径改善自身条件,怎样去提高审判效率?怎样去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怎样去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
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还包括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这一其他诉讼费用就包括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实际所支出的费用,如果能合理的运用这一规定,是可以缓解基层法院关于在审判非财产民事案件中所遇到的“入不敷出”的窘境。笔者认为,充分理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针对当前存在的情况,应当在非财产民事案件受理时,根据受送达人的地址距离法院或法庭所在地的距离,以及交通条件状况,由原告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以作为受理案件的法院用以送达、调解、宣判的开支,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或者过错责任方承担。
从实际操作看,如此规定并不是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负担,人民法院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国家审判机关,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侵权行为导致的诉讼,其诉讼中的开支理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起过错责任,而不应当由人民法院代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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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诉讼 制度 中国 诉讼 制度 诉讼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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