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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增量”向“知识升质”:以法学研究为例

从“知识增量”向“知识升质”:以法学研究为例

 “知识增量”是当今学术评价的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术论文联盟http://语,评价论著是否有价值,要看它是否带来“知识增量”。但仔细分析,知识增量是个词不达意的术语,人们对它津津乐道,却没有认真地反思,该术语所表达的真实意思是没有任何知识含量的。“知识增量”之所以被看重,原因在于其自身之外,和其相对应的准确表达人们意思的术语还没有被发现出来,于是就把这个意思强加于其身上,这完全是张冠李戴的误会。这个相对应的术语应当是“知识升质”,“知识升质”才能体现学术作品的贡献和价值。问题在于,当人们表达出对学术作品的“增加值”的期待时,这种增加值只能是原创的质量而非低水平重复的数量,那么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水到渠成的术语应当是知识升质,但实际上为什么偏偏是使用“知识增量”呢?对知识增量这个术语的反思,也引起我们对语言之“名实”和“言行”关系的思考。
  一
  “名”就是名称、名分、称呼、叫法,属于语言之列,但语言是上帝赐给人类的珍品,因为语言的助力,人类就有超过动物的行为能力。语言和行动休戚相关,语言所指就是行动所指,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思维是行动的先导,我们在行动之前,必先在思维里对其进行语言的梳理,然后才有明晰的行动,行动必须首先借助于语言。WWW.11665.cOM“‘我a时在b地c商店购买d商品’这一购物行为只能发生在准确的语言表述后,正是通过我们思维中已进行的明确的语言表述,我们才能在成千上万种可能性中确定了a时b地c商店购买d商品的行为,而排除其他可能性和随意性,否则我们的行为如无头苍蝇,如堕云雾,无所适从。假如没有语言能力,我们连购物这一简单之事都不能做好,更不用说复杂的事了,真是‘无言事不成’。”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奥斯汀的“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理论够有名气的,但笔者并不认为奥斯汀是开创者,对二者关系的精到认识至少滥觞于孔子,孔子早就指出:“不几乎一言而兴邦乎……不几乎一言而丧邦乎”(《论语·子路》),“君子以言行”(《孔子家语·颜回·孔子语》),“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而且,笔者认为,孔子对言行关系的最重要论述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这句话固然影响很大,在哲学史上一直是被当作逻辑学的“名、实”之辩来理解,这当然没有错,但是很不够,孔子的最终落脚点是“言、行”之辨,不过这二者之间也是关联的,一个术语如果“名不副实”,那就会误导人们的行为。
  “词不达意”术语之出现,是对人类作为智者的自我嘲讽,也是学者懒惰和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成为人们“知、行”通道上的绊脚石。笔者常想,一个五六岁刚开始进行独立思考的小孩,当他首次听到父母发出这样的命令:“打扫卫生”,他会想:说这样的话是不是太蠢了,为什么要把“卫生”打扫呢?以后他才反复地发现:所谓“打扫卫生”,实际上是通过打扫垃圾、清洗灰尘来得到“卫生”的环境,那么为什么叫“打扫卫生”而非“做卫生”、“清洁卫生”等恰当的术语呢,如果按照“打扫卫生”之“言”去“行”,那就只能是在本已干净的地方放上垃圾,把“卫生”扫走,这样的行动显然是思想愚蠢的,也是不能接受的。再如,一个博士毕业时,会突然想到:我是在作精深的专业研究,而非广博的泛泛研究,这样的研究应该是“渊”而非“博”呀,为什么叫“博士”呢,这个称呼,按孔子的说法,应该“正名”了。
