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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罪己诏”论西汉道统与政统之关系
  摘要:西汉“罪己诏”的产生,既是禹、汤以来君王罪己传统的延续,也是西汉国家建构中道统和政统博弈的结果。儒家学说地位的隆升,使得圣王、圣人之说成为评判政治的理论依据以及衡量政治行为的标准。在决策政治事务时,西汉皇帝的个人看法常与儒生相绌,此时多用“罪己诏”来调和彼此的矛盾,正体现出道统与政统的相互适应和不断调整。
  关键词:罪己诏;西汉;道统;政统
  中图分类号:k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2?0197?05
  自中唐韩愈提出“道统”论断,南宋朱熹对“道统”进行了颇为详细的论述,“道统”遂被固定成为观察古代政治观的一大视角。在这一视角中,儒家学说作为本核性的理论依据,其萌芽于先秦,积淀于西汉。从高祖到文景,再到武宣、元成,在不断寻求汉代政统合理性的背景下,作为政统代表的皇帝,其对自身政治行为的反思和对治国之术的总结,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可以判断且能有效执行的参照体系。这个参照体系,正是当时君、臣、士、民的普遍共识,这种共识即可以视为“道统”之雏形。西汉时频出的“罪己诏”,是皇帝以这一参照体系进行反思和总结的显著 表现之一,体现出道统与政统之间的相互适应和不断调整。①
  一、“罪己”的道统因素
  “罪己”之义中包含的道统因素,在“禹汤罪己”这一“罪己”滥觞中便可窥见一斑。关于禹之罪己,其最早出于刘向《说苑·君道》:“禹出见罪人,下车问而泣之,左右曰:‘夫罪人不顺道,故使然焉,君王何为痛之至于此也?’禹曰:‘尧舜之人,皆以尧舜之心为心;今寡人为君也,百姓各自以其心为心,是以痛之。Www.11665.cOm’”在这段话中,禹虽没有明确的罪己表述,但其心痛而泣的举动,已显示出自责的态度。故刘向在其后加了一句:“书曰:‘百姓有罪,在予一人。’”[1](8)以此说明禹的下车泣罪,是罪己的一种行为表现。所谓“以尧舜之心为心”,即表明君民一心,君主才能够得到百姓的拥护和支持;而“各以其心为心”,则指的是百姓之心与君主之心不相一致,其潜台词就是没能得到百姓的拥护和支持。显然,禹之泣罪与百姓之心密切相关。
  再看商汤罪己。商汤登上天子之位后,在昭告天下的诰词中有这样一段罪己之辞:“罪当朕躬,弗敢自赦,惟简在上帝之心。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无以尔万方。”[2](162)其中“万方”指天下百姓,将万方之罪归责于己,体现出商汤重民的一面。不仅如此,这段罪己之辞还交代了这样做的根源,乃是来自于上天的考察,即“简在上帝之心”。因为伐夏成功、代之以商是奉行天道、以得天命的结果;“上 天孚佑下民,……俾予一人,辑宁尔邦家”,[2](162)那么,作为上天在人间合法的代言人,商汤当然要宣告自己能够负起责任。当其察觉行为有失时,便会以“罪己”警策自己。
  关于商汤罪己的相关事件,还见于《墨子》《荀子》《吕氏春秋》《淮南子》等。其中一部分典籍载有商汤的罪己之辞,见《墨子·兼爱下》:“汤曰:惟予小子 履,敢用玄牡,告于上天后曰:‘今天大旱,即当朕身履,未知得罪于上下,有善不敢蔽,有罪不敢赦, 简在帝心。万方有罪,即当朕身,朕身有罪,无及万方。’”[3](175?176)《吕氏春秋·季秋纪·顺民》:“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翦其发,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说,雨乃大 至。”[4](485)无论是“兼爱”还是“顺民”,其强调的对象皆为治国之君。可见,“禹汤罪己”已成为被效法的圣王典范之一,其意义在于,以此确立了追求圣王理想的一种象征方式。成圣的标准在于顺应天道,在天命的启示与指导下,圣王对百姓负有绝对的道德责任。君王“罪己”的态度,显然并非出于拥有王权的强势,相反的是,他们为了维持王权的延续,而呈现出的一种谦卑姿态。也就是说,在“罪己”过程中,君王在天道和百姓面前做出了退守与让步,即便这种退守与让步只是表面文章,但也足以说明“罪己”行为本身蕴涵着对王权的制约因素。对圣王理想的追求,实际上追求的是政统符合道统标准的完美实现,圣王意义之尊贵,也在于因循道德而行所达成的理想政治境界。故而,道统对政统的规约作用,便成为了“罪己”题中应有之义

