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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论文摘要 目前,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我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起来,在优化审判资源、简化救济程序的基础上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但是改革试点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为此借鉴国外的司法实践,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模式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方向。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三审合一 改革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采用了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即下文提及的浦东模式),此后陆续有人民法院走上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道路,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为有效缓解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法制建设滞后于实体法律建设的现实矛盾,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2008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再次作了明确要求。至此,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一、国外的司法实践

  在国外,由于司法体制的不同,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上存在着差异,但共同之处都在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目前国外的司法实践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技术型案件的上诉审判
  这类专业化审判机构仅审理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其他普通知识产权案件以及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审理则由普通法院中特定庭室负责,大致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在高等法院内设置专门机构,不单独设立上诉法院,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WWW.11665.CoM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知识产权立国”方针的指引下,在东京高等裁判所内部设立了一个特别支部——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意大利则是选择在普通法院和上诉法院中设置知识产权特殊法庭来落实欧盟“共同体商标条例”和“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对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设置的要求。
  2.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全国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虽然管辖权分工上州法院对商标事务拥有审理权,专利、版权纠纷归联邦法院审理,但是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都是由联邦法院审理,而且事实上将所有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集中到第1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审理。
  3.由专利复审、商标评审机构转化而来的上诉法院,专门审理对专利、商标行政决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德国为代表。1961年,德国设立联邦专利法院,专门受理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提起的有关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上诉,以及针对其他行政决定的上诉案件。这是一种为简化复杂的专利无效、商标异议等行政决定与行政诉讼程序而设计的审判体制。
  (二)设立专门机构实行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综合审判,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2008年7月我国台湾地区成立智慧财产法院,对涉及智慧财产权诉讼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审理,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1)涉及智慧财产争议的民事诉讼第一审、第二审案件;(2)违反“刑法”中关于伪造、仿造商标商号,及泄漏工商秘密之犯罪、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平交易法等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简易审判或协商程序所作出的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或抗告的刑事案件;等等。

  二、我国知识产权审理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现状
  到2009年8月,我国已经有4个高级法院、42个中级法院、28个基层法院开展“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学术界将有关做法划分为四种典型的试点模式即浦东模式、武汉模式、西安模式、重庆模式,其中浦东模式是在基层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是二审仍在中院的刑庭和行政庭审理模式;武汉模式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层面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专业对口指导模式;西安模式是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提及到中级法院管辖,分别由刑庭、行政庭审理,必要时吸收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模式;重庆模式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江苏法院系统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法院与公安、检察以及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单位紧密配合,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审合一”司法保护格局。其中扬州地区的主要做法是,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管辖本市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不服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一审判决所提起的上(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及试点刑事、行政案件并根据指定管辖受理辖区外的知识产权民事及试点刑事、行政一审案件。2011年,省法院还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从权利审查、证据收集固定以及技术秘密鉴定等方面规范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1.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资源配置尚不够合理。目前,我国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布较广,其中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比如专利案件不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有一审管辖权,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也有一审管辖权;商标案件不仅中级法院普遍有一、二审管辖权,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也有一审管辖权。而专利案件中被告往往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大量商标评审案件又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我国均是相对高度集中的行政复审机构,在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相对分散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专业资源上的交流和利用就会受到极大地限制,也不能彻底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2.“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证据法法典,有关证据收集、证据认定、证明标准等程序性问题,审判部门与行政机构各自有不同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和冲突,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应当尽快制定一部融合三大诉讼法证据规则的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以满足“三审合一”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另外,虽然《纲要》提出了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要求,但是《纲要》毕竟不能替代法律,仍然应当尽快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以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确立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改革的方向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开展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尚存在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改革与完善。2008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纲要》还明确提出了“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要求,为我国知识产权审理模式由“三审合一”向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考虑到我国目前审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人民法院过于分散的现实状况,同时借鉴国外设立专门上诉法院审理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初步尝试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即在北京设立与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相同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直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审理的专利、商标等技术性较强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再享有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在这样的管辖和审级安排下,对于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案件,初审仍然集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而上诉审则完全集中到了设立在北京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对于案件审理中加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专业资源共享,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尺度都是很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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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虹 [标签: 知识产权 农场 合一 合一 合一 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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