  作为阅读语言术语的读者,固然要反对“望文生义”;但作为制作语言术语的作者,首先要保证读者“望文生义”。也就是说,字面的意思和实质的意思是一致的,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读者也能够从字面上推出术语的大致意思,至少不是截然相反的意思,这样就能够保证术语诞生的科学性,也有助于读者阅读的“经济性”,看到一个术语就能够做出大致正确的理解,而不是南辕北辙,把握不住方向,非要耗时费力查专业书才行。像“博士”、“打扫卫生”,一旦“望文生义”就错,但这不全是读者的错,倒是制定者不能够做到使读者“望文生义”的科学性。在几何学上,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最短;术语的望文生义,恰恰能够保证术语和读者之间的直线距离,使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准确理解出该术语的意思,这正是术语制定者所追求的术语品格。
  二
  仔细分析,“知识增量”是有着重大瑕疵的新名词,问题在于,它何以问世和得到普遍认同?勿论懒于思考的普通民众,“知识增量”可是“阳春白雪”的名称,主要通行于学术界,难道学人面对这个时髦的词汇丧失了反思的能力而不加分辨地接受?按字面的理解,“量”就是数量,知识增量就是增加知识的数量,这不仅容易做到而且也价值寥寥。知识增量被奉为学术研究的圭臬,显然不是这个意思,而是相反,知识增量的意义并非在“量”上,而是在“质”上,不是在学术创作上而是在原创上。知识增量之所以是个蹩脚的术语,就在于其缺乏逻辑一致性,其字面意思和实际意思是正好相反的,初识者从字面上理解,简直是南辕北辙。例如,从前人们不知道从1加到100等于多少,有谁用原始的方法从1到100逐一相加得出正确的答案,确实增加了一个数学知识的数量,但绝非现行意义上的“知识增量”,因为他使用的方法和1加1等于2是一样的,这对数学发展毫无贡献,但是谁若采用了新的方法——数列,很快就得出正确答案,这才是当下意义上的“知识增量”。高斯因为发现了数列而成为数学史上重量级的大家,“数列”属于高斯的原创,这才是“知识增量”的意指,但高斯的数列在数学上彪炳千秋,决不只是增加一个数学的知识量,而是“质”的提升,高斯的这种贡献现在被表达为“知识增量”,从字面上分析是不准确的。知识增量就字面意思讲,只是增加一个知识的数量,这是轻而易举的;而知识增量的实际意义是,反对单纯的知识数量的简单增加,侧重于范式的创新和质量的提升,实现这种意义上的知识增量绝非举手之劳,它要具备多种复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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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看来,“知识升质”就是研究者对学术材料赋予新的组合形式,从而实现知识在“质”上的突破和创新,如1+2+3+4……97+98+99+100=5050就是原始的(知识)材料的组合形式,而高斯用数列改变这种组合形式为(1+100)×(100÷2)=5050,这就是高斯对数学的贡献。学术原创的“阿基米德点”在什么地方?首先必须弄清楚学术原创作品作为优质的知识,其来源是什么?这是困扰近代哲学的大问题,唯理论认为知识来源于天赋形式,经验论认为知识来源于感觉经验,而康德则认为:“这两种属性中任何一种都不能优先于另一种。无感性则不会有对象给予我们,无知性则没有对象被思维。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唯理论是错误的,因为知性不能直观;经验论也是错误的,因为感官不能思维;只有知性和感官相结合才能产生出知识来。康德从双方的论战中看出了各自的片面性:经验论、唯理论分别从内容、形式来考察认识。康德认为,认识的来源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即:自在之物和主观形式,认识的内容是客观的,认识的形式是主观的,只有主、客观的结合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康德既肯定了经验论的原则:认识始于经验;又肯定了唯理论的原则:知识的普遍性、必然性不来自经验。“在严格的普遍性本质上属于一个判断的场合,这时这种普遍性就表明了该判断的一个特别的知识来源,也就是一种先天的认识能力。”人的认识活动就是用先天的认识能力(形式)去整合后天的感觉经验(材料),形成先天综合判断,使零散的或然的感觉经验变成普遍必然性的知识。知识由形式和内容所组成,知识的形式是人的先天形式所赋予的,知识的内容是人的后天勤奋学习所获得的,这二者对于知识来讲是缺一不可的。“知识等于天赋(知识的先天形式)与勤学(获得知识的内容)的乘积,一项为零,则乘积为零。”动物和白痴的知识先天形式为零,无论怎么勤学都不可能获得知识,天才出于勤奋决不等于勤奋就能出天才,勤奋只是天才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反过来,一个人无论如何聪明,具有知识的形式,他不勤奋去获得知识的内容,他的知识量还是零。但在和其他人同样勤奋的情况下,一个人天赋越高,其掌握的知识越快、越上乘,“知识升质”只能来自勤奋者中禀赋优良者。人人都可以成为勤奋者,但禀赋优良者实在是凤毛麟角,而这正是学术原创和“知识升质”的阿基米德点。