。②
  从这些角度对西汉罪己诏进行观照,并不难发现,皇帝对其自身执政过失的表述,实际上皆有一个评判标准:在罪己意识中,即便身居天子之位的皇帝,也不能为所欲为或无所作为,而要强调内修德行,外立功业,惟其如此,才能上慰先祖,下以安民。具体来说,这类罪己表述呈现出以下特点:
  其一,罪己套语的频繁使用。诸如“朕之不德”“朕既不逮”“朕之不明”之类的套语频频出现于诏令中。其使用的频繁性和模式化,成为罪己诏表达的一种范式。其中,“不德”一词在罪己诏中出现的频次多达29次,“不逮”出现了17次,“不明”出现了22次;③就分布态势来说,“不德”“不明”在文、武、宣、元、成、哀帝时期的罪己诏中皆有提及;“不逮”一词除武帝朝之外,其他时期的罪己诏亦皆有涉及。这些词语的使用频次之高、范围之广,表明对皇帝自身德行和才能的强调颇具普遍性。
  其二,法先王的倾向。以五帝三王、古圣先贤为效法榜样的现象,在诏令中屡屡可见。如“盖闻五帝三王,教化所不施,不及以政。”[5](270)“朕既不明,数申诏公卿大夫,务行宽大,顺民所疾苦,将欲配三王之隆,明先帝之德也。”[5](273)“盖闻贤圣在位,阴阳和,风雨时,日月光,星辰静,黎庶康宁,考终厥命。”[5](281)“五帝三王任贤使能,以登至平。”[5](287)“盖闻唐虞象刑而民不犯,殷周法行而奸轨服。”[5](288)这些都体现出明显的“法古”倾向。
  其三,具有浓厚的重民意识。皇帝罪己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或因灾异流行、臣下批判,或因种种社会弊端的出现。然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罪己,其最普遍的应对措施便是恤民。从治国的现实意义来说,百姓的力量关乎皇权地位的稳固与否自不待言;就道德层面而言,以民为重的仁心,当然也是确立圣王的标准之一。如文帝“除肉刑诏”引《诗》云:“恺弟君子,民之父母”,并将“不能治育群生”视为“其不德大 矣”;[5](1098)宣帝“察计簿诏”则曰:“朕既不明,数申诏公卿大夫务行宽大,顺民所疾苦,将欲配三王之隆,明先帝之德也。”[5](273)将顺应民情看成是古圣先王治国的美德。这种对重民意识的强调,与“禹汤罪己”题中应有之义一脉相承。   可见,以“禹汤罪己”为范例而塑造的圣王理想,其旨在作为政统实践的理论指引而存在。无论是为君之道还是治国之道,皆强调依“道”而行。虽然各家对“道”的解释各异,然这一治国思路,就西汉的统治阶级而言,已达成一种普遍共识。这种普遍共识是出自于对西汉政权稳固的思考,也是对国家如何维持稳定秩序的一种尝试。作为思考,他们意识到必须形成共识;作为尝试,他们在努力寻求这种共识的内涵和形态。从西汉初年对法家的批判,进而到选择黄老之道,都是出于这种尝试的先行路子。武帝后儒家学说得到普及和尊崇,也是由这种尝试得出的结果。可以说,儒家学说所提出的政治理想、所推行的礼乐观念、所实行的教化手段,无一例外都是社会共识的凝聚和治国策略的规范化,而它们越来越上升为一种纲领,成为评判政治行为的标准,推行考核政治策略的依据,以及衡量法律判决的尺度。在这一过程中,儒家所推崇的“道”愈来愈具有纲领性,尽管他们尚未使用“道统”一词来明确概括,但却已确立了儒家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汉形成的这种由历史和文化积淀而出的共识,正是后世所谓“道统”的雏形。
  二、元帝之前的“罪己诏”:道统对政统的辅助
  在文帝二年十一月(前179年)颁布的“日食求言诏”中,④“德”字出现了三次之多:“人主不德”“其不德大矣”“朕既不能远德”,均表明皇帝对“德”之缺失的反省与自责。这与文帝即位时向天下昭告的尚德方针相一致:“文帝元年,初镇抚天下,使告诸侯四夷从代来即位意,谕盛德焉。”[5](3849)对日食出现的应对措施,一方面是废止部分繇费,另一方面则减少边备开支,两项措施皆旨在减轻百姓负担。其时“憪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设备未息”,道出了严重的边患困境,即便如此,文帝仍下令紧缩军费以恤民。可见,其盛德所及,体现出颇为务实的执政作风。
  文帝令臣下“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之所不及,丐以启告朕,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贾山的《至言》正是为此而作,其借秦为喻,向文帝言治乱之道。文中历数秦政的种种弊端以示警戒,并

举尧舜、三王作为圣君典范,建议文帝“修先王之道”。[7](153)此外,晁错在对策中以五帝为例,表明治国需顺应天地之道;以三王为例,指出通人事在于顺乎民情;在谈及汉政有“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宁”几个方面的缺失时,则以秦朝暴政为例,劝谏文帝改弦更张、有所作为,以规避新兴的西汉政权重蹈覆辙的风险。[5](2293?2299)二人的主张,一方面是针对秦政弊端而进行的拨乱反正式的反思;另一方面,其对五帝三王的屡屡提及,正是遵循圣王道统的体现。这由先秦而来的普遍共识,对于尚不稳固的西汉政权而言,无疑有助于其政统与道统的同向发展,更益于皇权合理性的达成。就贾谊提出定制度、兴礼乐等建议,文帝则未能实行。刘向因而批评他说:“然文帝本修黄、老之言,不甚好儒术,其治尚清静无为,以故礼乐庠序未修,民俗未能大化,苟温饱完结。”[6](96)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文帝所言“盛德”的务实性:声称“不德”以寻求道统对皇权的支持固然重要,但从社会现实状况出发,其一方面秉持汉初以来与民休息的政策,另一方面则对亡秦弊政进行了调整。可以说,“朕之不德”在文帝时期的诏令中频繁出现,其意义远大于它在后世被作为惯例的罪己套语的使用。
  罪己的务实态度,同样在武帝的罪己诏中体现出来。武帝朝的罪己诏无一条是因灾异引起,在诏令中也鲜少宣称自身“不德”,而“朕之不逮”这种表示治国能力有所不及的谦辞,更与武帝绝缘。相反,他一向仰慕古圣先贤,“嘉唐虞而乐殷周”,在诏令中更常以张扬的口吻教诲他人,这些都足以表明武帝对自身符合道统标准的充分自信。即便如此,其在执政时并不拘泥于道统,而能就事论事,甚至在犯有过失时会直接认错,进而对政策做出调整和改进。其被人熟知的《轮台罪己诏》篇幅很长,但却不是长篇套话。武帝“深陈既往之悔”,罗列了以往征战所犯的种种过失:劳师以袭远,得不偿失;听信卜卦之说,攻打匈奴吃了败仗,使“军士死略离散”;守边之卒被长吏任意驱使,以至于“卒苦而烽火乏”。对此种种过失,武帝表示“悲痛常在朕心”“朕不忍闻”,并随之指出“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修马复令,以补缺,毋乏武备而已”。这不仅驳回了桑弘羊等人提出的遣卒屯田轮台的建议,同时也使既往的战时政策指向,逐渐转而变为守文的政策指向,为此后霍光辅弼昭帝,守成而使百姓休养生息奠定了基础。
  至宣帝的罪己诏,则出现了获祥瑞罪己,这也成为宣帝朝罪己的主要特点。但宣帝并非迷信于此,乃是以此为勉励,表现出自勉的进取姿态:“夙夜兢兢,靡有骄色,内省匪解,永惟罔极”;[5](254)“朕之不德,屡获天福,祗事不怠”。[5](262)还有时示以力不能任的谦卑态度,如“朕之不逮,寡于德厚,屡获嘉瑞,非朕之任”;[5](259)“朕之不敏,惧不能任,娄蒙嘉瑞,获兹祉福”。[5](267)无论以何种姿态罪己,祥瑞的出现皆被描述为上天降临的吉兆,或上天对皇帝的肯定,即其诏令中所表明的“上帝嘉向,海内承福”之义。这反映出宣帝对此的偏好,据《资治通鉴·汉纪十八》载:“上颇修武帝故事,谨斋祀之礼,以方士言增置神祠;闻益州有金马、碧鸡之神,可醮祭而致,于是遣谏大夫蜀郡王褒使持节而求之。”[7](296)为了求得祥瑞降临,宣帝曾一度设坛祭祀,并派专人去寻找;而对祥瑞颇有非议的人,则不会得到什么好下场:“是岁,少府宋畴坐议‘凤皇下彭城,未至京师,不足美’,贬为泗水太傅。”[7](290)这种思想与董仲舒宣扬的天人感应之说有很大的关系。
  关于帝王的应天受命,董仲舒认为:“天之所大奉使之王者,必有非人力所能致而自至者,此受命之符也。天下之人同心归之,若归父母,故天瑞应诚而至。……此盖受命之符也。”[5](2500)祥瑞的出现是帝王兴起的征兆,虽然此类事件在先秦典籍中已有记载的先例,但董仲舒将其作为大一统理论建构的一部分,进一步完成了明确的理论阐释,从而为皇权所需的合理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庇护。这种理论阐释,对于以非正常程序即位的宣帝来说,恰恰满足了他的心理需求。因为就现实而言,宣帝即位有偶然性的成分,而这种如实的情况是在证明政统合理性的过程中,最薄弱也最易被攻击的一环。面对这个问题,宣帝极需要一种正向的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其在罪己诏中用祥瑞证明长于掖庭