  孔子说:“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论语·季氏》)“生而知之”不是说人一生下来就知道(这样的人是没有的),只是说某人在某种知识上很有天赋形式,是可造之才,具有创造性的才能和潜力,具备知识创新的一个因素;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学而知之”,也就是通过勤奋获得知识的内容,就能够获得创新的知识,也就是“学术原创”了。“生而知之”的知识是学术原创的知识,如牛顿的万有引力,高斯的数列,都不是从别人那里学来的,而是自己独创的;“学而知之”的知识就是一般的知识,如我们从牛顿、高斯那里学会万有引力和数列。试想,有多少人看到过苹果落地,却只有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原因即在于他高于普通人的物理天赋(具备知识的先天、主观形式),也在于他的勤奋好学(获得知识的后天、客观内容),还在于他受外界刺激而带来的机遇灵感,因而能够将形式和内容这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增加知识之“量”易,提升知识之“质”难,如果望文生义,把“知识增量”理解为增加知识的数量,那么实现知识增量是很容易的事,它对研究者的天赋也无甚要求,只要勤奋就能做到,也就是说,基本上人人皆可为之,也没有多大的价值可言,也不可能成为判断学术贡献的标准,更不可能成为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子日:‘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论语·为政》)“温故而知新”立足于“故”,“故”是基础,无“故”则无“新”,这是一种经验主义认识论,所以孔子非常强调对旧有知识的温习。但是立足于“故”又不能停留于“故”,否则就只能是“书橱”,学习只是“增量”而不能“升质”或“增值”就无甚价值。可以说,“知识增量”单就字面理解,只是停留在“温故而知故”阶段,而“知识升质”才进入“温故而知新”阶段,“温故而知新”就是把知识信息记忆之“故”创造性地转化为知识信息增值之“新”,实现知识发展的“质”的飞跃而非量的积累。“温故而知新”落脚点是“新”,也就是“升质”或“增值”,就像奶牛将所吃之草创造性地转化为新“质”的牛奶,蚕将所吃之桑叶创造性地转化为新“质”的蚕丝。老子指出:“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老子·四十章》)我们常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老鼠生老鼠,大象生大象,这就是“万物生于有”;但第一个瓜、豆、老鼠、大象恰恰来自非瓜、非豆、非老鼠、非大象,这就是“有生于无”,只是这个“无”不是“虚无”,它有那个质料但无相应的形式来对质料进行组合。从知识论讲,“生于有”指从他人那里直接学来的知识,“生于无”指自己独创的知识。高斯最先发现数列,所以是“有生于无”,但这个无不是虚无,不是从天而降,空穴来风,它只是指“形式”之“无”,而“质料”则是已“有”的,好比说木料对桌子是“无”,只是说木料“无”桌子的形式,但在内容上已具备了。高斯在发现数列之前,已经懂得加法、乘法及二者间转换的基本数学知识,再通过自己的数学天赋在偶然因素的刺激下,给这些基本数学材料找到并赋予恰当的新形式,于是就有了数列的发现。其他人关于数列的知识是从高斯那里(直接或间接)学来的,所以是“学而知之者次也”,是“万物生于有”。老子这句话还说明,生于“有”的是绝大多数,是万物,不足为贵;生于“无”的是极少数,是创造物,弥足珍贵。这个论断也适合学术研究,知识升质体现在“新”上,也就是老子所说的“有生于无”。