、起于微贱的自己,既是受命于上天、恩泽于万民的代表,更是能够延续汉王朝皇祚的守成之君,这正体现了宣帝为表明自身正统地位所做的努力。   总体来说,文、武、宣三朝颁布的罪己诏,多是以积极的态度主动罪己,皇帝面临自身所处的不利局面时,通常能够意识到症结所在,并以务实的精神积极应对:文帝借罪己对秦政进行拨乱反正,武帝借罪己以调整战时经济政策,宣帝借祥瑞罪己以证明自身正统地位的合法性。“罪己”之义所含的道统因素,在执政时多是从皇帝借鉴参考的角度发挥着积极作用,以辅助的角色参与到政统中来,成为皇权执政的有效工具。
  三、元帝之后的“罪己诏”:道统对政统的制衡
  元成之后的罪己诏,灾异成为颁布的主要因素。就颁布的数量和频次而言,元帝之前,因灾异而颁诏罪己的皇帝仅有文帝和宣帝,其中文帝颁布了2次,宣帝颁布了4次;而至元帝则颁布11次之多,其后成帝9次,即便在位只有7年的哀帝也有5次之多。值得注意的是,灾异罪己诏的颁布频率与真正的灾异发生频率并不吻合。⑤以元帝朝为例,罪己诏所提及的灾异,既有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星辰易位、日食等异常的天象;而相关典籍对于颁诏前后灾异状况的记载,却不能逐一证明。如永光二年二月(前42年)诏中所指“阴阳未调,三光晻昧”究竟是何种灾异,就不见于相关记载;永光四年二月(前40年)诏中提到的“娄遭凶咎”也颇为笼统,“凶咎”的具体所指并不明确。相反,有些具体的灾异现象,如“(永光元年)九月二日,陨霜杀稼,天下大饥”;[5](1427)“(永光五年)秋,颖川水出,流杀人民。”[5](293)“(河平)三年春二月丙戌,犍为地震山崩,雍江水,水逆流”;[5](310)“(河平四年三月)壬申,长陵临泾岸崩,雍泾水”,[5](311)却并未在罪己诏中出现。
  灾异罪己诏的范式,与其说是面对现实灾异的一种应对措施,毋宁说是灾异观念统摄之下的产物。在灾异罪己诏中,出现频次最高的词是“阴阳”,灾异的发生通常被概括为“阴阳不和”“阴阳不调”“阴阳错谬”“阴阳为变”“阴阳未调”等。这种罪己表述方式的转变,折射出其所含道统因素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愈加得到强化和凸显。与之相比,皇权并没有在罪己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相反,其受到来自道统对政统方面更大的制约和束缚。而儒生作为道统的代言人,却对皇权的批评愈发活跃。皇帝对灾异的发生除了表示“朕之不德”“朕之不逮”“不明不敏”等套语之外,鲜少提及具体明确的过失事件,有时甚至声称“不知所由”。为了对灾异的发生予以合理的解释,诏令中还常命公卿大夫“悉意陈朕之过失,无有所讳”,并推举直言极谏之士以对策。也就是说,在因灾罪己的过程中,皇帝对于引发灾异的施政弊端并不自觉,而是将解释工作交由手下大臣去完成。
  与之相应,臣下上疏时也通常会对灾异的发生附以一番儒家学说的理论阐释,并进一步指出其所导致的时政之弊。如元帝时,翼奉因灾异奏封事,其先以六经作为理论依据,表明凭借阴阳灾异可以考察王道得失;继而推衍律历,得出精岁不得其位、连月久阴、阴气大盛的结论;并由此附会政事,指出这是外戚势力过于壮大,以及后宫人员数量过剩的结果。永光二年出现日食,元帝问匡衡政治得失,匡衡由儒家礼义治国的理念出发,认为连年水旱之灾,皆因严刑峻法引发的暴猛、奢侈之风所致,进而提出正风俗、兴教化等措施。可以说,元帝崇儒的倾向,影响了其对灾异的关注面,而儒生正可凭借灾异学说的助力指擿、批评时政,进而提出符合儒家理想的施政措施。
  儒生因灾异对策以言时政之弊,这一特点伴随着此后成、哀两朝所颁布的罪己诏,而呈愈演愈烈之势:成帝建始三年十二月(前30年)因日食、地震而下诏罪己,杜钦、谷永皆认为后宫女宠太盛,有害继嗣之咎;鸿嘉二年三月(前19年),飞雉集于庭,成帝因此罪己,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待诏宠上奏指出其为谴告人君之戒,王音更以激切的言辞直指成帝过失:“皇天数见灾异,欲人变更,终已不改。天尚不能感动陛下,臣子何望?独有极言待死,命在朝暮而已。如有不然,老母安得处所,尚何皇太后之有!高祖天下当以谁属乎!”[5](1418)元寿元年正月(前2年),哀帝因日食罪己,丞相王嘉借此指擿董贤贵宠