  我们把学术作品分为四类:原创学术作品、一般学术作品、伪学术作品和垃圾学术作品,四者的区别标准是:(一)学术原创作品,逻辑自洽而又具有创新性,它是被模仿者而不是模仿者。逻辑自洽就是用论据来论证论点,三者之间具有逻辑一致性,论证是学术作品的形式,论据和论点是学术作品的内容,学术作品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论点和论据构成完整的内容,没有论据,论点就缺乏说服力,而没有论点,论据就缺乏向心力和凝聚力,是无甚价值的一盘散沙;论证是勾连论点和论据的形式结构,缺乏论证,论据和论点就是各自为战,通过论证,二者才浑然一体,有机结合。论点必须是论据通过论证符合逻辑地得出来的,它不能违背形式逻辑的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充足理由律四大规律。(二)一般学术作品,能做到逻辑自洽,但没有创新性,是模仿者而不是被模仿者。(三)伪学术作品,不能够逻辑自洽,论论文联盟http://据不能支持论点,甚至使用伪造的证据,论点犹如空中楼阁,虚无缥缈,没有可信度;因此,伪学术作品既不是模仿者又不是被模仿者,但通常以花哨的面孔混入学术殿堂,虽然危害甚大,但“验明正身、就地正法”这套机制尚未有效地建立起来,而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和即时生命力,在学界产生“直把杭州作汴州”的错误影响力。(四)垃圾学术作品,形式猥琐,内容贫乏,一眼就看出是假货,它没有伪学术作品的野心,对自身的价值几何也有自知之明,纯粹是滥竽充数做考评用。在这四类中,学术原创作品创作遵循的是双轨道路径,它要求作者既要有学术创作的积累,更要有学术创作的天赋,也就是对所积累的材料进行把握、提炼和组合而赋予新的知识形式的能力,实现学术研究“质”的突破,此为真正的“知识增量”;其他几类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在名分上也是知识之数量增加,但并无学术贡献,并非知识增量,如果把“知识增量”正名为“知识升质”,那后三类学术作品连名分也算不上了。经此一“正名”,只有原创学术作品才配称得上“知识升质”,一般学术作品可以论文联盟http://称得上“知识增量”,但这里“知识增量”的价值也大打折扣了。从语义学分析,“知识增量”只达到“学而知之者次也”和“万物生于有”这一层级,谈不上学术原创;“知识升质”达到“生而知之者上也”和“有生于无”的更高层级,才是名副其实的学术原创。

 物以稀为贵,“知识升质”之可贵,就在于达到这个层面是非常困难的。如孔子的“仁”、柏拉图的“理念”、牛顿的“万有引力”、高斯的“数列”、哈特的“承认规则”,它要求研究者不仅是勤奋的,占有大量的学术材料,更重要的是研究者的天赋,也就是对学术材料赋予新的知识形式的能力。在知识的内容和形式中,内容是被动的,形式是主动的,知识的形式是内容的组合结构,同样的内容材料,组合结构不同,所呈现的知识品质也必然不同。学术研究的目标是追求知识的质变,事物的质变由量变引起,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数量的增减,另一种是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关系即排列次序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拿破仑说过,两个马木留克兵可以对付三个法国兵……但是一百名法国骑兵就不怕一百名马木留克兵,而一千名法国骑兵则能击溃一千五百名马木留克兵。军事上排列布阵的变化就能带来军队战斗力的质的飞跃。学术研究亦然,知识的质变主要是后一种情况,取决于研究者如何实现内容材料的最佳结构组合。棉花不会自动成为布,必须经过机器的加工;学术材料不会自动成为原创学术作品,必须经过学术天才的形式赋予,就像“布”不过是“织布机”赋予“棉花”的形式。又如,关于自行车、汽车、火车、飞机的知识品质是不同的,是层级递进的,但这种差别并非在知识的内容材料有什么不同,它们都是以钢材为主要原材料,它们的不同在于材料的组合结构的形式不同,这种形式是由研究者的天赋形式赋予的。“知识升质”只能是少数天赋很高的学术精英完成的,虽然是由学术大众分享的。孔子三千个弟子,却只有七十二贤人,最闻名的也就是颜回、子贡、子路等十几个人,就算孔子对每一个弟子毫无偏心,每一个弟子一样的勤奋,都掌握相同的学术材料,但“闻一以知十”的颜回、“闻一知二”的子贡、“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朽也”(《论语·公冶长》)的宰予,学术天分有天壤之别,所能做到的“知识升质”必不一样,学术贡献大相径庭。
  我们要以“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执着精神,为自己所要表达的意思找到准确的概念术语。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一个好的概念术语必是辞约义丰的,它凝练为区区几个字,却可以发散出巨大的思维想象的空间,成为人们正确思维的导向,像中国哲学史上“别同异”、“离坚白”这样的概念就具有这样优良的品质,法学中的“善意取得”、“无因管理”、“刺破公司面纱”等概念也具有这样的品质。相反,像“打扫卫生”、“博士”、“知识增量”这样的概念并没有反映出事物的本质特征,对人们的思维也是误导,是我们语言和思维的瑕疵。
  对学术研究的评价正名为“知识升质”,那么我们就名正言顺地把学术研究的重心放在以创新为核心的质量提升上,实现学术研究在思想、方法和材料整合上的新突破,学术研究之“有”生于“无”,学术作品是作者本人的“生而知之”而非“学而知之”,一篇论文应该有几句前人没有说的而是作者本人所说的、且言之有理的话,读者读了这篇论文就能有新的收获而不是“全部早已知晓”。应该说,我国当前的学术研究多停留在文本解读上,以法学为例,如解读哈特的规则论、德沃金的权利论、哈贝马斯的商谈论,这是一种“万物生于有”的非原创性研究,只能称作“知识增量”。知识增量和知识升质之区别,正类似于某些学者所提出的知识与思想之别,如支振锋指出:“我国法理学迄今为止,除了极少数杰出异数的努力外,仍主要是知识之学而非思想之学。虽然知识(knowledge)与思想(intellectual,thought,idea)很难截然分开,知识往往还是思想的载体,但两者仍然有其区别。在本文的意义上,最重要的是,思想是原创性的,主动的,能动性的,相对知识而言它更为鲜活、动态、开放,它是主体针对某些实践问题或理论问题,或者物质领域或思维领域所进行的分析、推理、演绎等思维活动及其结果。”
  在进行二者的比较之后,支振锋指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上文我们所援引对中国法理学的不满,就是由于中国法理学主要为知识之学而非思想之学的贫困。一种只知道模仿西方,而不重视自己的传统与现实,也不注重对元命题进行追问的法理学,如何能够产生原创性的思想?”其实,岂止法学中法理学,其他部门法也鲜有原创性的概念和命题,也只是“学而知之”的知识增量而非“生而知之”的知识升质。反之,哈特的规则论、德沃金的权利论、哈贝马斯的商谈论等都是原创性的问题,我们中国学者若是也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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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这样的问题,才是“有生于无”的原创性研究,才是“知识升质”,才是我们对法学学术所可能做出的贡献。较为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学界在谈到法学的学术贡献时,仍然使用的是“知识增量”这个并不恰当的术语。笔者并不认为我国的法学研究者就缺乏哈特等人的学术天赋,关键在于学者缺乏学术自信,作茧自缚,将研究的视野局限于文本解读上,而不是问题发现上,将自己的学术天赋遮蔽了,学术研究只是步人后尘的“万物生于有”的“量”上的低水平重复,没有实现“质”的突破;我们对于学术前沿问题,只是“学而知之”而非“生而知之”,也就是拾人牙慧而缺乏原创,正像苏力教授指出上世纪90年代的一个言过其实但并非空穴来风的说法:“中国学者抄外国的,北京学者抄台湾的,外地学者抄北京的。”这种情况至今尚无根本性的改变,我们要正视自己有“量”无“质”的学术研究的严峻现状,真正将学术研究从“增量”转到“升质”上来。实现这种法学学术研究的根本转向,在笔者看来,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1.学术评价体系加大“质”的权重。学术作品属于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特征,物质产品伴随着被消费论文联盟http://的过程也就是消亡的过程,一杯水被喝掉了、一个苹果被吃掉了、一辆汽车被用得报废了,物质产品的这种消费特性决定物质产品必须保持一定的生产数量,质量和数量都很重要。学术作品与之相反,学术作品伴随着被消费的过程并不导致灭亡,反而是越被消费越是发扬光大,如《理想国》、《论语》、《老子》、《政治学》等,学术作品的灭亡并非是因为它不断地被消费,而是它不被消费无人问津了。学术作品的这种特性决定其生命力在于质量而非数量,好的学术作品不会被消费掉,它能够被所有人来消费,所有的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阅读《理想国》、《论语》、《老子》、《政治学》等上乘学术作品,不存在数量上的问题;但上乘的物质产品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总是有限的,存在着数量上的问题。与物质产品不同,学术作品存在的理由不在量上而在质上。一件学术作品,如果相对于先前的学术作品没有任何一方面的“质”的突破,它就没有存在价值。