度,劝谏哀帝远离佞人;杜邺也以方正对策,趁机批评外戚之势盛于朝廷。
  可见,在灾异罪己诏颁布之后,儒生对此发表的批评意见,显然占据主导地位,其批评对象范围之广,关涉到佞臣、女宠、外戚等诸多危及皇权的因素;而对于种种批评意见,皇帝并不能完全接受、采纳,其或出于皇权施政的无能为力,如对于刘向的劝诫,成帝“终不能用也”;抑或皇帝自身不思悔改,王嘉对董贤激切的批评,则只能换来“于是上浸不说,而愈爱贤,不能自胜。”[5](3497)然无论如何,被儒生批评氛围环绕其中的皇帝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那种名为罪己,实为主动务实的执政,此时已荡然无存。随着儒生地位在政权中的有力提升,道统对皇权的规约作用越来越大,两者不可避免地站到了对立的位置上。此后,继之而起的王莽便是打着顺应儒家道统的牌子,借禅让之名行篡位之实。可以说,刘氏政权在西汉末期的没落,固然是存在佞臣、女宠、外戚等危害皇权的诸多因素,然儒家道统在对政统制衡的同时,其对政统的动摇,亦难辞其咎。
  注释:
  ① 蔡方鹿《中华道统思想发展史》一书认为,“道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道统思想指在中国文化史上客观存在的、以儒学道?a href="http://www.baidu.com"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陈奂捌浞⒄寡荼湮饕咚鳌⑽∪菽闪酥泄幕骷腋髋伤枷攵纬傻闹谢劳乘枷搿o烈宓牡劳乘枷爰粗腹赜谌寮沂ト酥赖睦砺奂捌浯谙低乘怠!保ㄌū保褐谢劳吵霭嫔纾?996年版第2页)。本文认为,西汉“道统”基于社会普遍共识,大抵属于广义之“道统”;然在其发展过程中,因儒家学说的本核地位逐渐凸显,遂使其义转而变狭。“道统”的这种内在转变,直接影响到其与政统的关系。
  ② 关于圣王和道统、政统的关系,边家珍《经学传统与中国古代学术文化形态》一书指出,政统与道统的结合,表现为“圣王”概念的出现,圣者宜王,王者被圣化,以使道统绵延不绝,从而获得一种永恒的权威形式。(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③ 本文所论的“罪己诏”是广义的“罪己诏”,其往往以罪己套语的方式出现,形成诏令表达的一种范式,其中皇帝恭谨、谦卑态度的呈现颇具象征意味。以此为标准,对《汉书》《全汉文》中的“罪己诏”进行辑录,经不完全统计可得:文帝9条,武帝4条,宣帝14条,元帝13条,成帝14条,哀帝7条。文中使用的统计数据,皆在此基础上得出。
  ④ 参见《汉书·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6页。
  ⑤ 对汉代各种灾异的统计数据表明,元帝时期受灾次数为28次,成帝时期则达39次。(参见《中国灾害通史·秦汉卷》之《秦汉灾次表》,焦培成、刘春雨、贺予新著,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可见,西汉受灾次数远远大于“罪己诏”颁布的频次,亦即说明灾害的发生并不必然伴随着“罪己诏”的颁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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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汉]应劭撰, 王利器校注. 风俗通义校注[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0.
  [7] [宋]司马光. 资治通鉴[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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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汉武帝 顺治 刘彻 轮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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