 上乘的学术作品,就在于其在质上是生而知之,是被模仿者和不断地被消费的对象,其他学术作品唯其马首是瞻。当然经典的学术作品是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而非名噪一时和昙花一现。经典学术作品并非没有批评的声音,但它有着自身健全的逻辑架构,在批评的风声中屹立不倒,更为强大,哈特与富勒、哈特与德沃金的论战诞生了各自伟大的著作。评价学术作品的质量不能用数字来数,不能用秤杆来称,不能用科学的精密仪器来测量,远比衡量学术作品的数量复杂。人们之所以对学术作品的质量问题进行经久不息的讨论,就是因为它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又有一种隐隐现现、漂浮不定的标准在那里,只是难以把握罢了。一个法学家,他的作品数量是没有争论的,有弹性和争论的是其作品的质量。
  应该说,在高校和科研单位,学术评价是数量质量并重,但还是以质量为主。问题是如何评价学术作品的质量,目前是以发表文章的期刊的档次来衡量,大多数单位只认核心期刊作为评价标准,尤其是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核心期刊又分为一级权威、二级权威、三级权威和普通核心期刊等几种,档次越高意味着文章质量越高,被评价的分值越高,有的单位相差二十倍之多,如普通核心期刊1分,一级权威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可以达到20分以上,非核心期刊不计分,这实际上鼓励作者写出高质量的论文,表明学术评价的方向是在质量上,这在笔者看来是正确的。但实际操作总是存在缺陷,实际上文章的质量是由文章本身所决定的,与发表在哪一级杂志上没有关系。但不能否认,文章发表在哪一级杂志上,确实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同一文章发表在档次高的杂志上,下载和引用的就多,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质量高的文章;好文章发在档次低的杂志上,就可能默默无闻。从总体上看,核心期刊与非核心期刊、权威核心期刊和普通核心期刊、专业期刊和非专业期刊的质量还是有差别的。但权威期刊上的文章并非篇篇珍品,非核心期刊上的文章也非篇篇平庸。学术期刊的分级评价,尽管缺陷很多,受诟病很多,但如果没有它问题会更多,陷入更加无休止的争论之中。至于那种取消论文衡量的建议,更是荒唐可笑的,写出高质量的论文就是科研单位研究人员和高校教师的使命,如果不以论文作为考评的标准,那还有什么更合理的标准?再者,写作的艰辛只有作者本人知道,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可以说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如果取消论文衡量的标准,写不写论文或无论什么质量、发表在什么档次杂志的论文都是一样的待遇,那对作者所付出的心力汗水也是不公平的,也会扼杀作者的创作热情。目前的学术评价体系本身确实不怎么好,但和其他评价体系相比较,又是好的了。我们不是否定目前的评价体系,而是进一步改善评价体系,在编辑慧眼识稿、公正用稿、认真审稿上下功夫,使核心期刊尤其是权威期刊名副其实,真正将学术珍品选进来,拒学术垃圾于门外。虽然好的学术作品没有绝对确定性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正常的;但也有相对的标准,学术思想的创新性、问题意识的鲜明性、逻辑架构的清晰性、说理论证的充分性、知识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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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融贯性、言语表述的简洁性和穿透性、证据材料的完备性和典型性等可以大致衡量出一篇论文的学术水准。
  2.学术人才的选拔加大“天分”的权重。学术作品总是个别研究者的作品,学术作品的质量取决于研究者的学术勤奋和学术天赋这双重因素。但是人在勤奋方面是大有潜力和作为的,人人都可以做到勤奋,在学者大体同样勤奋的情况下,他们的学术作品质量取决于他们的学术天分。在学术研究中,艺术最直观,哲学和数学最抽象,它们对研究者的天赋形式要求最高。法学研究者的天赋当然不像艺术、哲学和数学这三者的要求那么高,但是法学是综合性学科,它的逻辑性思维和哲学、数学相似,它的形象性思维又和艺术相似,所以法学研究的原创性同样和研究者的法学天分密切相关,法学家们不仅是勤奋的,更重要的是以较高的天赋来从事法学研究的创新和发现,来支撑自己的勤奋不至于沦为勉为其难的机械操作,而是能量不可遏制的释放。因为天分保证出新的成果和研究乐趣,提供了勤奋的不竭动力,使勤奋不是腐蚀智慧的机械的、单调的、枯燥的简单劳动,而是磨光智慧的创造性的、多维的、趣味的复杂劳动。没有天赋的支撑,勤奋只是低水平的简单劳动的重复,这样的勤奋既无价值,也难以为继。真正的勤奋应该和天分结合起来,任何一个学术大家都是非常勤奋的,但这种勤奋是在天分支持下所进行的一种无意识的高度创造性活动,是对一个创造性问题的持续常新的思考,而非毫无新意的机械重复。
  亚里士多德指出:“古往今来人们开始哲理探索,都应起于对自然万物的惊异……一个有所迷惑与惊异的人,每自愧愚蠢(因此神话所编录的全是怪异,凡爱好神话的人也是爱好智慧的人);他们探索哲理只是想脱出愚蠢,显然,他们为求知而从事学术,并无任何实用的目的。”但是我们进一步追问,学术惊异的背后是什么?“小草划破手”这一现象能够引起常人的惊异吗?“苹果落地”能够引起常人的惊异吗?它们只引起鲁班和牛顿的惊异,并导致锯的发明和万有引力的发现,原因在于鲁班是天分很高的木匠,牛顿是天分很高的物理学家。学术惊异的背后,是惊异者的天分,一个人只有具有很高的天分,才会对大部分人熟视无睹的材料产生惊异,“能发别人所未发,感别人所未感,悟别人所未悟,得别人所未得,对所掌握的材料有着别具一格的领悟和组合能力,如果作者对学术材料无动于衷或虽有感触却也与别人的见解并无二致,那么原创性学术作品不可能出自他手。”研究者何以惊异?就是因为他已经发现了新问题或解决问题的新办法,但是他所面对的学术材料与其他人并无二致,“新”从何而来?就是来自研究者对材料的新颖的把握形式,研究者的天赋就体现在这里。例如在埃尔默案件中,所有法官面对的是同样的材料: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而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使遗嘱失效。缺乏天赋的法官就会墨守成规,完全按照当时的法律来承认遗嘱的效力,完全不能从此案中发现新问题并提出新的解决办法。但厄尔法官发现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目的就是防止遗嘱被改变,是试图以犯论文联盟http://罪行为获得利益,这已经不是按遗嘱继承的老问题了。因此,基于“任何人不得从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这一原则,埃尔默的继承权被剥夺了,以后的法律就明确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但书”规定,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其中之一。所以本案充分展示了厄尔法官的法律天赋。反之,在许霆案件中,法官始终没有发现,虽然对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定性是准确的,但许霆利用取款机出错盗窃金融机构的主观恶性,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指的以原始的方式盗窃金融机构(钻墙打洞、监守自盗等)的主观恶性,是不能等量齐观的。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法官有足够的学术天赋,就能够在既有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框架内解决许霆案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问题,无需法外开恩,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

  毋庸置疑,近代杰出的法学家都具有很高的天赋,他们的成就并非仅仅靠勤奋而“学富五车”就能够达到的。他们的成就并非进行法学的知识性梳理,而是法学的创造性贡献,而这创造性必然和他们的学术天赋联系在一起。霍姆斯大法官就颇具法学的创造力,在现代海事事故中,受害人若想从造成伤害的船主处获得赔偿经常遇到困难,因为船主可能住得很远,在另外的法律管辖下。面对这样的法律难题,很多法律人绞尽脑汁却拿不出令人满意的方案,直至霍姆斯的出现。像其他法律人一样,霍姆斯知道,在古代法律中,“迪奥丹”乃致人死亡的动物或物体,可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并进行审判,问题在于,其他人并没有发现“迪奥丹”和海事船只的类比关系,霍姆斯却有足够的法学天分发现了二者的关系,他通过类比“迪奥丹”,将船舶视为加害人并容许受害人对其提起诉讼,这样受害人不必去船主的地界,就能获得并实现一个判决,霍姆斯的这一推论在海商法广受认可并适用至今。格老秀斯、穆勒、边沁、庞德、哈特、德沃金等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法学家,无疑都具有很高的法学禀赋,尽管他们都很勤奋,但勤奋只是一个人取得学术成就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可以说有无数像上述法学家一样勤奋的研究者,他们储备同样多的法学知识,面对同样多的法学研究材料,但缺乏对材料把握的天赋形式,也就很难做出创造性的法学贡献。吃草的动物很多,但只有奶牛才能将草加工成奶;面对法学材料的研究者很多,但只有天赋很高的研究者才能将法学材料加工成法学的经典著作。而我国目前的法学人才选拔方式,如硕士甚至博士招生考试,基本上停留在支振锋所言的“知识之学”的考查上,三个小时的专业课考试也只能考查出应试者掌握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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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知识,而应试者的法学研究天赋根本考查不出来,相当不具备法学研究天赋的人员也通过考试成为法学的硕士生、博士生甚至日后的法学研究人员,让这些法学天赋平平的研究人员写出“知识升质”的法学作品是不可能的。
  对我们的法学研究者而言,我们缺乏的不是天赋,而是充分的信心、宽阔的视野和正确的态度,我们要有自己的话语、自己的声音、自己的东西,也就是“知识升质”。
  注释:
  ①如陈虎说:“三论文联盟http://十年的时间似乎都只来得及填补各项理论的空白,因此,迄今为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知识增量贡献仍然甚少,在学术传统方面的积累也极为有限,以至于时至刑事诉讼法典即将面临第二次大规模修订的今日,刑事诉讼学术传统的形成仍然遥遥无期,这与学术研究的表面繁荣景象恰成鲜明的对照。”(陈虎:《知识增量与学术传统——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的分析》,《司法》2008年第3期。)邓正来说:“他对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转向或发展以及他对当代社会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宽所作的知识上贡献——亦即我称之为的‘知识增量’。”(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3页。)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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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聂长建 [标签: 增量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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